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特殊工时审批、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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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种工退休手续流程

深圳特种工退休手续流程

深圳特种工退休手续流程一、特殊工种退休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1、凡要求按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人员,每月10日前向所在单位(或档案代理机构)递交提前退休书面申请,并提供本人从事特殊工种的工种名称、具体从业期限及能证明所从事特殊工种的原始资料。

2、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理由、工种岗位、具体从业期限及原始资料结合个人档案进行审核,并对要求办理提前退休人员的年龄、工种、参加工作时间、从事特殊工种年限等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公示期五天。

3、所在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于每月20前将当月公示无异议的提前退休的名册及个人档案、个人补充的辅助材料报送县人社局审核汇总,并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人社局审批。

4、市人社局具体负责审批全市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实行每月审批一次,从审批的次月起计发基本养老金。

5、县人社局对不符合提前退休条件的,在市局审批的次月10日前将个人档案退还给原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并简要说明不符合的理由。

二、特殊工种的退休条件1、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在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岗位工种工作累计满10年。

在井下和高温工种岗位工作满9年。

有毒有害身体健康工种岗位工作满8年。

3、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满10年,1996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满15年。

4、特殊工种的范围,严格按照本行业经劳动部门认可特殊工种名录执行,档案记载真实明确。

5、单位或职工档案托管机构应在十日内将审批情况及不符合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我国法定的退休退休年龄是,男性必须要年满60周岁,而女性则需要年满50周岁。

当然,虽然前几年一直说会延迟退休年龄,但到目前为止尚未出台正式的文件。

不过,针对一些特殊的工种,劳动者在符合条件的时候,允许提前退休。

提前退休的年龄一般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深人社规〔2018〕3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7〕9号)有关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8年3月6日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16号)、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办发〔2017〕9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本市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登记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在本市办理退休并按月享受本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包括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四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社保机构)、街道(社区)相关机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本人应当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第五条符合本市按月领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在办理申领养老保险待遇手续时,应当根据户籍或者居住情况选择退休后社会化管理服务所属的本市街道(社区),本市户籍人员可以选择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地;非本市户籍人员应当选择本市居住登记地。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09.02.01•【字号】粤劳社发[2009]8号•【施行日期】2009.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9〕8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劳动局)、省直有关单位:现将《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二月一日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企业部分岗位因生产特点或工作性质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企业申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第四条企业申请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应报企业法人工商营业执照登记注册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省直属企业、部队企业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

中央企业驻粤分支机构按国家及省有关规定执行,已经国务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应将批复文件报送企业登记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人社部

《特殊工时管理规定》人社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我部研究起草了《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一)登陆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二)电子邮件:******************.cn(三)通信地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和平里东街3号,邮编:10001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2年6月8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二O一二年五月八日特殊工时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规范特殊工时管理,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因生产特点或者工作性质特殊、不能实行国家规定的标准工时制度的,按照本规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第三条【特殊工时】本规定所称特殊工时制度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第四条【特殊工时制度的休息休假】企业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制度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制定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工时考勤、休息休假、薪酬支付等办法,确保劳动者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

第二章不定时工作制第五条【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范围】企业可以按照本规定申请在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一)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等;(二)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等岗位;(三)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等岗位。

第六条【不定时工作制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年工资报酬不得低于企业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9.12•【字号】深府[2001]130号•【施行日期】2001.09.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2001年9月12日深府〔2001〕130号)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立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要求的政府运作机制,市政府对1999年12月31日前以市政府名义发布的729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对其中《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等310件规范性文件自即日起予以废止。

