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文件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沪教委终〔2011〕24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8部门关于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区县教育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物价局、地税局和财税分局,相关在沪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关于“建立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的规定,现制定并印发《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见附件,以下简称《规定》)至各单位。
请转发给各教育培训机构和相关单位,按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上海市财政局局上海市地方税务局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六日(共印300份)附件:上海市教育培训机构学杂费专用存款账户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保障教育培训机构收取的学杂费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维护受教育者和教师的合法权益;保障教育培训机构的办学资金和合法收益不受侵害,根据《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定义本《规定》所称“教育培训机构”是指:由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批管理的非经营性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称“学杂费”是指:本市教育培训机构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学费、代办费(包括:教材费和住宿费等),以及其他收取的与办学经营活动相关的办学经费(包括:向委托培训单位收取的委托培训费、向合作办学单位收取的联合办学经费,以及承担政府补贴培训任务获得的培训补贴经费等经费收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上海市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1.12.31•【字号】沪人社力[2011]1101号•【施行日期】201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沪人社力[2011]1101号)各区、县党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各部、委、办、局,各市级机关,各人民团体: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中共上海市委组织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上海市人才发展“十二五”规划为落实人才强国战略,促进上海实现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围绕建设国际经济、金融、贸易、航运中心和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人才需求,根据《上海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和《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制定本规划纲要。
一、发展现状及面临形势(一)人才比较优势成为上海重要资源优势“十一五”期间,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人才工作,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大力构筑人才高地。
2010年颁布的本市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了上海人才发展的指导方针、战略目标和主要任务,标志着上海人才发展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
人才规模不断扩大,集聚和培育了一批高层次人才。
至2010年底,党政人才、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总量达到391.08万人,比2005年底增加123.77万人。
其中,大专及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占63.43%。
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比重从2005年的14.98%提高到25.01%。
高层次人才队伍稳步壮大。
至2010年底,在沪两院院士165人,占全国院士总量的11%;中央千人计划人才183人,占全国引进总量的16%;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负责人1260人;中科院百人计划支持的杰出科学家249人;教育部长江学者计划支持的特聘教授215人;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杰出青年基金资助285人;上海市领军人才580人;全国宣传文化系统“四个一批”人才25人;国务院特殊津贴获得者9700人;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2人,全国技术能手10人,上海市突出贡献技师50人,上海市杰出技术能手40人,上海市技术能手389人。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
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10)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布日期】2010.09.02
•【字号】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施行日期】2010.09.0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
正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废止和失效一批规范
性文件的通知
(沪人社法发[2010]45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主管局、控股(集团)公司:
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我局对二○○九年底以前发布的现仍有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应予废止的75件(见附件一),失效的79件(见附件二)。
现将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目录发给你们,请予执行。
附件:
一、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二、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年九月二日附件一:
宣布废止的文件目录
附件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22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进一步缓解本市人力资源市场结构性矛盾,着力提升青年就业创业能力,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鼓励创业带动就业三年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沪府办发〔2015〕43号)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通知如下:一、就业创业见习的界定就业创业见习是指政府为提升青年就业或创业能力,组织青年到政府确定的见习基地的特定岗位进行实践锻炼的一项就业或创业准备活动。
见习类型分为就业见习和创业见习。
见习期限一般为1-6个月。
见习期内,见习学员与见习基地不建立劳动关系。
二、就业创业见习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青年,可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就业创业见习:(一)年龄在16-35岁,具有本市户籍的未就业青年;(二)参加本市就业创业见习计划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所属毕业学年学生;(三)本市应届离校未就业高等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
三、就业创业见习基地(一)申报条件1.就业见习基地符合下列条件的用人单位可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成为上海市就业见习基地:(1)在本市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经营状况良好,管理较为规范,社会责任感强;(3)符合本市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于区重点发展的行业;<。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4.05.28•【字号】沪教委人[2014]41号•【施行日期】2014.05.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的意见(沪教委人〔2014〕41号)各有关高等学校:根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国家《博士后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精神,上海高校要逐步提高博士后研究人员在高校学科建设、教学科研队伍中的比例和作用,在有条件的高校逐步形成以博士后研究人员作为主要师资来源的用人机制,形成通过博士后制度选人、用人的良性机制。
为此,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决定实施“上海高校师资博士后制度”。
师资博士后制度是将部分博士后纳入师资队伍管理的一种制度。
建设师资博士后制度的目的在于进一步加大青年教师队伍建设的力度,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拓宽博士后培养渠道,同时充分利用博士后制度平台为学校教学科研和人才队伍发展提供人力资源储备和前期职业能力考察。
师资博士后制度既能体现师资培养与博士后培养的有机结合,也能实现师资选拔与博士后流动的有机结合。
一、招收范围和对象各市属公办本科高校按照本校教师队伍建设规划,招聘年龄一般在40岁以下的博士学位获得者或者已出站博士后,可统一纳入学校师资博士后进行培养和管理。
已有博士后经历的拟新进教师由各校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将其纳入师资博士后培养和管理。
