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一章 国家与宪法)【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十八章 民族自治机关的宪法地位)【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民族自治机关的宪法地位一、民族自治机关宪法地位的历史演变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各少数民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以实现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政治目标。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①维护国家统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前提;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③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结合。
2.民族自治地方(1)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它是具有特殊性的地方行政区域。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如下原则:①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②共同协商原则;③民族平等团结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②以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性质(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双重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在国家政权机构体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质:①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与普通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担负着共同的任务,即作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产生、任期、职权、工作制度等与普通地方政权机关相同;②因自治机关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在自治机关的组成与权限等方面又有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自治机关行使的自治权。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b.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c.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自考“宪法学”听课笔记第一章

第⼀章宪法绪论 第⼀节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根本法 宪法不同于其它⼀般法律,宪法是根本法,这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 1、宪法的内容在于规定⼀国的根本制度 2、宪法集中表现各种政治⼒量对⽐关系 ⾸先,宪法是在阶级⽃争中取得胜利的那个阶级的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
其次,各种政治⼒量的实际对⽐关系决定并影响着宪法的具体内容。
最后,当各种⼒量的实际对⽐关系变化时,必然影响宪法的变化。
3、宪法的效⼒和修改程序不同于⼀般法律 第⼀、宪法是其它⼀般法律的⽴法基础 第⼆、宪法具有法律效⼒ 第三、宪法的修改程序不同于⼀般法律 宪法的概念: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量的实际对⽐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
宪法是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
第⼆节宪法规范的特点 ⼆、宪法规范所表现的主要特点 1、权威性 2、原则性 3、概括性 4、适应性 5、⽆具体惩罚性 6、相对稳定性 7、⼴泛性 8、历史性 9、灵活性 10、纲领性 第三节宪法的分类和宪法的原则 ⼀、宪法的分类 传统的宪法分类: 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宪法和不成⽂宪法 2、从效⼒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从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宪法的⼀般原则 资产阶级宪法的主要原则 1、⼈民主权原则 主权观念最先由法国的波丹提出,后来卢梭创⽴了⼈民主权学说 2、⼈权原则 3、法治原则 4、分权原则 近代分权学说是英国洛克⾸先倡导⽽由法国孟德斯鸠所完成的。
社会主义宪法的主要原则 1、权⼒属于⼈民原则 2、保障公民权利原则 3、社会主义法制原则 4、民主集中制原则 第四节宪法的原则 ⼀、宪法对统治权的作⽤ 1、巩固和维护国家权⼒ 2、规范国家权⼒有效运⾏ ⼆、宪法对法制的作⽤ 1、为法制的统⼀奠定基础 2、为法制的完善奠定基础 三、宪法对政治制度的作⽤ 1、确⽴和维护国家政治制度 2、改⾰国家政治体制 四、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障作⽤ 五、宪法对社会经济的作⽤ 1、保护⾃⼰的经济基础 2、促进经济的发展 五、宪法发挥作⽤所必备的条件 1、宪法的充分实施 2、法制的健全和完备 第五节监督宪法的实施 ⼀、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性 监督和保障宪法实施的意义在于: 1、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国家的根本制度 2、有利于健全法制 3、有利于真正发挥宪法的作⽤ ⼆、监督宪法实施的主要内容 1、审查法律、法规及法律性⽂件的合宪性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作⼈员的⾏为的合宪性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的⾏为的合宪性。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导论 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圣才出品】

导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一、宪法学概念与特点1.宪法学概念宪法学是指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发展的内在原理与规律。
宪法学的这一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宪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和法学的性质。
(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即与宪法有关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
(3)宪法学是一门知识体系,包括研究和揭示宪法现象的不同分支学科。
(4)宪法现象通常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
2.宪法学特点宪法学诞生于西方社会,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宪法学的专业化角度分析,宪法学的具体功能有:(1)宪法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形式。
无论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宪法学提供了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为各部门法学在宪法学原理的指导下,获得原则与体系的统一性提供依据,构成国家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基础。
(2)宪法学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础。
(3)宪法学在国家法制统一中的作用。
