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升级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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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升级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并印发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业务
【发文字号】沪银监办通[2014]66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3.31
【实施日期】2014.03.3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关于升级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并印发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银监办通[2014]66号)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全面掌握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受处罚(分)的信息(简称“处罚信息”),防止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及要害部门、重要岗位从业人员在同业“带病任用”、“带病流动”,依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制度的通知》(银监办发[2013] 307号)要求,我局决定升级“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并更名为“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系统”。同时,为规范
处罚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我局制定了《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详见附件1)。现将该《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表》(以下简称“信息表”,详见附件2)及填表说明(详见附件3)印发你们,并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高度重视处罚信息报送工作,建立和完善从业人员信息管理机制,指定专门部门和A、B角人员负责处罚信息报送工作,并建立处罚信息档案,确保及时准确登记、报送信息,不迟报、瞒报。各机构负责部门及人员的联系表(详见附件4)请于2014年4月30日之前通过专网上报至我局办公室。今后联系表信息若有变动,应及时告知我局。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严格违纪违规违法行为问责,对于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不得以其他处罚方式代替纪律处分,不得以劝退代替相关处罚。
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对跨机构、跨地区进入本机构的从业人员,应要求其如实说明本人有无受过处罚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做出承诺。
四、各银行业金融机构签订《承诺书》(详见附件5)后,可通过上海银行业金融机构信息交换平台查询处罚信息,但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规范使用处罚信息。对于涉刑、上海市银行同业公会公约明示不得录用的人员,应拒绝录用;对于我局给予禁止一定年限从事银行业务的人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处罚期限内不得录用。
五、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关于建立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并报送首批录入信息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5]12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6] 57号)、《关于推进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建设并做好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6]59号)、《关于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有关事项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6]19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库建设和使用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
通[2008]21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09]179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不良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沪银监办通[2010]75号)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银行业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管理办法
2.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表(试行)(略)
3. 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罚信息登记表填表说明(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