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跟集体土地的区别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有什么区别
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有什么区别
1、所有人不同
国有土地的所有权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任何一个中国公民均是国有土地的共有人;
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是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2、用途不同
国有土地使用方式主要有2种,通过使用权出让或划拨,用于经济发展或社会发展;生产工作自用,用于建造办公场所、公益设施等。
目前,自用的国有土地不能用于生活、经营用途,如建造住宅、酒店等。
集体土地的使用方式也可分为2种,将使用权转让、出租,获取收益。
除了可以生产工作自用外,还可以进行生活、经营自用,如作为宅基地分配给成员、建设集体住宅、娱乐设施、经营设施等。
3、收益渠道不同
国有土地的收益主要来自出让使用权获得的出让费。
集体土地收益渠道则更加宽广,既有使用权他用的转让、出租收益,又有自用土地及其附着物经营收益。
4、发证机关不同
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以上就是关于“什么是国有土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什么区别?”的一些内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有着很大的区别,主要是所有权人不同、用途不同、收益渠道不同等等。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
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与联系的分析1、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含义1.1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城市土地实行土地国有制度。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宪法》第十条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土地管理法》第八条更明确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规定:“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1.2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实行土地集体所有制度。
共和国现行《宪法》第十条中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这是共和国的农村和城郊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宪法依据。
应该正是依据这一宪法规定,共和国现行《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和十一条中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2、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和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的区别2.1所有人城市土地全民所有制: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全民所有制的土地,称为国家所有土地,简称国有土地,其所有权由国家代表全体人民行使,具体又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
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土地的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形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代表该组织的全体农民占有属于该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对该集体所有的土地行使经营、管理权。
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哪些
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哪些
1.国有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但在
法律允许范围内,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土地使
用权。
2.集体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属于集体所有,集体经
济组织、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可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
得土地使用权。
在农村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通常以土地经营权的方式
使用土地。
3.个人土地使用权:个人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属于个人所有,个人可
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在农村地区,土地集体所有的情况下,个人可以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使用土地。
4.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外资企业土地使用权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在中
国获得的土地使用权。
外资企业可以通过租赁、置换等方式获得土地使用权。
5.军队土地使用权:军队土地使用权是指土地属于军队所有,军队可
以依法使用土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
军队土地使用权通常涉及军事需求,
如军事基地建设等。
除了以上几种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还有其他特殊类型的土地使用权。
例如,特定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享有土地使用权;特定行业领域(如矿业、森林资源等)可以获得土地使用权。
此外,根据不同地区的法律法规规定,还可能存在其他形式的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
不同的土地使用权归属类型有着不同的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
这些法律规定和管理制度旨在保护土地所有权人的权益,并促进土地的合理利用和经济发展。
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变化
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变化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所有制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土地所有制主要是集体所有制,而在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土地所有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出现了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和私人土地等多种所有制形式。
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所有的土地,主要用于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和国防建设等方面。
