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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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14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示例

A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107014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填报示例

计入本 年研发 费用加 计扣除

本年形 成无形 资产的
金额
本年形 成无形 资产加 计摊销

以前年 度形成 无形资 产本年 加计摊
销额
无形资 产本年 加计摊
销额
本年研发 费用加计 扣除额合

购置费
10
(2+3+
12
14(13
18
19
1
2
3
4
5
6
7
8
9 4+5+6+ 11 (10- 13
×
15
16
17 (16+1 (14+18
附件3
A107014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明细表
本年研发费用明细
费用化部分
资本化部分
中间试
减:作
行次
研发项 目
研发活 动直接 消耗的 材料、 燃料和 动力费

直接从 事研发 活动的 本企业 在职人 员费用
专门用 于研发 活动的 有关折 旧费、 租赁费 、运行 维护费
专门用 于研发 活动的 有关无 形资产 摊销费
验和产 品试制 的有关 费用, 样品、 样机及 一般测 试手段
研发成 果论证 、评审 、验收 、鉴定
费用
勘探开 发技术 的现场
试验 费,新 药研制 的临床 试验费
设计、 制定、 资料和 翻译费

年度研 发费用
合计
为不征 税收入 处理的 财政性 资金用 于研发 的部分
可加计 扣除的 研发费 用合计
计入本 年损益 的金额
7+8+9
11)
50%)
7)

四川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杨立言

四川省科技厅政策法规处杨立言

4.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税主管部门规定不允许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费
用和支出项目。
解读提纲
1
一、概述
2
二、政策解读
3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4
四、企业研发活动和财务管理
五、税收优惠备案
5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一)评价指标
1.基本准入条件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4个指标)
①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居民企业。 ②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 元。 ③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不属于国家规定的禁止、限制和淘汰类。
一、概述
2、3+2+1个文件 税收优惠和备案: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学技术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 1 (2)《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 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3)《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一、概述
2、3+2+1个文件
1
一、概述
3、注意四点
第一点:享受高新技术企业、西开政策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可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 政策。 第二点:一是科技型中小企业除费用扣除比例提高到75%外,其他政策口径按照财 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执行。二是通过评价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才能享受优惠政策。 第三点:7类行业不能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政策。 第四点:不属于可加计扣除的研发项目不得备案,事后核查时将追缴相应税款及滞
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情况归集表(国税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附件6)
二、政策解读——研究开发费的含义及范围 (一)研究开发费用项目 1.人员人工费用。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提供下列资料讲课稿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提供下列资料讲课稿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提供下列资料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应提供下列资料:1、减免税备案表2、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备案报告3、税管员调查报告4、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

5、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

6、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

7、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8、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

9、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10、年度财务报表1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12、研发费用明细账及相关凭证复印件13、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企业所得税应提供资料:1、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2、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3、本年度纳税申报表4、以前年度中介机构所作的纳税鉴定及加计扣除报告复印件5、验资报告6、企业基本情况表、管理当局申明书7、本年度发生额及余额表(末级科目)8、存货盘点表、银行对账单、余额调节表、现金盘点表9、往来科目余额明细表10、固定资产的权证(房产证、土地证、车辆行驶证等)11、固定资产清单及折旧明细表12、大额的销售合同及采购合同13、企业会计制度及财务制度14、高新企业证书15、本年度预缴企业所得税凭证及附件高新企业备案所需资料:1、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的;2、企业年度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3、企业当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说明;4、企业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5、有效的高新技术企业认证书;6、营业执照复印件;7、年度财务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8、申请报告、调查报告;9、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

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纳税人(盖章):备案日期:2012年3月日注:本表一式二份,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各存一份。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要点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要点