二、招收程序和管理方式师资博士后申请人必须符合博士后申请资格,同时基本达到市属本科高校教师聘用的要求。
(一)各学校根据师资博士后制度招收范围,结合本校教师队伍建设情况,参照教师聘用的规定程序、标准确定当年人选,报有关主管部门审定后方可纳入师资博士后管理。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2.03•【字号】•【施行日期】202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举措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为加大促进创业工作力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实施重点群体创业推进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2〕81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本市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稳就业工作的意见》(沪府规〔2022〕6号)等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创业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本市创业扶持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本市户籍劳动者,以及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上海市海外人才居住证》或办理留学人员来沪创办企业享受优惠资格认定的非本市户籍劳动者,在本市新创办的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吸纳劳动者就业满6个月后,可按吸纳本市劳动者人数申请社会保险补贴。
其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基数计算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缴费额中用人单位承担部分50%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民合作社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的,按缴费当月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的下限作为缴费基数计算的养老和医疗保险缴费额50%的标准给予补贴。
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
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公布日期】2024.06.07•【字号】浦教办〔2024〕42号•【施行日期】2024.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浦东新区教育局关于对浦东新区七届人大四次会议第134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意见张婧代表:您提出的《关于给予资深班主任区级层面嘉奖的建议》(第134号)收悉,经研究,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一是绩效工资对班主任工作量津贴的倾斜。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工作量(课时)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浦教发〔2009〕23号)规定,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规定,班主任工作量按照本校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的一半计入教师基本工作量;达到规定工作量的班主任工作量(课)津贴应高于达到规定工作量的专任教师的工作量(课时)津贴,具体水平由学校确定。
根据《关于印发〈浦东新区教育局其他事业单位实施绩效工资工作量津贴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处理意见〉的通知》(浦教发〔2013〕12号)规定,班主任工作量依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的通知》(教基一〔2009〕12号)规定执行;班主任工作除计算工作量外,应另发班主任津贴,具体水平由学校确定。
二是职称评审对班主任的倾斜。
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浦东新区中小学教师中级专技职务聘任工作的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浦教人〔2021〕3号)规定,聘任中小学一级教师必须有比较丰富的班主任工作经验。
三是岗位设置管理对班主任的倾斜。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幼儿园、义务教育学校、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进修院校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72号)规定,教师高级岗位聘用,向优秀班主任和其他优秀教师倾斜。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职业与职工教育【发文字号】沪人社规[2017]23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发布日期】2017.04.26【实施日期】2017.05.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切实帮助本市青年(大学生)转变就业观念、提升就业能力、实现稳定就业和高质量就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本市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沪府发〔2015〕36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就业援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沪人社就发〔2016〕54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探索设立青年(大学生)职业训练营(以下简称“职业训练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功能定位职业训练营是借鉴国际经验,为青年(大学生)搭建的一个融合课堂教育、求职辅导、岗位模拟、职场体验和专项就业服务等各类功能为一体,致力于提升青年(大学生)职业技能硬实力和求职技巧软实力的综合性公共就业服务平台。
二、服务对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16周岁至35周岁青年,可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参加职业训练营:(一)本市户籍青年;(二)本市高校在读的非本市生源大学生;(三)本市高校毕业的非本市生源离校未就业应届毕业生。
三、设营要求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本市高等学校、企业、产业园区、行业协会等单位,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按规定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职业训练营设营申请:(一)重视青年(大学生)的就业能力提升工作,配备不少于3名专业化专职人员,项目管理团队具备相关管理经验;(二)训练特色鲜明,职业训练项目定位清晰,职业训练项目设置与目标服务人群相适应;(三)训练条件良好,具有一定的职业训练规模,配备不少于100平方米的训练场地,配套训练设施设备完善,职业训练容量与配备的场地、设施设备和师资相适应;(四)具有一批相对稳定的合作单位,能够为训练对象提供岗位推荐等配套就业服务。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沪教委人[2010]68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人〔2010〕68号)各高等学校:现将《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建立健全本市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国人部发[2006]70号)和《关于印发高等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等教育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三个指导意见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59号),以及《上海市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办法》(沪委办发[2009]40号),结合本市高等学校的特点和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适用范围(一)本市所属普通高等院校、高等职业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统称高等学校)适用本办法。
(二)高等学校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分别纳入相应岗位设置管理。
二、岗位类别设置(一)高等学校岗位分为专业技术岗位、管理岗位、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
1.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
分为教师岗位和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其中教师岗位为主体岗位。
教师岗位包括具有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职责和相应能力水平要求的专业技术岗位。
高等学校可以在教师岗位中设置教学为主型岗位、教学科研型岗位和科研为主型岗位,教师岗位涵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7.03•【字号】•【施行日期】2020.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稳就业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高等学校: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40号)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促发展工作的实施意见》(沪府规〔2020〕10号)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用人单位吸纳登记失业半年及以上人员或毕业年度本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签订1年及以上劳动合同,办理用工登记备案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申请享受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