国有土地的出现,使得国家能够更好地规划和管理土地资源,推动国家经济的发展。
集体土地是指由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等方面。
在改革开放以前,我国的土地所有制主要是集体所有制,但是随着城市化的加速和农村人口的流失,集体土地的利用和管理也面临着很大的挑战。
私人土地是指由个人所有的土地,主要用于个人住宅和商业用途等方面。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的加速,私人土地的出现越来越多,成为城市化进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除了以上三种土地所有制形式,我国还出现了土地流转、土地承包等多种土地管理方式。
土地流转是指土地的所有权不变,但是土地的使用权可以流转给其他人使用,主要用于农业生产和农村建设等方面。
土地承包是指农村集体土地的承包权,由农民承包土地并进
行农业生产。
总的来说,我国土地所有制的变化是与我国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密切相关的。
在未来的发展中,我国需要进一步完善土地管理制度,保护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推动我国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土地所有权的种类有哪些
一、土地所有权的种类有哪些我国土地所有权法分为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自然人不能成为土地所有权的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家土地所有权的统一和唯一的主体,由其代表全体人民对国有土地享有独占性支配的权利。
在我国《宪法》、《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等法律中,对国家土地所有权作了明确规定。
《土地管理法》第8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是由各个独立的集体组织享有的对其所有的土地的独占性支配权利。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第8条的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集体所有的土地主要是耕地及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还包括法律规定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
至于法律没有规定为集体所有的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土地,则属于国家所有。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主体,即享有土地所有权的集体组织,根据《民法通则》第74条、《土地管理法》第10条的规定,有以下3类:(1)村农民集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对土地进行经营、管理;(2)如果村范围内的土地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3)土地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二、土地所有权特征我国土地所有权的法律特征有以下几点:(1)土地所有权是一项专有权,其权利主体的特定性。
土地所有权的权利主体只能是国家或农民集体,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享有土地所有权。
这是由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决定的。
(2)交易的限制性。
《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显然,土地所有权的买卖、赠与、互易和以土地所有权作为投资,均属非法,在民法上应视作无效。
(3)权属的稳定性。
土地法律知识点
土地法律知识点土地是人类生活和发展的重要基础资源,土地的合理利用与保护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基石。
而土地的利用与管理必须遵循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一些土地法律知识点,旨在增加大家对土地法律的了解。
一、土地的法律属性土地的法律属性主要包括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国有土地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由国家依法统一管理和调控。
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指由农民集体所有并由农民集体拥有经营权的土地。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土地不能被个人所有,土地的使用权属于国家。
二、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是指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人对土地的支配、利用和收益权利。
土地使用权按照土地利用方式分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和农业用地使用权等。
土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出让、划拨、租赁等方式取得,但是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必须取得相应的许可和批准手续。
三、土地征收与补偿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依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权,并通过协商或按照法定程序支付补偿费用,以满足公共利益需要。
土地征收必须经过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进行公示和听证等程序。
征收人需要向被征收人支付合理的补偿费用,包括被征土地的价值、搬迁费用以及经济补偿等。
对于农村集体土地征收,必须经过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四、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要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承包经营关系是农村土地经营的基础。
农民通过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取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并获得相关权益。
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出租,但是必须遵循土地管理法的要求。
五、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是国家、地方政府对土地利用和空间布局的有计划安排。
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管理的基本依据,对土地利用方式、空间布局等做出具体规定。
土地利用规划必须经过相关部门批准,不得违背国家和地方规定。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划进行土地利用,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什么是集体土地房屋?国有与集体土地房屋的区别
什么是集体土地房屋?国有与集体土地房屋的区别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买房,不动产权证署名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集体土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拥有的土地。