主动作为 确保落实
• 对当期符合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由于不了解 优惠政策或者不了解申请程序、期限等原因,未 及时申请备案,导致未享受税收优惠的,应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以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
(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允 许纳税人在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三 年内补申请备案,主管地税机关追溯备案登记后, 纳税人据以进行补充申报,并申请退还多缴的税 款或抵缴以后应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 品(服务),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 产品(服务)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省相 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括企业产品 (服务)的常规性升级或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 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 或知识等)。
1.本年度项目研究的内容; 2.本年度项目研究的资金来源、支出情况; 3.本年度项目研究取得的阶段性成果。
问题
• 相关资料是否由第三方出具? • 是否需要知识产权证书、生产批文? • 是否需要相关部门检验?
中介鉴证
• 企业可以聘请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或 税务师事务所,出具当年可加计扣除研发 费用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
小结
• 计划与执行、阶段性成果的对应性 • 分项目分年度的准确归集:
专账管理、与生产经营区分、 加计申报与会计核算区分 • 填报细项清单 • 相关性资料完整
(三)备案
国税发〔2008〕116号:研究开发项目的效 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闽政办〔2013〕93号 :
• 项目年度总结报告,包括:
• 减免税期限超过1个纳税年度的,进行一次性审批。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 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税务机关报告,经税 务机关审核后,停止其减免税。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及备案如何操作?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及备案如何操作?

知识产权+项目规划-资深顾问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及备案如何操作?
一、企业进行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按照《研发费用辅助核算汇总表》填写《研发项目可抵扣研发费用征收表》,在年度纳税申报时与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企业应当在不迟于年度决算和纳税申报时,将备案材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

备案材料包括:
1。

企业所得税优惠项目备案表。

研发项目审批文件。

此外,企业应在年末进行汇总分析,填写研发支出辅助核算汇总表,并在报送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连同附注一并报送主管税务机关;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当填写《研发项目可抵扣研发费用征收表》并连同申报表一并报送。

科技型中小企业办理税收优惠备案时,按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估办法》取得的相应年度注册号,填写在《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表》中“具有相关资质的批准文件(证明)和文件编号(编号)”栏。

三、企业应保存下列资料以备将来参考:
1。

独立、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和企业主管部门关于独立、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2。

独立、受托、合作研发的专业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及研发人员名单
3。

科技行政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合同;
4。

从事研究开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究开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包括工作使用记录)的成本分配说明
5。

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分摊明细表、实际分摊收入比例等;
6。

“研发支出”辅助核算;
7。

企业已取得地级(含)以上科技行政部门出具的评估意见的,应当保存为资料备查。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研发加计扣除填写范本)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研发加计扣除填写范本)

所属年度:编号:
本表按照税收优惠事项一事一表填列,一式三份,一份经主管税务机关盖章后由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地,注明“已备案”. 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地税收优惠事项.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份.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对不属于备案类优惠范围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地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地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地全部内容.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填制《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通知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地,应当一事一表填写.
三、“预计金额”栏地填写: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地,填写免税收入地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地,填写加计扣除地金额.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万元,本栏填写万元.个人收集整理勿做商业用途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地,填写减计部分地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地,填写实际可抵扣地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地,填写企业按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地应纳税额地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地,填写可实际抵免地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地,填写实际减、免地所得税额.。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解读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 解读
陈光明
现行研发费加计扣除的相关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11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 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提供科技型中小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 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7>34号)
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续)
其他相关费用。
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 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 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 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
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此项
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 10%。注意与高新的区别20%
企业外聘研发人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用工协议(合同 )和临时聘用的研究人员、技术人员、辅助人员。
加速折旧与加计扣除
1 可以叠加享受 基于会计处理的折旧、费用金额加计,
2 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计算的金额
调整计算案例一
甲汽车制造企业2015年12月购入并投入使用一专门用于研 发活动的设备,单位价值1200万元,会计处理按8年折旧 ,税法上规定的最低折旧年限为10年,不考虑残值。甲企 业对该项设备选择缩短折旧年限的加速折旧方式,折旧年 限缩短为6年(10×60%=6)。2016年企业会计处理计提 折旧额150万元(1200/8=150),税收上因享受加速折旧 优惠可以扣除的折旧额是200万元(1200/6=200),申报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就其会计处理的“仪器、设备的折 旧费”150万元可以进行加计扣除75万元(150×50%=75 )。若该设备8年内用途未发生变化,每年均符合加计扣 除政策规定,则企业8年内每年均可对其会计处理的“仪 器 、 设 备 的 折 旧 费 ” 150 万 元 进 行 加 计 扣 除 75 万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附录5:《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立项备案表附录6:《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企业研究开发项目情况说明书一、立项根据㈠国内外现状、水平与进展趋势㈡项目研究开发目的与意义㈢项目达到的技术水平及市场前景二、研究开发内容与目标㈠项目要紧内容及关键技术㈡技术创新点(国家有关部门、全国(世界)性行业协会等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若颁布有关技术参数或者标准,应提供。

