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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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29号)各市、州、县财政局,省直各行政单位:为推进现代财政制度建设,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省财政厅制定了《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各地各部门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附件: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5月28日关于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的要求,进一步加强行政单位财务管理,明确财务主体责任,规范财务行为,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构建清廉透明、高效节约的服务型行政机关。

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强化行政单位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行政单位是独立的法人机构,是承担一定法律责任的主体。

行政单位使用财政资金就应对纳税人负责,独立承担财务管理的主体责任。

行政单位应当承担的财务管理主体责任主要包括:单位预算编制、预算执行、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责任;执行国家政策,规范支出行为、维护财经纪律的主体责任;加强和规范单位资产配置、使用和处置管理,维护资产安全完整的主体责任;及时、完整、细化单位预决算及“三公”经费(指因公出国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费)公开的主体责任;以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政府工作效率为先导的项目绩效管理的主体责任;职权分离、权责对等、风险可控、监督有力的内部控制主体责任。

湖北省旅游条例完整版

湖北省旅游条例完整版

湖北省旅游条例完整版2015湖北省旅游条例(完整版)(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15年4月1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规划与促进第三章旅游资源保护与利用第四章旅游者的权利与义务第五章旅游经营与服务第六章旅游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旅游的资源保护、规划建设、经营服务、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突出地方特色,弘扬本地文化,坚持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市场运作,统一规划、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将旅游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推动旅游业发展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结合,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体制机制,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实现旅游业可持续发展。

省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旅游标准化运行机制,健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体系,加强全省旅游形象宣传,推进区域旅游一体化建设和旅游产品结构转变,培育旅游支柱产业,促进旅游重大项目和重点区域的协调发展,推动旅游强省建设。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旅游业的管理、监督和服务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发展相关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旅游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引导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和旅游地居民增强保护旅游生态环境的意识,倡导健康、低碳、文明的旅游方式。

第七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完善行业自律制度,推动旅游业诚信建设,发挥服务、引导、协调作用,依法维护行业合法权益和公平竞争秩序。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3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3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实施意见鄂政办发〔2016〕38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旅游投资和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投资消费环境(一)加强旅游交通设施建设。

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要将旅游公路建设纳入当地综合交通规划,指导编制旅游公路建设专项规划,全省4A级以上景区通达二级及以上公路,其他景区通达等级以上公路。

积极推进旅游风景道建设,以神宜、武神、大别山红色旅游路等为重点,加强公路沿线景观综合整治和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到2020年打造5条以上示范旅游风景道。

交通运输部门在公路沿线设置旅游标识标牌,旅游等部门积极配合。

鼓励多方合作在高速公路服务区和客运站点设立旅游服务站,为旅游者提供旅游资讯和其他配套服务。

(二)大力推进旅游厕所建设。

建立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协作的旅游厕所工作推进机制,切实加强旅游厕所的建设、管理、检查和指导。

旅游部门会同住建、交通、卫生、农业等部门,以旅游景区、旅游城市街区、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名镇名村等为重点,每年新建、改建旅游厕所800座以上。

积极探索“以商建厕、以商管厕”的新机制,支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和经营旅游厕所。

倡导机关、企事业单位向社会免费开放厕所。

(三)加强旅游相关配套设施建设。

规划建设100个以上自驾车房车露营地;在公路沿线和景区建设适度规模的生态停车场,配套建设和预留10%的充电基础设施。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

《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

湖北省旅游条例(2005年3月31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4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持续协调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旅游的促进和发展,旅游的规划编制和资源保护,旅游经营者的经营活动和旅游者的旅游活动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旅游经营者,是指旅行社、导游服务公司、旅馆、旅游集散站、旅游区(点)经营者和旅游线路经营者等从事旅游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三条发展旅游业应当坚持旅游资源严格保护、合理开发、永续利用相结合,以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旅游业发展的协调制度,研究旅游业发展和旅游环境改善等重要事项,协调解决跨区域、跨部门旅游资源的保护、开发和利用等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旅游业的管理与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促进旅游业发展的任期目标考核制。