现将被废止的文件公布如下:1.市政府批转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人事局、劳动局关于执行十类工资区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1]36号)2.关于接待外国人分工问题的规定(深府[1981]39号)3.关于房管部门新建和改建房屋应安排商业网点的通知(深府[1982]12号)4.关于整顿行政和企事业单位招待所的通知(深府[1982]31号)5.关于开展小汽车整顿的通知(深府[1982]45号)6.市政府批转劳动局关于《调整工资区有关问题的补充意见》的通知(深府[1982]66号)7.关于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深府[1982]96号)8.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在内部单位普遍实行安全保卫责任制的意见》(深府[1982]117号)9.关于颁发《深圳市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123号)10.关于印发《深圳市开展全民义务植树运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2]152号)11.关于做好流动渔船生产用油供应工作的通知(深府[1982]156号)12.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农村社员建房用地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185号)13.关于转发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社队企业工商税收负担的补充规定》》通知(深府[1982]203号)14.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供水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2]213号)15.关于特区内外资、合资合作企业办理登记发证问题的批复(深府[1982]214号)16.关于外来集体建筑企业要实行独立核算、照章纳税的通知(深府[1982]232号)17.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容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2]234号)18.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报建管理的通知(深府[1983]26号)19.批转市卫生局《关于实行深圳市公民义务献血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46号)20.关于深圳市机动车辆和香港入境行驶车辆管理及公路管理的办法(深府[1983]84号)2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近期内联企(事)业单位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93号)22.批转市教育局《关于中等教育机构改革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3]113号)23.关于收容站收容范围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3]115号)24.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制止乱涨生产资料价格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159号)25.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3]160号)2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切实加强我市消防工作的意见》(深府[1983]186号)27.关于颁发《深圳市实行社会劳动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14号)28.关于基建工程收取试桩成果费用的通知(深府[1983]228号)2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3]251号)30.关于印发《深圳市客运汽车运价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4号)31.关于颁发《深圳市市政设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7号)32.关于颁发《深圳市路灯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号)33.关于颁发《深圳市液化石油气管道供气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9号)34.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企业登记管理施行细则》的通知(深府[1984]13号)35.印发《深圳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的通知(深府[1984]28号)36.批转市公安局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工作方案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33号)37.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卫生管理、防止城市污染的通知(深府[1984]53号)38.关于房产证统一由市城建住宅开发公司发放的通知(深府[1984]66号)39.关于加强我市饲料的标准与质量监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73号)40.关于颁布《深圳水库水源水质保护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83号)41.关于使用《深圳经济特区居民证》、《深圳经济特区暂住证》的通知(深府[1984]87号)42.关于印发《深圳市外来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4]110号)43.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引进先进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4]117号)44.关于进一步加强外汇管理的通知(深府[1984]122号)45.关于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目前招待所存在问题和今后管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4]146号)46.关于制止在清水河仓库区范围内违章营建私房的通知(深府[1984]182号)47.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干部职工住宅商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40号)49.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工资调节税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143号)50.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贯彻《深圳经济特区暂住人员户口管理暂行规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156号)51.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成本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07号)52.关于加强对外地单位和个人来我市办文教企、事业管理的通知(深府[1985]225号)53.关于颁布《深圳市锅炉压力容器安装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29号)54.批转《关于清理罚没收入情况和处理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31号)55.关于颁发《深圳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5]232号)56.关于贯彻《关于经济特区出口商品外汇留成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33号)57.关于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43号)58.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成人教育办学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5]244号)59.批转市公安局《关于查禁淫秽物品、取缔淫秽录像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85]261号)60.批转《关于清理整顿深圳经济特区工商企业的工作意见》的通知(深府[1985]266号)61.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外汇调剂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75号)62.关于整顿卷烟市场的紧急通知(深府[1985]279号)63.深圳经济特区关于改革信贷资金管理体制的请示(深府[1985]280号)64.关于做好退伍军人接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深府[1985]282号)65.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费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5]286号)66.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调干部意见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5]296号)67.关于严禁非法占有、建筑的通知(深府[1985]301号)68.关于蛇口管理区财政体制问题的批复(深府[1986]31号)69.关于贯彻国务院《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加强我市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37号)70.转发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地名办公室《关于深圳市地名、路牌、单位名称等书写译写标准化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127号)71.关于恢复征收批发业务营业税的补充通知(深府[1986]134号)72.关于加强外汇调剂工作和向外资银行借款管理的通知(深府[1986]146号)73.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197号)74.关于整顿我市娱乐场所电子游戏活动的通知(深府[1986]200号)75.转发市社会经济发展委员会《关于严格控制新建印刷企业和进口印刷设备的报告》(深府[1986]290号)76.转发《关于临时出港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298号)77.关于贯彻执行《进口家用电器检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23号)78.关于印发《深圳市使用技术防范器材预防刑事犯罪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433号)79.批转市公安局、工商局关于《深圳市废旧金属物品收购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521号)80.批转市劳动局《关于贯彻国务院四个规定和省政府四个实施细则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2号)81.批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内宾接待办法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675号)82.批转中国人民银行深圳分行《关于进一步搞活我市外汇调剂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6]689号)83.关于颁发《深圳经济特区出国举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接待外国来深圳经济特区举办经济贸易与技术展览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6]723号)84.批转市社会福利基金会《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劳动就业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6]740号)85.关于印发《深圳市审批利用外资项目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6]741号)86.批转市推广普通话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落实"用普通话统一深圳语言"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17号)87.颁发《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科技人员兴办民间科技企业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18号)88.印发《关于加强进口物资对外成交管理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37号)89.关于印发《深圳市驻港机构的设置及人员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38号)90.关于深圳口岸实施简化外国旅游、探亲者入境手续的通知(深府[1987]43号)91.关于深圳市劳务输出归口管理的通知(深府[1987]59号)92.关于颁发《深圳市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14号)93.关于同意宝安县参照《深圳经济特区个人收入调节税施行办法》执行的批复(深府[1987]150号)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169号)95.