补贴所需资金由各区在市级财政转移支付各区的中央就业补助资金和各区就业补助资金中统筹安排。
补贴标准为每人2000元,申请截止日期为2020年12月31日。
二、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期间,本市用人单位享受的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青年大学生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用人单位吸纳“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初创期创业组织社会保险补贴中止发放,补贴期限保留,发放时间顺延;公益性岗位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根据实际缴费额度按原比例计算。
三、对因疫情影响见习暂时中断的,就业创业见习期限及生活费、带教费补贴期限顺延。
对于《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7〕22号)第二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见习对象,就业见习基地在2020年12月31日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且见习期未满的,给予就业见习基地剩余期限带教费补贴。
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沪人社规〔2020〕1号关于印发《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1—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现将《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2020年1月22日—2—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市政府印发的《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人员申办本市常住户口办法》(沪府规〔2019〕4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适用对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正常经营且依法纳税的用人单位,适用本细则。
二、关于申办条件(一)办法第五条第(一)项所称“持有《上海市居住证》满7年”,是指持有《上海市居住证》累计满7年。
(二)办法第五条第(二)项所称“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满7年”,是指持证期间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正常缴费累计满7年。
持证人因未正常缴纳本市职工社会保险费而补缴的,不作为本项计算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年限的依据。
(三)办法第五条第(四)项所称“在本市被聘任为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者具有技师(国家二级职业资格证书)以上职业资格,且专业、工种与所聘岗位相对应”,是指取得本市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职务)、专业技术类职业资格证书或技师(二级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3—且被聘任在相应岗位工作的。
持证前取得的外省市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视同本市的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
此外,持有注册会计师证书、律师执业证,且从事专业工作的,也可申请居转户。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教委终[2015]2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日期】2015.12.07【实施日期】2015.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终〔2015〕21号)各高等学校,各中等职业学校,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现将《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5年12月7日附件关于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办法为了促进学历教育学分和职业培训证书的双向融通,搭建终身学习“立交桥”,推进上海市终身教育体系和学习型社会建设,根据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教委《关于印发<关于本市开展“双证融通”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人社职发〔2014〕35号),现就开展“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试点工作制定以下实施办法:一、试点内容(一)“学分认可型双证融通”对本市中高等院校开设的学历教育课程,经认定达到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部分考试项目要求的,学历教育学生取得相应课程的学分后,凭上海市终身教育学分银行(以下简称“学分银行”)成绩证明可替代相应职业资格证书部分考试项目,予以认可为相应职业资格的理论知识合格。
(二)“证书认可型双证融通”对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经认定达到相应学历教育课程教学内容和要求的,学生获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可通过学分银行服务平台,至继续学习的本市中高等院校,将所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转换为相应学历教育课程学分。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启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本市启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文件沪教委人〔〕1号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转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启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的通知》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区县教育局,市教委各直属学校、各直属单位:现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启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附件: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启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的通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一月八日主题词:教育人事职务转发通知抄送:各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办公室XX年x月x日印发附件:关于本市启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的通知沪人社专25号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委、办、局人事部门,各有关单位:职称制度是专业技术人才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进一步规范本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合法权益、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的重要措施自XX年x月x日起,本市启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该表作为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的证明,是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称、考核工作业绩的重要依据该表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续聘或聘任情况发生变化后,均应重新填写对已使用〘上海市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书〙及旧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的,待续聘或聘任情况发生变化后再使用新表各单位要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完善本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职务聘任、继续教育、聘后考核等各项管理工作,切实加强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附件:〘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二○○九年十二月一日专业技术职务聘任表工作单位:姓名身份证号最高学历毕业院校及专业毕业时间参加工作时间性别出生年月居住证号 (非本市户籍) 学位聘任依据□ 取得专业技术资格后聘任□ 只聘不评□ 大中专院校毕业生考核后直接聘任□ 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高级□ 中级□ 初级证书编号行政职务首次聘任时间取得资格方式。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9.05•【字号】沪人社职〔2022〕245号•【施行日期】2022.09.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能力建设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本市高等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通知各高等学校,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支持本市高等院校学生提升技能水平,实现更高质量就业,在继续做好职业学校学生职业技能评价工作的基础上,拟面向本市各类高等院校学生开展职业技能评价。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批准正式设立、依法登记、具有招生资质的普通本科高校、成人高校相关专业毕业学年学生,经评估论证后,可直接申报相关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2022年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因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可在2022年12月31日前回原学校参加一次相关专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二、评价范围。