第二章旅游业规划与发展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和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的发展和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逐年增加投入,重点建设与旅游业配套的交通、安全保障、环境卫生、供水供电、通讯等基础设施和自然景观、文化遗产的保护设施;对重点旅游项目、旅游区(点)、旅游线路的建设给予政策和资金扶持。

省人民政府和具备旅游业发展条件的地方的人民政府在年度财政预算中,应当根据本级财力状况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当地旅游公益设施的建设、重大旅游活动的组织和旅游项目的推介宣传。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帮助、指导具有旅游资源优势的民族自治地方和经济贫困地区发展旅游业。

第六条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对本省、本地区旅游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价,科学论证,制定旅游发展规划。

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6.02.07•【字号】鄂政发[1996]17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鄂政发[1996]17号一九九六年二月七日)为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我省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对外开放中的重要作用,多渠道地筹措资金,开发和利用旅游资源,加快旅游基础设施建设,使旅游业这一支柱产业不断壮大,较快地把我省建成旅游强省,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决定》,特建立“湖北省旅游发展基金”。

一、征收范围全省凡从事经营国内外旅游业务的旅游企业,均为旅游发展基金纳费义务人。

包括:评星定点的涉外旅游饭店、宾馆;各类旅行社;旅游车船公司;旅游定点餐厅、娱乐场、商店、景点和旅游商品定点生产厂家等各类旅游企业(含国营、集体、联营、个体企业和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企业)。

具体企业名单由所在地旅游主管部门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共同确定。

二、征收标准属上述征收范围的各类旅游企业均按计税生产经营收入的1%计提旅游发展基金,在成本费用中列支。

三、征收办法旅游发展基金由省地方税务局统一使用专用收费收据代为征收。

省属和中央及外地驻汉单位的旅游企业( 包括军队、民航和铁路、轮船等交通部门所属企业) 计提上交的旅游发展基金由省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各地、市、州所属旅游企业计提的旅游发展基金由各地、市、州地方税务局代为征收,其中20%以上划省地方税务局,80%缴入所属地市旅游发展基金专户,用于本地发展旅游事业。

旅游发展基金具体代征办法以及地方税务机关可按一定比例在征收的旅游发展基金中提取代征手续费的具体办法,由省旅游局会同省地方税务局另行制订。

四、缴纳期限旅游发展基金按月计征。

各应缴单位应于次月十日前向各地方税务局办理基金的缴款手续。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3.19•【字号】鄂政发〔2015〕17号•【施行日期】2015.03.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15〕17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充分发挥旅游业在扩内需、稳增长、增就业、减贫困、惠民生中的积极作用,把旅游业建设成为我省战略性支柱产业,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旅游业科学发展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和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牢牢把握市场、绿色、民生“三维”纲要;坚持以人为本、服务至诚,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旅游休闲需求;坚持保护第一、科学规划,实现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坚持改革创新、转型发展,推动旅游资源大省向旅游强省的新跨越;坚持统筹谋划、整体推进,实现旅游与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融合发展。

牢固树立大旅游、大产业的观念,按照“大策划、大宣传”的要求,大力推进旅游全域化、现代化、国际化和信息化,加快项目建设和品牌培育,制定和实施有利于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的产业政策。

到2020年,全省旅游总收入达到6800亿元以上,旅游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超过8%。

把旅游业培育成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把我省建设成为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旅游目的地,率先在中部地区建设成为旅游强省。

二、深化旅游业改革开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

进一步简政放权,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

除规定不能下放的外,其它省级旅游行政审批事项全部下放市(州)。

除法律明令禁止的领域外,旅游业向社会资本全面开放,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地质公园、国家公园、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和体育场馆等公共资源按标准向游客开放。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5.19•【字号】鄂办发[2009]32号•【施行日期】2009.05.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鄂办发〔2009〕32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关于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的通知》(中办发〔2009〕12号,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中指出的有关问题,我省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如有的地方和部门对因公出国(境)的审核审批把关不严,监管不力;有的团组借出国(境)考察之名,行公费旅游之实;有的团组擅自延长境外停留时间,增加出访国家、地区和城市;有的团组无实质出访任务,仅为一般性考察访问。