一般来说,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都属于集体,除非是属于国家,还有就是一些宅基地和自留地、山等。
集体产权的房屋是不能办理产权证的,属于私产。
那么集体房屋产权使用过程中有哪些要注意的呢?跟国有房屋产权又有什么区别呢?集体土地房屋不得出售根据相关规定,农民住宅是不可以向城市居民出售的,城市居民不能占用农民集体土地房屋,相关的部门也不得向违法建造以及购买的住宅用户发放土地使用证。
因为村民无偿获得宅基地的使用权,而且并没有使用限期,对农民来说是社会福利,所以在使用方面有一定限制。
农民为建造住宅而依法获得的对其集体的一定区域的土地占有、使用的权利,称为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只允许在本集体之间进行内部流转,其对象只能是本集体的成员,所以不能给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使用。
若原宅基地的使用者在未经批准的条件下通过他人出资修建房屋,给并出资者使用,而从中牟利的,属违法行为。
所以农村房屋买卖若在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之间的进行转让,且已办理相关的审批手续,这是合法有效的,是得到法律的保护的。
集体与国有土地产权房屋的区别1.两种均为土地使用权属的证明,但是一般的住宅有70年的使用期限,属非永久的土地产权证明,而在集体土地上建设的房屋是没有使用的期限的,可拥有永久产权证。
2.拥有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证的,房屋是可以过户的;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则不可办理过户。
3.国有土地办证的费用比集体土地办证的费用要高,因为需要交较多税费。
4.集体土地是无个人房产的土地证明的,因为集体土地没法进行分割,不可以过户交易,而国有土地房屋的产权办理都可正常进行。
5.若因某些原因导致拆迁,集体土地的房屋在土地补偿方面也是跟国有土地有些不同。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道,集体土地在使用的过程中需要小心,假如买卖双方并不同属同一个集体经济组织,并且双方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属于集体土地上的买卖,那么该协议则会违反了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属于无效合同,这种情况下对方的财产都需相互返还。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区别是什么?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区别是什么?1.是否可买卖不同: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等等,有诸多限制。
国有土地使用证就没有那么多的限制,可以买卖,可以抵押贷款,可以自由流通。
2.性质的不同:集体土地只能由该集体成员申请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只能由国家支配或通过招标等方式。
3.其他。
现在各个城市的建设正如火如荼地进行着,征收土地涉及到的不同类型土地。
征收土地必须有土地使用证才可以给予补偿,不同的土地对应不同的证件类型。
我国的土地使用证分为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
这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一、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要了解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先明白什么是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
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
集体土地是我国土地所有制的一种形式。
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的所有制形式包括国家所有(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二种形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第八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在集体土地的经营管理方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了解土地使用证个人和集体有什么区别
了解土地使用证个人和集体有什么区别其土地来源性质有区别,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
2、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在解释土地使用证个人和集体有什么区别之前,我们首先要了解下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这两个证之间有什么不一样。
在购买商品房之后,购买人要确定自己的权属,根据国家想关法律规定,要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在商品房权属这些问题是有着一样重要的作用,两者互有联系但又有区别。
土地使用证个人和集体有什么区别:目前常见的土地证只有两种:国有土地使用证和集体土地使用证。
依据其土地来源性质,决定它是国有还是集体的。
▲一、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联系1、《房地产管理法》规定,所购商品房应具备“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
从法律角度来讲,房产证和土地证是房主拥有该房产以及土地使用权的证明,两者是密不可分的,没有土地证,就意味着房主不具备对该土地的使用权,就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由于我国实行的是土地公有制,所以房产所有权和房产土地使用权之间并无法律上当然的附属关系。
如果忽视土地使用权,势必会给住宅地产购置及交易带来风险。
▲二、国有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区别1、概念(1)、国有土地使用证。
是有土地局出具的确认土地使用权的凭证。
(2)、房屋所有权证。
是由房管局出具的承认房产归属人的凭证。
2、性质(1)、国有土地使用证。
是经土地使用者申请,由城市各级人民政府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法律凭证,主要载明土地使用者名称、土地坐落、用途、土地使用权面积、使用年限和四至范围等。
(2)、房屋所有权证。
是国家依法保护房屋所有权的合法凭证,房屋所有者凭证管理和使用自己的房屋。
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现在来解释下土地使用证个人和集体有什么区别:1、集体、国有主要看的是土地的性质,像那些单位的、农村的都为集体土地,无年限;国有土地指的是交了土地出让金的土地,比如开发商为了开发,交土地局土地出让金后便可办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有一定的年限的。
在江苏什么是集体土地证?和国有土地证有啥区别
在江苏什么是集体土地证?和国有土地证
有啥区别
江苏什么是集体土地证?
江苏农村的一般都是集体土地,以后拆迁补偿不如国有土地值钱,原因是没有经过市场流通,不能进入自由市场进行买卖:
1、按法律规定,江苏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同时,地上附着物随之转移,也就是房子转移。
而你所买的房子的土地是集体的,按法律,集体土地是不准买卖的,但个别地方也有自己处理执行方式,所在地这种情况可以办理,
2、因为土地发生买卖,所以在交易之前,先得把此江苏集体土地转为国有土地,也就是你得交一笔出让金,出让金各地不同,而且同一地方不同地段也不同,要看土地在城区还是城郊,属于几等几级地。
3、这种江苏土地部门有个划分依据的,至于交出让金的费用就看你们买卖双方协商了。
只有这样转为国在土地了以后,才可进行变更登记,它包含土地性质的变更和土地使用权的变更。
江苏集体土地证和国有土地证有什么区别?