关于印发《深圳市监察局暂行工作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170号)96.关于实施《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现行工资制度修改方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178号)97.印发《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185号)98.关于坚决执行税收法令、加强税收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31号)99.转发国务院发布的《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的通知(深府[1987]241号)100.关于深入开展清仓利库挖掘资金潜力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277号)101.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294号)102.关于填报驻港企业财务会计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87]308号)103.批转市城管办领导小组《关于住宅小区的管理及收取公用设施管理维修费用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335号)104.关于加强我市罚款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7]345号)105.批转市工商局《关于在全市企业中开展"重合同、守信用"活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87]399号)106.批转市基建办《关于深圳市住宅设计标准方案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7]402号)107.关于交通企业继续执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方案的通知(深府[1987]409号)108.批转市计划办、人事局、劳动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善我市职工人数计划宏观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6号)109.关于特区内违章用地及违章建筑处理暂行办法(深府[1987]427号)110.批转市审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29号)111.转发财政部、外交部关于修订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的通知(深府[1987]431号)112.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试行部分工资与物价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3号)113.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台湾同胞到经济特区投资的特别优惠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34号)11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劳动局等单位《关于进行农村基层社会保障试点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87]463号)115.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外商投资企业及关联公司交易业务税务管理的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7]464号)116.批转《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内单位因故转让进口机动车辆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67号)117.关于颁布《深圳市行政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7]480号)118.关于调整《深圳市统筹外汇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6号)119.批转市工商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意见》的通知(深府[1988]33号)120.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97号)121.关于简化深圳特区进口物资审批手续的通知(深府[1988]118号)122.关于新建住房建筑面积标准的规定(深府[1988]195号)123.关于发布《深圳市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242号)1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违法违章占用土地及土地登记有关问题决定(深府[1988]253号)125.印发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在国外设立贸易机构的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259号)126.关于改进违章罚款工作的通知(深府[1988]301号)127.印发《关于市政府文件交换站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26号)128.批转深圳市酒类专卖管理局《关于加强酒类市场管理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88]330号)129.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控制货币稳定金融的决定》的通知(深府[1988]332号)130.关于重新发布《深圳经济特区现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33号)131.关于理顺我市县、区交通邮电管理体制的通知(深府[1988]338号)132.关于深圳机场征地减免粮食任务等问题的通知(深府[1988]366号)13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控制企业消费基金膨胀的通知(深府[1988]370号)134.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实行《临时工劳动手册》的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88]384号)135.关于盐田港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深府[1988]389号)13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市道路管理的通告(深府通[1989]2号)13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布告(深府[1989]7号)138.关于加强我市审计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8号)139.关于深圳市建设工程招标若干问题的规定(深府[1989]11号)140.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春节前控制货币投放搞好货币回笼的紧急通知(深府[1989]30号)14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查询、冻结和划扣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的银行存款的通知(深府[1989]35号)142.深圳市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固定资产投资在建项目的通知(深府[1989]52号)143.关于我市房改方案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深府[1989]53号)144.深圳市行政事业单位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深府[1989]80号)14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监事会工作暂行规定》、《深圳市投资管理公司总经理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81号)146.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办法(深府[1989]83号)14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管局、监察局关于加强房改监督执法工作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123号)14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劳动用工计划和劳动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130号)14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布《深圳市国营企业产权转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167号)15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工作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府[1989]183号)15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房改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深府[1989]221号)15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暂行规定》实施细则(深府[1989]252号)153.关于加强深圳经济特区房地产市场管理的暂行规定(深府[1989]274号)15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进出口审批分工管理的通知(深府[1989]283号)15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城管办关于加强市内广告张贴管理的报告的通知(深府[1989]293号)15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居屋发展纲要的通知(深府[1989]294号)15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严厉打击产销伪劣商品的通知(深府[1989]362号)15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城市街道居民委员会建设的通知(深府[1989]371号)15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型客车营运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89]375号)16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运输市场治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深府[1989]378号)16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深圳经济特区优质产品评选活动的通知(深府[1989]401号)162.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完善国营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的若干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89]403号)16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国营企业房改指导思想与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号)16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工伤保险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0号)16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妥善处理停工待工人员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24号)16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近期产业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46号)16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编制"八五"和二○○○年规划的通知(深府[1990]60号)16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福田保税工业区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0]64号)169.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司法局、工商局关于整顿深圳法律服务市场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1号)170.关于印发《深圳市引带无证人员进入特区的处罚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113号)171.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计划局关于控制消费基金问题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116号)17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开展勤俭节约教育大力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的通知(深府[1990]145号)17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打击走私领导小组关于加强打击走私综合治理工作的意见(深府[1990]166号)174.