上述问题不仅在经济上造成巨大浪费,而且严重损害党和政府形象,必须坚决制止。

为深入贯彻执行中央《通知》精神,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作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进一步完善机制,强化管理。

各级领导干部要大力发扬艰苦奋斗、勤俭节约的优良传统,自觉抵制铺张浪费、奢靡之风;要带头严格执行中办发〔2008〕9号、中纪发〔2008〕10号和鄂办发〔2008〕25号等文件及其他各项外事规章制度,不组织、不参加各类公款出国(境)旅游活动。

要严格按照量化管理的规定,从严掌握和安排好本地区、本单位的因公出国(境)任务,不得将因公出国(境)作为福利待遇,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因公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赏花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赏花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赏花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6.27•【字号】•【施行日期】2013.06.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赏花游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赏花游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支持我市赏花游的快速发展,加快建设生态宜居城市,创建最佳旅游目的地城市,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赏花游发展规划(2012-2020)的通知》(武政【2012】96号)(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赏花游三年建设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3年】2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赏花游项目指南的通知》(武农计【2013】9号)(以下简称《项目指南》)、《市农业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赏花游建设项目补贴标准的通知》(武农计【2013】42号)(以下简称《补贴标准》)和《武汉市支农资金项目管理操作暂行办法》(武财农【2009】312号)等政策和制度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赏花游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赏花游发展的项目资金。

赏花游项目应符合《规划》和《方案》的相关要求。

第三条赏花游专项资金为无偿投入的补助资金,实行“以奖代补”的补助办法。

第四条赏花游专项资金管理应坚持以下原则:(一)政府引导性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原则;(二)市区共建、以区为主的原则(区级财政配套资金不得少于市级财政对该区投入的50%);(三)公共性的原则;(四)突出重点的原则;(五)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五条赏花游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和内容。

(一)补助范围:《规划》确定的赏花游6条黄金线路景区(点)、农林赏花基地、赏花游特色村、特色街(乡镇)。

(二)补助内容:水电路等基础设施;旅游厕所、游客服务中心、停车场等公共设施;交通导向标志牌及农家乐等。

双峰山旅游度假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四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双峰山旅游度假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四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双峰山旅游度假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四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各办、局(分局),国有林场,双旅投,农投,各队(所):《双峰山旅游度假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四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工委、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孝感市双峰山旅游度假区管理委员会2020年11月20日双峰山旅游度假区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四权”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安排使用和项目管理水平,依法明晰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中所产生的所有权、经营权、受益权和监督权(以下简称“四权”),规范项目运营管理,确保资金安全风险可控,项目绩效目标预期达成,高质量打赢脱贫攻坚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绩效管理操作指南(试行)》《湖北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扶贫资产是指自脱贫攻坚战打响以来使用各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统筹整合财政资金、用于脱贫攻坚地方政府债务资金、行业帮扶资金、金融扶贫资金、社会帮扶资金等投入扶贫领域形成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产业发展(资产收益)等,不包括明确到建档立卡贫困户的资产。

第三条扶贫资产主要分为经营类资产、基础设施类资产、公共服务类资产、易地搬迁类资产等。

经营类资产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农林牧业产业基地、生产加工设施、旅游服务设施、电商服务设施、光伏电站、村集体入股的市场经营主体及其他经营性资产等;基础设施类资产主要包括使用扶贫资金建设的道路交通、农田水利、供水引水、电力及网络设施等资产;公共服务类资产主要包括教育、文化、体育、卫生及综合服务等资产;第四条管委会是项目实施主体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对辖区内专项扶贫项目负总责。

村两委、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是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实施运营、绩效目标管理、扶贫资产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鄂政办函〔2021〕7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其他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的通知鄂政办函〔2021〕7号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实施细则》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请各责任单位每半年将贯彻落实情况函告省文旅厅,省文旅厅综合汇总后报省政府办公厅。

