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4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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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引渡和庇护




(二)庇护的一般规定 1. 关于庇护权的客体,只能是政治犯。 不得给与庇护:普通刑事罪犯 ;国际罪行的罪犯 2. 关于庇护权行使的空间范围 除非有关国家间另有约定,一国只能在其领土范围内行 使庇护权。 3. 被庇护者的法律地位和庇护国对被庇护者的责任。 (1)庇护一旦成立,则处在庇护国的被庇护者享有与 同国籍的一般外国人相同的法律待遇。 (2)庇护国必须承担责任以保证被庇护者在其领土内 不得从事反对其他国家的活动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三、无国籍人和难民的外交保护 受到损害之时和正式提出求偿之日在该国 具有合法的和惯常的居所 四、“卡尔沃主义”和“卡尔沃条款” 属于一国领域内的外国人同该国国民有同 等受到保护的权力,不应要求更大的保护。 当受到任何侵害时,应依赖所在国政府解 决,不应由外国人的本国出面要求任何金 钱上的补偿。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2、引渡的对象 引渡双方当事国同意移交的罪犯(也包括与 犯罪有关的物品)。 可以是----请求国的国民 ----被请求国的国民 ----第三国的国民 “本国国民不引渡”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3、可引渡的犯罪 “双重犯罪原则” 不予引渡:政治犯;军事犯;宗教犯。 “政治犯不引渡” 不应视为政治犯----战争罪犯;空中劫机罪犯;腐败罪 ----犯有灭绝种族及有关行为的罪犯; ----侵害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人员的罪犯等。 4、引渡的程序 引渡通过外交途径进行。 引渡请求应以书面方式提出。 拒绝说明理由



3、国家在行使外交保护和领事保护方面的自由裁量 权不同。 对是否行使外交保护,国家有自由裁量权,无需被 保护者提出请求或征得被保护者同意。 领事保护一般是一国驻外使领馆应被保护公民或法 人的请求或经其同意后才予以提供。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二、外交保护行使的条件 1、外国的国际不法行为造成损害。 2、受保护者具有保护国国籍。----国籍持续原则。 无国籍人----没有国家能对他进行保护 双重国籍人--- (1)哪个国家能对第三国提出请求? 两个国籍国都能提出请求,第三国不得援引其一国籍对 抗另一国的请求。 (2)一个国籍国能否对另一国籍国提出请求? 司法实践表明,主国籍国,即个人与之有较密切联系的 国家能保护受害者对抗另一国籍国。----“诺特波姆案”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5、引渡的效果----罪行特定原则 (1)只能就其请求引渡时所指控的犯罪行 为对该被引渡者进行审判和处罚 (2)不得对引渡理由之外的其他犯罪进行 审判或处罚 (3)不得再引渡给第三国(除非条约另有 规定)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6、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引渡的立场和实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对于按照我国宪法规定予以庇护的人,拒绝向 外国引渡,但种族隔离罪、灭绝种族罪、侵害 应受保护人员及其他公认为违反国际法的罪行, 不属于政治犯罪;违反军法的罪行也不予引渡。 中国有权拒绝引渡中国公民。 一般依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协定办理。 在缺乏条约的情况下,中国通常是通过外交途 径进行引渡。 司法实践: 张振海暴力劫机案

[例1]甲国人在乙国停留期间受到乙国警察无端粗暴 殴打及监禁,造成重伤,且伸冤无门,甲国是否可 以提出外交保护?
[例2]甲国人在乙国的合法财产(如房屋、汽车、 个人企业财产等)被乙国政府征收,乙国政府未给予 任何补偿,该甲国人在乙国提起的行政复议、行政 诉讼等均没有效果,甲国是否可以进行外交保护?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区别:




1、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适用的前提条件不同。 外交保护针对的是外国不法行为,并采取措施追究外 国国家责任。 领事保护则不是针对国家,而是协助本国国民适用当 地救济。 2、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行使的名义不同,即实施主 体不同。 外交保护以国家名义行使 领事保护并非总以国家的名义行使,有些情况下更直 接代表被保护公民或法人从事某些行为。
单系血统
双系血统
出生取得国籍
出生地原则
混合原则
申请入籍
婚 姻
加入取得国籍
收 养 交换领土
第一节 国籍





