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合法性审查讲课稿
合法性审查讲课稿近年来,随着依法行政、全面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深入推进,“合法性审查”字眼频频出现在最新的立法和重要的政策文件中,何为合法性审查,审查什么,如何审查,是否有基本的方法和路径可循?本文聚焦“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3类行政行为,对合法性审查的基本概念、立法和政策背景作了介绍,在此基础上结合实务心得提出了合法性审查“四步法”,最后就如何做好该项工作提出了工作建议,供行政机关法制部门(处室)和担任政府顾问的律师同行参考。
合法性审查讲课稿 1(一)合法性审查的概念笔者认为,合法性审查通常是指对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作出的特定行政行为,依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进行审查或者审核的行为,是行政机关的内部决策和执法监督机制,是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举措。
(二)合法性审查的对象根据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实践中行政机关合法性审查的对象主要涉及重大行政决策、规范性文件制定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等3类行政行为。
1.重大行政决策关于重大行政决策的概念,虽然目前没有统一规范的表述,但在实际工作中,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根据自身工作实践,已将关系本地区、本部门发展全局、与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要事项纳入重大行政决策范围。
2019年4月20日,国务院第713号令公布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该《暂行条例》于2019年9月1日起施行。
《暂行条例》第三条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作了列举式的规定,主要包括:制定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暂行条例》规定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五个法定程序,明确规定“决策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决策机关讨论。
云南行政执法监督条例-法制办
云南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行政执法监督,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监督,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依法进行处理的活动。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
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行政复议、行政监察、审计监督等专门监督活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和依法委托执法的单位,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行政管理活动中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第四条行政执法监督应当坚持宪法确定的基本准则,遵循合法公正、程序正当、有错必纠、行政执法与行政执法监督相分离的原则,实行预防与纠错、教育与惩处相结合,保证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创新行政执法体制,健全行政执法监督机制,协调解决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纳入本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暨法治政府建设考核内容,对行政执法监督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政府及部门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对设立在本行政区域内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监督,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具体实施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是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机关,负责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其法制机构或者依法设立有专门履行行政执法监督职能的机构,具体实施本系统的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并接受本级人民政府法制部门的业务指导。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01•【字号】云人社规〔2023〕4号•【施行日期】202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的通知云人社规〔2023〕4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处室(局、中心、院、所、办),省社会保险局、省就业局、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现将《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23年11月1日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行使,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省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内,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消除情况、当事人的主观过错等因素,决定是否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的权限。
第三条我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对各类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裁量权的适用原则第四条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依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行政处罚的正确性、合法性、合理性。
(一)合法性原则。
行使裁量权,应当严格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范围内进行。
(二)公平公正原则。
行使裁量权,应当符合设定该项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立法目的,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手段、后果、情节、改正措施和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相同或者相似的同类违法行为当事人,适用的法律依据、处罚种类应当基本一致,处罚幅度应当基本相当。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涉及公众权益有重大影响的行政决策。
第三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是指依法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的审查和评估,以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法定程序的要求。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由具备独立法律地位的机构或人员负责,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二)独立、公正、客观的工作态度和执业精神;(三)严守职业操守,保守重大行政决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程序应当包括以下环节:(一)召集相关部门、专家学者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二)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依据、程序合规性、决策过程和结果进行全面审查;(三)听取相关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和建议;(四)公示重大行政决策的评估报告,并接受公众监督;(五)向行政决策的负责人提出审核结论和改进建议。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过程中,应当充分尊重行政决策的自主权,遵守行政决策程序的规定,不得干预或改变行政决策的内容。
第七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结果应当保密,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况外,不得向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披露。
审核结果应当及时通报行政决策的负责人,并督促其采取改进措施。
第八条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审核结果不具有法律强制力,相关部门或机构仍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对行政决策进行最终决策。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为了确保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加强行政决策的法治化建设,对重大行政决策的合法性进行审核是非常重要的。
这不仅可以保证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还能提高行政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增强社会公众对行政决策的信任。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核的机构或人员应具备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确保其能够全面了解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农业行政执法案卷常见问题