2021年1月27日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实施细则按照《关于支持文化旅游产业恢复发展振兴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17号)要求,确保各项措施落地落实,充分发挥文化赋能和旅游拉动作用,促进湖北疫后重振和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加大专项资金扶持(一)加大对文化旅游领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落实有关建设项目支持经费。

支持武汉文化金融中心建设,在武汉创建全国文化和金融合作示范区。

责任单位: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文旅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二)进一步培育演出市场,强化国有文艺院团宣传思想战线主阵地作用,加大对省歌剧舞剧院、省戏曲艺术剧院、湖北长江人艺等转制院团纾困资金扶持,加大对湖北剧院等公共文化阵地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省委宣传部、省文旅厅、省财政厅,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完成时限:长期坚持二、实施专项金融支持(三)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据企业申请,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继续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鼓励银行金融机构运用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方式支持企业持续获得融资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文化旅游企业不抽贷、断贷、压贷,确保有合理续贷需求的企业应贷尽贷、应续尽续,并在贷款到期前完成续贷手续办理,确保贷款无缝衔接。

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鄂财行发[2002]40号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旅游专项资金在湖北省年度财政预算及其它有关渠道(包括中央旅游发展基金)中筹集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项目开发建设、湖北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以及旅游业务培训等方面的补助,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社会投资、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三)坚持以项目建设单位为主筹集旅游建设资金的原则,地方应根据财力适当配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起引导作用。

第四条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全省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范围包括:(一)重点旅游规划项目;(二)旅游景区内直接为旅游配套的服务及管理设施设备、道路(含步游道)、供水、供电、排污、公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三)旅游景区内的公共信息系统、旅游安全设施项目建设;(四)其它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和旅游商品开发等。

第五条确定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的主要条件:(一)项目位于省重点开发的旅游区(点);(二)项目所在旅游区域交通条件能基本满足旅游开发的需求;(三)项目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有利于改善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能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四)符合世界旅游发展趋势的生态旅游项目和我省重点发展的度假旅游、专项旅游项目及能带动旅游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

第六条申请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应严格按程序逐级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州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同时申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对所报项目进行筛选,经研究审定后由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补助计划。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4.02.26•【字号】鄂财行发[2014]11号•【施行日期】2014.0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财行发[2014]11号)省直各单位:为推进《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配套制度体系建设,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并报经省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湖北省财政厅2014年2月26日附件: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公务活动管理制度,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湖北省省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以下称省直单位)。

第三条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省直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

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规模。

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如实填写《湖北省省级党政机关公务差旅审批单》(见附件1),具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职务、出差事由、地点、预计天数等。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襄阳市人民政府(原襄樊市政府)•【公布日期】2001.12.23•【字号】襄政发[2001]70号•【施行日期】2001.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襄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襄政发[2001]7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现将《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襄樊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全市旅游经济发展,加快旅游大市建设步伐,把襄樊建成中国优秀旅游城市,根据《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市财政为加快全市旅游业发展而建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来源:(一)市政府自2001年起,每年从财政预算中安排1000万;(二)上级政府和旅游主管部门拨付的专项经费;(三)接受的社会捐赠;(四)其他资金。

第四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扶持旅游企业和推动旅游产业的发展。

具体用于:(一)旅游资源开发项目的贴息和奖励;(二)旅游企业的扶持和奖励;(三)旅游发展所需专门人才的培训和旅游业发展的其他非经营性基础性项目;(四)市委、市政府确定用于投入其他的旅游发展项目。

第五条市财政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户。

对每年的1000万元预算内资金,由市财政局每年3月30日以前直接划入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专户;其他资金依照相关规定,及时进入资金专户。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原则:(一)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专项资金的使用要围绕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旅游业发展的战略部署和年度工作中心,主要用于市政府确定开发的重点旅游区及相关项目,专款专用,不得挪用于基建、购车、人员工资、奖金以及列支其他管理费用等非旅游业发展项目的支出;(二)量入为出,留有余地的原则。

(精编)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案)

(精编)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案)

