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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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清算实务

有限责任公司清算是指公司在解散过程中,为了终结公司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公司债务,而对公司资产、债权债务关系等进行清理、处分的法律行为。本文拟就有限责仟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清算原因、清算组织、清算程序及清算中的疑难问题作一探讨。

一、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处理解散公司的各项未了事务,分配其剩余财产,最终结束解散公司所有法律关系,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除了因公司合并、分立原因解散的公司外,因其他原因解散的公司都应进行清算。通过清算,公司才能消灭法人资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清算的原因可归纳为: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而引起的清算。

股东会决议解散是公司进行清算的主要原因,决议解散的事由由《公司法》及《公司章程》规定,主要有:

( )章程所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 )公司所营事业已成就或不能成就;

( )股东全体的同意或股东会解散的决议;

( )股东不足组织公司的法定人数;

(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的出现。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通常是因为公司违反了国家法律、法规或危害了公共利益,以及公司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导致对社会管理秩序的严重破坏。如:公司设立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从事违法活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公司逾期未完成污染治理任务的等等。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形式主要有:勒令停办、关闭、停产、吊销营业执照等。

、公司破产而引起的清算。

《公司法》规定,公司因依法宣告破产而解散。公司破产后,公司的财产交由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进行清算。破产清算,与公司股东会决议解散、政府命令公司解散而引起的清算程序及法律适用均不相同,本文对此不作展开。

二、公司清算组织

公司清算组织是指在公司解散过程中依法定程序产生的,专门负责清理和处理公司财产与债权债务的机构。清算组织取代了公司董事会的地位,在清算期间,原公司的法人机关董事会停止行使职权,公司的财产管理权,必要的业务经营权由清算组行使,对外代表公司的权利也由清算组行使。

、清算组织的产生。

( )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条规定,公司在股东会决议解散的情况下,“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指定清算组成员,进行清算”。因此,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的情形下,清算组织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

( )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清算组织。

根据《公司法》第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因此,政府命令公司解散的情形下,清算组的组成人员不是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而是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并在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下进行清算,以示政府对清算过程的参与与监督。

、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与权利义务。

清算组织的法律地位与公司董事会相当,因此清算组织在执行清算事务范围内,它所承担的义务和享有的权利都与公司董事会相同。又由于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织由全体股东组成,因此,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而言,其清算组织的地位实质上是与公司股东会相同。清算组织的权利义务包括召集股东大会,对外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等;有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股东会的决议,有义务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利益等。

三、清算程序

我国《公司法》第条至条对清算程序作了如下规定:

( )成立清算组。这是公司清算中的首要环节,依法成立的清算组才能执行清算事务。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根据《公司法》第条或第条组成清算组、推选清算组组长、制定清算过程中的议事规则。

(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这是公司清算中的基础性工作,只有对解散公司的财产状况有了清晰的了解后,清算组才能进一步执行其清算事务。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

、编制公司自年初起至决定清算日为止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有关附表,凭此进行财产的盘点清查,核证帐实物是否相符、清查全部财产、债权债务,编制财产目录和债权债务明细表、清查工作结束后,应着手确定财产的清算价值、在清算价值确定后,则可按清算要求重新编制资产负债表,然后将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一并交公司股东会通过,成为公司清偿债务和分配剩余财产的依据。

( )通知或公告债权人。《公司法》第条规定:“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这里的“通知”主要适用于公司己明确知道的债权人;而“公告”则适用于公司尚不知道、或无法通知的债权的。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对债权进行登记,查验是否有遗漏债权人、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核对其证明材料。

(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收取公司债权。清算组为了了结公司未了结的业务,终结公司的各种法律关系,可开展一些必要的“为了了结公司现务”范围之内的经营活动。这一环节的主要工作包括:、为了结公司现务而对尚未履行完毕的合同进行清理,包括继续履行或终止履行或解除合同、催收应收款,收回债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 )制定清算方案。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大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具体步骤为: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则按法定顺序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可能不足清偿公司债务的,则清算组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就清偿债务进行协商。协商达成协议的,由清算组按法定顺序并根据清偿协议清偿公司债务。协商未达成协议的,则债权人可以到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就债务清偿作出处理。

、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清算组应根据《公司法》第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之规定,停止清算活动并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 )确认并实施清算方案。清算组制定的方案经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清算组即可按清算方案执行。《公司法》第条规定的清偿顺序如下:

、支付清算费用。清算组为开展清算工作而支付出的全部费用,如公告费、咨询费、差旅费、办公费、清算组成员的报酬等等都应从公司财产中优先拨付。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职工工资是职工在公司宣布解散前,参加公司生产、经营活动而应获取的报酬;劳动保险费用则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司应为职工缴纳的各种保险费。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都与职工切身利益有关,因此公司法规定,拨付清算费用后,应首先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缴纳所欠税款。纳税是公司的法定义务,公司在宣布解散前所欠国家税款都应在清算中一并补齐。

、清偿公司债务。清算组清算公司债务,应于通知和公告规定的债权申报期届满以后进行。

、分配剩余财产。清算组在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如公司财产尚有剩余,,则按公司章程或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 )提交清算报告。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并造具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和各种财务帐册,将这些材料一并提交股东会或政府主管部。门(国有独资公司),由上述机构对这些材料的真实性与合法性予以确认。清算报告内容包括:、公司解散原因及日期、清算组的组成、清算的形式、清算的步骤与安排、公司债权债务的确认和处理、清算方案、清算方案的执行情况、清算组成员履行职责情况、其他有必要说明的内容。

( )办理注销登记。清算报告和清算期内收支报表、各种财务帐册经股东会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政府主管部门分别确认后,清算组应将清算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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