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反不正当竞争法》违法事项及处罚依据
![《反不正当竞争法》违法事项及处罚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fc1bb5bfa48da0116c175f0e7cd184254b351bc8.png)
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 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属于发布虚假广告的,
情节严重的 (一般)
情节严重的,处130万元以上170万元以下的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处罚。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17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 (从重) 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 21 —
序号
事项名称
事项名称子项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裁量幅度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20万元以上44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通过组织虚假交 易等方式,帮助其 23 他经营者进行虚假 或者引人误解的商 业宣传的行政处罚
一般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44万元以上76万元以 下的罚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八条、第二十条第
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
侵犯商业秘密。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125万元以下的罚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 (从轻) 款
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
营信息。
第二十一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九条规定侵犯商业秘 密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 情节严重的 情节严重的,处125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下的
处罚依据
违法 情节
裁量幅度
从轻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22万元以 下的罚款
对披露、使用或者 允许他人使用以前 24 项手段获取的权利 人的商业秘密的行 政处罚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订第九条、第二十一条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e7138971b37f111f18583d049649b6648d7091a.png)
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11.12.30•【字号】闽司[2011]486号•【施行日期】2011.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司法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司〔2011〕486号)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现将《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和《福建省司法厅行政许可适用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Ο一一年十二月三十日福建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提高司法行政执法水平,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厅行政处罚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含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行使行政处罚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第三条厅机关各业务处室、厅直各单位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本规则。
但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具有法定依据,符合法定程序,在法定权限、种类和幅度范围内行使。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符合法律目的,排除不相关因素;应当平等对待行政相对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给予相当的行政处罚。
第五条司法行政机关开展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
本规则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可裁量的处罚种类和幅度,依照过罚相当原则,细化为若干裁量阶次,每个阶次规定一定的量罚标准,以确保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制度。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8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8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b9b8c4849d7c1c708a1284ac850ad02df80077c.png)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8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0.11.17
•【字号】闽市监规〔2020〕3号
•【施行日期】2020.11.17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处罚
正文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8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
闽市监规〔2020〕3号
各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市场监管局,省市场监管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为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证行政处罚的公平、公正,促进依法行政、合理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省市场监管局制定了福建省市场监管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等8部法律法规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并已于2020年10月29日经省市场监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1月17日。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https://img.taocdn.com/s3/m/cd791113dd3383c4bb4cd2dc.png)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商标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实施日期:2020年 月 日
说明:
1.本裁量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3.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2年)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2年)](https://img.taocdn.com/s3/m/4ea2f893970590c69ec3d5bbfd0a79563c1ed4ec.png)
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2012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3.31•【字号】•【施行日期】2012.03.3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反不正当竞争正文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办法(1996年5月31日福建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经营者以外的组织和个人,其行为妨碍公平竞争的,也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本行业自律性规范,配合监督检查部门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四条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监督检查部门应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和协助查处的有功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行为,误导他人购买其商品:(一)擅自对知名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二)擅自对他人的字号、商号、营业设施或活动以及表示他人商品整体形象的标章、文字、图形、代号等标志作相同或近似使用;(三)使用他人的营业设施进行营业而不标明其真实名称。
经营者不得故意贩运、销售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商品。
擅自对他人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作相同或近似使用,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的,即可认定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a98645ba517866fb84ae45c3b3567ec102ddcb2.png)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4.04.03•【字号】闽工商市[2014]161号•【施行日期】2014.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意见(闽工商市〔2014〕161号)各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工商总局《关于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指导意见》(工商市字〔2013〕210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交易秩序,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进一步加强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商品交易市场连接生产、流通、销售和消费,是社会主义大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发挥工商部门传统监管优势,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维护市场良好秩序,在市场监管执法工作中具有基础性和支撑性作用,有利于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推动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着决定性作用;有利于促进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实现“百姓富、生态美”有机统一。
全省各级工商局要认真学习传达和贯彻落实工商总局《意见》精神,准确把握商品交易市场的概念、内涵和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总体要求、工作目标,充分认识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树立法治监管、系统监管、科学监管、综合监管理念,充分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以深化改革为动力,创新监管模式,完善监管机制,进一步加强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着力营造统一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和安全放心、和谐温馨的消费环境,推动全省商品交易市场规范管理工作上新水平。
二、进一步推动商品交易市场业主和经营者责任落实到位要以市场业主和场内经营者为主体,以落实各方责任为关键,把监管执法和行政指导紧密结合起来,推动市场业主和经营者责任全面落实到位,牢固构筑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的第一道防线,推动市场监管到位。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f6755ae8783e0912a2162aec.png)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或广告费1万元以上。
处以1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B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或广告费5千元以上1万元。
处以8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或广告费5千元以下。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B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5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1.5倍以下的罚款。
丙
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过错较轻;(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的;(4)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处以1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B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或违法所得0.5万元以上1万元
处以8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0.5万元以下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丙
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过错较轻;(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的;有立功表现的;(4)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A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https://img.taocdn.com/s3/m/aea3c33f0622192e453610661ed9ad51f01d549d.png)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正文: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不正当
竞争行为违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
(工商公字〔1994〕第17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所指的“违法所得”的计算问题,特作如下通知: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执行《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所得的计算,参照我局《关于投机倒把违法违章案件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36号)执行。
一九九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结束——。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八闽红盾出击——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八闽红盾出击——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f70dc50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d2.png)