)㈢要紧技术指标或者经济指标三、研究开发方法及技术路线四、现有研究开发基础五、研究开发项目组人员名单六、计划工作进度七、合作开发或者委托开发情况(一)研发费用加计扣除1.基本规定:研究开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是指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部分已形成企业年度亏损,能够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但结转年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2.适用范围:适用于财务核算健全并能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3. 研究开发活动定义:研究开发活动是指企业为获得科学与技术( 不包含人文、社会科学) 新知识,制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者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而持续进行的具有明确目标的研究开发活动。

制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者实质性改进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是指企业通过研究开发活动在技术、工艺、产品( 服务) 方面的创新取得了有价值的成果,对本地区( 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 有关行业的技术、工艺领先具有推动作用,不包含企业产品( 服务) 的常规性升级或者对公开的科研成果直接应用等活动( 如直接使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者知识等) 。

4.具体内容: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与国家进展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公布的《当前优先进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2007 年度) 》规定项目的研究开发活动,其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实际发生的下列费用支出,同意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规定实行加计扣除。

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材料上海税务局

研发费加计扣除备案材料上海税务局

四、电商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及办理流程
第19页/共41页
软件、高新企业政策优惠
1
新办软件企业 两免三减半
2
高新技术企业 享受优惠税率
3
研发费用加计 扣除
4
职工教育经费
第20页/共41页
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
我国境内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经认定后,在 2017年12月31日前自获利年度起计算优惠期,第一 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按照 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并享受至期满
2011年之前成立:研发人员50% 2011年之后成立:研发人员20%(本科以上学历40%)
第29页/共41页
自我评价标准详述
4 研发费用比例
研发费用口径
2016年之前发生,按照 国税发【2008】116号文 、财税【2013】70号文 相关规定
2016年之后发生,按照 财税【2015】119号文相 关规定
150%在税前摊销。
第23页/共41页
职工培训费税前扣除
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应单独进 行核算并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扣除。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 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 ,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
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24页/共41页
• 设计服务 • 广告服务,利用互联网等各种形式为客户的商品
等委托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活动。
• 仓储服务 • 收派服务
金融服务
• 直接收费的金融服务 • 贷款服务
第13页/共41页
半自营平台增值税应税行为
商品 供应商
电商平台(含 物流服务)
支付服务 供应商

2018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的指南

2018深圳市企业研究开发资助申请的指南

2018年度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申请指南一、审批容1.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其按规定支出,符合加计扣除政策,且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研发项目,按上年度研发实际支出,予以一定比例事后资助。

2.实施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入库、出库企业给予研发支持。

(说明:为减轻企业负担,2018年起,企业研究开发资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两个业务合并办理,科技部门统一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申报其中一个或多个业务,仅需填报一份申请书。

)二、设定依据(一)《关于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发〔2016〕7号);(二)《关于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的通知》(深科技创新〔2017〕278号)。

三、审批数量及方式审批数量:受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总量控制。

审批方式:自愿申报、审批机关审定。

四、审批条件(一)在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深汕特别合作区的企业;(二)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见附件1)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三)申请企业在税务部门办理了加计扣除优惠备案;(四)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应建立了部研发机构;(五)企业开展的研发活动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围;(六)纳税信用等级C级及以上(A级最高);(七)遵守国家统计法律法规;(八)申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助的,应是2017年入库、出库的企业(见附件2)。

五、申请材料(一)登录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研发资助)在线填报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二)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具有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社会保险登记编码的“一照四号”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人代表复印件;(四)上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五)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六)研发项目登记材料(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项目登记模块打印的PDF文档及登记所附材料);(七)建立部研发机构证明材料复印件(销售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企业提供);企业在申请前,应先登录市科技业务管理系统(业务申请->市科技创新委->科技政策->项目登记)进行研发项目登记(系统已开通);企业在研发项目登记前,应先进入“科研人员(专家)登录”模块,进行科研人员登记。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备案事项

1学生提问
由于所得税汇算清缴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研发项目在科委备案不是前置程序,如果汇算清缴后知道有项目备案未通过,该如何处理?
2回复
按照您的描述,如果不符合规定的研发费,不能加计扣除。