三、国籍的丧失 自愿丧失国籍 非自愿丧失国籍 四、国籍的抵触 (一)国籍的抵触概念 一个人同时具有一个以上的国籍或不具有任何 国籍的状态,在法律上称之为国籍的抵触。 (二)国籍的抵触的解决 1、通过国内立法 2、通过双边或多边条约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二、庇护 (一)庇护的概念及历史沿革 1. 庇护是指一国对因政治原因而遭受他国追诉(包括可 能追诉)或处罚的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给予保护并拒 绝将其交还或引渡的一项国际法制度。 2. 庇护行为涉及的国家有两种: (1)向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提供此种保护的国家, 一般又称为庇护国。 (2)对请求庇护者进行追诉或处罚的国家,一般又称 为追诉国。 3. 庇护制度是随着“政治犯不引渡”的确立而得到广 泛认可的


案例:张振海暴力劫机案 张振海,别名张萤,男,中国公民,生于1954年1月10,系 中国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乡四季青村人. 1987年10月至12月,在他担任邯郸市丛台区四季青乡 四季青村棉机配件厂厂长期间,曾单独或伙同他人贪污 公款9639元人民币,他本人分得5505元人民币.邯郸 市丛台区人民检察院认定张振海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 鉴于他能坦白罪行,积极退赔赃款,故于1989年12月2 日该人民检察院决定对他免予起诉.但张振海却对人民 检察院的审查不满,蓄意劫机外逃.1989年12月16日, 他携其妻张××,子张××登上了从北京经由上海、旧 金山飞往纽约的中国国际航空公司CA 981航班 B2++8号飞机(机上共有乘客和机组人员223名.张振 海及其妻和子买的是去上海的机票)。
二、外国人的待遇制度 (二)最惠国待遇 例外情形 ①给以邻国的利益和特惠; ②关税同盟内的优惠; ③自由贸易区和优惠贸易区内部的优惠; ④经济共同体内的优惠。 (四)普遍优惠待遇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三、外国人入境、居留和出境的管理制度 (一)外国人的入境 (二)外国人的居留 (三)外国人的出境 四、外国人在中国的法律地位 (一)遵守和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原则 (二)互惠对等的国民待遇原则 (三)符合国际惯例的差别待遇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一节 国籍




二、国籍的取得 (一)原始国籍----因出生取得国籍 1、血统主义原则 2、出生地主义原则 3、混合制原则 (二)继有国籍----因加入取得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 2、由于法律规定而入籍 ---婚姻 3、由于收养而取得国籍 4、由于领土交换而取得国籍。
血统原则

第三节 外交保护

3、用尽当地救济。 行政、司法等救济,条约另有规定除外 外交保护行使的范围: 1.侨民被逮捕或拘禁; 2.侨民被“拒绝司法”; 3.侨民的财产被没收或其他权利、利益被剥夺; 4.居留国不给予侨民足够的保护以防范私人暴力 行为; 5.侨民无故受到居留国的歧视性待遇、驱逐或迫 害。

[问题] 1. 是否根据中国法律认定张振海犯有罪 行,日本就可以决定将其引渡?

2. 张振海被引渡回国后,中国法院可否 另定罪行对其进行审判和处罚?



形式审查
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审查



行政审查
不损害我国主权、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 承

附条件的引渡
限 制 追 诉

外交部

决 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法院

飞机起飞约20分钟后,张振海将他在背面写有 “飞行员请把飞机降落在南朝鲜,3分钟不答 应我就把飞机炸了”的壹角人民币纸币递给 机组乘务员交机长.后又对乘务员和机长威胁 说:“我要去南朝鲜,我带了300克TNT炸药”, “我们全家都来了,不想活了”,“你别骗我,你 要是骗我,落地后我也把飞机炸掉”.同时,他 还用右手食指拉着一根尼龙引线作出随时引 爆腰间爆炸装置的姿态来威胁机组人员.鉴于 此种情形,机长为了保护飞机和乘客的安全, 不得不同意将飞机飞往韩国.由于韩国的机场 拒绝飞机降落,飞机在油料不足的情况下,被 迫降落在日本国福冈市的福冈机场(降落时间 是1989年12月16日14时52分).
外交保护与领事保护的相同之处:





