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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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
知
【法规类别】资源综合利用
【发文字号】兴署发[2013]59号
【发布部门】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布日期】2013.07.21
【实施日期】2013.08.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兴署发〔2013〕59号)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直有关部门,有关中区直垂直管理单位:
现将《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3年7月21日
兴安盟河道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全盟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和河床稳定,保障防洪工程、铁路、公路、桥梁等设施安全,保护水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河道砂石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实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兴安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的河道采砂管理(包括湖泊、水库、人工水道、山洪沟、引洪故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等行为。
第三条河道采砂管理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水行政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四条河道采砂遵循依法、科学、有序的原则,全面规划、合理设置采矿权、计划开采、总量控制,确保有利于发展经济和维系优良生态环境。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许可制度,必须办理《河道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并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和及时的原则。
第六条阻挠、妨碍水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的,盟、旗县市公安机关必须依法查处。
第二章河道采砂规划
第七条兴安盟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实行统一规划制度。
嫩江一级支流及跨旗县市界河的采砂规划,由属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