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简易计税方式计价办法的通知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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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简易计税方式计价办法的通知试行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X9QT-X8QQB8Q8-NQ8QJ8-M8QMN]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简易计税方式
计价办法的通知(试行)
通建价[2016]15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江苏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调整的通知》(苏建价[2016]154号)文件精神,我省建筑业自2016年5月1日起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范围,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我市规范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计价办法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精神,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均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其中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4月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根据上述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经协商一致后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建设工程,应根据国税部门要求办理相关报备手续。
三、简易计税方法下,建设工程造价除税金费率、甲供材料和甲供设备费用扣除程序调整外,仍按营改增前的计价依据执行,不作调整。
税金包括增值税应缴纳税额、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1.增值税应纳税额=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前工程造价×适用税率,税率:3%;
2.城市建设维护税=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市区7%、县镇5%、乡村1% ;
3.教育费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3%;
4.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应纳税额×适用税率,税率2%。
以上四项合计,以包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造价为计费基础,税金费率为:市区%、县镇%、乡村%。
简易计税方式不得抵扣进项税。
四、营改增前已经发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如为新项目,其招标文件、招标控制价以及投标报价或施工合同中未考虑营改增因素,而可以适用简易计税方式的,应由有关建设各方主体经协商一致后签订施工合同补充条款,明确营改增后按简易计税方式调整其合同价款的办法。
五、营改增后发标的招投标工程或签订施工合同的非招投标工程,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新项目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新项目建筑服务,若选择简易计税方式,须在招标文件及施工合同作出明确约定,并根据简易计税方式口径计算其工程造价。
六、营改增后,施工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尚未办理完成工程竣工结算审核的,经有关各方建设主体协商一致后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应根据下列原则及规定签订补充合同条款并调整其工程结算价款。
1.施工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合同,且约定政策性文件一律不调整的,税金费率不调整,以原合同约定计价并办理工程结算审核。
2.施工合同约定为可调价格合同,以及约定为固定价格合同但其中政策性文件可调整的,应根据下列要求调整其工程结算价款。
(1)建筑工程老项目无甲供材及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情况
工程结算价款应为B ×(1+相关简易计税税金费率)
其中B: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2)建筑工程老项目无甲供材及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
发票情况
工程结算价款应为A+(B-C) ×(1+相关简易计税税金费率)
其中:
A: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中的营业收入额
B: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C: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中的营业收入额中的含增
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造价,即A/(1+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相关税金税率)
(3)建筑工程老项目有甲供材及未开具营业税发票、未缴
纳甲供材营业税金情况
工程结算价款应为 (B-D/ ×(1+相关简易计税税金费率)
其中B: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D: 经审定后的结算甲供材费用
(4)建筑工程老项目有甲供材及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
发票情况,未缴纳甲供材营业税金情况
工程结算价款应为A+(B-C- D/ ×(1+相关简易计税税金费率) A: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中的营业收入额
B: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C: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中的营业收入额中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造价,即A/(1+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相关税金税率)
D:经审定后的结算甲供材费用
(5)建筑工程老项目有甲供材及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情况,已缴纳部分甲供材营业税金情况
工程结算价款应为A+E+(B-C- D/ ×(1+相关简易计税税金费率)
A: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中的营业收入额
B:经审定后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总造价
C:已开具部分预付款营业税发票中的营业收入额中的含增值税可抵扣进项额的税前工程造价,即A/(1+江苏省建设工程费用定额中相关税金税率)
D: 经审定后的结算甲供材费用
E:已缴纳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税额
七、本通知与财税〔2016〕36号文以及苏建价[2016]154号文配套实施,实施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处联系。
南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处
2016年6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