从宪法和法治的关系看,重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建立科学的宪法学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而立法又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立法的基本理念是民主化与科学化,只有遵循民主与科学的原则,才能制定出良法,实现立法的民主价值。
(4)宪法学是人权之学。
通过宪法学的学习与研究,人类能够感受到社会主体的价值与尊严,强化人的目的性价值。
(5)宪法学是培养法律人宪法思维的知识与技术。
宪法学在执法活动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学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的宪法思维。
(6)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
宪法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而研究宪政精神的宪法学充满着人类的和谐与宽容精神。
(7)宪法在国家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中的作用。
宪法学是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它是制定与调整国家统治政策的基本依据。
宪法学不仅要解释宪法现象存在的理论意义与具体原理,而且要积极地把宪法学理论价值转化到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之中。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四编 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四编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第十三章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基本范畴1.选举制度的历史与概念(1)选举制度的历史选举作为古老的社会权力与政权组织形式,反映了人类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与理性。
选举制度历史发展的基本特点是:①选举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同步的。
当出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时,社会需要公正、公平且具有权威性的政权组织形式,通过选举活动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重视民意的价值;②选举制度所体现的价值与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是一致的。
选举权的扩大是民主制度在政治上取得的积极成果,选举的发展为民主政治价值的体现提供了有效的表现形式与内在的动力;③选举制度的发展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完善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政权合法性的重要基础;④选举制度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的统一,历史、传统与文化对选举制度发展的多样性产生了重要影响。
(2)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①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②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制度。
2.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1)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2)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选举法。
在选举制度方面的主要发展是:①进一步扩大普选的范围,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将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③实行差额选举,将各级人大代表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规定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名额;④调整划分选区的方法,将选区划分方法改为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与工作单位,便于选民参加选举;⑤改变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方法,规定任何选民或单位有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⑥规定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程序;⑦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等。
宪法 第一轮综合课复习笔记

人大宪法专业课笔记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辞源的演变古代:(动)公布皇帝诏约(名)规范国家组织的法律,表明法的一种形式近代:说明国家的根本大法,保障人权为核心基本内容民主制度内容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人权)国家机构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人民意志的体现1.特征:是法的一种形式,具有法的特征,地位最高不同:1)宪法内容不同:带有根本性、宏观性、全局性、更重要(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2)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严格原因:a.保证宪法稳定性b.通过严格程序赋予法律内容的最高法律文获得根本法的地位全国人大既是制宪主体又是立法权主体制定:a制定主体,制定宪法的主体和制法主体具有同一性(在我国)b.制定机关3)宪法的通过程序更严格,要求2/3多数,法律1/22.宪法与法律修改程序不同1)修改主体:宪法是特定的,由人民来修改2)有权提议修改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大1/5以上代表有权要求修宪,而宪法主很多。
3)修宪是有限制的,时间内容限制,而修改法律限制很少特征3:宪法有最高的法律效力表现:a.宪法是其他法律制定的基础和依据b.一切法律法规或规章如违反宪法,则无效,根据宪法判断其他法律是否有效 (宪法诉讼)c.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根本活动准则通过控制国家权力达到保障人民权利的目的。
法制的核心是控制国家权力三、宪法是人权保障书1 人权是与生俱来的,是天赋的,具有三种形态①自然形态 (①追求幸福的权利②生命权③自由权④财产权)②法定形态::权利,人权是权利的前身,权利是法律对部份人权的确认③突然形态:用法律规定的能够做到的权利。
2 公民权利与公共权力公共权力来自于每一个人权的让步,为了保障人权。
国家权力属于个人,国家出现之后.人权→人民主权权力的制约:权力 权力公民权力 权利三原则:人民主权、基本人权、权力分立四宪法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1.民主制度是宪法产生的基础。
民主政治2.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了民主制度3.宪法随民主制度发展而发展。
《宪法学》第一章 课堂笔记

吉大《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重点掌握宪法的概念与本质,了解宪法的分类、宪法与宪政的关系。
掌握宪法渊源、宪法规范、宪法典的结构。
掌握宪法的创制、宪法监督以及宪法的社会作用。
◆知识点整理一、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法的概念1、辞源学上的含义在西方:古希腊的宪法一词的含义是规定、组织和结构;古罗马的宪法词意是用来表示皇帝的各种建制和诏令;中世纪的欧洲的宪法词意是指封建主所享有的特权;近代意义的宪法是强调宪法必须是限制国家权力、保证公民权利的基本法律。
在中国:古籍中的宪法的词义是代表一般的法律,尤其是指刑律。
