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咎辞职制度”的错位及其危害

合集下载

浅析我国的“引咎辞职”制

浅析我国的“引咎辞职”制

浅析我国的“引咎辞职”制作者:谢如欢彭润红来源:《神州》2011年第11期摘要:引咎辞职在西方是政府官员去留的一种形式,是官员对自己失职失责的一种主动追究,而我国随着《公务员法》的实施引咎辞职走向了制度化,这是有我国的具体国情决定的。

目前引咎辞职制度在我国的实施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为了能使其尽快完善,本文给出了相关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引咎辞职制度化主动“引咎辞职”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必要性。

第一,“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能够有效填补承担法律责任与不负责任之间的空白,有利于建立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实行“引咎辞职”制度,是推行依法行政、建立责任政府的需要,是建设责任政府的必要步骤。

第三,“引咎辞职”制度给人最大的启示还在于对我国公务员制度没有“退出机制”的思考。

第四,引咎辞职从心理上警醒领导干部对权力的合理使用,有利于塑造良好的政府形象。

一、引咎辞职的内涵“引咎辞职”具有以下几个特征:一是引咎辞职的主体,一般是民选或政治任命的政务官,或担任其它重要职位的领导者,不包括普通的公职人员。

二是引咎辞职者一般都不是直接责任人,主要是一些领导干部因为管理不力造成的重大事故、用人失察、作风腐化或部下、亲属卷入重大丑闻而引咎辞职。

三是其具有道德约束性,引咎辞职是引咎者由于道德良知和行政职业责任感而形成的内心情感和信仰的压力,以及媒体反应、社会舆论、同事信任感危机等外部压力下主动归责的行为。

四是“引咎辞职”中辞去的是“现任领导职务”,而不是公职;也就是说,“引咎辞职”者还有继续工作的权利和选拔任用的机会。

二、当前我国“引咎辞职”制度化的原因让“引咎辞职”从根本上演化为官员自觉自省的行为在目前还是不可能的。

其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从行政德性的形成过程来看,良好的官德的形成要求引咎辞职制度化一方面,个体伦理是有限的,这就需要进行伦理的制度设计,通过各种有组织的、强制性的方式来强化个体的道德要求,保障个体伦理的实现;另一方面,制度伦理的规范化和程式化,能为个体伦理提供指导和方向,有助于个体形成合理和明确的道德观。

“引咎辞职制度”的错位及其危害

“引咎辞职制度”的错位及其危害

“引咎辞职制度”的错位及其危害20XX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

该制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法院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在装备、行政管理工作中疏于监管,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院长、副院长的其他情形,院长、副院长应当引咎辞职。

根据该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完善法院领导干部管理制度,确保法院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显然最高法院出台此项规定必定是看到了当前司法领域广泛存在的腐败现象及其严重危害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的正本清源之策,其用心可谓良苦;而选择各级地方法院的行政首长开刀,其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

假如用意如此之好、力度如此之大的一项规定,其制定、颁行、实施的确与法治的原则相契合,而实际上又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成效,如能从此廓清笼罩中国司法领域的腐败阴云,从而极大地推进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然而如果对这十一条规定稍加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它不仅不能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反而会造成诸多混乱,甚至有悖于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时,我们就不能不对这一规定提出质疑了。

要弄清这一规定的性质及其影响,就必须从分析“引咎辞职制度”的内涵开始。

在西方国家,引咎辞职制度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对于其职务范围内的重大失责自动承担一种非法定的通常是道义上的责任的归责任方式,即一种在自感有负选民信任时或者在舆论压力下的归责方式。

从而,这种责任的判断往往比法定的归责更加严厉,也就是说这种责任或谓之“咎”,其实不一定必然构成法律上的责任,而是有悖于道德要求或舆论取向的一种非法律上的责任,因而“引咎辞职”事实上成为现代社会对于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要求其在不构成法定罪责的情形下承担更为苛刻的道义责任的一种习惯法。

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面临的困境及破困之策

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面临的困境及破困之策

但 是 ,作 为一项 现代 政府 问责 制度 ,公务 员 引咎辞 职制度 在我 国 尚属政治 新生 事物 ,在 实施 中必然会 遭 到传统 政治 文化 观念 的抗拒 ,同时 因 为相关 行政 机制 的不配 套 、社 会 监督机 制 的不健
全等重重障碍,这种制度在相 当程度上面临着施
收稿 日期 :2 o— 32 0 90 —6

共 和 国公务员 法 》 ( 以下 简 称 《 务 员 法 》,首 公 )
次将 “ 引咎 辞职制 度” 纳入其 中 ,标 志 我 国公 务
员 的引咎辞 职行为 开始走 上制 度化 、规 范化 、法 制化 的轨道 。其后颁 布施 行 的 《 政领 导干部 辞 党
职暂行 规定 》又对公 务员 引咎 辞 职制度 的 内涵 及
其 适用 条件 、责任标 准作 了更 为详 尽 的规定 ,使
得 这一 制度具 备 了较 强 的可操 作性 。

当前 我 国公务员 引咎辞 职制 度
施行 中面临 的困境
实施 公务 员 引咎辞 职制度 ,对 建设 责任 型政 府 、塑造政府 的 良好 道德 形象 ,提 高政 府 的公 信
力 ,提 升我 国政治 文 明程度 ,以及 进一 步健全 完 善干部 任用 制度等方 面都 具有 积极 作用 。实施 三
加 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以及社会主义道德建设的制度保 障。它对 于公 务 员正确履行职 责,切 实转 变工作作
风 ,起 到 了一 定 的 积 极 作 用 ;但 是 其 中的 问题 和 潜 在 的 障 碍 也 不 容 忽视 。我 国 公 务 员 引咎 辞职 制 度 面 临诸
多困境 ,挖掘造成 困境的相 关原 因,提 出完善 该制度的破 困之策 。

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制度难以真正推行的根源

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制度难以真正推行的根源

党政干部引咎辞职制度难以真正推行的根源逯士博 河南省委办公厅大楼办摘 要:当前,在我国推行领导干部引咎辞职制度,存在诸多阻力。

究其根源,一是没有一套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二是我国官员的产生方式不合理;三是既得利益集团关系网盘根错节,社会风气有下滑趋势。