1、二者保护的对象都是从事非官方国际活动的普通 公民或法人,一般情况下都要求受保护的公民和法人 具有保护国国籍; 2、两种“保护”的实施均需遵守各自的相关国际法 规则和有关外国国内法 3、两者的法律渊源同出于宪法中有关公民权应受国 家保护的条款 对当事人来说,国籍国政府负有在某种条件下为其提 供外交或领事保护的义务, 对于所在国政府来说,国籍国政府享有为本国公民进 行领事或外交保护的权利。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1、外国人入境、出境和在中国境内居留,必须经中 国政府主管机关许可; 2、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必须从对外国人开放 或指定的口岸通行,接受检查和监护; 3、中国政府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利和 利益; 4、外国人居住中国境内,必须遵守中国法律,不得 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 共秩序。
第二节 外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人的待遇





一、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国规定给予外国人何种法律地位是一国的内 政,别国无权干涉,但必须注意以下两点: 1.关于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国内法不能与本国 承担的国际义务相违背; 2.不能违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和国际习惯法 规则。 属地管辖权与属人管辖权
第二节 外国人的待遇

积极抵触
双重国籍:具有两国国籍
多重国籍 :具有多国国籍
消极抵触
无国籍:不具有国籍。
国内立法、双边条约和国际公约解决
第一节 国籍

五、中国国籍立法及实践 (一)各族人民平等地具有中国国籍的原则 (二)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三)不承认双重国籍原则 (四)防止与消除无国籍原则 (五)自愿申请与审批相结合的原则
(五)管理机关

第三节 外交保护



一、外交保护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外交保护是指一国针对其国民因另 一国国际不法行为而受的损害,以国家的名义为 该国民采取外交行动或其他和平解决手段。 (二)外交保护的性质 1、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具有属人管辖权 2、外交保护是在国家之间进行的 3、外交保护是国家的权利 4、国家行使外交保护权要符合国际法的规则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三)域外庇护 是指一国在其驻外国的外交使馆、领事馆等 设施内或在停降于外国领域内的本国舰船和 飞机上庇护外国人。 (四)中国对庇护问题的原则立场 1. 中国承认和尊重各国的领土庇护权。 2. 我国拒绝域外庇护。
第五节 国际法上的难民



“南森护照” :难民的临时身份证或旅行证件 1946年第一届联合国大会就优先审议难民问题, 确立了下列原则 : 1、难民问题属于国际范围内的事务; 2、任何难民在完全自由的情况下最终以正当理 由拒绝返回原籍国时,不得强迫他们回国; 3、此类难民应受即将成立的国际机构的关注; 4、该机构的主要任务是以各种可能的途径鼓励 并协助他们早日返回家园。



[例3]甲国人在东南亚某国经商期间遇到骚乱,其所 开商店被暴徒洗劫一空,损失惨重,且其投诉无人 受理,是否可以请求本国予以外交保护?

第四节 引渡和庇护




一、引渡 引渡是指一国把在该国境内而被他国追捕、 通缉或判刑的人,根据有关国家的请求移交 给请求国审判或执行处罚。 1、引渡的主体 引渡的主体原则上是主权国家 ①罪犯本人所属国;②犯罪行为发生地国; ③受害人所属国。 同时请求----原则上由被请求国决定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外交保护 引渡和庇护 国际法上的难民

第一节 国籍





一、国籍和国籍法 国籍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一个国家的国民或公民 的法律资格 国籍在国际法上的意义表现于: 1、国籍是确定属人管辖的依据。 2、国籍是一个人的国籍国对其提供外交保护 的依据。 3、国籍是给以一国境内居民不同待遇的依据。 国籍法是规定国籍的取得、丧失、变更等事项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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