如果汇算清缴后知道有项目备案未通过,已加计扣除的费用要调增,补交所得税。

3政策依据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六、申报及备案管理
(一)企业年度纳税申报时,根据研发支出辅助账汇总
表填报研发项目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见附件),在年度纳税申报时随申报表一并报送。

(二)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实行备案管理,除“备案资料”
和“主要留存备查资料” 按照本公告规定执行外,其他备案管理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的规定执行。

(三)企业应当不迟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申报时,向税
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研发项目文件
完成备案,并将下列资料留存备查: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3.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4.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5.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6.“研发支出”辅助账;7.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8.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及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解读
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
5、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 国家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1、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税收优惠的事前备 案
• (1)高新技术企业不管当年度是否有盈 利,都要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2)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在年度预缴时就 享受税收优惠,但必须在预缴前到主管 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备案享受税收 优惠的时间是享受年度的1月1日—12月 31日(一次备案)。
11、国家鼓励高企的研发费用投入
• 1、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投入比例是高新技术 企业认定中的最重要环节。
• 2、因此,在这里我们希望所有的高新技术企业对有 关量化指标,如研发费用,尤其是2008年认定的, 今年就要资格到期复审的高新企业,要加大研发费用 投入,同时可以享受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否则将会影 响到明年的高新企业资格认定,对于尚未到期的但研 发费用不高的企业,主管税务机关将给予关注。
• 说明:但税前可扣除的研发费用不等同于可加计扣除 的研发费用
6-1、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
• 一、企业研发费用(即原“技术开发费”),指企业在 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 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
• (一)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 • (二)企业在职研发人员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 自主知识产权,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 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 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 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 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 术领域》规定的范围;分为8大类领域,共列 举了213个技术项目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 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 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税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现就落实完善研究开发费⽤(以下简称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研究开发⼈员范围 企业直接从事研发活动⼈员包括研究⼈员、技术⼈员、辅助⼈员。

研究⼈员是指主要从事研究开发项⽬的专业⼈员;技术⼈员是指具有⼯程技术、⾃然科学和⽣命科学中⼀个或⼀个以上领域的技术知识和经验,在研究⼈员指导下参与研发⼯作的⼈员;辅助⼈员是指参与研究开发活动的技⼯。

企业外聘研发⼈员是指与本企业签订劳务⽤⼯协议(合同)和临时聘⽤的研究⼈员、技术⼈员、辅助⼈员。

⼆、研发费⽤归集 (⼀)加速折旧费⽤的归集 企业⽤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符合税法规定且选择加速折旧优惠政策的,在享受研发费⽤税前加计扣除时,就已经进⾏会计处理计算的折旧、费⽤的部分加计扣除,但不得超过按税法规定计算的⾦额。

(⼆)多⽤途对象费⽤的归集 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员和⽤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形资产,同时从事或⽤于⾮研发活动的,应对其⼈员活动及仪器设备、⽆形资产使⽤情况做必要记录,并将其实际发⽣的相关费⽤按实际⼯时占⽐等合理⽅法在研发费⽤和⽣产经营费⽤间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计扣除。

(三)其他相关费⽤的归集与限额计算 企业在⼀个纳税年度内进⾏多项研发活动的,应按照不同研发项⽬分别归集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

在计算每个项⽬其他相关费⽤的限额时应当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其他相关费⽤限额=《通知》第⼀条第⼀项允许加计扣除的研发费⽤中的第1项⾄第5项的费⽤之和×10%/(1-10%)。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是否需要备案?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无需事前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也无需再报送《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和享受优惠所需要的相关资料。

只需填写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时享受即可。

同时注意整理保存留存备查资料,以备税务机关后续核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在四月二十五日发布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规定,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情况以及相关税收规定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优惠事项规定的条件,符合条件的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二零一八年第二十三号公告附件《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管理目录(二零一七版)》列示的时间自行计算减免税额,并通过填报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享受税收优惠。

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归集和留存相关资料备查。

这里要强调的是,虽然不需要事项备案了,但留存备查的资料同样重要,财务人员一定要及时收集整理并归档。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留存备案材料如下:
(一)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企业有权部门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
(二)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研发人员名单;
(三)经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登记的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
(四)从事研发活动的人员和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无形资产的费用分配说明(包括工作使用情况记录);
(五)集中研发项目研发费用决算表、集中研发项目费用分摊明细情况表和实际分享收益比例等资料;
(六)“研发支出”辅助账;
(七)企业如果已取得地市级(含)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应作为资料留存备查。

