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临时管理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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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临时管理公约

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龙泽·福城国际

坐落位置: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与拥军路交汇处

物业总建筑面积:59435平方米

物业服务企业基本情况

物业名称:郴州福泽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国家三级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

第一条业主须缴清相关费用和办妥物业入伙有关手续及缴清物业服务费用后方可领取钥匙。

第二条根据有关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公共部位、公共设施设备的所有权:

(一)由单栋建筑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部位,包括该栋建筑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平台等;

(二)由单栋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公共设施设备,包括该栋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公共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第三条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和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

(一)地下停车场(专有产权私家车位除外)及其附属设备设施;(二)会所及附属文体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和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不得影响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业务。

第四条使用房屋应当遵守以下约定:

(一)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的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二)业主应按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得擅自改变房屋建筑及设施设备的结构、外观、设计用途、使用功能和布局等;

(三)禁止利用房屋进行危害公共利益或其他不道德的行为;

(四)不得擅自占用或损坏公共楼梯、扶栏、走道、地下室、平台、外墙、屋面等公共部位,擅自移动或损坏公共设施、设备;

(五)不得擅自在天井、庭院、平台、屋顶、绿地、道路等公用部位、公用场地搭建(构)筑物,不得在屋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及室外天线等设施(安装设施楼栋全体业主书面同意除外);

(六)室内的管线发生堵塞或其他故障,应及时修复;

(七)不得在房屋门口搭装影响他人居住和通行的设施;

(八)不得在窗外或公共区域晾晒衣物;

(九)房屋露台、窗户边放置花盆物品的,应安全可靠,防止跌落伤害他人;

(十)晾晒衣物、浇灌、清洁及空调的冷凝水的水滴不得溅落、侵扰楼下业主/住户及过路行人;

(十一)不得损坏和擅自拆除、改造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排水、排污、消防等公共设施;

(十二)不得擅封堵室内公共下水管道等检查/检查口,确因装修需要,必须预留检查/检修口,以备所需。

(十三)室内不得制造超标准噪声,包括大音量播放电视、音响、举行喧闹的聚会、舞会等;

(十四)室内不得制造令人不安之异味,对周围环境及其他业主/住户造成滋扰;

(十五)室内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物品;不得排放有毒、有害危险物质;

(十六)不得利用房屋窝藏违法犯罪人员金和赃物,如发现违法犯罪人员和犯罪行为应及时举报;

(十七)不得通电于围墙、围栏邓设施,以免误伤他人;

(十八)不得在阳台或窗户外安装晾衣架等其他构筑物;

(十九)不得改变房屋窗户玻璃颜色,黏贴反光膜;不等在玻璃及外墙上黏贴标语广告;不得在阳台玻璃外安装除隐形型防护(盗)网外的其他形式防盗网;

(二十)公共区域务必保持整洁、美观,不得乱搭建、改造和占用公

共面积等行为;

(二十一)非业主使用人搬走室内大件用品时,应有业主陪同。

如业主无法陪同,则应以书面形式列出所搬物品的名称和数量,经业主签名、交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相关手续方可放行;

(二十二)业主对物业专有部分的使用、维修、养护行为不得妨碍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和业主的共同利益;

(二十三)物业在使用中存在安全隐患,已经或者即将危及公共利益及他人利益的,责任人应当及时应急维修;责任人不履行或者无法履行应急维修义务的,物业服务企业可在居民委员或业主委员会或公安消防等有关人员到场见证下,进入物业内部应急维修;维修所需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二十四)因维修养护物业需要进入相关业主/住户或物业服务企业应事先告知相关业主/住户,相关业主/住户应给予配合。

相关业主/住户阻扰或不配合及时维修养护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负责修复并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五)如有亲友邓外来人员住宿超过三天(外籍/公安机关另有规定的人员,从其规定),应按规定向有关部门申报;

(二十六)业主出租房屋,应当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并告知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应将本规约向承租人明示,协助物业服务企业知会承租人履行相应义务,遵守本管理规约;

(二十七)转让房屋时,应及时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并及时通知新业主前往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管理有关手续;

(二十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应遵守以下约定:

(一)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结构、外貌(如封闭式阳台等)和使用功能;

(二)不得破坏房屋承重结构,破坏房屋外貌,损坏给类公用设施,如道路、花槽(栏)、电梯、水泵、配电房、路灯、消防设备、监控设施等;

(三)不得在公共场所乱涂写、乱刻画、乱贴广告标语、擅自设置广告招牌等;

(四)不得侵占、损坏道路、绿地、花草树木、建筑小品、问题休闲等公共设施;

(五)不等在公共场地或庭院内种植蔬菜、农作物及擅自在公共场地种植其他花木;

(六)遵守市容卫生及物业服务企业清洁保洁相关规定,自觉把家居生活垃圾投放到指定场地,严禁乱抛乱堆垃圾和杂物,严禁高空抛物;(七)不得在公共场所所有躺卧、酗酒、脱衣露体,以及晾晒衣物、果菜等不雅行为;

(八)燃放爆竹、烟花应事先通知物业服务企业,按物业服务企业指定地点燃放;

(九)禁止在单元门外等公共场所焚香、烧纸、悬挂镜子等有碍观瞻之物件;

(十)不得占用通道等公用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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