农业行政执法案卷常见问题孙承宗1,陆金权2(1.楚雄州种子管理站,云南楚雄 675000;2.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昆明 650224)摘 要:执法案件的卷宗,是记录行政执法案件过程的材料,通过卷宗不仅可以清楚还原案件的办理过程,客观反映执法人员和执法机构是否按法定程序和权限行使职权,同时卷宗资料也是在案件被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能否取胜的关键。
开展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找出存在问题并认真纠正,已成为监督和提高农业行政执法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手段。
关键词:行政执法;调查取证;案卷评查;依法行政全面依法治国是党中央提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主要内容,依法行政、依法执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前提和保障。
随着机构改革后农业农村部门的监管执法职责增加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日益提高,农业执法工作责任和压力也随之增加,农业行政执法工作面临执法面广、任务繁重、专业性强、风险点多、责任艰巨的压力。
目前,农业农村部门负责执行的法律法规(不含地方性法规和省级以下政府规章)共197部(其中农业法律20部、行政法规32部、部门规章145部),涉及种子、农药、肥料、兽药、农产品质量安全、动植物检疫、防疫、生猪屠宰、渔业、耕地保护、农村资产管理、宅基地等20多个领域,关系百姓生产生活方方面面。
农业农村部一直高度重视农业行政执法工作和执法案件办理质量,省、市、县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也不断加强对行政执法案件办理的监督指导,但由于全国的农业执法工作普遍存在起步较晚、执法人员多数是由农技人员转岗,法律素养普遍不高等原因,一些农业行政执法案卷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要求还有差距。
开展农业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找出存在问题已然成为监督和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手段。
一、农业行政处罚案件常见问题 (一)对象认定不准最常见的情形,就是把有字号的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作为“当事人”。
如《营业执照》上名称为“大丰农资经营部”,经营者为“张三”,就把“张三”作为“当事人”。
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
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我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在本级政府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机构、政务服务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建立全省统一的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各级政府通过全省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归集本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信息互联互通。
第六条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情况,作为各级政府开展依法行政考评、政务信息公开考评的重要内容。
第二章公示的内容第七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在事前环节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一)执法主体信息:经本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确认公告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文件和行政执法机关的有关信息,主要包括行政执法机关的名称、负责人、办公地址、执法类别、执法区域、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二)执法人员信息:主要包括姓名、照片、所在具体执法机构名称、职务、执法类别、执法区域、执法证件号码等;(三)执法职责和依据信息:包括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职权事项和依据;(四)执法程序信息:包括实施各种行政执法行为的执法程序和行政执法流程图等;(五)有关便民服务信息: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登记、行政裁决等依申请行政行为需提交的材料清单(含示范文本)或者服务指南等;(六)“双随机、一公开”制度及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七)救济渠道信息;(八)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在事前应当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信息。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是为了加强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本局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而制定的。
该制度遵循合法、合理、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并适用于本局具有行政执法职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按照程序实施的重大行政执法案件,在作出决定之前,由该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行政机关应当在终结行政执法案件之日,将案件材料和相关情况向本机关法制机构提交。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应当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案件相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
如果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期限,应当经本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后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日。
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查清、本机关对该案是否具有管辖权、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材料是否齐全、定性是否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行政审批结果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审核的事项。
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重大行政执法案件,以书面审核为主。
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了解情况、听取陈述申辩,还可以会同办案机构深入调查取证。
审核后,根据不同情况,提出相应的书面意见或建议,包括同意的意见、不予批准的建议、建议补充调查并将案卷材料退回、提出修正意见、提出纠正意见、提出移送意见、提出不予处罚意见、建议本机关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以及提出移送司法机关的建议。
该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避免行政机关滥用职权,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化和程序化。
第十条规定,行政机关法制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制作一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其中一份留存归档,另一份与案卷材料一同退回办案机构。
接下来,第十一条强调了行政机关办案机构收到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后应及时研究,对合法、合理的意见应予采纳。
第十二条规定,如果行政机关办案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有异议,可以提请法制机构复核。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云政规〔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保留修改和废止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政令统一、市场统一,深入推进行政规范性文件法治化,确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云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规定,省人民政府对截至2020年12月31日以省人民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的现行有效的24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文件规定的13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1)予以保留,继续有效。
对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中涉及“委”、“办”、“厅”、“局”等有关表述的,按照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予以规范。
其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应当根据文件施行情况,结合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政策实行动态管理,在施行过程中需要清理的,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
二、对部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机构改革、职能调整情况不适应的1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2)部分条款予以统一修改。