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市行业协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177号)17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加强爆炸物品、枪支弹药安全管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186号)17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广东省全民所有制企业厂长(经理)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评议试行办法》的补充通知(深府[1990]214号)17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在我市实行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制报告的通知(深府[1990]239号)178.印发二○○○年科学技术发展规划(草案)的通知(深府[1990]249号)179.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违反深圳市门前三包、门内达标市容卫生责任制规定的处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285号)18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辖区环境保护目标及规划纲要》的通知(深府[1990]291号)181.关于印发《深圳市音像、书刊、字画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0]326号)182.印发《深圳市行政事业收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0]353号)183.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清整办关于处理资不抵债企业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0]399号)184.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深圳市工人职业技术培训十年规划和"八五"计划的通知(深府[1991]8号)18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清理借聘干部的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26号)18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通知(深府[1991]27号)18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超标准罚款和自定的罚款项目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1号)188.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文委、公安局、工商局关于立即取缔我市有奖电子游戏机请示的通知(深府[1991]86号)189.印发《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1]112号)19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新房价和调整老房价的通知(深府[1991]114号)19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创建国家卫生城市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1]164号)19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颁发深圳市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188号)19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225号)19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市进口审查管理工作的通知(深府[1991]313号)195.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劳动局关于完善深圳经济特区招调工人管理办法的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326号)19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反倾销应诉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深府[1991]327号)19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房产管理局关于在清房中没收、收购房产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深府[1991]431号)19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口奖励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1]463号)19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房改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1]537号)20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特区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津贴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3号)20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股份有限公司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65号)20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深圳市动产拍卖暂行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深府[1992]88号)20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出国留学生来深圳工作的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1号)20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政府投资计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115号)20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上市公司监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129号)20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企业干部岗位培训实施方案的通知(深府[1992]149号)20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保险暂行规定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府[1992]178号)20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中医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2号)209.深圳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34号)2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个体西医诊所和联合医疗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35号)2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纪律处分补充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41号)2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市重点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成员调整和职责范围的通知(深府[1992]277号)2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福田保税区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283号)214.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汽车进入深圳城区冲洗的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286号)2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成片开发区规划地政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1992]354号)2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经济特区商品住宅外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2]355号)2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圳经济特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职务工资标准的通知(深府[1992]373号)21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国营企业折旧基金免征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的通知(深府[1992]446号)21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停止征收工资调节税的通知(深府[1992]549号)22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施行《深圳经济特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53号)221.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审批程序减少审批环节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58号)222.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简化外商投资立项审批程序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59号)223.深圳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进一步推动深圳经济特区对内经济联合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109号)2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工资收入与企业类级挂钩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14号)22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进口汽车管理的通知(深府[1993]115号)226.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民政局关于深圳贯彻执行中国残疾人事业"八五"计划纲要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123号)227.深圳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贸发局等关于稳定对外贸易政策的几点意见的通知(深府[1993]130号)22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新的电费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253号)2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调控稳定物价的通知(深府[1993]285号)23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预算外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345号)23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恢复征收能源交通基金和预算调节基金问题的通知(深府[1993]359号)23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经济特区余泥渣土排放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364号)23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深圳经济特区半税进口商品额度实行有偿使用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府[1993]391号)23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深圳市宏观经济信息发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深府[1993]436号)23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整顿乱收费工作的通知(深府[1993]443号)23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打击鲜活冷冻商品走私活动的通知(深府[1993]466号)。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3篇)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3篇)