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八闽红盾出击——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2.10.17•【字号】闽工商明电[2012]19号•【施行日期】2012.10.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局关于开展“八闽红盾出击——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专项行动的通知(闽工商明电〔2012〕19号)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加大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力度,有效服务福建科学发展跨越发展,以优异成绩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省工商局决定于2012年10月25至2013年2月25日,集中时间、集中执法力量,在全省组织开展“八闽红盾出击--反不正当竞争执法维护市场公平秩序”专项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行动目标查处一批经济违法违章案件,有效遏制违反市场经济秩序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着力在执法实践中提高执法效率、提高执法效能、提高法制权威,展示“红盾卫士”维护市场公平秩序的良好形象。
二、主要任务专项行动的重要抓手是查办案件,全省工商部门要围绕重点领域、重点行为和重点对象,重点查处以下十类经济违法违章行为:(一)不正当竞争:查处不当退货、滥收费用、延迟支付、搭售限售等零售商不公平交易,侵犯知名企业字号、知名商品名称权益的“傍名牌”,查处商贸、医药购销等领域商业贿赂,侵犯商业秘密等行为。
(二)限制竞争:查处供电、供水、供气、公共交通等公用企业,通信、商业银行、保险公司、驾驶员培训机构等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强制交易、限制竞争等行为。
(三)欺行霸市:查处以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生鲜超市为重点的流通领域的欺行霸市行为。
(四)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查处服装、汽车配件、装饰装修材料、小家电和农资销售领域经销不符标准、掺杂使假、失效变质、三无产品、伪造厂名厂址产地等质量违法行为。
(五)商标侵权:查处侵犯食品、农资、农产品商标专用权行为,侵犯驰名商标权益等行为。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适用《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https://img.taocdn.com/s3/m/93c68ac8680203d8ce2f2467.png)
[1]注:本裁量意见“违法情形”一栏中,有关“……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以上”均含本数,“以下”均不含本数。
如“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的,含3万元但不含5万元。
- 2 -- 3 -- 4 -[2]具体内容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 5 -- 6 -[3]具体内容为:(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二)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三)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四)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的制品;(六)经营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七)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八)生产经营国家为防病等特殊需要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十)食品生产经营者在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其召回或者停止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后,仍拒不召回或者停止经营的。
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d20da6dd9fc3d5bbfd0a79563c1ec5da50e2d672.png)
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2.07•【字号】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8号)《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已经2007年12月3日市人民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市长郑松岩二○○七年十二月七日福州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和监察机构负责本部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的规范和监督。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应当符合法律目的,综合考虑相关因素,所采取的措施和手段应当必要、适当。
第七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内,根据本规定制定本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明确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的标准,作为本系统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工作依据。
第八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制定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范和标准应当报送同级政府法制部门审查后,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应当依照第七条的规定,确定与具体的违法行为相适应的实施标准。
第十条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对于违法情节、性质、事实、社会危害后果基本相同或者相似的行政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a261dffa0c7aa00b52acfc789eb172ded6399db.png)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2.12.14•【字号】闽工商规[2012]1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闽工商规〔2012〕1号)各市、县(区)工商局,省工商局各处室、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工商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保证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意见》(闽政办〔2010〕312号)和《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实施意见》(闽工商综〔2011〕232号)文件的有关要求,省工商局制定了《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已经2012年12月13日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2年12月14日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使行政裁量权,保证依法、合理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工商行政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则所称行政裁量权,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职权时,在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范围和幅度内享有的自主决定权和处置权。
本规则所称行政裁量权基准,是指有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规则确定并实施的各类具有裁量幅度的行政执法的具体标准。
商业贿赂如何认定?
![商业贿赂如何认定?](https://img.taocdn.com/s3/m/5bd39432580216fc700afd5e.png)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60号第一条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虑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贿赂。
第五条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
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0](https://img.taocdn.com/s3/m/1c00b0647f1922791688e8dc.png)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系统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实施日期:2020年 月 日
说明:
1.本裁量基准“从重情节”、“从轻情节”中的“以上”、“以下”包含本数,“一般情节”中的“以上”、“以下”不含本数。
2.“从重情节”、“一般情节”和“从轻情节”的认定应当依照《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行政处罚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进行。
3.本裁量基准中所称的“从重情节”,包括但不限于“情节严重”,即具有“从重情节”不必然导致案涉情节严重,还应当结合具体案件的违法时长、违法数额和违法后果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C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或致使权利人直接经济损失5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JZ-1
第五条…(二)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
A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处以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B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
处以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下
处以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并罚内容
JZ-3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
扣的,以受贿论处。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
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行政处罚裁量意见
条款
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JZ-1
第五条…(二)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丙
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虚假宣传,产生引人误解后果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1)主观过错较轻;(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3)受他人胁迫的;(4)有立功表现的;(5)其他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B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万元以下。
处以1万元的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JZ-4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二条: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监督检查部门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
甲
为销售或购买商品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情节恶劣的,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2)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5)严重扰乱公平竞争秩序,造成社会影响的;(6)导致群体投诉的;(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A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的罚款。
B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C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JZ-2
处以14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的罚款。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A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或广告费1万元以上。
处以11万元以上14万元以下的罚款。
B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或广告费5千元以上1万元。
处以8万元以上11万元以下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或广告费5千元以下。
处以8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款
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JZ-2
第六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者设区的市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处以5万元以上8万元以下的罚款。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JZ-4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B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
处以5万元的罚款。
C
违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或违法所得5千元以下。
条款代号
违法行为
法定罚则
级别
违法情形
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JZ-3
第八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A
违法经营额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
处以18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3倍的罚款。
B
违法经营额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或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
处以16万元以上18万元以下的罚款。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7)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8)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减收或绝收的;(9)导致群体投诉的;(10)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甲
被仿冒的是知名商品,造成消费者误认的,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5)胁迫、诱骗他人或者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7)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8)致使权利人企业倒闭;(9)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
第二十四条:经营者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1)情节恶劣造成或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3)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4)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造成社会影响的;(5)导致群体投诉的;(6)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