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失控应急反应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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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失控应急反应须知
1. 目的
旨在规范船舶失去自航动力处于漂航状态时所应采取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恶化并争取尽早恢复正常状态。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船舶失控漂流航行时的应急操作。

3. 职责
3.1值班驾驶员负责了望、通信联络和传令。

3.2 轮机长为现场指挥,并负责组织有关人员排除故障。

3.3船长为应急行动总指挥。

4. 定义
4.1 船舶失控系指船舶在航行中,因主推进系统故障、操舵系统故障、全船失电
等引起的船舶漂航情况。

4.1.1 主推进系统故障指船舶在航行时发生主机设备故障、螺旋桨脱落、传动系
统故障等引起的船舶漂航情况。

4.1.2 操舵系统故障是指船舶在航行操舵中发生失控的现象,如舵机失电、液压
泵故障、油缸泄漏、严重的滞舵、跑舵、冲舵现象、舵柄舵叶的故障等。

4.1.3 全船失电是指船舶在航行时,发生的因发电原动机故障、发电机故障、负载
过大跳闸、逆功率、配电板故障等原因引起的主供电源失电。

5. 应急行动
5.1主推进系统故障轮机部应急措施
5.1.1值班轮机员在发生主推进系统故障时,应立即向轮机长和驾驶台报告,并请
示要求停车修理;但在下列情况时,轮机员可先停车后报告:
1) 柴油机运转已危及人身安全时;
2) 滑油燃油管系破裂、大量油类外泄,造成严重污染并危及柴油机安全时;
3) 曲轴箱爆炸时;
4) 确认柴油机继续运转将引起重大事故时。

5.1.2 轮机长接到报告后,应迅速下机舱查明主机设备故障产生的原因,并判断
继续运行可能会产生的后果;
5.1.3 轮机长应把可能产生的后果告知船长,但必须无条件的执行船长的命令;
5.1.4 在得到船长允许停车修理后,轮机长作为现场指挥,应迅速组织轮机部成员
开展抢修工作,并安排专人与驾驶台的联系,必要时可要求甲板部成员配合到机舱抢险;
5.1.5 抢险结束后,应仔细检查系统情况,确信可运行后,重新启动主机继续航行,
并把详细经过写入《轮机日志》。

5.2主推进系统故障驾驶台应急措施
5.2.1船长应向轮机长询问故障的原因、可能引起的后果、抢修时间并结合当时的
海况/通航环境等迅速作出停车漂航的命令和组织船员的应急抢修工作;
5.2.2同时要利用一切有效手段控制船位、航速,避免发生其他险情和事故,如有
搁浅危险,利用余速及舵效,尽可能远离危险区,并做好抛锚或拖锚准备;
5.2.3 如主机失灵发生在狭水道或其他通航密集区有可能产生船舶碰撞危险时,船
长有权作出“舍机保船”的命令(按下驾控台“越控”按钮),但必须将这一动作在航海日志上作出记录;
5.2.4 应迅速把自动操舵改为手动操舵,并按船长的命令实施操作;
5.2.5 驾驶员应按船长的指示,通过望远镜、雷达等设备加强对船舶周围环境的观
察,并按《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沿海港口信号规定》的要求显示号灯或号型(白昼垂挂两黑球,夜晚垂直显示两红灯),用VHF频道告知来往船舶本船失控情况,以防与其他船舶发生紧迫局面。

5.3 操舵系统故障轮机部应急措施
5.3.1 值班轮机员在接到驾驶台的操舵故障后,应立即向轮机长报告并按驾驶台的
命令正确操纵主机(降速或停车);
5.3.2 轮机长获报后,应迅速到达舵机房,同轮机员一起查找系统故障的原因,并
按故障的原因制定相应的抢险措施;
5.3.3 轮机长应把故障的原因、目前的情况(有无能力修理)、修理可能需要的时
间向船长汇报;
5.3.4 在得到船长实施应急操舵的命令后,轮机长应带领相关人员立即启动应急舵
机或手操舵并与驾驶台保持联系,按驾驶台的命令操纵舵机。