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办事指南____市龙泉驿区企业特殊工时审批办事指南一、特殊工时审批所需材料(一)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申请;(注意抬头称谓为:____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用人单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申请表》____份(双面打印);(须将相应的工作时间、休息安排、加班费支付问题描述清楚)(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____份(加盖单位章);(四)书面劳动合同样本____份(复印件封面盖章),签订了____合同的需提供____合同样本复印件____份;(需用和员工签订好的合同以备____)(五)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实施方案;(六)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期满再次申请的,应当书面报告前期执行情况及上一年度的批复文件复印件;(七)企业工会意见(企业有工会的,应提供“工会法人资格证”复印件____份并加盖工会章、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以及到会职工签名并加盖手印确认;企业未成立工会的,则应提供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职工大会决议,到会职工和申报岗位的全体职工应签名并加盖手印确认)。

(八)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负责人,应当书面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____复印件。

(九)企业具备法人资格的经办人,应提供____复印件,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经办人,应当书面提供企业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授权人和被授权人____复印件。

二、特殊工时审批办理流程第一步:每月中旬申报单位持相关材料向龙泉驿区政务中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审批窗口提出申请,由行政审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初审,对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对不符合的应当立即告知用人单位补正相关资料。

第二步:对申请单位申报材料齐全并符合规定形式,申报执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岗位和工种符合规定的,审批部门应在____个工作日内办结。

对不符合规定的,审批承办人员应当在____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步。

在____个工作日内,经____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依法作出准予许可的书面决定,并通知用人单位。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深人社规〔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规〔2017〕13号),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作用,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一、申领对象和条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一)在我市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参保时间计算到申请当月的月底)。

失业保险关系从市外转入我市的企业职工,其在市外的参保时间可合并计算。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二、补贴标准(一)一般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其中,广东省和我市劳动力技能培训已开展的职业(工种)且有明确的补贴标准的,就高执行该补贴标准。

(二)紧缺职业(工种)目录和补贴标准,待广东省另行发布相关文件后执行。

三、申领程序我市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全流程应用电子政务,数据共享,实行信息化管理。

深圳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深圳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

深圳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特殊工种是指那些从事高风险、高强度的工作,对身体和心理健康造成一定影响的职业。

为了保障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权益,深圳市政府最近出台了一系列针对特殊工种退休的最新规定。

本文将详细介绍深圳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的内容和影响。

1.退休年龄调整根据深圳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将适当调整。

以前,一些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相对较早,但随着医疗水平的提高和生活条件的改善,特殊工种劳动者的身体状况得到了明显改善。

因此,根据最新规定,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更好地满足特殊工种劳动者的需求。

2.养老金待遇提高特殊工种职业的特点决定了他们在工作中承担着很高的风险与压力,因此退休后的生活质量与普通职工存在一定差距。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深圳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明确提高特殊工种劳动者的养老金待遇。

这包括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增加护理费补贴、设立医疗费用报销等多项福利政策,以确保特殊工种劳动者在退休后有一个有尊严的生活。

3.职业病防治保障由于特殊工种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性质特殊,特殊工种劳动者更容易受到职业病的侵害。

深圳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特别强调特殊工种劳动者的职业病防治保障。

包括加强职业病防治体系建设,加大职业病防治宣传力度,完善职业病诊断与评估机制,为特殊工种劳动者提供更好的医疗保障和赔偿。

4.职业转型培训考虑到特殊工种的退休后失业风险较高,深圳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还规定了针对特殊工种劳动者的职业转型培训。

通过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指导,帮助特殊工种劳动者在退休后顺利完成职业转型,重新就业或创业,实现自我价值的最大化。

