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长沙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定稿(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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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残联发〔2013〕70号
关于印发《长沙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意见》
的通知
各区、县(市)财政局、残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省、市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长沙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沙市财政局长沙市残疾人联合会
2013年12月20日
长沙市残疾人康复救助实施意见
第一条总则
为保障我市贫困残疾人的康复权利,解决他们在康复中的特殊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及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救助范围
具有长沙市常住人口户籍、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儿童未办证的可持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诊断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或低收入家庭的残疾人,可按照本办法享受康复救助。
第三条救助标准
1、0-14岁残疾儿童(含14周岁,下同)实施肢体残疾矫治手术,医保报销后的自付部分补贴30%,每人每年累计补贴不超过5000元,凭诊断证明和收费发票资助。
2、机构康复训练(含0-14岁视力、听力、智力、肢体残疾及孤独症儿童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资助标准500元,每年最长补助10个月。凭诊断证明和收费发票资助。对于经残联批准纳入项目救助的对象,项目期内另给予家庭陪护困难补助每月400元。
3、社区居家康复,残联发放康复服务券,对于有需求的残疾人,由政府采购确定的专业康复机构派出专业人员上门进行居家康复训练,每人每月补助不超过200元,每年最长补助10个月。
4、0-14岁聋儿配置助听器,资助标准为不超过1500元/例,每2年资助一次,凭诊断证明和收费发票资助。
5、0-14岁聋儿配置人工耳蜗,资助标准为1万元/例,凭诊断证明和收费发票资助。经残联批准纳入项目救助的对象不重复救助。
6、假肢:残疾人装配假肢,0-14岁残疾儿童每2年限补助一次,大腿假肢补助不超过4800元,小腿假肢补助不超过2000元,凭诊断证明和收费发票资助。14-65岁成年残疾人经残联批准纳入救助项目计划,给予免费装配普及型假肢。
7、矫形器适配:踝足矫形器资助不超过600元/例,膝踝足矫形器不超过1500元/例,0-6岁每1年一次,7岁以上每2年一次。凭诊断证明和收费发票资助。
8、低视力适配助视器及康复训练,经残联批准纳入救助项目计划给予救助。
9、有基本辅助器具配置需求的残疾人,按照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辅助器具基本配置目录〗的通知〙(残联〔2010〕50号)中规定的资助范围标准,经残联批准纳入项目救助计划内给予救助。
第四条申请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符合要求的受助对象持第二代残疾人证(残疾儿童未办证的可持县级以上医院相关诊断证明)、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一寸同版彩色证件照3张,以及相关诊断证明、收费发票等证明材料,到其户口所在地居(村)委会领取并填写〘长沙
市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由居(村)委会签署意见后,报街道(乡镇)残联。
(二)初审。街道(乡镇)和区、县(市)残联对〘审批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户口本、诊断证明、收费发票等相关条件应审核原件、留存上报复印件。初审符合条件的,由负责人在审批表上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材料上报市残联审批。
(三)审批。市残联收到区、县(市)残联上报的相关材料后,于14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市残联对申报材料的全面性、真实性进行审核。对于申请到专业康复机构进行训练的,指定机构需对服务对象进行功能评估,评估资料上报审批后方可进行康复训练。申请纳入残联救助项目的,经批准后按市残联项目计划统一纳入次年项目;申请社区居家康复服务券的,市残联批准后开具证明到指定机构。
(四)公示。将相关资料审核情况(包括享受救助的人员名单、金额和标准等)在市残联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公示期7天,同时公布市残联和市财政的举报电话,接受实名举报。公示期满无举报的,可以纳入残疾人康复救助范畴。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根据市残联有关补助资金审核意见,按规定将补助金拨付至区、县(市),最终由区、县(市)残联发放给符合申请条件的残疾人。
(六)备案。市残联将审批后的审批表、发放补助金的花名册留档备案。
第五条经费来源
上述残疾人康复救助经费,纳入康复救助项目的,按相关项目方案配套经费;其他康复补助金由市级负担50%,区、县(市)负担50%。若享受了国家、省级项目救助或各区、县(市)自行出台了救助政策的,救助标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但不重复救助。
第六条监督管理
(一)补贴资金要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对在康复救助申请、初审、审批、核准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补助资金的,除追回补助资金外,按相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二)各级财政、残联部门要密切配合,定期和不定期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七条执行日期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长沙市残疾人康复救助申请审批表
由受助对象填写,一式三份,一份由区(县、市)残联存档,一份报市残联审批,一份交相关康复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