三、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或者与国家政策不一致,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的2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3)予以全面修改。
由起草部门或者承担主要职能的部门及时进行全面修改,并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单独行文报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施行。
四、对主要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者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被修改、废止、宣布失效,或者与“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转变政府职能要求不一致,或者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67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见附件4)予以废止或者宣布失效。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函〔2016〕215号各州、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1月9日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我省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行政执法主体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厅法治工作机构对决定的法定权限、法律依据、法定程序等的合法性进行审核。
厅承担执法职责的有关处室局在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必须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提交决策,不得作出决定。
一、审核主体厅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由法规处负责。
法规处可以建立法制审核团队,必要时组织公职律师、法律顾问、法律专家等专业人员参加。
特别复杂或影响重大的执法决定应当将法制审核意见报经厅党组会审议。
二、审核范围厅下列行政执法行为,在作出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的行政执法决定;(二)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三)案件情况复杂,存在重大法律疑难问题的行政执法决定;(四)由厅作出的没收违法建筑,限期拆除违法建筑等行政处罚决定;(五)由厅作出的吊销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吊销地质灾害防治单位资质、测绘资质等行政处罚决定;(六)其他认为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行政执法决定。
三、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执法主体是否合法,执法人员是否具备资格;(二)是否超越本机关执法权限;(三)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四)法律适用是否准确;(五)程序是否合法;(六)行政执法文书是否完备规范;(七)行政裁量权行使是否适当;(八)违法行为是否涉及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九)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审核程序重大执法决定应当在集体审议或审批前提请法制审核。
(一)提交审核材料。
提请法制审核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情况说明;2.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的文本;3.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4.与拟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相关的证据材料;5.业务承办机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总结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总结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总结2023年,普洱市交通运输局根据《云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实施方案》(云政办发【2023】39号)文件要求,结合交通运输工作切实贯彻落实,促进依法执政,推进依法治交,营造了良好的交通执法环境,现将普洱市交通运输局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情况总结如下:一、工作落实情况(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市交通运输局不断建立健全了行政执法的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采取灵活多样、方便群众的方式,在法定期限内公开行政执法信息,并及时予以更新。
一是系统各执法单位工作职责、执法人员照片及执法证号、交通行政执法禁令、联合执法工作程序流程图等在系统各执法单位办公区已公示栏上墙公示;二是将涉及交通运输执法工作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其他行政权力的行政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许可决定书等通过人民政府网站、信用普洱网站等进行公示;三是将投诉举报电话进行上墙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四是在规范事中公示方面,主要是在执法过程中明确交通运输执法人员从事执法活动,要求佩带或者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主动亮明身份,并按规定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保证执法工作的事中规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五是在推动事后公示方面,主要是按时主动将行政处罚、行政许可的执法案件结果在行权平台进行公示,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一是文字记录方面,严格按照上级关于交通运输执法文书标准和要求,以行政处罚案卷、行政许可案卷文书形式记录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执法文书做到规范化。
执法案卷完成后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
二是动态记录方面,通过执法记录仪等电子设备对日常巡查、现场勘验、调查取证等执法行为进行记录。
在每次执法工作结束后,由执法单位各股室站办落实专人及时将执法记录设备记录的声像资料进行备份,确保资料安全,并定期进行核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9.05.15•【字号】云政办规〔2019〕4号•【施行日期】2019.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9〕4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和《云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5日云南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和监督权,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各级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公示工作。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机关,是指我省各级行政执法部门和法律法规授予行政执法权的组织。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行政征收征用、行政许可等行政职责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的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自觉接受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遵循主动、全面、合法、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公示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要求建立健全本单位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及时、主动公开行政执法信息。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X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9〕9号)和《XX市即墨区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责任分工方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具有承担行政执法职权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包括重大行政处罚、重大行政许可及规范性文件制定等。
第四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相关执法承办科室实施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由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事前内部执法审核的活动。
第五条局法制审核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法制审核工作,对相关科室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按照省住建厅要求的不少于行政执法人员总数5%的比例,配备从事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承担法律审核业务。
住建局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领导小组组长:孙元鹏副组长:王心亮组员:李年启(住建局法律顾问)、具有执法证的各科科长等。
第七条建立健全法制审核人员定期培训制度。