(精编)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湖北省旅游条例(修订草案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到省外及境外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旅游业作为重要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来培育,制定并组织实施有利于旅游业事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促进旅游形象推广,加强旅游市场监管,依法保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突出湖北特色,弘扬荆楚文化,提供优质服务,顺应游客需求。

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政府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鼓励和支持发展旅游职业教育和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为旅游从业人员提供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和合同约定的从业环境。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立省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加强旅游事业发展的宏观调控、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督。

省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事业发展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有: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产业发展战略、政策和措施;统筹全省旅游资源的规划、保护、开发、整合和利用;协调推动全省旅游产业发展,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产业与其他产业融合发展;负责旅游行业标准化工作,制定并组织实施旅游行业地方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全省旅游市场开发战略和形象推广工作,促进对外交流合作;负责旅游全省市场的综合监管、执法等工作。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旅游专项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地区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业。

第三条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资金的申请、分配、使用和监督应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2. 专款专用原则:专项资金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3. 效益优先原则:注重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 精准施策原则:根据旅游业发展需求,有针对性地使用资金。

第二章资金来源第四条旅游专项资金来源包括:1. 财政拨款;2. 社会捐赠;3. 金融机构贷款;4. 其他合法资金。

第三章资金使用范围第五条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1. 旅游业基础设施建设;2. 旅游产品开发与推广;3. 旅游企业扶持;4. 旅游市场开拓;5. 旅游人才培训;6. 旅游安全保障;7. 其他与旅游业发展相关的支出。

第四章资金申请与审批第六条旅游专项资金申请程序:1. 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或单位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2.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3.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资金分配方案;4. 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七条资金审批程序:1.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资金分配方案;2. 资金分配方案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3. 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旅游企业或单位按照计划使用资金。

第五章资金监督与绩效评价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资金安全、合规使用。

第九条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结束后,旅游企业或单位应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资金使用情况报告。

第十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分配的重要依据。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文化和旅游业“引客入鄂”奖励政策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文化和旅游业“引客入鄂”奖励政策方案》的通知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文化和旅游业“引客入鄂”奖励政策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4.07.04•【字号】•【施行日期】2024.07.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文化和旅游业“引客入鄂”奖励政策方案》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及神农架林区文化和旅游局、财政局:现将《2024年文化和旅游业“引客入鄂”奖励政策方案》印发你们,请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湖北省财政厅2024年7月4日2024年文化和旅游业“引客入鄂”奖励政策方案为进一步支持文化和旅游业“引客入鄂”,鼓励旅行社积极开拓省外客源市场,凸显演出市场拉动跨地区消费效能,激发市场活力,充分发挥文化和旅游带动消费、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制定文化和旅游业“引客入鄂”奖励政策方案。

一、申报奖励对象(一)在湖北省内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经营许可证、合法经营的旅行社。

(二)在湖北省内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依法设立的演出经纪机构、文艺表演团体、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等演出经营单位。

二、奖励项目、时间及金额(一)奖励项目共分2项,奖励金额共计6000万元。

1.旅行社接待外省团队游客奖励(5000万元);2.演出经营单位在湖北省内举办大型营业性演出活动奖励(1000万元)。

(二)奖励项目期限自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

三、奖励标准(一)旅行社接待省外航班团游客奖励1.包机入鄂旅游奖。

旅行社以包机方式接待省外团队游客入鄂旅游、游客均在湖北住宿2晚及以上,游览2个及以上A级景区:(1)国(境)外航班包机入鄂:①每班奖励4万元;②游客均在湖北住宿2晚基础上,每增加住宿1晚,额外奖励0.5万元;(2)国内航班包机入鄂:①每班奖励2万元;②游客均在湖北住宿2晚基础上,每增加住宿1晚,额外奖励0.5万元;2.航班团队入鄂旅游奖。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十堰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8•【字号】十政办规[2009]3号•【施行日期】2009.08.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十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十政办规〔2009〕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十堰市旅游产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八月十八日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性投入作用,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资生态文化旅游产业,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十堰市旅游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设立的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要与中央、省、市及其他旅游发展建设配套资金捆绑使用,以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二章专项资金使用的原则、范围第四条使用专项资金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一)科学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二)突出重点;(三)以项目建设单位筹措资金为主,专项资金为辅;(四)坚持"三个优先",即有利于改善旅游环境,吸引社会资金投入的项目优先;地方政府和企业积极性高,配套资金落实好的项目优先;前期准备工作充分,投入产出效益好,投资回收期短的项目优先。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一)市级以上旅游景点建设;(二)黄金旅游线路基础设施建设;(三)主要景区和旅游线路规划(三区三线);(四)鼓励开发旅游项目。