关键词:引咎辞职 制衡 制度陷阱 话语权在民主和法制制度完备国家,官员引咎辞职制度推行的很好,官民之间形成了良好的互动。

但在我国,由于封建专制主义思想余孽太多,官民力量不对称,官强民弱,再加上现行政党制度的弊端,引咎辞职制度在推行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阻力。

究其根源,一是没有一套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二是我国官员的产生方式不合理;三是既得利益集团关系网盘根错节,社会风气有下滑趋势。

一、没有一套完善的权力制衡机制权力制衡对引咎辞职制度的推行至关重要,从2004年起,我国从法规层面正式开始推行引咎辞职制度,但与引咎辞职相匹配的权力制衡机制并没有获得实质性进步,在没有权力制衡的体制下,引咎辞职制度极难落实。

要想使引咎辞职制度规范化,常态化,必须靠权力制衡来调整和遏制,从根部找原因,方可做到标本兼治。

各级领导,不要老想着让下面的人引咎辞职,而自己却不愿意做表率。

主动引咎辞职的人,级别越高,越有影响力,越能促使更多的人主动引咎辞职。

首先要做到,权力公开,行政公开,信息公开,加大向民众公开政府所掌握的资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放手让群众监督政府机构,各级部门依法履责。

其次是要从法规制度层面加大权力制衡的力度。

破除保守思维模式,消除传统陋习,具体来说,在以往,一旦体制内有了不同的声音,就视为异端,必须坚决加以消灭。

当事人就会被宣布为叛徒,世界万物的多样性决定了任何一个国家和政党,都不可能只用一个声音说话,用集权手段压迫众人用一个声音说话的,施压者必然灭亡。

没有权力制衡的国家是不会有前途的。

第三,必须建立起一套保障制度,来对应引咎辞职人员的生存问题。

很多都拼搏了很多年才好不容易上了去,一旦引咎辞职,无法获得参与竞争其他岗位的机会,在这样的关系到个人前途命运的大是大非前,官员们对引咎辞职若是不百般回避,那反而就不正常了。

引咎辞职是否常常受到公众的审视?

引咎辞职是否常常受到公众的审视?

引咎辞职是否常常受到公众的审视?引咎辞职,作为一种责任担当的表现形式,常常受到公众的审视。

当领导或者公职人员出现严重失误、贪污腐败等公众所无法接受的行为后,引咎辞职是处理此类问题的一种方式。

在这种情况下,公众对于引咎辞职的态度和评价往往会成为社会舆论的关注焦点。

本文将从公众对引咎辞职的态度、引咎辞职的社会影响以及引咎辞职的利与弊三个方面,来探讨引咎辞职是否常常受到公众的审视。

一、公众对引咎辞职的态度公众对于领导或者公职人员引咎辞职的态度可以说是复杂多变的。

有些公众认为,引咎辞职是一种对错误行为的一种负责任的态度,是一种以身作则的表现,应该予以支持和鼓励。

他们认为,只有领导和公职人员能够真正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并对自己犯下的错误进行反思和道歉,才能给社会树立起正确的榜样。

然而,也有另一部分公众对于引咎辞职持有不同的态度。

他们认为,引咎辞职往往只是一种表面的姿态,真正的责任并没有得到追究,只是通过引咎辞职来掩盖问题的严重性。

他们质疑引咎辞职是否真正能够达到纠错的效果,对于领导和公职人员只是一种敷衍了事的行为。

二、引咎辞职的社会影响无论公众对于引咎辞职的态度如何,引咎辞职都会对社会产生一定的影响。

首先,引咎辞职展现了一种对责任的认真态度,能够增加人们对于领导和公职人员的信任感。

在一些严重错误和失误的情况下,引咎辞职能够被视为一种为人民牺牲的姿态,能够赢得公众的谅解和尊重。

其次,引咎辞职也能够给社会传递一种积极正向的信号。

当领导或者公职人员引咎辞职时,可以表达对于错行的悔过之意,也是一种对社会公义的回应。

这种积极的反应会对公众产生一种正面的影响,有助于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公众的满意度。

三、引咎辞职的利与弊引咎辞职作为一种处理错误行为的方式,既有利有弊。

从利的方面看,引咎辞职能够起到警示作用,对于悔过和改正行为具有积极的意义。

引咎辞职能够对社会传递出一种严肃处理错误行为的信号,增加对政府和公职人员的监督力度。

同时,引咎辞职还能够为新的领导和公职人员提供更好的机会,为整体团队的发展创造条件。

引咎辞职是否广泛认可为一种负责任的举动?

引咎辞职是否广泛认可为一种负责任的举动?

引咎辞职是否广泛认可为一种负责任的举动?在职场中,引咎辞职是指在发生了某种错误或失误后,主动请辞的一种行为。

引咎辞职被认为是一种展现责任心和道德品质的表现,然而,对于引咎辞职是否广泛认可为一种负责任的举动,人们意见各异。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引咎辞职的利与弊,以了解其在当代社会中的价值。