中国近代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在《盛世危言》一书中,首次便用宪法一词; 1908 年,清政府颁《钦定宪法大纲》后,宪法一词在汉语中被用来作为专门的法律名词术语。
2、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含义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一般是指在一个国家法律中具有根本法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主要区别在于:(1)内容不同: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它确立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而法律、法规必须根据宪法所规定的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制定,同时,法律法规的主要功能是为了保障宪法所确立的根本制度得到实现。
法律法规在内容上也涉及到宪法所规定的各个方面的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但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2)效力不同:宪法要求法律法规必以宪法为基础而产生,法律法规的内容不得与宪法相抵触,否则无效。
(3)创制程序不同:宪法的创制需要经过一个特殊程序,而法律法规的创制相对宪法而言就比较简单。
(4)监督和调控的方式和手段不同:宪法一般由宪法制定者直接监督实施或授权由国家权力机关或专门国家机关实施。
3、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的含义作为法学概念的宪法,它不仅具体地指作为法律形式的宪法,还包括宪法创制、宪法监督等具体运作宪法的制度,还包括与宪法制度相关的宪政思想和各种意识形态。
(二)宪法的本质宪法的本质,即主要指宪法的阶级属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从宪法产生的过程看,它总是以阶级斗争为先导的,且总是经过了阶级之间的大较量之后,由取得胜利并掌握政权的阶级来制定;2、从宪法所规定的内容看,宪法必然是根据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来确认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及其相互关系,确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各项基本制度。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十四章 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圣才出品】

第十四章最高权力机关的宪法地位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地位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全国人民赋予的最高国家权力,向全国人民负责,受全国人民监督。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具有全权性,包括了国家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教育以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权力具有至上性,高于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
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向它报告工作,接受它的监督。
任何国家机关都不能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也不能和它并列。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通过的决议和决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以及所有公民都必须严格遵守。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宪法地位(1)在横向的最高国家机关层面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居于最高的法律地位,从宪法的有关规定看,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统一行使国家立法权;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其他最高国家机关;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决定全国性重大问题的机关;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最高的法律监督地位。
(2)从整个国家权力体系的结构上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的国家权力机关。
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同,它不是只代表某一特定行政区域的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而是代表着全国人民,是全国人民的利益和意志的最高体现者。
①全国人大与执政党的关系在法律上,全国人大的地位是最高的,执政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全国人大有权监督宪法和法律的实施。
对政党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应予追究。
然而,在国家政治体制中,全国人大是在党的领导下运作,全国人大要接受党的领导。
②人大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人民代表大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国家权力体系中,全国人大处于国家权力的最顶层,它集中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在全国范围内行使最高国家权力。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打印版)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A,“人”,一切参与国家生活和社会生活的能都主体的概括和统称。
第一节宪法的概念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无人有权超越宪法。
一、宪法的定义5,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 宪法是规范民主施政规则的国家很本法,是有关国家权利及其民主运行规则、国1)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特点决定。
家基本政策以及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及现存2)表现为: 社会经济结构要求的集中反映。
A,制定程度与普通法律不同: 二、宪法的形式特征◎ 制定机关不同,由专门制宪机构指定,非普通立法机关。
1,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共性: ◎ 草案的通过程序不同,宪草是2/3或3/4以上的多数表决通过,普通法律是半数。
1)是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表现。
B,修改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 中国以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常委会。
2)是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规范。
◎ 修宪提案权主体有特别的限制。
:1/5 3)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
◎ 宪法修改案的通过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
4)内容取决于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
◎ 有的国家还规定有修宪内容的限制。
2,宪法和普通法律的区别: 三、宪法的本质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具有国家总章程的意义。
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最本质、核心的价值)。