1、拥有江苏国有土地征和农民集体的土地证所建的房屋,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江苏土地的单
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2、江苏农村集体土地证是属于村农民集体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
3、农民集土地证由江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权。
农民集体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江苏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
以上就是关于江苏集体土地证和国有土地整区别的介绍了,后小编提醒您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国家机关使用的江苏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在办理相关事宜的时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有什么区别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拆迁补偿有什么区别
主要在补偿款的分配上。
因为集体土地,所有权是集体所有,所以征地补偿款中有土地补偿费是补偿给集体,而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则是赔给其实际所有者。
而对于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就是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
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
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区别
一、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集体土地房屋征收区别1、补偿标准不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一般采取重置成本进行补偿,实践中各地普遍根据房屋的性质、结构、使用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的补偿标准。
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补偿则采取由评估机构评估的市场价格进行补偿。
2、权利人救济渠道不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集体土地征收时,“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采取裁决的方式解决补偿纠纷。
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时,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3、对于已经完成土地征收,但未给予房屋补偿、且房屋所在地已经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原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可以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进行补偿。
针对实践中遇到的土地征收已经完成、但是房屋补偿尚未完成的历史遗留问题,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补偿,补偿安置时房屋所在地已纳入城市规划区,土地权利人请求参照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人民法院一般应予支持,但应当扣除已经取得的土地补偿费。
因此,如果土地征收结束时没有进行安置补偿或者未足额补偿的,并且房屋所在地纳入城市规划区的,当事人可以请求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标准进行补偿。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
由国务院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三条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国有工业用地pk集体工业用地
国有工业用地pk集体工业用地1. 引言近年来,国有工业用地和集体工业用地一直是工业发展中的重要资源。
两者在城市规划、市场竞争、土地利用等方面有着不同的特点和影响。
本文将对国有工业用地和集体工业用地进行比较和对比,以便更好地了解它们在工业发展中的作用和不同之处。
2. 国有工业用地国有工业用地是由国家所有并由国家进行管理和分配的工业用地。
在中国,国有工业用地通常由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管理和分配。
国有工业用地有以下特点:- 土地所有权归国家,用地权限属于国家行政机关;- 土地出让通过竞拍、招标等方式,价格相对较高;- 国有工业用地主要面向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 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权一般较长,通常为30年至50年。
国有工业用地的优势在于,由于规划和出让流程相对规范,具备较高的可预见性和稳定性。
同时,国有工业用地具备较高的知名度和信誉度,有利于吸引外商投资和大型企业落户。
然而,国有工业用地价格较高,对中小企业和初创企业的发展可能造成一定的负担。
3. 集体工业用地集体工业用地是指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由其决定利用方式的工业用地。
集体工业用地在中国一直是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
集体工业用地有以下特点:- 土地所有权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土地流转和出租;- 集体工业用地主要面向小型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项目;- 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权一般较短,通常为10年至20年。
集体工业用地的优势在于,使用成本相对较低,对于中小型企业和初创企业更具有吸引力。
同时,农村集体工业用地可以促进农村经济的发展,带动农民增收。
然而,集体工业用地的规划和土地利用管理相对较为复杂,使用权的不稳定性也对企业发展带来一定的不确定性。
4. 对比分析国有工业用地和集体工业用地在以下方面存在差异:- 所有权:国有工业用地归国家所有,而集体工业用地归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土地出让方式:国有工业用地通过竞拍、招标等方式出让,而集体工业用地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决定流转和出租;- 使用对象:国有工业用地主要面向大型企业和重点项目,而集体工业用地主要面向小型企业和农村集体经济项目;- 使用期限:国有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一般较长,而集体工业用地使用期限一般较短。
土地基础知识汇总
一、土地分多少种类型1、根据土地所有权分类土地根据所有权分为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土地所有权是土地所有者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拥有的土地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一定社会形态下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现。
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土地私有制,经过社会主义改造和农业合作化,建立了两种所有制形式并存的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并在法律上确认下来,形成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是指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土地使用权是中国土地使用制度在法律上的体现。
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有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而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是指农民集体土地的使用人依法利用土地并取得收益的权利。
农民集体土地使用权可分为农用土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