一、引咎辞职的利与弊1.1 利:树立负责任的形象引咎辞职体现了个体对自己在工作中犯下错误的担责精神,能够树立一个负责任的形象。

选择引咎辞职不仅是对自己承担责任的体现,更是对整个组织的尊重。

这种行为能赢得同事和上级们的赞赏,并提升个人的信任度和职业声誉。

1.2 弊:可能造成人才流失引咎辞职可能会造成人才流失。

对于组织来说,失去一个在岗位上表现良好的员工,需要耗费时间和资源来找到替代者,并进行培训。

此外,一旦发生错误,引咎辞职并不一定能够弥补过失,对于个人而言,也是一种不必要的损失。

二、引咎辞职的背后心理动因2.1 追求道德自洁在一些特殊职业中,如政府官员、高级管理人员等,引咎辞职是一种道德自洁的体现。

对于犯下错误的人来说,引咎辞职是一种道歉的方式,能够缓解对社会和公众的愧疚之情,同时也维护了组织的形象。

2.2 强调个体责任引咎辞职反映了个体对自身行为的高度责任感。

个体选择引咎辞职,不仅表现了对自己过失的认识和反思,更体现了对工作职责与职业道德的承诺。

这种责任感可以促使个体不断提升工作能力,避免再犯类似错误。

2.3 心理压力与道德困境引咎辞职并非所有人的选择,有时个体还会受到外部环境和内在压力的影响。

有些人会面临道德困境,怀疑自己的行为是否出了错,这种心理压力会推动个体选择引咎辞职来减轻负罪感。

然而,也有些人可能因为其他原因而选择保持沉默或抗辩。

三、引咎辞职的个案分析3.1 个案一:政府领导引咎辞职在政府领导层,引咎辞职的案例时有发生。

这些领导为了维护政府的公信力和形象,主动选择引咎辞职。

尽管他们的错误或失误并不是故意造成的,但他们以身作则,为其他官员树立起了负责任的榜样。

引咎辞职是否有法律风险?

引咎辞职是否有法律风险?

引咎辞职是否有法律风险?引咎辞职,是指在工作中出现了严重错误或事故后,主动向上级主管或雇主提出辞职申请,以对自己的错误负责。

对于一些职业或岗位,引咎辞职可能是一个合适的选择。

然而,有些人担心,引咎辞职可能会带来法律风险。

那么,引咎辞职是否真的存在法律风险呢?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解析。

一、劳动法的保护根据我国《劳动法》,雇主和员工之间存在着劳动合同关系。

雇主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雇员一方也有权利要求合同继续执行。

因此,在引咎辞职时,员工应该充分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

引咎辞职并不意味着完全放弃了自己的权益,而是一种主动负责的表现。

二、追责的可能性引咎辞职后,雇主是否还会追究员工的责任?这是许多人担心的问题。

但实际上,只有在严重违反劳动合同或者对雇主或公司造成了严重损失的情况下,雇主才有可能向员工追究责任。

引咎辞职是员工对工作中的错误负责的表现,因此,雇主往往会给予理解和宽容。

当然,具体情况还是要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三、法律救济途径如果在引咎辞职后,雇主仍然追究员工的责任,员工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在我国,劳动争议可以通过劳动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的方式得到解决。

员工可以依法主张自己的权益,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因此,在引咎辞职时,员工不必过分担心法律风险,但也应该了解并熟悉相关的法律规定,以便在必要时保护自己的权益。

四、职场形象与职业发展引咎辞职可能会对个人的职场形象和职业发展产生影响。

在一定程度上,引咎辞职可能会被视为对工作中错误或失误的认可和承认。

这可能对个人的职业发展产生一些负面影响。

因此,在引咎辞职之前,员工应该充分权衡利弊,考虑自己的职业发展计划和未来。

如果错误或失误对自己的职业发展影响较大,或者个人在工作中存在较大责任,那么引咎辞职可能是一个理智的选择。

综上所述,引咎辞职并不是完全没有法律风险的。

然而,在正常的工作环境中,引咎辞职一般不会引发严重的法律问题。

员工应该正确理解引咎辞职的意义和目的,同时也要了解自己的权益和法律保护。

《论我国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制度》范文

《论我国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制度》范文

《论我国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制度》篇一一、引言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制度,作为我国公务员管理的重要一环,对于提升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维护政府形象和公信力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的内涵、实施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引咎辞职制度的内涵及重要性引咎辞职,指公务员因其工作失职、行为不当等导致的公共利益损害时,根据有关程序,主动申请辞职,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该制度强调了公务员的责任意识和担当精神,有利于激发公务员的责任感和荣誉感,同时也为提高政府的执行力和公信力提供了保障。

三、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现状(一)制度基础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的基础源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为各级机关对不称职、工作失职的公务员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支持。

在制度框架内,不同部门、岗位的公务员,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都应遵循该制度进行管理。

(二)实施情况近年来,随着政府对公务员队伍管理的不断加强,引咎辞职制度在我国的实施力度也在逐步加大。

许多因工作失职、行为不当导致公共利益受损的公务员,根据相关程序进行了引咎辞职。

这既体现了公务员的责任感和担当精神,也体现了政府对公共利益的高度重视。

四、存在的问题及挑战(一)制度执行力度不足尽管我国有完善的引咎辞职制度,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执行力度不足的问题。

部分地区和部门对引咎辞职制度的重视程度不够,未能充分发挥该制度在维护公共利益、提升政府公信力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缺乏统一标准当前,我国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缺乏统一的标准和程序。

不同地区、不同部门在处理因工作失职导致的公务员引咎辞职时,存在处理标准不统一、程序不一致的问题,导致制度执行的效果受到影响。

(三)公众参与度不足在引咎辞职的过程中,公众的参与度较低。

当前阶段,公众对引咎辞职制度的了解和关注度不足,导致该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缺乏社会监督,影响了制度的公正性和透明度。

五、完善建议(一)加强制度执行力度应加强对引咎辞职制度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各级机关和公务员对制度的重视程度。

引咎辞职是否会对个人前途产生负面影响?

引咎辞职是否会对个人前途产生负面影响?

引咎辞职是否会对个人前途产生负面影响?一、引咎辞职的定义及背景解析引咎辞职,是指在出现问题或责任事故后,主动承担责任,自愿离职的一种行为。

这种辞职方式常常发生在公共管理、领导岗位以及公司高层等职位上。

引咎辞职展现出了一种高尚的作风和为人民、为公众负责的态度。

二、引咎辞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1. 影响个人声誉与形象引咎辞职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认可了辞职者存在责任上的问题或错误。

这将进一步影响个人声誉与形象,可能导致他人对该辞职者的客观评价产生偏见,从而对个人的前途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2. 遭遇职业困境与挫折引咎辞职可能意味着辞职者会面临职业困境与挫折。