2)在效力上,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普通法国家除外)◎ 保障人权的功能,凸现着宪法的本质属性。
A,宪法是制定普通法的依据,普通法律、法规不得与宪法的原则和精神相违背。
◎ 宪法的内容包括国家权力的基本运行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 B,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行为准则。
保障是首要的、核心的价值。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起他法律严格。
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A,制定和修改宪法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非普通立法机关。
焦洪昌《宪法学》笔记和考研真题详解 第一章~第三章【圣才出品】

第一部分复习笔记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一、宪法的概念1.宪法的语称(1)中国古代宪法的含义①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如《国语•晋语》中的“赏善罚奸,国之宪法”。
②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如《周礼•秋官•小司寇》中有“宪,刑禁”。
③在近代中国,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一词的出现无不受日本的影响。
一般认为,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次使用宪法。
(2)西方宪法的含义①古希腊使用的宪法用语有“公民身份”、“公民权”、“公民的生活”、“政府”、“行政”、“政策”、“宪法”、“民主”、“国家”等意思,它代表了一种“主体际关系”的宪法观。
②亚里士多德的宪法观念与现代人不同:首先,宪法比现代人理解的宪法小,不包括非城邦国家的宪法;其次,宪法的主体的范围比现代宪法的主体小;最后,宪法的外延比现代人理解的要大。
③而对于现代人而言,宪法只是国民生活的一部分,或曰法律的部分中之至高者。
还应当指出的是,在现代,也并非所有国家都将国内的最高法律称为宪法。
宪法最初作为一个组织法上的概念,经过历史的演变,成为今天具有“最高法”、“根本法”意义的概念,既有词源学上的关联,同时还离不开各国的实践,特别是近代早期英国、美国的实践。
近代日本明治维新,通过借用“宪法”一词,赋予之新内涵,进行了创造性转换,可是在它传入中国以后的百年时间里,则历经沧桑。
确立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仍是今日之重任。
2.宪法的界定(1)实质意义的宪法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①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
②实质意义的宪法,其范围往往较为广泛。
就宪法的实质说,宪法的特性,在于规定国家根本的组织。
(2)形式意义的宪法形式意义的宪法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形式意义的宪法其范围较窄。
3.宪法的形式特征(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其内容具有重要性和权威性。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十二章 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体系)【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体系一、平等权1.平等与平等权概念(1)平等的理念平等是一种表明同其他对象之间相互关系的概念,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象为前提。
宪法意义上的平等概念是一种以宪法规范的平等价值为基础,在宪法效力中体现平等的内涵。
(2)平等权概念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平等权的具体特点是:①平等权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秩序的规范性质;②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提供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予差别对待;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③平等权概念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④平等权概念意味着它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2.平等权的历史发展平等观念与法是同时产生的,平等是法的基本属性,同时也是法追求与维护的目标。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不断地发现平等价值,不断地扩大平等范围的过程。
3.平等权的宪法地位(1)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①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不可缺少的,与生命权、自由权具有同等价值的权利;②平等权与其他基本权利一样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进程,是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向往平等与自由的必然结果;③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的存在形式有其特点。
(2)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原则平等权一方面有其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
权利性与原则性是平等权的基本特征。
4.平等权内容(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①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②任何公民都受法律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③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实施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上平等;④法律面前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2)禁止差别对待与合理差别判断差别正当性的基本原则是:①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的尊严原则;②确定差别措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③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有合理的联系等。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三章 宪法规范)【圣才出品】

第三章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与特点1.宪法规范的概念(1)宪法规范的定义宪法规范是指以宪法典为基础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这里讲的“各种规范”是由宪法典规定的,表明宪法规范内部的各种构成要素。
宪法规范通常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
(2)宪法关系①宪法关系的特点a.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b.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宪法关系既包括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c.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根本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②宪法关系的类型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是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基石。