普通本科高校、成人高校毕业学年学生申报参加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职业(工种)范围为经本市人社部门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企业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机构组织实施的评价项目。
高等院校可根据专业设置情况,结合学生实际需求,在上述范围内选择相应的职业(工种)作为评价项目;开设专业无对应职业(工种)的,可选择相近的职业(工种)。
三、组织实施。
普通本科高校、成人高校毕业学年学生有评价需求的,所在学校须按照本市有关规定申请专业评估。
评估论证工作由本市人社部门、教育部门委托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市教委教研室组织实施。
经评估论证后,所在学校须按照团体申报的方式,组织毕业学年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
有关专业评估、团体申报的具体要求参照《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本市职业院校学生参加职业技能评价有关事项的通知》(沪人社职〔2021〕401号)相关规定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09.02.11•【字号】沪府办〔2009〕15号•【施行日期】2009.0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1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一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8〕17号)的规定,设立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市政府组成部门。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挂上海市外国专家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医疗保险局的有关职责整合,划入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将中国公民出境就业管理、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管理的有关职责划给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三)将技工学校的有关管理职责划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四)统筹人才市场与劳动力市场,促进建立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加强促进就业职责,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促进社会就业更加充分;加强协调农民工工作职责,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五)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充分发挥人力资源优势;统筹城乡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建立健全从就业到养老的服务和保障体系;统筹机关企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推进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六)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11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外国留学生政府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6〕77号
12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79号
1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继续做好中等专业学校高级讲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6〕85号
43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贯彻落实《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沪教委基〔2015〕88号
4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接受捐赠的规定》的通知
沪教委财〔2015〕92号
4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对本市学前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适龄幼儿实施资助的通知
沪教委人〔1997〕71号
4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1〕40号
5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关于“上海市教育功臣”评选工作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2〕24号
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中学高级教师职务评聘工作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4〕77号
7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物价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通知
沪教委财〔2005〕15号
8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学高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沪教委人〔2005〕26号
9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特级教师标准(试行)》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开展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5.24•【字号】沪人社规〔2018〕22号•【施行日期】2018.05.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正文关于开展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聘试点工作的通知沪人社规〔2018〕22号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深化教育综合改革,大力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在部分职称系列设置正高级职称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关于深化技工院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90号)、《中共上海市委办公厅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委办发〔2018〕16号)的精神,经研究,现就本市试点开展中专技校正高级讲师评聘工作通知如下:一、指导思想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家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方向和总体要求,遵循职业教育特点以及中专技校教师的专业特征和成长规律,坚持产业发展方向就是职业教育与培训的方向,建立符合教师职业特点、序列完善的中专技校教师职称制度,设立正高级职称,拓宽中专技校教师职业发展空间,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激励广大教师教书育人,吸引和稳定优秀人才长期从教、终身从教,建设一支高素质双师型的教师队伍,为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推进本市技能人才队伍建设提供制度保障和人才支持。
二、基本原则正高级职称的评聘,坚持立德树人、以人为本,遵循中专技校教师的专业特征和成长规律,提高教师的专业地位,促进教师全面发展;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鼓励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坚持重师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培育教书育人的模范、学科教学的专家、教育研究的带头人、校企合作的示范者、专业发展的引领者。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23.04.04•【字号】沪人社专〔2023〕88号•【施行日期】2023.04.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关于印发《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各有关单位:现将《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民政局2023年4月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章申报范围第四章评审条件第五章评审程序第六章评审纪律第七章附则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服务上海建设“五个中心”和具有世界影响力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发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在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制度中的专业作用,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高质量发展,提高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整体素质,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社会工作者的品德、能力和业绩,建立健全社会工作人才选拔与激励机制,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民政部印发的《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办法》和《上海市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社会工作师评价采取考试和评审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三条上海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高评委”)负责本市高级社会工作师评审工作。