第三章专项资金申报条件、内容、时间和审查程序第六条项目申报的条件。

(一)市政府确定的重点旅游景区建设项目;(二)3A级以上旅游景区建设项目;第七条项目申报内容。

惠游湖北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惠游湖北资金项目管理制度

惠游湖北资金项目管理制度惠游湖北资金使用情况是我市重要的民生工程。

各相关部门及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切实提高认识,精心谋划,周密安排,落实责任分工,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全面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各级政府要将本行动计划纳入年度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完善督查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着力解决突出问题。

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武汉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武汉市惠游湖北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财办[2016]57号)文件执行,统筹协调好与当地旅游景点、公园等场所的对接工作,积极主动服务群众,为百姓做好事、办实事。

要畅通投诉渠道,充分利用网络媒体、微信公众平台以及各种方式向广大群众公示和征集意见建议,听取意见,改进工作,努力打造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为武汉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应有贡献!为加强对资金的有效监督和规范使用,防止挪用截留惠游湖北资金,特制订本制度。

一、总则1.指导思想: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遵循“管住钱,看住人”的原则,把该用的惠游湖北资金真正用到需要扶助的困难家庭和个人身上,不断提升困难救助工作水平。

2.基本原则:政府主导,分类施救;公开透明,公正公平;分步实施,逐户解决;先易后难,注重实效。

3.适用范围:享受城乡低保、农村五保、城镇“三无”老人、孤儿、重残人员等救助的家庭或个人。

二、惠游湖北资金发放对象和内容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申请临时救助,可同时兼顾低收入家庭和其他急难家庭的基本生活。

城乡低保对象每季度受理一次,重点优抚对象每月受理一次,其它困难群众随时申请。

惠游湖北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两部分:1.一般性补贴(农村一、二、三类家庭,即困难户、低保边缘户和五保户;外来流动人口中的非农业家庭;下岗失业人员);2.医疗保障(城镇职工和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者)。

三、惠游湖北资金申报审批和发放办理程序凡符合惠游湖北资金发放对象且在上述时间段内发生紧急情况而未得到及时救助的,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开发区)劳动保障站提交书面申请。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申报公告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申报公告

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申报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文化和旅游厅2022年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项目申报公告经省政府批准,根据《2022年省级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竞争性分配实施方案》(鄂文旅文〔2022〕11号),省文化和旅游厅拟对2022年省级旅游专项资金实施竞争性分配。

现公告如下:一、竞争性分配内容(一)资金额度。

根据年初预算安排,旅游发展专项资金总额为3960万元。

(二)分配方向。

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和旅游业发展的战略部署,从更好地引导全省旅游公共服务设施和重点旅游项目建设等。

分配重点为:A级景区旅游厕所项目,重点A级旅游景区开发、重点A级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建设项目,湖北旅游名镇、名村、名街项目,对口支援、重点旅游工作项目等。

(三)分配对象。

全省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旅游景区建设单位,以及其他相关旅游单位。

1、市州本级、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和各县(市、区)整合申报1个A级旅游景区厕所建设项目。

重点补助4A级及以上等级旅游景区(含已通过4A级旅游景区景观价值评审正在创建4A级的旅游景区)和省级及以上旅游度假区的新建2A级及以上等级旅游厕所。

2、市州本级、各县(市、区)各申报1个重点A级旅游景区开发、重点A级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建设项目。