在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与权力关系中,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行的基础;b.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c.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d.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2.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①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性的选择,制宪的社会背景、制宪力量、制宪程序等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形式,它与一定的政治力量与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
②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
在一个特定国家制宪过程中,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所调整的宪法关系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与政治理念。
③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
(2)宪法规范的限制性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的限制性规范,除对国家权力运行本身设置各种限制性规定外,人权保障规范本身强化了规范的限制功能。
限制人权的合理界限的确定、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控制等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限制功能,以保证宪法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①宪法规范最高性的概念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在时间与空间上与其他事物相比较具有优位性、妥当性与实效性,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政党的活动。
②宪法规范最高性的表现a.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三编 人权与基本权利)【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三编人权与基本权利第十章人与人权一、人自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始,“人”就成为宪法的主体。
宪法上的人的核心价值是拥有尊严。
二、人权1.人权的概念人权最初是从道德权利中发展起来的,其基本含义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自由。
人权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
(2)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管辖的问题,是一种法律权利。
(3)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2.宪法文本中人权的表述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表述模式:(1)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人权;(2)宪法文本中不直接出现人权字眼,但解释上人权表现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3)严格限制人权在宪法文本中的含义,直接以基本权利规定人权的核心内容;(4)文本中同时出现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的权利等表述,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宪法解释规则确定其具体内涵。
3.宪法文本中人权的含义(1)在宪法文本中人权与基本权利、人权与基本权等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人权内涵的界定有不同的标准。
(2)从宪法文本中人权概念存在的基本特点看,人权实定化以后便成为基本权或基本权利。
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主要是:①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②人权具有永久不变的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③人权表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具有具体权利性;④人权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人权等。
三、权利概念1.权利概念的发展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
人权的法定化首先表现为权利形态,而权利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权利形态。
2.权利的基本特征(1)权利是公民的一种法定资格。
权利的类型、权利的范围、权利行使方式以及权利主体活动等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权利的法定性是权利活动合理性与合法性保护的基础,赋予公民从事合法行为的资格。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五编 社会变革与宪法实施)【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五编社会变革与宪法实施第十九章宪法与社会现实一、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关系在宪法的运行过程中,出现规范与现实的冲突是正常的现象,冲突是绝对的,而两者的协调是相对的。
从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特点出发,我们可以分析冲突出现的主要原因。
宪法规范是具有高度概括性与富有弹性的规范体系。
作为社会生活高度浓缩体的宪法与丰富多样化的社会生活之间难以达到完全的一致。
从社会现实的特征看,社会现实是以流动性与变革性为特征的,相对于宪法规范的概括性与稳定性而言,社会现实则是具体的,规范的调整不可能包括实际存在的所有的社会关系。
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各自的结构与功能上的差别,可以说明两者产生冲突的不可避免性。
受制宪者或修宪者主观认识能力的限制,规范的内容设计与实际生活或未来生活之间达到完全一致的情况是很少见的,规范的产生就包含着与未来生活之间可能出现的冲突。
既来源于政治权力的需求,同时又规范政治权力是宪法存在的基本形式。
政治权力本身的属性与特征是造成规范与现实冲突的最主要原因。
二、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冲突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之间的冲突是不可避免的,冲突存在的形式与类型有:1.规范性冲突与现实性冲突以冲突产生的原因为标准,可以把冲突分为规范性冲突与现实性冲突。
规范性冲突一般分为两种:(1)因规范结构内部的不合理性而导致的冲突,面对社会现实的变革,规范本身需要作自我调整,以避免规范滞后于现实的现象;(2)不同规范之间出现的冲突,即因规范的不统一破坏法律体系的完整性。
2.正常的冲突与非正常的冲突以冲突的危害程度为标准,可以把冲突分为正常的冲突与非正常的冲突。
这是冲突的基本分类。
正常冲突是宪法发展的内在动力,不断赋予宪法以新的发展契机与丰富的社会基础。
3.整体性冲突与局部性冲突以冲突发生的影响为标准,可以把冲突分为整体性冲突与局部性冲突。
整体性冲突容易出现在社会变革初期,集中表现在经济政策的制订、社会改革措施的调整、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划分等方面。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二编 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二编中国宪法的历史与基本原理第六章旧中国宪法的历史遗产一、旧中国宪政史的简要回顾1.清末立宪时期中国宪政运动的帷幕是由戊戌变法拉开的,戊戌变法对于中国宪法思想的启蒙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这一阶段的立宪目的十分明确,工具主义的宪法观十分明显。