总结:深圳特殊工种退休最新规定的出台,为特殊工种劳动者的退休生活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通过调整退休年龄、提高养老金待遇、加强职业病防治保障和提供职业转型培训等措施,进一步强化了特殊工种劳动者的权益保护。

此举有利于提高特殊工种劳动者的生活质量,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深圳市政府将继续致力于进一步完善特殊工种退休相关政策,为特殊工种劳动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

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须知一、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

(一)、适用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外地企业在我区设立的分支机构,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可以向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予以实施。

机关、事业单位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企业化管理的劳动者,在满足审批条件的前提下,也可执行特殊工时工作制。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针对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企业的部分职工,采用的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但在周期内职工平均日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当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职工;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制糖、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3.受市场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企业的职工;4.因工作地点较远需要集中安排工作、休息的职工;5、法律、法规或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者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职工所采取的工时制度。

企业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职工,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国有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2、非国有企业中经营管理人员事先约定实行年薪制的;3、从事下列工种或者岗位的职工:(1)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外勤人员;(2)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押运人员;(3)实行工作量与工资挂钩的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人员;(4)实行承包经营出租车的驾驶员;(5)非生产性值班人员(指值班时间可间断休息,不实行定额指标考核,工作场所有住宿休息条件的人员。

主要是在特定时段内值班,具有不定时工作性质的设备维修、抢修人员或根据工作规程应当安排留守值班的电工等岗位)。

深圳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深圳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

深圳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实施方案为了规范本单位工时制度,合理安排工作时间,依法保护职工休息休假权利,保证生产任务完成,促进用人单位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省、市有关特殊工时工作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在保证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基础上,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期限申请实行不定时2014 年 1 月 1 日至 2014 年 12 月 31 工作制期限为自日。

工时工作制实施的基本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协商确定是否继续申报审批。

二、用人单位情况说明 (一)基本情况 1.单位性质: 股份有限公司,经营范围:xxxxxxx 1(本单位已依法实行劳动合同书面报告制度,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合同制度(或集体合同制度)和考勤制度,劳动用工规范,劳动考勤记录完整; 2(本单位已依法健立工资分配与支付制度,执行国家和《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有关规定,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3(本单位已按规定申报缴纳社会保险(附社会保险费缴费证明); 4(本单位已依法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条件符合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国家有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保护的规定。

三、实施理由本单位系(行业简述)A. 自然限制行业,?生产任务不均衡单位,?其他:(岗B. 不定时工作制: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需要机动作业的。

四、适用对象和工时综合计算周期 (一)对下列岗位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1.生产一线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人; 生产辅助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人; 其他工作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人。

2.工时综合计算周期本单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计算周期为?年,?半年,?季,?月,?周。

(二)对下列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1. ,现有人数人;12.外勤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人;3.运输业仓储运输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人;4.非生产性值班岗位,工种: ,现有人数人; 5(其他个体工作岗位: ,现有人数人。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建立健全职工休假制度的通知为进一步保障职工合法休假权益,营造和谐劳动关系,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关于建立健全职工休假制度,并印发以下通知:一、总体要求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深圳市各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工休假制度,明确职工休假的各项具体规定,确保职工合法休假权益。

二、休假类型1. 年休假: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职工工作年限的累计,按照规定给予职工年休假。

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天数为5天;工作满10年及以上的,年休假天数为10天。

2. 带薪年假:职工工作满1年后,享受带薪年假,具体天数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和单位规定而定。

带薪年假的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 病假:职工因病需要休假的,应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带薪病假,具体天数根据疾病种类和诊断结果而定。

4. 产假:女职工怀孕并符合相关规定的,享受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由单位支付。

5. 丧假:职工家庭成员因丧失亲人需要休假的,可享受丧假,具体天数根据家庭成员关系和情况而定。

三、休假流程1. 申请:职工需提前向单位申请休假,明确休假类型、休假日期和休假天数,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如医院证明、亲属死亡证明等)。

2. 批准:单位根据职工的申请情况,进行审批并及时告知职工休假结果。

3. 记录: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休假记录制度,对职工的休假情况进行记录并保存相关材料。

四、保障措施1. 经济保障:单位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职工在休假期间的工资发放;职工享受带薪年假时,单位应支付相应的带薪年假工资。