他们可能会被认为是不稳定、不可信赖或者管理能力较弱的人。

这可能导致他们在求职过程中遭遇困难,难以获得理想的职位或晋升。

3. 影响个人发展机会引咎辞职后,个人可能会失去原本属于自己的发展机会。

此时,在职场上的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其他竞争者的优势和机会也在不断增加。

相比之下,辞职者的前途发展面临着相对的不确定性和挑战。

三、引咎辞职的积极意义及可能带来的正面影响1. 树立自律与负责任的形象引咎辞职体现了自律和负责任的品质。

这种作风能够给人留下积极、正面的印象,树立起一个行为成熟、值得信赖的形象。

虽然辞职者可能会面临某些困境,但这种自我约束和顶住压力的行为,能够从根本上提升个人价值和职场声誉。

2. 提升个人成长与发展引咎辞职是对自身能力和责任的正视,也是对自身成长的机会。

在面对错误和困境时,辞职者能够借此机会自省并学习经验教训,加强自身行为和管理能力。

这种反思将为个人的未来发展提供更加坚实的基础。

3. 寻求新的职业机遇与发展方向引咎辞职可能意味着离开了曾经的岗位和圈子,但同时也为辞职者提供了寻求新职业机遇和发展方向的契机。

通过重新评估个人优势和劣势,辞职者可以更好地规划自己的职业发展路径,并找到更适合自己的职业领域和机会。

综上所述,引咎辞职在一定程度上可能会对个人前途产生负面影响,如个人声誉与形象受损、遭遇职业困境与挫折以及失去发展机会等。

《论我国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制度》范文

《论我国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制度》范文

《论我国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制度》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进步与民主法制意识的日益加强,我国对于公共管理的效率和透明度要求也日益提高。

公务员作为国家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其行为的规范性和道德标准对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国家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因此,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我国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制度进行探讨,以期更深入地理解其重要性及实际作用。

二、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的定义及重要性引咎辞职制度是指,当公务员在工作中因疏忽或行为不当造成一定的损害和不良影响时,出于个人或集体责任感主动申请辞职,并对相关问题承担相应的责任。

此项制度体现了公共服务的透明性和道德自律的主动性,对于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具有重要作用。

三、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的实施现状我国公务员的引咎辞职制度在法律上得到了明确规定,并在实践中得到了有效实施。

这一制度不仅要求公务员在出现工作失误时主动承担责任,也体现了国家对公务员队伍管理的严格要求。

此外,这一制度也使得公众对政府工作有了更多的监督和评价机会,为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

四、引咎辞职制度的积极作用首先,引咎辞职制度有助于提高公务员的责任感和职业道德。

当公务员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引发严重后果时,会主动承担责任并选择辞职,这体现了其高度的责任感和道德自律。

其次,这一制度有助于提升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公众可以通过监督和评价公务员的行为来参与公共事务管理,提高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度,同时也能促进政府工作的效率提升。

最后,引咎辞职制度也是对其他公务员的一种警示和教育,提醒他们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负责任的态度。

五、完善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的建议首先,应进一步明确引咎辞职的具体情形和程序。

这包括明确哪些情况下公务员应主动申请辞职,以及申请辞职的具体程序和要求等。

其次,应加强监督和惩戒机制。

除了通过制度约束公务员的行为外,还应建立完善的监督和惩戒机制,对那些未主动承担责任并辞去职务的公务员进行适当的处理和惩罚。

公务员引咎辞职

公务员引咎辞职

公务员引咎辞职一、含义不明,难以执行首先,引咎辞职的标准不明。

依照《公务员法》的规定,引咎辞职的适用条件是“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这也是判断领导成员是否应当引咎辞职的标准。

但是,何为严重失误、失职,何为重大损失, 恶劣社会影响是一种什么样的影响, 什么样的事故才是重大事故, 对这些引咎辞职的基本问题,《公务员法》都没有予以明确。

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在具体执行这项制度时,就有可能出现两种偏差。

一是把一些不属于“咎”的事项也引以为据。

另一种是把应当承担直接法律责任的罪错,也作为引咎辞职的“咎”来看待,引来作为只承担政治责任的“咎”。

其次,应当引咎辞职的主体不明确。

什么叫应当引咎辞职,由谁来认定应当还是不应当, 谁应当引咎辞职, 是只限于正职行政领导引咎辞职,还是主管的副职领导也应当一起引咎辞职, 如何分清谁是主管领导, 党委领导是否要辞职,是仅仅辞去行政职务,还是辞去一切职务包括党内职务, 地方发生的事故、事件要”引咎“到哪个级别, 到目前为止,我国引咎辞职的官员最高级别为正部级,引咎辞职能否引咎到更高级别的官员,什么情况下高于正部级的官员应该引咎辞职,《公务员法》在这些问题上存在着疏漏。

再次,责令辞职的标准和主体也不明确。

《公务员法》规定:“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

”怎样判断一个人是否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其判断标准是什么, “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中的“其他原因”究竟包括哪些原因, 等等。

这些问题如果不加以明确,执行起来就可能出现差异性甚至随意性,有违法治的目的。

此外,如果本人认为不应当辞职,不引咎辞职,那么,谁来责令其辞职,此外,如果应当引咎辞职而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在被责令辞去领导职务后仍然不愿意辞去领导职务的,该怎么办, 是免职还是撤职,依据是什么, 如果该官员是选举产生的又该怎么办,二、制度运行,变形变质即使国家出台了引咎辞职的明确标准,它在实施过程中也肯定会受到肆意扭曲,发生变形变质,实施效果不容乐观。

完善我国引咎辞职制度的思考

完善我国引咎辞职制度的思考

内 容 提 要本文以法律法规以及党的文件中关于引咎辞职制度相关规定的运行为研究对象,从责任政府建设的角度出发,阐释了我国引咎辞职制度的相关理论,揭示了我国引咎辞职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和对策,以期为完善引咎辞职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提供参考。

全文共分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介绍引咎辞职的内涵。

第二部分我国引咎辞职制度概述。

第三部分指出我国引咎辞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第四部分分析国外引咎辞职经验和启示。