这从根本上妨碍了将立宪推向纵深发展的可能性。
(1)1908年8月,清廷颁布《钦定宪法大纲》,以其为将来制定宪法时的准则。
这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以“宪法”来命名的宪法性文件。
(2)1911年10月10日武昌起义爆发,辛亥革命席卷了大半个中国。
清廷为了收拾人心、挽救危局,于11月3日颁布了《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
2.民国三权宪法时期这一时期的宪法,无论是《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还是袁记约法、贿选宪法,在形式上都采用了三权宪法的制度,即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分立制衡。
3.民国五权宪法时期这一时期具有代表性的宪法是孙中山先生的五权宪法,在形式上采取国民大会制和五院制。
孙中山先生的新“三民主义”和五权宪法思想是在1931年《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中以根本法的形式确定下来的。
二、旧中国宪法史的遗产与传统1.引入了近代宪法,初步体验了宪法的价值。
《钦定宪法大纲》正式引入了宪法概念,在一定程度上普及了宪政价值。
《宪法重大信条十九条》(简称《十九信务》)的颁布施行,让中国第一次试验了君主立宪制,在中国开了宪政的先河。
在中华民国时期,《临时约法》实行责任内阁制,不仅在约束袁世凯上取得一定的功效,还成为1917年旨在反对北洋军阀统治的“护法运动”的战斗旗帜。
2.制宪技术日渐成熟,宪法典逐步完备。
从宪法的条文上来看,条文数目呈逐渐增多的态势;从内容和体系上看,从仅仅规定皇权而无民权,到否定皇权而肯定民权,到主权与民权、中央与地方、重要的国家机构、宪法的修改与解释等宪法的基本制度都包括其中。
3.吸收西方有益的宪法文化,同时继承中国传统文化。
在中国传统文化与西方宪政理论发生冲突时,当时的统治者并没有采取盲目照搬西方宪政制度的做法,而是对不同的宪政体制进行了比较,试图在传统文化与西方宪政价值之间寻求平衡。
魏定仁《宪法学》复习笔记(第1~4章)【圣才出品】

魏定仁《宪法学》复习笔记第一章宪法绪论【知识框架】宪法的概念宪法的概念和分类宪法的分类宪法规范宪法规范、宪法渊源和体系结构宪法的渊源宪法的体系结构宪法制定和宪法修改的概念宪法的制定、修改和解释制宪和修宪的关系新中国修宪的方式宪法解释宪法的一般基本原则宪法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巩固和规范国家权力宪法的作用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推动三大文明协调发展宪法发挥作用所必备的条件宪法绪论宪法监督实施的必要性宪法的监督实施宪法监督权和监督制度的基本类型宪法监督的内容和方式我国的宪法监督宪法和宪政的定义宪法和宪政两种不同性质的宪法和宪政都是“革命成功”的产物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宪政【重点难点归纳】一、宪法的概念和分类1.宪法的概念(1)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宪法是法,是特定国家的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是经过特定的程序制定成了法律的、由国家强力保证其实施的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
(2)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宪法是根本法,与其他一般法律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①宪法的内容:宪法规定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制度和最基本的国策。
②宪法的效力:宪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最高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③宪法的规范:宪法是根本的行为准则。
④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比其他一般法律的程序更为严格。
⑤宪法所反映的政治力量对比关系:宪法更加全面、更加集中地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
总结: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的分类(1)以宪法的本质为划分的标准①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或者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经济基础之上,旨在巩固劳动人民的政权;②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是资产阶级专政的工具。
(2)以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为标准①成文宪法: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
1787年的美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②不成文宪法:不具有统一法典形式,而散见于多种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和宪法惯例中的宪法。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二章 宪法制定)【圣才出品】

第二章宪法制定一、制宪权范畴1.制宪权的概念(1)制宪权的定义制宪权是宪法制定行为的依据。
宪法制定就是制宪者运用制宪权创造国家基本规范的行为。
(2)相关概念辨析①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与权威的体现。
根据主权在民的原则,国家最高权力与权威都源于主权。
享有主权者实际上拥有制宪权;②修宪权是一种依据制宪权而产生的权力,可以理解为制度化的制宪权;③从权力的位阶关系看,宪法修改权是属于宪法核心内容的,某种意义上高于立法权、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具体权力形态,其功能存在严格的界限。
立法权是根据宪法授权而产生的权力,属于制宪权与修宪权的下位概念。
2.制宪权的产生最早系统地提出宪法制定权概念并建立理论体系的学者是法国大革命时期的著名学者埃马努埃尔·约瑟夫·西耶斯。
19世纪中叶,在实证主义宪法学盛行的德国,拉邦德和耶林内克等法实证主义者们否认了制宪权概念本身的合理性。
他们认为,宪法制定权、宪法修改权和立法权是同一概念,没有实质上的区别。
施密特从宪法理论上区分了制宪权和修宪权的界限,论证了宪法与法律在效力上的位阶关系。
3.制宪权的基础从宪法学的发展历史看,制宪权理论源于古代雅典、古罗马的法制及其中世纪根本法思想,并与近代国民主权、立宪主义思想的结合中逐步形成为综合性概念。
4.制宪权的正当性制宪权首先要具备正当性基础,并运用正当性的制宪权创制宪法,建立统一的实定宪法秩序。
制宪权的正当性主要说明权力的依据与基础问题,直接与权力的存在有关。
宪法是否具有正当性是宪法发挥功能的前提和基础,它与合法性范畴共同构成宪法存在的形式。
5.制宪权的性质主权是一种国家统治形态的最高决定权,制宪权作为最高的政治决断权,实际上包含在主权范畴之内,即制宪权转化为主权。
6.制宪权的界限制宪权是一种受制约的权力,客观上存在着一定的界限,主要表现为:(1)制宪目的的制约。
从各国制宪过程看,制宪者本身有自己的制宪目的,不同的制宪目的产生不同性质的宪法。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1)

法律硕士辅导:宪法学考前笔记(1)
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第一节宪法的概述一、宪法的定义: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是规范国家权力及民主运行机制并保障公民权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宪法的特征(1)宪法内容的根本性。
宪法主要规范以下内容:第一,国家主权的归属和政治统治的形态和基础,如人民主权原则、国体、政体等制度。
第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机构的权力范围界限和具体内容。
第三,国家的基本制度。