2. 假期安排:单位应妥善安排职工的休假时间,尽量满足职工的合理休假需求;对于连续休假天数较长的职工,单位应做好工作交接和安排替代人员。

五、监督检查1.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加大对企事业单位的检查力度,确保职工休假制度的落实情况。

2. 对于违反职工休假规定的企事业单位,将依法进行处罚和惩处。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2篇)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2篇)

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尊敬的XXX先生/女士:您好!根据公司最新决策和法律法规的要求,我司将于____年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

特此通知您,根据您的职位和工作内容,您将被纳入特殊工时制度。

特殊工时制度是指根据公司运营和管理的需要,在法定工时的基础上,对员工进行工作时间和休息时间的调整安排。

该制度的目的是保证企业的正常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同时兼顾员工的合法权益。

根据您所处的岗位和工作职责,您将被调整为XXX特殊工时制度,具体工时安排如下:工作时间:将根据业务需要,对您的工作时间做出相应的调整。

具体工作时间将由您的直接上级或相关部门负责人安排,并予以书面告知。

请您积极配合公司的工作安排,按时到岗并保持工作状态的良好。

休息时间:在特殊工时制度下,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您的休息时间。

请您注意及时核对休息日和加班调休的具体安排,以免影响您的工作和休息计划。

加班补偿: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对您的加班将给予相应的补偿。

具体的加班补偿标准和方式将在后续安排中进行详细说明,并作为工作计时制度的一部分。

特殊工时制度的实施要求涉及到您的工作和生活,对您的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有一定的要求。

我们希望您能充分理解和配合公司的安排,并保持积极的工作态度和良好的执行能力。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解释,请随时与您的直接上级或人力资源部门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提供支持。

值此通知之际,谨祝您工作顺利,生活愉快!XXX公司日期:2024年XX月XX日2024年特殊工时制度审批告知书(2)四、全县劳动服务监督、____投诉电话主管领导: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石俊峰负责科室:劳动监察大队大队长:冯维东科员:王庆伟安玉莲联系电话:____-7528565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事指南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一、政策法规依据《____劳动法》第____号、围政[____]____号二、受理条件及材料依法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符合条件的实施特殊工时制度审批。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 〕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 渝人社发〔 〕

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关于对《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文件的政策解读一、文件出台背景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施行和新形势下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特点的变化、规范单位用工行为要求的不断提高,用人单位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对维护单位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保障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构建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重要作用日益凸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原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的通知》(劳部发〔1994〕503号)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制度的审批管理,加大监管力度,提高工作效率,明确分级审批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我局制定了《关于加强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管理的通知》(渝人社发〔2010〕205号),对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调休和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特殊工作制度的审批管理、用人单位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制度应提交的材料、办理时限及程序、监督检查等相关问题一并予以明确。

二、特殊工时制度的分类和职工工作时间的界定特殊工时制度分为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需机动作业而采取不确定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购销人员、装卸人员、长途运输驾驶人员、押运人员、小车驾驶员等。

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岗位人员每天的实际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平均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半年、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如:交通、铁路、水运、航空、旅游、地质、石油、建筑、制糖、制盐等行业和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经营任务不均衡的部分工作岗位人员等。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1.08.13•【字号】青人社规〔2021〕8号•【施行日期】2021.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法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和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我局制定的《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6月29日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青岛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适用本办法。

中央驻青用人单位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不定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岗位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实行标准工时,而采取的无固定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用人单位因行业特点或受季节等自然条件限制,需要安排劳动者连续作业,采取在一定周期内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第四条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上工作的,应当事先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流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保障职工身体健康。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等业务受理地点变更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等业务受理地点变更的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等业务受理地点变更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11.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1.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特殊工时制度审批等业务受理地点变更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作需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受理的特殊工时制度审批、集体合同审查和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核准等业务受理地点将进行调整,具体变更如下:
一、自2010年11月15日起,特殊工时制度审批业务受理地点由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变更至新城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东座12楼1205室;集体合同审查业务受理地点由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变更至新城大厦(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25号)东座12楼1203室。

二、自2010年11月15日起,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核准业务受理地点由市民中心行政服务大厅变更至市民中心西区C3012室。