第五部分提出完善我国引咎辞职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目 录引 言 (1)一、引咎辞职的内涵 (3)(一)何为引咎辞职 (3)(二)引咎辞职与其他辞职形式的区别 (5)(三)引咎辞职的中国特性 (6)二、我国引咎辞职制度概述 (8)(一)引咎辞职制度的发展变化 (8)(二)引咎辞职制度的理论基础 (9)(三)引咎辞职制度的基本内容 (14)三、我国引咎辞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产生的原因 (17)(一)引咎辞职制度存在的问题 (17)(二)引咎辞职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 (21)四、国外引咎辞职的经验和启示 (26)(一)国外引咎辞职的经验 (26)(二)国外引咎辞职的启示 (28)五、完善我国引咎辞职制度的建议和对策 (30)(一)建立权责明晰的政治体制 (30)(二)进一步细化明确规范以及健全相关配套相关制度 (31)(三)构建全新的行政文化 (38)结 语 (42)参考文献 (43)后 记中文摘要 (1)英文摘要 (1)引言近年来,我国引咎辞职制度初步建立并逐步运行起来。

一些地区和部门相继制定一些规定、办法,并有一些领导干部尤其是几位部长级官员引咎辞职引起震动。

2003年4月,中共中央批准实施的《党政领导干部辞职暂行规定》详细列举了九种领导干部应该引咎辞职的情形。

2006年施行的《公务员法》首次将“引咎辞职”纳入其中,使领导干部引咎辞职行为走上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轨道。

引咎辞职制度的实行,对建设责任政府、增强官员行政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敦促官员加强对自身及下属乃至所辖系统的行政伦理养成,一定程度上平息社会对政府行政行为失误、官员不廉洁等现象的不满情绪,塑造执政党的公信力和政府的良好道德形象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刍议《公务员法》引咎辞职制度

刍议《公务员法》引咎辞职制度

刍议《公务员法》引咎辞职制度《公务员法》引咎辞职制度是现代民主宪政的一种制度安排,是我国公务员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它从西方国家引入我国,经历了一个逐步法制化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引咎辞职制度对于公务员正确履行职责,切实转变工作作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其中的问题和潜在的障碍也不容忽视。

我国公务员引咎辞职制度面临诸多争议,挖掘相关原因,为完善该制度的打开思路。

2006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的正式实施,有力地推进公务员管理的规范化、法理化,对于规范公务员的管理,建设高素质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大意义。

其中的关于引咎辞职的第八十二条规定:“领导成员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领导责任的,应当引咎辞去领导职务。

”,“领导成员应当引咎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不再适合担任现任领导职务,本人不提出辞职的,应当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更是推进了引咎辞职的法律化进程,完善我国的干部任用制度,打破我国干部任用“能上不能下”的隐性规则。

引咎辞职不是一个新事物,在西方国家作为不成文的规定已经沿用已久。

从西方国家的实践层面上看,引咎辞职主要是政府官员对自己没有履行工作职责的自责、自咎,体现的一种个人的行为。

而引咎辞职这样一种公职人员退出制度引进我国之后,逐渐走向成文化、法律化。

但是由于缺乏配套的制度平台,缺乏公众的广泛参与等原因致使我国引咎辞职制度在发展过程中与国外相比还存在着一定的争议和问题。

厘清这些争议和问题,对于进一步认识引咎辞职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引咎辞职是否应该入法自从《公务员法》将引咎辞职作为一条法律规定颁布实施之后,这一法律条文就饱受争议。

有人认为,引咎辞职作为一项法律制度列入《公务员法》,是建设责任政府的重要举措。

它的施行,能增强领导干部的政治责任意识,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权力制约,有助于塑造政府的良好形象。

但也有人认为,引咎辞职主要体现的是道德引导作用,是个人志愿情况下发生的行为,承担的是道义责任和政治责任,不应该作为法律法规形态出现。

引咎辞职是否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害?

引咎辞职是否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害?

引咎辞职是否可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害?引咎辞职是指在发生事故、丑闻或其他争议性事件后,涉事人主动辞去职务以承担责任的行为。

这一做法常常被用来化解危机和避免进一步的损害。

然而,引咎辞职能否真正起到避免损害的效果,却存在着诸多争议。

本文将针对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一、引咎辞职是否真的能够避免进一步的损害?引咎辞职作为一种道德和伦理选择,常常被视为道义感和责任感的表现。

通过自动辞去职务,被涉及的个人或组织可以迅速传达出他们对事态的重视和对错误的认可。

这种姿态通常能够换取公众的谅解、对其持续支持的可能性。

然而,引咎辞职并不能保证避免一切进一步的损害。

事实上,引咎辞职可能带来以下几个方面的不利影响。

1. 组织形象受损:辞职者的离任可能影响到整个组织的声誉和形象。

就像一块牆裂缝,即便修补好了,痕迹依然存在。

公众对于组织的信任度可能会受到打击,这将给组织的未来发展带来一定的阻碍。

2. 人事调整与稳定问题:引咎辞职往往需要组织进行人事调整,找到新的适任者。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段时间,而在这个过程中,组织可能会面临内外部的压力和不稳定因素。

同时,辞职者的离去也会对组织内部的团队合作和员工士气造成一定的冲击。

3. 知识流失和信息断裂:辞职者离开后,会带走一部分组织内部的核心知识和经验,造成组织内部的信息断裂。

这对于一些高度依赖个人能力和技术的组织来说,可能会对其继续运作和发展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引咎辞职在特定情况下的积极作用尽管存在一些负面影响,引咎辞职在特定情况下仍然能够发挥一定的积极作用。

1. 危机公关有效化解:引咎辞职能够有效化解矛盾和危机,平息公众的怀疑和不满。

通过示好的姿态能够赢取公众的谅解,为重建声誉和关系提供空间。

2. 展示责任担当与道义立场:引咎辞职可以体现出个人或组织对错误的认可和对责任的担当。

这种姿态对于个人形象和组织形象的重建和修复具有积极的意义。

3. 可能为组织带来改变和发展的机遇:引咎辞职可能为组织带来一次改变和发展的机遇。

引咎辞职是否可以让相对较低的违规行为被接受?

引咎辞职是否可以让相对较低的违规行为被接受?