(2)宪法效力的最高性及其表现。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表现为对法的最高法律效力。
①宪法是其他一般法律的立法基础,是其他一般法律制定的依据和基础。
任何其他的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根据我国《宪法》第5条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宪法制定、修改程序的特殊性。
宪法制定和程序与普通法律不同,机关不同、主体不同。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1、普通的立法机关不能够修改宪法。
2、普通的立法机关可以修改宪法,但是必须经过一个严格的程序。
(程序和修改普通法律不同)三、宪法的本质属性掌握:1、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2、宪法是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3、宪法是各种政治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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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一编 宪法学的基础概念 含导论)【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导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一、宪法学概念与特点1.宪法学概念宪法学是指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发展的内在原理与规律。
宪法学的这一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宪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和法学的性质。
(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即与宪法有关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
(3)宪法学是一门知识体系,包括研究和揭示宪法现象的不同分支学科。
(4)宪法现象通常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
2.宪法学特点宪法学诞生于西方社会,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宪法学的专业化角度分析,宪法学的具体功能有:(1)宪法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形式。
无论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宪法学提供了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为各部门法学在宪法学原理的指导下,获得原则与体系的统一性提供依据,构成国家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基础。
(2)宪法学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础。
(3)宪法学在国家法制统一中的作用。
从宪法和法治的关系看,重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建立科学的宪法学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而立法又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立法的基本理念是民主化与科学化,只有遵循民主与科学的原则,才能制定出良法,实现立法的民主价值。
(4)宪法学是人权之学。
通过宪法学的学习与研究,人类能够感受到社会主体的价值与尊严,强化人的目的性价值。
(5)宪法学是培养法律人宪法思维的知识与技术。
宪法学在执法活动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学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的宪法思维。
(6)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
宪法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而研究宪政精神的宪法学充满着人类的和谐与宽容精神。
(7)宪法在国家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中的作用。
宪法学是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它是制定与调整国家统治政策的基本依据。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九章 中国宪法的基本原理)【圣才出品】

第九章中国宪法的基本原理一、中国宪法的基本结构1.宪法结构概念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
同样的宪法内容因排列方式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宪法结构。
宪法结构分为形式结构和内容结构。
形式结构是指将宪法规范的内容加以编排的方式;内容结构是指将具有相同性质的宪法规范编排在同一内容之中,使宪法关系中的相同规范具有合理的表现形式。
2.我国宪法结构(1)宪法序言①宪法序言的特点。
宪法序言是指写在宪法条文前面的陈述性的表述,以表达本国宪法发展的历史、国家的基本政策和发展方向等。
宪法序言规定的内容是多种多样的,其基本特点体现了宪法基本理念和精神,有助于人们从整体上把握宪法的内容和基本精神。
②宪法序言的内容。
我国宪法序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a.历史发展的叙述。
宪法以叙述性的语言回顾了自1840年以来中国社会发展进程,明确规定了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
b.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把我国建设成为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c.规定国家的基本国策。
包括:完成祖国统一大业;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依靠力量是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维护民族团结,促进各民族共同繁荣等。
d.规定了宪法的根本法地位和最高效力。
③宪法序言的效力。
宪法序言的法律效力是宪法演变与发展的必然要求,它具有宪法作为法律应具有的基本属性。
宪法序言的效力具有统一性、整体性与具体性的特点。
宪法序言法律效力的肯定说是合理的理论,符合宪法发展的一般特点。
a.肯定说宪法规范具有法律效力,作为宪法规范组成部分的宪法序言自然具有法律效力,只是这种法律效力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不能把序言的法律效力与法律效力的具体表现形式相提并论,认为宪法序言中的历史发展叙述等部分没有法律效力。
b.否定说宪法序言只是表明了宪法制定的历史与国民的意志,是社会政治理想与信念的体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

宪法学第一章宪法总论笔记(总10页)--本页仅作为文档封面,使用时请直接删除即可----内页可以根据需求调整合适字体及大小--第一章宪法总论第一节宪法的概念和本质一、宪法的概念(1)词源西方→日本→清末中国(2)原始意义上的宪法:原始意义上的宪法指的是国家组织法,国家是人类社会在特定的历史阶段的产物,是一种特殊的社会组织。
(3)立宪主义意义上的宪法立宪主义的实质是要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国家权力而保障人权。
(4)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它是所有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以及调整国家机关之间的规律的规范总和,既包括在一个国家的法的体系中居于最高地位、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也包括具有一般法律效力的法律。
注:部门法意义上的宪法包括:1982年宪法及其修正案;选举法、全国人大组织法、;方各级人大和政府全国人大和各级人大代表法;国务院组织法、立法法、法官法、检察官法;民族区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门基本法、国籍法、集会游行示威法、国旗法、国徽法。