高评委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相关处室,具体事务可委托有关机构承担。
第三章申报范围第四条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中级社会工作师职业资格后,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中从事社会服务或社会治理相关工作,并通过高级社会工作师考试且成绩在有效期内的在职人员。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沪工商注〔2013〕228号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的通知— 1 —各工商分局,各区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现将《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3年6月19日— 2 —上海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登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市场准入,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是指经征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意见后,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的内资公司制企业(不含经营— 3 —性民办早期教育服务机构)。
前款所称的经营性培训活动是指面向社会有偿提供的非公益性的文化教育类和职业技能类的培训服务。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与学历教育相关的教育培训项目。
其他公司不得以教育咨询或教育类家政服务等名义变相从事经营性培训活动。
第三条本市范围内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登记注册,适用本办法。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申请设立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的,申请人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辖的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同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其中,从事文化教育类培训的向教育行政部门征求意见,从事职业技能类培训的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征求意见。
经营性民办培训机构跨区迁移的,应当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向迁入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3.04.26•【字号】沪人社专〔2023〕113号•【施行日期】2023.04.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的通知市委、市政府各有关部、委、办、局,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现将《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3年4月26日2023年上海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要点2023年本市专业技术人才工作总体要求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坚持党管人才,坚持稳中求进,深入实施新时代人才强国战略,以加快建设高水平人才高地为重点,牢牢把握服务现代化导向、高层次导向、国际化导向、超常规导向,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强化工程项目示范引领,狠抓政策落地见效,优化人才发展环境,全方位培养、引进、用好各类专业技术人才,为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和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有力的人才支撑。
一、充分发挥人社部门专业技术人才工作职能作用1.统筹谋划推进专业技术人才工作。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做好新时代人才工作的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中央以及本市人才工作会议有关部署要求,不折不扣落实人社部门职责任务。
2.支持行业产业人才发展。
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沟通协调,坚持专业技术人才工作紧贴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积极支持三大先导产业、战略新兴产业、重点产业、关键领域引育留用人才,落实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浦东打造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引领区、自由贸易试验区临港新片区等重大战略要求,出台更加积极、更加有效、更加开放的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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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
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职工教育与考核
【发文字号】沪教委职[2012]13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12.06.18
【实施日期】2012.06.1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
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教委职〔2012〕13号)
各区县教育局,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贯彻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精神,落实《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各项任务,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推动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融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决定在本市部分中等职业学校开展“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
现将《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希望你们结合学校教育
教学改革实际积极参与,具体申报程序另行通知。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上海市教委职业教育处:宋磊,联系电话:23116718;
上海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沈科,联系电话:62748577转7126)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六月十八日
附件:
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上海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上海市职业教育“十二五”改革和发展规划》有关积极推进和完善职业教育“双证书”制度的精神和要求,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使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课程教学与职业标准更好地衔接,实现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融通,加快培养适应上海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知识型、发展型技能人才,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与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联合开展上海市中等职业教育“双证融通”专业改革试点工作(以下简称“双证融通”改革试点)。
一、指导思想
(一)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
通过“双证融通”改革试点,积极探索人才培养与行业、企业用人需求紧密结合的新途径,努力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职业能力,增强学生就业本领,使职业学校培养的学生更加符合行业、企业等用人单位的需求,更好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和学生终身发展。
(二)调整课程结构,更新课程内容,创新教学方式与方法。
通过“双证融通”改革试点,积极探索专业教学要求与行业、企业的岗位需求,专业课程内容与职业标准,教学过程与生产、工作过程科学衔接的有效途径,真正把职业岗位所需知识、技能及其职业素养要求等融入学校的专业课程体系以及专业教学的全过程,提高教学质量。
(三)优化评价与考核,完善“双证书”制度。
通过“双证融通”改革试点,结合学校评价和职业技能鉴定考核的特点,建立两者融通的学业评价机制。
优化评价与考核的方式方法,把职业资格证书的终结性考评转变为学历教育教学过程中的形成性评价,确保学生在通过专业课程考核后,达到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考核要求,在获得学历证书的同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为进一步完善“双证书”制度,并逐步在全市中职学校推广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