引咎辞职是否可以让相对较低的违规行为被接受?一、引咎辞职在法律与道德层面上的问题引咎辞职是指在面临违规行为或者责任时主动提出辞职,以示对错误行为的承担和道歉。

然而,引咎辞职是否可以让相对较低的违规行为被接受,涉及法律与道德层面的问题。

在法律层面上,引咎辞职并不意味着免除法律责任。

即使辞职,个人仍可能面临法律追责和诉讼。

法律应当客观公正地对待违规行为,不论是否引咎辞职,仍需依法追究责任。

因此,引咎辞职不能成为逃避法律责任的手段,相对较低的违规行为也不应因此而被接受。

道德上,引咎辞职可以被视作一种表达内疚和愧疚的方式,体现了道德自律和对他人利益的考量。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引咎辞职可以让相对较低的违规行为被接受。

引咎辞职只是个人对自身行为的一种应对方式,不具备改变行为本质、修复损害的能力。

对于辞职者来说,最关键的是认识到错误的严重性,并主动采取措施来避免再次犯错,并积极向受影响方道歉和赔偿。

二、引咎辞职背后的影响与教训引咎辞职背后可能存在着一系列的影响与教训,这对违规行为的被接受与否都有一定的影响。

1. 社会舆论的压力引咎辞职常常会引发社会舆论的关注和讨论。

尤其当违规行为涉及到公共利益或大众利益时,社会舆论的压力可能会更加强烈。

这一压力可以对个体产生警示作用,提醒其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社会公正。

2. 经济与个人信誉的打击引咎辞职可能对个体的经济和个人信誉造成不可逆的打击。

辞职后,个体可能会失去稳定的经济来源和职业发展机会,对个人及其家庭生活造成重大冲击。

与此同时,个人信誉也会受到影响,对未来的求职和社交关系产生影响。

3. 正面激励和警示作用引咎辞职也可以起到正面激励和警示作用。

当事人的辞职行为可以鼓励其他人对错误行为进行反思和改正,以避免类似的错误再次发生。

此外,引咎辞职也可以体现道德自律和责任担当,对于追求公正与诚信的社会建设具有积极的示范作用。

三、应对违规行为的更好方式引咎辞职虽然表达了对错误行为的一种态度,但并非是应对违规行为的最佳方式。

引咎辞职是否有不同的后果,具体取决于违规的程度?

引咎辞职是否有不同的后果,具体取决于违规的程度?

引咎辞职是否有不同的后果,具体取决于违规的程度?越来越多的人意识到,在职场中,道德和职业道德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当一个人违规行为被揭露或曝光,作为一种道德负担和责任的表达,引咎辞职成为一种常见的选择。

然而,引咎辞职是否会有不同的后果,取决于违规行为的严重程度。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论述这一问题。

一、法律后果:违规行为是否涉及到法律红线是衡量引咎辞职后果的首要考量。

如果违规行为涉及法律问题,不仅违背了行业规定和职业道德,更可能引起刑事诉讼,造成重大法律后果。

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是否引咎辞职,个人都需要面对法律的追责和处罚。

二、社会声誉:一个人的社会声誉是他在职场和社会中树立的形象,它是能否得到他人信任和尊重的关键因素。

违反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会对个人的社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

引咎辞职是向社会公众表达诚实和自我担责的一种方式,但仍然无法完全恢复损害的声誉。

违规程度越严重,个人在职场和社会中的信任度就会受到更大程度的影响。

三、职业发展:引咎辞职可能会对个人的职业发展产生深远影响。

一方面,在引咎辞职后,个人可能会面临失业或者职位降级的风险,对于长期发展来说是一种瓶颈。

另一方面,引咎辞职也可能是职场中的重要转折点,借此机会重新反思自己的行为和职业选择,为未来的职业发展做出积极的调整和规划。

四、道德伦理:无论职业发展和个人利益如何,道德伦理是衡量一个人行为是否合规的重要准则。

即使违规程度较轻,诚实、正直和道德担当也应当始终存在于个体的职业生涯中。

引咎辞职是对违规行为的自我负责和道德反思,它追求的是内心的自由和道德的教养。

引咎辞职是否有不同的后果,具体取决于违规的程度。

个人应明确违规行为的法律后果、社会声誉、职业发展以及道德伦理等因素,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明智的决策。

无论结果如何,持恪守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的态度,始终是保障个人职业发展和社会关系和谐的基础。

我们期待每个人都能牢记这个道理,与诚实和职业道德为伍,为社会的进步和个人的成长贡献自己的力量。

引咎辞职是否容易被滥用?

引咎辞职是否容易被滥用?

引咎辞职是否容易被滥用?引咎辞职是否容易被滥用引咎辞职,是一种常见的道德规范,即因自身责任而主动辞职的行为。

但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引咎辞职的态度各异,也产生了一定的争议。

那么,引咎辞职是否容易被滥用呢?下面将从多个角度分析,以便更好地理解引咎辞职的实际情况。

一、引咎辞职的优点1. 体现责任担当引咎辞职是对自己过错的一种负责任的表现。

一个能够勇于承担责任、主动申请辞职的人,不仅能够体现出自身的责任心,也能够向他人传递出积极向上的价值观。

2. 维护组织形象引咎辞职能够有效地维护组织的形象和声誉。

当某个高级职位的人员由于某种原因引咎辞职,能够避免组织受到进一步的负面影响。

这种主动申请辞职的行为,可以起到一个示范作用,激励其他人员自觉严守纪律,依法行事。

二、引咎辞职的弊端1. 滥用引咎辞职有时候,一些人可能出于私利或其他因素,故意利用引咎辞职的机会来逃避应负的责任。

这就涉及到引咎辞职的滥用问题。

对于这种滥用行为,应该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公平公正的组织运行。

2. 经济损失引咎辞职可能带来一定的经济损失。

特别是在一些管理岗位上,人员的更替需要重新培训、适应,这会消耗组织的宝贵资源,并且可能影响组织的正常运转。

因此,在具体情况下,应该合理权衡引咎辞职的利与弊,避免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如何避免引咎辞职的滥用1. 强化道德教育建立健全的道德教育体系,加强对员工的道德教育。

只有提高员工的职业道德素养,才能有效减少引咎辞职的滥用行为。

2. 改善组织文化建设积极向上、健康向善的组织文化,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能够激励员工积极向上、勇于承担责任,避免滥用引咎辞职的现象。

3. 加强监管机制建立科学完善的监管机制,加强对引咎辞职的审核和审查,严格控制辞职的条件和程序,规范引咎辞职的行为,以避免滥用引咎辞职。

总结起来,虽然引咎辞职有一定的优点和积极意义,但是滥用引咎辞职现象的存在也需要引起重视。

为了减少滥用引咎辞职的发生,我们需要从加强道德教育、改善组织文化和加强监管等方面下功夫。

引咎辞职是否可以保护他人免受影响?