(5)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1. 所为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是指不仅指定了成文法典,而且成文法典在一国的法的体系中居最高地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
2. 我国现行的宪法,是世界宪法史上最为全面和明确的。
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二、宪法的法律地位一方面,宪法与法的其他组成部分有共同性;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高级法,是法律的法律。
(一)宪法规定了一个国家最根本的内容:确认了社会的核心价值观,规定了一个国家的根本制度和基本制度。
宪法基于制宪的基本理念,从根本上体现人民民主的原则、国家权力制约原则,基本人权保障原则和法治原则。
(二)宪法有着更为严格的制定和修改的过程1.制定方面(1)有一个专门的制宪机构,如制宪会议、制宪议会。
(2)宪法草案通过程序比普通法严格2.修改方面:(1)只有宪法规定的有限的特定的主体才可以提出修改宪法而有效议案。
(2)修改宪法程序比普通法更严格(3)有些国家明确规定宪法的某些内容不得修改,或宪法通过的一定时间内不得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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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家与宪法
一、国家、社会与共同体
1.国家
(1)国家的概念
国民、领土与主权三要素是现代国家的基本内容与标志。
国民是国家的主权者,决定着国家价值体系与发展目标;领土是国家权力行使的范围与空间;主权是决定国家意志的最高权力,对内是最高权力,对外是独立的权力。
(2)宪法文本上的国家
宪法文本中的“国家”一般在下列意义上使用:
①统一的政治实体意义上的“国家”。
“国家”一词最常用的用法就是表示整个统一的政治实体,具体又可以分为主权意义上(对外)的国家和主权权力意义上(对内)的国家两种。
②与社会相对的意义上的“国家”。
③与地方相对的意义上的“国家”。
“国家”有时还与地方相对应,往往是在与地方有关的领域使用,这时其涵义主要是指中央。
2.社会
(1)社会是宪法学中经常使用的概念之一,与宪法的产生、发展与演变有着密切的关系。
社会作为组织化的人类共同体,其本质是遵循着一种自律原则,依靠社会成员的非强制
性的规则来维持社会组织,体现了社会自治精神。
(2)在宪法文本中,社会既作为与国家相对应的概念而存在,同时也体现着独立的自治精神。
为了维护共同体成员的利益,社会一方面需要保持其自治精神,另一方面也需要与国家保持良好的互动,在他律与自律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
3.共同体
(1)国家与社会都表示一定的共同体,体现共同体生活的基本要求。
无论是国家形态,还是一般的社会形态,都需要反映共同体成员的意志与需求。
(2)宪法学理论所研究的共同体不是某一具体领域的共同体,是涵盖不同领域共同体形式的综合性概念,其宗旨是研究作为共同体规则意义上的宪法。
二、宪法语义与宪法概念基础
1.宪法语义
在西方社会的宪法语义中不同的词汇实际上表达不同意义的宪法概念,以保持语义符号与宪法概念内涵之间的一致性。
由于词义的不同,学者们在理解宪法概念时采取不同的研究视角。
沈宗灵教授认为,宪法一词,在中国或西方国家,在不同时期都有不同意义,近代或现代意义上的宪法大体上具有四种意义:
(1)成文宪法,即一个国家的根本法;
(2)每个国家法律体系中首要的部门法,也称广义宪法;
(3)“宪法法”或称宪法性法律;
(4)作为法学学科之一的宪法学。
2.宪法与立宪主义
从宪法概念产生的基本价值体系看,立宪主义的产生并发挥功能是宪法概念成立的基本条件。
通常所说的立宪主义是通过宪法治理国家的政治原理,它与宪法既有密切的联系,同时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3.宪法概念的历史变迁
(1)作为自由证书意义上的宪法
英国1215年的《大宪章》,它实际上保障了贵族与城市市民的部分自由,形成社会政治势力之间的某种妥协。
在德国十四五世纪出现的协约等文书中也可看出早期自由证书中存在的宪法意义。
(2)作为限制君主权力意义上的宪法
19世纪的立宪君主制时代,宪法开始具有对君主绝对权力加以限制的政治或法律性质。
(3)作为契约意义上的宪法
契约意义上的宪法通常具有两种含义:①一是国家内部的宪法契约;②联邦制内部或形成联邦制过程中形成的宪法契约。
(4)作为国家支配权及国家组织基础的宪法
在社会进化论和社会契约论的影响下,以个人的自由与法律平等理念为基础,形成了作为国家支配权与国家政治基础的宪法。
(5)作为阶级妥协产物的宪法
在阶级利益的妥协和协调中,宪法呈现出两种状态:①实质的妥协,在阶级的妥协过程中形成不同的制度与目标之间的和谐;②形式的妥协,宪法为社会政治、经济的改革提供合
法的可能性。
(6)作为政治共同体法律秩序基础的宪法
当宪法成为国家统治权基础的时候,在国家社会的各个领域,宪法成为人们共同遵循的价值基础和依据。
4.宪法观与宪法概念
(1)实证主义宪法观与宪法概念
①实证主义宪法观
实证主义宪法学理论与方法的基本理论要点是:严格区分当为与存在、规范与现实、国家与社会,认为只有实定的宪法规范才能成为宪法学的对象。
②实证主义宪法观下的宪法概念
实证主义宪法学家对宪法概念的表述虽各自不同,但都把宪法概念理解为“国家法的基本秩序”,追求规范主义的宪法理想。
(2)决断主义宪法观与宪法概念
①决断主义宪法观
休莫特认为,宪法具有效力的根据并不在于规范的结构,而在于对国民共同体的政治生活方式的一种“政治的决断”,宪法实际上是一种力,是政治的决断,直接影响宪法的存在与发展。
②决断主义宪法观下的宪法概念
宪法概念有四种形式,即绝对的宪法概念、相对的宪法概念、实定的宪法概念与宪法理想的概念。
宪法概念是“对实际存在的政治统一体的种类与形式的根本性的决断”。
(3)整合主义宪法观与宪法概念
①整合主义宪法观
宪法是国家的法秩序,是生活的法秩序,即国家整合过程中的秩序。
在形成国家整体的生活秩序的过程中宪法起着把整合过程法律化的功能,
②整合主义宪法观下的宪法概念
宪法概念分为两个层次:一是政治统一体形成意义上的宪法概念;二是确立统一的法律秩序。
5.宪法概念与宪法文化
(1)宪法概念的历史变迁
中国古代文献中曾出现过“宪法”一词,但它并不是指近代意义的宪法。
据考察,l893年郑观应的《盛世危言》一书中出现了宪法一词。
近代意义上的宪法概念在中国的形成过程中所受到的日本宪法学的影响是比较广泛的。
宪政概念在中国宪法学说史上曾经历了立宪—宪法—宪政—立宪主义的变化过程。
在宪政与宪法关系上,早期的中国学者们认为,宪法是调整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关系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根本法,也就是一种特别法,处于法律体系的核心。
对宪法功能和宪法目的的判断有助于系统地掌握宪政的性质。
保护社会共同体成员的权利与自由是宪法的共同职能,它决定着作为立宪主义基础的宪法本身的价值判断。
在立宪与宪政的关系上,宪政所要求的立宪不仅指制定宪法,同时通过宪法治理国家,赋予立宪概念以一定的价值要素。
无论何种意义上的立宪,从立宪到宪政并不是一个自发的演变过程,它需要一种普适性原理的概括和提炼。
(2)宪法概念的基本认识
新中国成立后,宪法概念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受到了前苏联宪法学的影响,但在概念的表述上又具有中国的学术特色
1978年以后在宪法概念的基本认识上发生了一些变化,形成了学术界普遍公认的宪法定义。
如何华辉教授认为,宪法是集中表现统治阶级意志的国家根本法
目前中国宪法学界对宪法概念的认识采取了多元的学术立场,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解释宪法概念的文化基础与内涵。
从宪法与法律的不同功能看,宪法是“法律的法律”,通常称之为“国家根本法”。
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基础,而普通法律是宪法的具体体现。
宪法与法律的关系应该体现于以下两个方面:
①宪法构成其他法律的立法基础。
它并不要求其他法律都必须有宪法的具体条文作为依据,而是要求其他法律须体现宪法的原则和精神。
②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其他法律不得与宪法相抵触。
现代宪法学理论中的宪法是综合的概念体系,可分为作为价值意义上的宪法、作为文本意义上的宪法、作为实践意义上的宪法和作为文化意义上的宪法。
6.宪法分类
(1)传统宪法分类学
在宪法学发展史上,19世纪末以前传统宪法分类学的内容主要包括: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和协定宪法;刚性宪法和柔性宪法。
传统的宪法分类方法存在着自身的缺陷,不能合理地解释客观的宪法现象,只侧重于宪法的形式和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