法制审核人员应当不断优化知识结构,增强法学理论研究和综合运用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法制机构进行法制审核,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对外作出决定:(一)法律适用有异议的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决定;(二)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的决定;(三)加重、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四)实施行政强制执行的决定;(五)行政赔偿或者不予赔偿的决定;(六)需经听证程序作出行政许可或行政处罚的决定;(七)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行政处罚决定;(八)其他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引发社会风险或者直接关系行政管理相对人或他人重大权益的决定;(九)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决定。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监督办法》、《日照市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决定是指我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规定的行政权力范围内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执法决定。
第三条重大执法决定前应当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再提交法制审核的,法制审核科室不再进行法制审核,同时应当以程序违法为由报请法制分管负责人作处理决定。
第四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立案、行政处罚案件调查报告、结案和其他行政行为进行审核,审核程序由执法科室自行制定。
法制审核科室负责对本机关拟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强制决定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法制审核。
第二章审核内容第五条行政执法承办科室作出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决定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法制审核:(一)责令停产停业的行政处罚;(二)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三)对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四)查封场所,查封或扣押设施、设备、器材、物品、原材料、运输工具的行政强制措施;(五)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行政强制措施;(六)加处罚款的行政强制措施;(七)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八)其他对当事人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
第六条法制审核科室应当制定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通过县政府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目录清单应当包括执法类别、事项名称、适用情形、事实依据等。
第七条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行政执法承办科室应当向法制审核科室提交以下材料:(一)拟做出的行政执法决定文书;(二)拟适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三)调查取证材料;(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内容
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内容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制审核是保障决策合法性、有效性和合理性的重要环节,旨在遵循法治原则,保证行政决策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以下是相关的参考内容。
1. 决策依据法律法规是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审核应关注决策的依据是否合法、是否与上位法规定一致。
要求列明涉及的法律法规条款,并评估决策是否遵守了相关条款。
2. 决策程序审核重点关注决策程序是否合法、合规。
包括决策的立项、调研、论证、征求意见、决策颁布等环节是否规范、符合法律规定。
要求决策的程序是否公开透明、是否有记录可查。
3. 事实依据行政决策应该基于充分的事实依据。
审核应对决策过程中使用的事实依据进行验证,确保事实依据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要求事实依据的获取方式是否合法、准确,是否经过审查核实,不存在虚假、失实情况。
4. 决策目的和原则审核应评估决策的目的和原则是否合理合法。
决策的目的是否符合规定的行政职能和法律法规要求,是否有利于保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要求决策的原则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是否遵循公正、公平、公开、便民等原则。
5. 决策效果评估审核应关注决策的效果评估是否符合规定。
决策应该有明确的预期目标,决策执行后需要进行效果评估,评估决策是否达到预期的目标,是否对社会产生了积极作用。
6. 相关程序及合规性审核应关注行政决策的相关程序和合规性。
包括是否经过必要的批准程序,是否涉及到适当的公众参与等。
要求决策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经过了合法有效的听证、论证程序。
7. 决策合法性审核应评估决策的合法性。
评估决策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属于行政机关行使的合法职权范围之内。
要求决策是否有足够的法律依据,是否经过了法律程序的合法授权。
以上是重大行政决策法制审核的相关参考内容。
法制审核的目的是确保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保障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
在审核过程中,要对决策的依据、程序、事实依据、目的原则、效果评估、程序合规性和决策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的评估,以保障决策的合法性和权威性。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1.16•【字号】昆明市人民政府令第138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昆明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行政决策机制,推进行政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法治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云南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人民政府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市人民政府为应对发生或者即将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采取应急措施的决策程序,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事任免、内部行政管理、外事活动、立法活动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重大行政决策,是指市人民政府作为决策机关,行使法定职权,对涉及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决定的行政行为。
第四条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科学、民主、公开、高效的原则,应当兼顾个人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与国家利益,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决策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对重大行政决策活动进行综合协调和信息公开。
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组织重大行政决策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起草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
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门负责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草案的合法性审查。
市人民政府督查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
市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负责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责任追究。
其他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大行政决策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所需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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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监督,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依法行政,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国务院《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及我省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指行政机关、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以及法律、法规、规章授权或者委托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裁决及其他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行政执法决定之前,由该行政执法机关的法制机构对其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核(以下简称法制审核)的行为。