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研发加计扣除填写范本)

6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研发加计扣除填写范本)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
纳税人留存;一份受理窗口留存;一份报送上级税政部门。

经税务机关审核后,对符合备案条件的,注明“已备案”。

《税收优惠事项备案报告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备案管理的税收优惠事项。

由纳税人填写一式三份。

收到纳税人备案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给纳税人开具《税务资料受理回执》。

对不属于备案类优惠范围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纳税人。

纳税人提供的备案资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备案资料的5个工作日内填制《补正资料告知书》一次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纳税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进行登记备案。

主管税务机关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工作,并填制《税务事项登记备案告知书》通知纳税人自登记备案之日起执行。

二、一个纳税人同时备案多个优惠项目的,应当一事一表填写。

三、“预计金额”栏的填写:
备案项目为“免税收入”的,填写免税收入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加计扣除”的,填写加计扣除的金额。

如,研究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为100万元,按规定可享受加计扣除额50万元,本栏填写50万元。

备案项目为“减计收入”的,填写减计部分的金额。

备案项目为“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填写实际可抵扣的应纳税所得额。

备案项目为“税率式”优惠的,填写企业按25%税率与按优惠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的差额。

备案项目为“抵免应纳税额”的,填写可实际抵免的应纳税额。

备案项目为“所得减免”的,填写实际减、免的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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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
填报说明
一、企业向税务机关进行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时填写本表。

二、企业同时备案多个所得税优惠事项的,应当分别填写本表。

三、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按照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规范填写。

商事登记改革后,不再取得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业,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四、优惠事项名称: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优惠事项名称”规范填写。

五、备案类别:企业根据情况选择填写“正常备案”、“变更备案”。

变更备案:是指企业享受定期减免税事项,在其备案后的有效年度内,税收优惠条件发生变化,但仍然符合税收政策规定,可以继续享受优惠政策。

六、享受优惠期间:填写优惠事项起止日期。

对于优惠期间超过一个纳税年度且有具体起止时间的定期减免税,填写相应的起止期间。

对于定期减免税以外的其他优惠事项,填写享受优惠事项所属年度的1月1日(新办企业填写成立日期)至12月31日(年度中间停业,填写汇算清缴日期)。

七、主要政策依据文件及文号: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的“主要政策依据”规范填写。

“主要政策依据”涉及税法和具体税收政策文件的,填写直接相关的政策依据。

八、具有相关资格的批准文件(证书)及文号(编号):企业享受优惠事项,按照规定需要具备相关资格的,应当填写有关部门的批准
文件或颁发的相关证书名称及文号(编号)。

按照规定,不需要取得上述批准文件(证书)的,填写“无”。

文件(证书)包括但不限于: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动漫企业证书、集成电路生产企业证书、原软件企业证书、原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非营利组织认定文件、远洋捕捞许可证书等。

九、文件(证书)有效期:按照批准文件或颁发证书的实际内容填写。

十、有关情况说明:企业简要概述享受优惠事项的具体内容,如“从事蔬菜种植免税”、“从事公路建设投资三免三减半”等。

企业备案的优惠事项需要符合国家规定的特定行业、范围或者对优惠事项实行目录管理的,企业应当指明符合哪个特定行业、范围或目录中的哪一个具体行业或项目。

特定行业、范围、目录包括但不限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等。

部分优惠事项对承租、承包等有限制的,企业应予以说明。

备案时一并附送相关书面资料的,在本栏列示相关资料名称。

十一、企业留存备查资料清单:按照《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管理目录》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结合企业实际情况规范填写。

十二、税务机关接收本表和附报资料后,应当对本表的填写内容是否齐全,提交资料是否完整进行形式审核。

受理环节不核实企业备
案资料真实性,备案资料真实性、合法性由企业负责。

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机关回执栏中标注受理意见,并注明日期,加盖税务机关印章。

十三、本表一式二份。

一份交付企业作为提交备案的证明留存,一份由税务机关留存。

采取网络备案的,其留存情况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联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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