特此通知。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五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05.29•【字号】宁人社规[2011]8号•【施行日期】2011.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宁人社规〔2011〕8号)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产业集团(公司)、开发区,各有关用人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现将《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О一一年五月二十九日南京市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审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企业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管理,规范企业工时制度,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和《关于加强对企业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管理的通知》(苏劳社劳薪〔2006〕16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特殊工时工作制包括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生产、经营的企业,确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可向工商注册登记申请地的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四条市、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行政辖区内企业申请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审批监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企业对实行特殊工时工作制的职工,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规定,依法合理调整其工作时间和生产定额。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7.08.03•【字号】大人社发〔2017〕244号•【施行日期】2017.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大人社发〔2017〕244号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人事)局,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规范特殊工时工作制管理,提高行政效能,更好地服务企业,维护劳动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连市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办法》(大人社发〔2014〕109号),现对有关问题作进一步规范:一、关于特殊工时工作制岗位的相关问题(一)不定时工作制是针对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职工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需要机动作业所采用的一种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1.对企业经营管理负有决策、指挥等领导职责的高级管理及从属服务岗位,包括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监事、分(子)公司经理、公司负责人、高管秘书、高管司机等;一般不包含企业中层管理岗位;2.劳动者可以自主安排工作时间且无考勤要求的技术、研发、创作、售后服务等岗位;3.需要机动作业、由劳动者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工作时间的外勤、推销、长途运输、汽车服务和铁路、港口、仓库的部分装卸等岗位;4.其他因生产特点、工作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的关系,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岗位。

(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要连续作业或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等需要集中工作集中休息,可以采用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岗位,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1.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石油、石化、金融、电信、电力、燃气、供水、供暖、物业、物流、医药、安保、住宿餐饮、批发零售、文体娱乐等社会公众服务行业中需连续作业的岗位;2.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渔业、制盐、制糖、旅游、船舶、环卫、房地产等受季节、资源、环境和自然条件限制需要集中作业的岗位;3.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岗位;4.无法按标准工作时间衡量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岗位;5.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

深圳特殊工时实施方案

深圳特殊工时实施方案

深圳特殊工时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前沿城市之一,经济发展迅速,人口规模庞大,工业和服务业发达。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们的工作和生活节奏也越来越快,工作时间长、压力大成为了许多人的普遍现象。

为了更好地适应城市发展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深圳市特殊工时实施方案应运而生。

二、特殊工时的定义。

特殊工时是指在正常工作时间之外,根据特定的工作需要,由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加班、倒班或者轮班工作的时间安排。

特殊工时实施方案旨在规范特殊工时的安排,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同时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需要。

三、特殊工时实施的原因。

1. 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面临着更多的竞争压力,需要更灵活的工作时间来适应市场需求。

2. 提高生产效率。

在一些行业中,需要24小时不间断的生产,特殊工时的实施可以最大程度地利用设备和人力资源,提高生产效率。

3. 个性化工作需求。

一些员工可能有特殊的工作时间需求,如家庭状况、个人兴趣爱好等,特殊工时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满足员工的个性化需求。

四、特殊工时实施方案的内容。

1. 特殊工时的安排原则。

特殊工时的安排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合理的原则,不得违反国家劳动法律法规。

2. 特殊工时的补偿标准。

对于加班、倒班或轮班工作的员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给予相应的加班工资或调休。

3. 特殊工时的安全保障。

用人单位在安排特殊工时时,应当加强对员工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员工在特殊工时下的安全。

4. 特殊工时的监督管理。

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特殊工时实施的监督管理,确保特殊工时的安排合乎法律法规,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五、特殊工时实施方案的意义。

1. 对于企业来说,特殊工时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提高生产效率,增强市场竞争力。

2. 对于员工来说,特殊工时的实施可以更好地满足个性化工作需求,提高工作满意度,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3. 对于社会来说,特殊工时的实施可以更好地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机会,提高生产效率,为城市的繁荣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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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特殊工时审批、集体合同审查和经济性裁员报告服务事项事权划分关
系的通知
【法规类别】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
【发文字号】深人社发[2012]120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7.10
【实施日期】2012.07.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理顺市区特殊工时审批、集体合同审查和经济
性裁员报告服务事项事权划分关系的通知
(深人社发〔2012〕120号)
各区人力资源局,各新区社会建设局:
为做好劳动关系管理服务工作,提高行政效率,根据《关于印发市政府工作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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