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幼儿园)餐陪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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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幼儿园)餐陪餐制度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学生营养改善计划食品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文件精神,结合自治区教育厅、市场监督管理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十个必须》工作要求,为进一步规范我区中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强化食品安全,全面落实学校(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学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区学校(幼儿园)食堂教师陪餐制度工作相关要求通知如下:

1. 各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

2.学校(幼儿园)陪餐制度以学校(幼儿园)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参与陪餐的责任人为学校(幼儿园)班子成员、食堂管理人员。

3.制定陪餐班次表,保证第一责任人每周至少陪餐一次。合理安排每位陪餐责任人陪餐次数,做到学校(幼儿园)每餐均有人陪餐。

4.陪餐责任人在陪餐当天,不准自带食物进校(园)用餐、加餐,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内另开小灶制作餐食。

5.陪餐责任人依据学校(幼儿园)餐点时间,提前十分钟到餐厅或班级进行陪餐,每周轮换一个班级,应和学生一起排队,付费购餐,同区域就餐。

6.陪餐责任人应注意学校(幼儿园)餐点是否是冷食类、生食类、裱花糕点以及是否是含有四季豆等高风险的食品。发现问题,需及时上报处理。

7.陪餐责任人在陪餐的同时,负责对所食用饭菜的外观、口味、质量等进行认真评价,并填好陪餐记录表及做好照片记录存留。

8.陪餐责任人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校(园)长报告,由学校(幼儿园)在陪餐前指定其他相关责任人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9.陪餐人员在就餐后若发现头晕、呕吐、腹痛等症状,应当立即通知本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学校(幼儿园)负责人应当及时了解食堂就餐学生情况,并按照学生食品安全应急预案处理。

10.陪餐实行成本核算制,由食堂根据食品成本,每月核算一次,交由学校(幼儿园)从教职工餐费中扣除。不得以陪餐为由,占据使用学生伙食费;营养改善计划学校根据陪餐教师费上交陪餐费用。

11.第一责任人要加强对陪餐情况的检查,负责对厨房卫生环境、从业人员工作情况等进行监督,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12.家长陪餐可参照此制度执行。

13.本制度自2019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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