引咎辞职是否可以保护他人免受影响?

引咎辞职是否可以保护他人免受影响?一、引咎辞职的定义及原因引咎辞职可以说是在职场中的一种特殊表现,即领导或者职员由于个人错误或者错误判断,出现对组织或者他人不良后果时,自愿辞去职务以示自责的行为。

引咎辞职的原因一般可以分为两类:一是个人失误导致组织或他人受到伤害,二是领导责任不明导致组织或他人受到损失。

对于个人失误类的引咎辞职,有时候可能是个人因为疏忽或者判断错误导致了一些意外事件的发生。

此时,个人辞职可视为一种道德与责任的表达。

而对于领导责任类的引咎辞职,是领导在某些职务岗位上,因自身不当举措导致组织或他人受到损失而主动辞职。

这种情况下的引咎辞职,往往能够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

二、引咎辞职的作用与意义引咎辞职作为一种职场中的行为,其作用和意义在于保护他人免受负面影响。

引咎辞职能够让当事人及时承认错误,表达内疚之情,并用自己辞职的方式,对他人或组织的伤害进行一种弥补与补偿。

这种主动辞职的举动也表明这个人具有责任感与领导能力,能够积极主动地为自己的错误付出代价,体现了高度的道德品质。

引咎辞职的意义还在于预防与警示。

领导或职员在发生错误后引咎辞职,对于他人来说是一种警醒,能够起到借鉴与警示的作用,以免再次发生同类风险。

这种形式的引咎辞职向他人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即个人责任与职业道德的重要性,从而在职场中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

三、引咎辞职的影响及限制引咎辞职虽然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和效果,但其影响力是有限的。

首先,引咎辞职仅仅是一种自愿行为,其对组织、个人以及其他工作人员的保护也仅限于言论和表达的层面。

引咎辞职并不能真正解决问题,只是对损害行为进行了一种道德上的回应。

其次,引咎辞职可能并不能赢得所有人的理解与支持。

虽然引咎辞职是一种表达内疚与责任心的方式,但对于损失的一方来说,仅仅失去一个职员或者领导并不能真正让他们得到满足和补偿。

此外,引咎辞职往往无法改变组织体系或者一些不良的工作环境,所以其对于保护他人的影响有限。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引咎辞职制度”的错位及其危害
20XX年1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引咎辞职规定(试行)》。

该制度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及专门人民法院发生严重枉法裁判案件,致使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或在其直接管辖范围内的法院发生其他重大违法违纪案件隐瞒不报或拒不查处,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或者在装备、行政管理工作中疏于监管,发生重大事故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或者不宜继续担任院长、副院长的其他情形,院长、副院长应当引咎辞职。

根据该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出台这一规定的目的在于深化干部制度改革、完善法院领导干部管理制度,确保法院领导干部恪尽职守,依法履行职责。

显然最高法院出台此项规定必定是看到了当前司法领域广泛存在的腐败现象及其严重危害而有针对性地提出的正本清源之策,其用心可谓良苦;而选择各级地方法院的行政首长开刀,其决心和力度不可谓不大。

假如用意如此之好、力度如此之大的一项规定,其制定、颁行、实施的确与法治的原则相契合,而实际上又能收到立竿见影的成效,如能从此廓清笼罩中国司法领域的腐败阴云,从而极大地推进中国社会的法治化进程,则国家幸甚、人民幸甚。

然而如果对这十一条规定稍加深入分析,就会发现它不仅不能推动中国的法治建设,反而会造成诸多混乱,甚至有悖于司法体制改革目标时,我们就不能不对这一规定提出质疑了。

要弄清这一规定的性质及其影响,就必须从分析“引咎辞职制度”的内涵开始。

在西方国家,引咎辞职制度主要是指在行政管理部门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对于其职务范围内的重大失责自动承担一种非法定的通常是道义上的责任的归责任方式,即一种在自感有负选民信任时或者在舆论压力下的归责方式。

从而,这种责任的判断往往比法定的归责更加严厉,也就是说这种责任或谓之“咎”,其实不一定必然构成法律上的责任,而是有悖于道德要求或舆论取向的一种非法律上的责任,因而“引咎辞职”事实上成为现代社会对于担任公共职务的官员要求其在不构成法定罪责的情形下承担更为苛刻的道义责任的一种习惯法。

但是,习惯法上的道义责任并非是随意可以借用和推行的治吏手段,它必须有一个制度与社会环境的前提,即“引咎辞职”是在选举制和舆论自由语境下对于官员责任的一种扩大,它必须建立在官员承担法定责任时的无比清晰与肯定的基础上,是基于道德判断的一种自我归责。

“引咎辞职制度”的出现,无疑是在现代法治国家中,在要求公共行政官员守法尽责的基础上对其提出的一种更高的道德境界要
求。

在我国,近年来党政部门广泛推行这一做法,并逐步在人事组织制度上将引咎辞职规定为特定情形下领导干部必须承担的一种法定责任,并受到了较好的成效。

然而,最高法院将此“引咎辞职”规定引入司法领域,却难免产生淮橘成枳的后果。

其根源不在于“引咎辞职”制度本身是否存在什么重大缺陷,而在于司法权之完全不同于政党权力、行政权力的性质以及司法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中的地位及其与立法和行政的关系决定的。

从而看似单纯的移植到司法领域的“引咎辞职制度”-一种已经错位的制度,可能会引发不仅及于其自身而且涉及到其他领域的一系列问题,这不但会抵消会这一规定应有的效力,还将可能造成诸如司法行政化,侵蚀立法权、干扰法官独立、模糊法定责任与道德责任的界限、阻碍司法改革目标的实现等一系列负面后果。