2、根据土地用途分类根据土地用途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
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3、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家标准采用一级、二级两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2个一级类、57个二级类。
其中一级类包括: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特殊用地、交通运输用地、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其他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类别的对照关系:二、建设用地分几类?1、各是什么含义?建设用地按用地性质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
集体与国有土地房屋征收区别
同是物权,农民与市民差距怎么这么大呢?-----国有土地上与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法律差异一、两者的不同《土地管理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a);《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征求意见稿)1、称谓a:在集体土地上的房屋为地上附着物;b:住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为“房屋”。
2、征收原因a:只能为公共利益需要b:除公共利益之外,也可非公共利益3、征收批准征收机关a: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b: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4、补偿的标准制定、批准和实施机关a:由市、县人民政府制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由市县国土部门实施b:公共利益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房屋征收部门依据调查结果、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拟定补偿方案,并征求被征收人的意见。
房屋征收部门根据被征收人的意见,对补偿方案予以修改完善,报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非公共利益的,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具体实施方案,并报房屋征收部门批准。
)由房屋征收部门实施5 、补偿标准、方式。
a: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制定、公布。
通常实行重置价格,方式主要是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b:货币补偿的金额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但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生效之日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
即实行市场评估价格。
补偿方式可以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实行房屋产权调换,或者实行货币补偿与房屋产权调换相结合的形式。
因危旧房改造的需要征收房屋并进行住宅建设的,被征收人享有回迁的权利。
除征收租赁房屋外,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补偿方式。
(非公共利益的征收,建设单位应当与房屋的所有权人按照自愿、公平的原则订立拆迁补偿协议。
)6、补偿项目a:房屋及附属物本身的规定补偿价值b:房屋的评估价值、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7、规定权利人的权利和特别保护a:没有这方面的特别规定b:关于“旧房改造”“危旧房改造”直接规定了被征收人“意见决定”条款。
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的有什么区别
国有⼟地和集体⼟地的有什么区别
我们很多⼈对于题⽬中提到的问题,其实都不是很清楚,理解的也不是很透彻,但这都是和我们的⽣活息息相关的,有了解的必要,今天店铺⼩编整理了相关的知识,⼀起往下⾯看看吧。
国有⼟地和集体⼟地的有什么区别
国有⼟地和集体⼟地的区别:
国有⼟地包含集体⼟地。
集体⼟地是指由农民集体享有所有权的⼟地,根据我国《⼟地管理法》第⼋条的规定,包括:
(1)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2)宅基地、⾃留地、⾃留⼭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宅基地是指根据村集体组织成员的申请,由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偿分配给该成员所在农户修建住宅和满⾜他们基本⽣活需要的⼀定⾯积的⼟地。
⾃留⼭和⾃留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使⽤的少量的⼟地和⼭坡地或⼭岭地,农民个⼈具有使⽤权。
任何单位和个⼈进⾏建设,需要使⽤⼟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国有⼟地。
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地,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农民集体所有的⼟地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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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商业用地pk集体商业用地
国有商业用地pk集体商业用地国有商业用地PK集体商业用地1.背景在中国的城市化进程中,商业用地的开发利用是推动经济发展和城市繁荣的重要方面。
根据用地性质的不同,商业用地分为国有商业用地和集体商业用地两种形式。
国有商业用地是由政府掌控和管理的土地资源。
集体商业用地则是指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并经营的土地。
两者在用地来源、用地性质、开发利用方式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异。
本文将对国有商业用地和集体商业用地进行比较,探讨它们各自的特点和优劣势。
2.国有商业用地的特点和优势国有商业用地在土地的获取、规划和管理方面具有较为优越的条件。
首先,国有商业用地通过政府的行政手段进行获取,不依赖于农民的意愿和签约协商,可以更加迅速地调配土地资源。
其次,国有商业用地经过政府的规划和设计,更容易实现城市的整体规划和市场需求的合理匹配。
此外,国有商业用地通常由专业的投资方进行开发,投入资金和技术资源更加充足,有利于土地的高效利用和项目的快速推进。
3.集体商业用地的特点和优势相比之下,集体商业用地在土地的所有和灵活运作方面具有一些独特的优势。
首先,集体商业用地是由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农民可以自由选择土地的使用方式和经营模式,更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
其次,集体商业用地由农民自主经营,可以充分发挥地方特色和资源优势,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和农民收入的增加。
此外,集体商业用地的经营成果多数直接惠及当地农民,可以带动农村经济的增长和农民生活水平的提高。
4.结论国有商业用地和集体商业用地各有其优势和特点,对于推动城市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具有不同的作用。
在实践中,应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行业需求,合理配置国有商业用地和集体商业用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和监督机制,以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5.参考文献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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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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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X.以上内容仅为个人观点,仅供参考。
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哪些区别?