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申报2个重点A级旅游景区开发、重点A级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建设项目。

落实省委、省政府要求需要支持的旅游项目另行通知。

(四)准入条件。

申报旅游项目,均需具备相应的准入资格。

不具备申报条件的旅游项目,不纳入专家评估或评审的范围。

准入条件如下:(一)A级旅游景区建设项目。

此类项目包括A级景区旅游厕所项目,重点A 级旅游景区开发、重点A级旅游景区提档升级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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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鄂财行发[2002]40号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旅游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旅游专项资金的导向和激励作用,根据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湖北省旅游管理条例》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旅游专项资金在湖北省年度财政预算及其它有关渠道(包括中央旅游发展基金)中筹集安排的资金,主要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项目开发建设、湖北旅游整体形象宣传促销以及旅游业务培训等方面的补助,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共同管理。

第三条财政旅游专项资金使用必须讲求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并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全面规划、统筹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二)坚持突出重点,注重引导社会投资、不搞平均主义的原则;
(三)坚持以项目建设单位为主筹集旅游建设资金的原则,地方应根据财力适当配套,省级财政专项资金主要起引导作用。

第四条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主要用于全省重点旅游建设项目,范围包括:
(一)重点旅游规划项目;
(二)旅游景区内直接为旅游配套的服务及管理设施设备、道路(含步游道)、供水、供电、排污、公厕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基础设施项目建设;
(三)旅游景区内的公共信息系统、旅游安全设施项目建设;
(四)其它必要的旅游配套设施建设和旅游商品开发等。

第五条确定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的主要条件:
(一)项目位于省重点开发的旅游区(点);
(二)项目所在旅游区域交通条件能基本满足旅游开发的需求;
(三)项目具有良好的开发前景,有利于改善当地自然生态环境和资源利用状况,能取得显著的社会、经济、环境效益;
(四)符合世界旅游发展趋势的生态旅游项目和我省重点发展的度假旅游、专项旅游项目及能带动旅游业技术进步的高科技项目。

第六条申请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应严格按程序逐级申报,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报经市、州旅游和财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省旅游局、省财政厅同时申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对所报项目进行筛选,经研究审定后由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联合下发补助计划。

第七条地方申请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必须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一)项目资金补助申请报告。

包括:项目名称、项目业主、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建设年限、总投资、拟申请项目补助数额;
(二)项目所在旅游区的总体开发规划。

规划必须经省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评审通过;
(三)有权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建议书及附件;
(四)项目可行性报告,由具有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第八条有关市、州旅游和财政部门应在资金下达的次年三月底以前,将上年旅游基础设施和旅游景区(点)开发项目补助资金的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建设项目完工后3个月内,应将投资决算、项目实施效果报告分别上报省旅游局和省财政厅。

第九条旅游宣传促销费用主要用于我省海内外旅游宣传促销活动,包括全省性的国内和境外旅游宣传促销、展销等活动经费,新闻媒体、广告宣传费,境内外旅游商、新闻媒体机构负责人、记者接待费,宣传纪念品制作和设备购置费、湖北旅游网站建设等,以树立湖北旅游整体形象,提高湖北旅游的知名度,拓宽海内外旅游市场。

第十条省旅游局应于每年12月底以前将次年的宣传促销费预算报送省财政厅,经省财政厅审定后按项目预算核拔。

如年中预算计划变动,省旅游局应及时将修改的计划报省财政厅备案。

省旅游局应于每年3月底以前将上年度宣传促销费执行情况报省财政厅审核。

第十一条旅游业务培训补助,用于旅游业务技能培训、教学设施等方面的经费补助,由省旅游局负责汇总报省财政厅商定具体项目和补助资金。

第十二条湖北省财政旅游专项资金是财政预算资金,有关地方和单位应按规定专款专用,注重资金使用效益。

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进行专项审计,实施监督检查,追踪问效,并参与重点补助项目的考察、立项和验收工作,对违反规定截留、挪用、置换、滞留、损失浪费和不按规定使用的,将及时予以纠正,并严肃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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