5.4 操舵系统故障驾驶台应急措施
5.4.1 水手在操作舵机时,若发现舵机无法正常操作或有异常现象应立即向值班驾
驶员报告;
5.4.2 值班驾驶员应迅速查看操舵台的电源供应情况并作出最初的反应;
5.4.3 迅速降低主机转速,若为机控型应通知轮机部降速;
5.4.4若有电源,转换备用舵机调试;
5.4.5 若无电源,转换应急电源调试;
5.4.6 若均无效,应迅速报告船长并通知轮机部;
5.4.7船长迅速到达驾驶台,通过了解故障的情况并结合当时的海况和通航环境采
取相应的应急反应措施;
5.4.8 若海况和通航环境良好,船上有能力进行自救,应要求轮机长迅速组织抢修
队伍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操舵;
5.4.9若海况和通航环境较恶劣,船长应迅速启动应急反应,一方面要求相关船员
到舵机房按驾驶台的命令实施应急操舵,另一方面要求轮机长组织故障的抢险排险工作;
5.4.10 若海上无能力对目前的操舵系统故障进行有效排除,船长应立即按《应急
反应程序》(CX-07)第5.4条向公司和海事主管机关报告,以得到岸基的相关支持;
5.4.11 船长应通过分析实际情况(海况、通航环境、水深、潮流灯)来正常操纵
船舶,避免更大险情发生,如对主机采取降速、拖排、停车或抛锚、拖带措施;
5.4.12 对装有侧推器船舶,应立即要求轮机部开启侧推器,协助调整航向;
5.4.13 班驾驶员应显示船舶失控信号,加强对附近海域的观察,并用VHF16频道
或其他可行的方法通知附近船只注意。

5.5 全船失电轮机部应急措施
5.5.1 值班轮机员应立即电告驾驶台和轮机长,在得到驾驶台允可的情况下,迅
速对主机进行降速或停车处理;
5.5.2 如情况危急船长必须用车时,可按车令强制主机运行而不考虑主机后果;
5.5.3 值班机工应迅速启动备用机组并使其处于可并网状态;
5.5.4 轮机长立即达到机舱,指挥抢险工作;
5.5.5 检查跳闸机组的电压频率是否正常;若正常。

切除次要负载,重新合闸;
若不正常,迅速对备用机组合闸;
5.5.6 若备用机组无法合闸,则可能是配电板故障,应启动应急发电机供电;5.5.7 若船上无应急配电板,而全船失电又是主配电故障引起的,轮机长应立即
组织电工及相关人员查明故障的原因,在情况危及的情况下,可采取短接故障设备、切除控制电路、直供重要设备等进行临时的强制供电;
5.5.8 主电网供电后,轮机员应迅速启动在用辅机和主机辅助设备(冷却系统、
润滑系统、柴油系统的泵浦),并提供舵机和航行设备电源,以恢复船舶航行
能力;
5.5.9 轮机长电告驾驶台,全船电源已恢复,并把失电的原因及故障可能修复的
时间告知船长,以便船长能正常作出下以航行计划;
5.5.10 轮机长按驾驶台的指令对主机进行操作,并组织轮机人员对故障设备进行
抢修,修复后报告船长。

5.6 全船失电甲板部应急措施
5.6.1 值班驾驶员在得知全船失电时,应立即通知船长,并迅速把舵机操作和通
信导航设备的电源换到应急电源(24V)供电实施应急操作;
5.6.2 (驾控型)驾驶员应立即拉下主机油门操纵杆进行减速停车,并密切观察周
围海域,避免出现紧急局面;
5.6.3 若轮机部一时无法有效供电,船长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操纵船舶(采取抛锚、
抢滩、拖锚灯措施,必要时进行应急操舵),并要求驾驶员显示船舶失控信号,通过VHF16频道加强与周围船舶联系;
5.6.4 在狭水道或通航环境恶劣时,为避免发生船舶碰撞、搁浅等重大事故,船长
可不计主机后果强制运行。

5.7 如上述险情不能控制或无法有效进行自救,船长应立即与公司应急反应小组
和海岸台联系,以求得到岸基的帮助。

6. 记录
6.1 应急反应结束后,船上应将失控的经过和处理情况记入《航海日志》和《轮
机日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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