首先,从司法与行政的关系上看,司法与行政应该是分立的权力,司法权是独立的权力。

但在中国,由于各级法院辖区与相应行政辖区重合且各级法院都实施行政化管理,更重要的是司法所需的经济资源完全由相应行政部门供给,使得司法不仅在管理上、经济上都受制于行政,从而中国的司法权具有浓厚的行政化特征。

引咎辞职规定的出台,将在事实上进一步加剧司法机关的行政化特征。

这是因为,对于选举制下的作为公共职务的法官,强行的引咎辞职在法理上无法自圆其说,最高法院要求院长在没有明确的法定责任之下引咎辞职,是对于这个经由代议机关选举任命的职位的不尊重;也表现出最高法院对于下级法院的管理不重业务而重人事,使得长期以来通常并不是法律专家而只是行政官员的法院院长有可能对具体案件涉足更深,从而与当前正在推行的以“谁审案,谁判案”为核心内容的审判长选任制相冲突。

其结果必然进一步加剧法院系统自上而下的行政化特性,与司法独立的法治原则相违背。

其次,从司法权与立法权的关系看,司法与立法亦是分立的权力。

在我国,立法权是最高的国家权力,司法权产生于立法权并对其负责,立法有权监督司法权的行使,但司法权具有独立性。

而“引咎辞职制度”的启动要求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在没有明确法定责任的情形下引咎辞职,表面看是对由代议机关选举产生的法院院长职务的不尊重,在实质上侵蚀了这个在法律上具有独立职位的人事权,最终侵蚀了地方代议机构的权力。

这是因为,地方各级法院院长是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是该选区人民意志的体现。

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并对其负责的最高人民法院领导机构,实质上没有权力出台这样一个决定地方各级法院院长命运的“引咎辞职制度”,地方各级法院院长的任免权应归属于同级人民代表大会。

因而,该项制度的启动必然最终侵蚀地方代议机构的权力,违背了立法权是最高权力这一根本原则。

立法与司法的权力分立体制如果被打破,虽然从近期看
是司法权侵蚀了司法权,但由于立法权居于高位并产生司法权,所以从长期看,权力制约的结果将可能出现司法权反过来受到更大的侵蚀,甚至司法权的独立性受到威胁,这将危害法治的进程。

再次,“引咎辞职制度”侵犯了法官独立性。

法官独立性要求“谁审案,谁判案”,即法官独立地完成对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并对其判决的案件负有独立的责任,权责一致是法官独立的应有内涵,也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个应然的方向。

法官独立性要求法官审理和判决案件排除行政的干预,然而,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审判委员会制,法官独立性在很大程度上已经被淹没在审委会的集体意志之中。

在这种情况下全面推行引咎辞职制度,其负面影响是显而易见的:法院审理案件本来就有一定的差异性,不同的法官审理同一个案件可能得出不同的结果,如果法官审理案件出现的差错由法院的行政领导负责,那么法院院长就不可避免地对主审法官进行过多干预,使法官不能按照自己的意志和对案件的判断来审理案件,而更多地屈从于长官意志,其结果必然导致法官独立性的进一步丧失,也必然进一步强化司法过程的行政性特征,从根本上威胁到司法的公正性。

复次,“引咎辞职制度”不仅不利于法院院长对其基本职责的明确化,反而有可能造成其职责的含糊和淡化。

因为该规定第六条规定:“符合本规定第四条情形之一的院长、副院长本人不提出辞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商上级人民法院同意后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罢免、撤换或免除其职务。

”如前所述,假如对法院院长的自我归责的要求高于法定责任,即这种自我归责在多数情形下不是基于某种法定的责任,而更多的是出于一种道德要求或者舆论上的压力,那么这个“建议人大或人大常委会依法定程序罢免、撤换或免除其职务”就只能是一种道德或舆论上的要求,而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而假如其行为已经构成足以“罢免、撤换或免除其职务”的法定责任,那么人大及其常委会也就勿需根据其建议做出这一决定,是否做出这一决定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自主性权力;更何况,一旦法院院长的行为构成了足以“罢免、撤换或免除其职务”的法定责任,引咎辞职制度反而成为一种对其基本职责的含糊和淡化了,是一种避重就轻的处理方式,是为我国法治的现实所不允许的。

最后,出台“引咎辞职制度”与我国司法改革的目标也是相违背的。

近年来法学界对审批制、请示制、审判委员会制等“泛行政化”的司法机制提出了许多批评。

最高人民法院顺应国际司法界的潮流,出台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了司法改革的目标是“还权于合议庭,充分发挥合议庭的作用,逐步取消院长、庭长未经审判程序个人决定案件的做法。

”然而引咎辞职制度明显与司法改革的目标背道而驰:要求法院院长对本院所有法官做出的枉法裁判承担责任,就等于将法院完全视为一个“首长制”的行政单位;这一制度的一个必然结
果是出现法院院长有可能为枉法裁判的法官“背黑锅”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不但不能实现“还权于合议庭”的司法改革目标,反而打击和压抑了法官的责任心和积极性,同时也不利于法院自身提高管理水平。

由此,引咎辞职制度实质上形成了一股无形的压力,要求法院院长从法官和合议庭手上收回一度下放的权力,进一步加大审委会的受案范围,进一步逼迫行政领导越俎代庖拍板定案,使庭审重回形同虚设的局面,并使法官有了合法的藉口把棘手的案子向上请示,借以推托责任。

如此,《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不仅难以实现,而且会在司法行政化的路子上越走越远。

概而言之,“引咎辞职制度”之所以会产生诸如上述的负面影响,其根源不在于该制度自身存在什么样的缺陷,而在于它对所应用的领域出现了“错位”,在于它不是一种具有“普适性”的制度,司法领域的独特性特点决定了该制度不太明朗的前景。

在我国加快建立法治社会的今天,任何有悖于法治精神的制度似乎都难逃被摒弃的命运,这是法治的要求,也是法治的必然。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