第三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
其他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执法机关认为需要审核的,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法制机构能力建设,使法制机构工作人员的思想政治素质、业务工作能力与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工作的需要相适应。
第五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有限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公共资源配置以及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等,需要赋予特定权利的事项;
(三)直接涉及公共安全、生态环境保护以及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定活动的事项;
(四)不予行政许可、不予行政许可变更、不予行政许可延续或者撤销和注销行政许可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许可事项。
第六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处罚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事项;
(三)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对公民处5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10万元以上罚款,或者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价值达到上述金额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处罚事项。
第七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强制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查封场所、设施,扣押价值10万元以上财物的事项;
(三)冻结个人5000元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0万元以上存款、汇款的事项;
(四)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拆除等事项;
(五)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强制事项。
第八条本办法规定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中的行政征收事项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对集体所有土地征收或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的事项;
(三)行政征收对象涉及人数较多或者对征收补偿方案分歧较大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征收事项。
第九条本办法所称的重大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授权,对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涉及行政相对人重大权益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的裁决行为。
主要包括:
(一)以政府名义作出的事项;
(二)当事人因土地、草原、水流、滩涂、矿产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归属产生争议,申请行政机关裁决的事项;
(三)一方当事人涉及行政管理的合法权益受到他方严重侵犯,申请行政机关制止和申请要求侵害者给予赔偿的事项;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行政执法机关认为的其他重大行政裁决事项。
第十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拟以政府名义作出的,承办案件的部门或者组织在报政府审批前,应当送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报送审核时应当附承办部门或者组织所属法制机构的法制初审意见。
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以行政执法机关名义作出的,由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机构在案件调查终结后5个工作日内,送本机关的法制机构进行审核。
法制机构审核后,行政执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决定。
情况紧急,需要立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应当于决定作出后补办法制审核手续。
第十一条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法制机构审核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
(二)拟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书并附电子文本;
(三)案件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的,应当提交听证会笔录;
(五)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第十二条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情况说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案由及当事人基本情况;
(二)拟作出决定的基本事实;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执行行政裁量基准的情况;
(四)行政执法机关主体资格及执法人员资格情况;
(五)调查取证、证据的分析认定和听证情况;
(六)执法机构集体讨论拟作出决定的情况;
(七)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三条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主要内容为:
(一)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
(二)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
(三)行政执法权限是否合法,是否属于本行政执法机关的管辖范围;
(四)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六)执行行政裁量基准是否适当;
(七)决定内容是否合法;
(八)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九)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
(十)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法制机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对拟作出的重大行政执法决定进行审核:
(一)事实清楚、定性准确、程序合法、法律文书规范齐备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正确的,提出同意的意见;
(二)行政执法决定违法或者不能成立的,提出不予同意的意见;
(三)定性不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行政裁量基准不当的,提出变更的意见;
(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提出补充调查的意见;
(五)程序不合法的,提出纠正的意见;
(六)超出本行政执法机关管辖范围或者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提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见。
第十五条法制机构在收到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送审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
案件复杂的,经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法制机构审核后,应当制作《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一式三份,一份报送本机关分管领导,一份连同案件材料回复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一份存档。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机关执法机构对法制机构的审核意见或者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审核意见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核一次,法制机构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提出复审意见交执法机构,执法机构仍不同意法制机构复审意见的,应当及时提请行政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
法制审核期限应当包含在行政执法决定法定的办案期限内,鼓励行政执法机关在保证办案质量的情况下压缩审核及办案期限。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法制机构应当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据本办法建立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并将实施情况纳入依法行政、法治政府建设及案卷评查等考核内容。
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后30日内应当报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和上一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制机构备案。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机构、法制机构违反本办法,导致重大行政执法决定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予以追究。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