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哪些区别?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区别有:所有权不同、使用人不同、土地用途不同、使用权类型不同、使用年限不同。
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即农村土地使用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
土地证上会注明该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等。
▲一、湖北省集体土地使用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有哪些区别?1、所有权不同: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归国家所有,集体土地使用证的所有权归集体所有;2、使用人不同:国有土地使用人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集体土地使用人一般是该村集体的村民或企业;3、土地用途不同:国有建设用地可用于居住、工业、商业、娱乐、办公、旅游、绿化景观等建设(用途广泛),集体建设用地只用于建设村民或村集体生产、生活所需的用房;4、使用权类型不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划拨、出让、租赁、授权经营等,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类型为拨用宅基地,5、使用年限不同:国有建设用地有使用年限(划拨土地除外),集体建设用地没有使用年限。
▲二、司法解释农村土地证,是土地所有者或者土地使用者享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依据;土地证上会注明该土地的地理位置、用地性质、用地面积等,拥有土地证,土地使用者即咱农民可以自己使用土地,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也可以把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或抵押来增加自己的财产性收入;农村土地证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由县级人民政府对集体所有的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土地进行登记造册,发放集体土地使用权证;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是证明土地使用者使用国有土地的法律凭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确认国有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与国有土地最明显的区别在于国有土地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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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跟集体土地区别
依法使用国家所有土地的权利。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
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
国家作为国有土地所有者并不直接使用土地,而是由具体单位和个人来使用。
国有土地的收益权能一部分由土地使用者实现,一部分由国家通过收取土地使用税(费)和土地使用权有偿出让的形式来实现。
由于中国法律禁止土地买卖,国家土地所有权一般不能流转,因而国家对国有土地的处分权主要是对土地使用权而言,划拨、出让或者确认、收回土地使用权的权利,都可以理解为对土地的一种处分。
有偿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因此,国家土地所有权中的处分权有一部分也可以有限制的由土地使用者来行使。
在农村,农民使用国有土地和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除了在法律概念上不同外,其他方面已没有本质的区别。
国家在收回农民长期使用的国有土地时也要给以适当补偿。
依法有偿受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为一种完整意义上的财产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赠与、继承、抵押,与一般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同的是“有偿”、“有期”,这是国家凭借土地所有权对使用权进行的一种限制,是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一种措施。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目前,中国的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来源有:①乡(镇)、村企事业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依法使用集体土地(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进行过用地补偿和安置);第二,1982年以前通过与被用地单位签订协议使用的集体土地;第三,1962年以前调用集体土地没有退还的;第四,1982年以前农民集体自行使用本集体的土地;第五,过去经有关领导批准或同意,并进行一定的土地调整或补偿的;第六,沿用已撤销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土地。
②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集体拨用;第二,私有宅基地转来;第三,通过继承、购买房产使用集体土地。
③农业用地集体土地使用权来源:第一,与集体签订承包合同;第二,与原承包人(使用人)在集体参与下签订转包合同;第三,承包开发利用集体四荒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第四,以拍卖、协议、招标等方式有偿取得集体荒地的开发、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①宅基地使用权。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
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
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
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
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
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
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
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
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③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
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
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
体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