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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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和规范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资产负债的管理,建立科学、合理的资产负债管理机制,保障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重要决策的实施,有效发挥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决策水平和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是在行长室领导下,依据全行资产负债管理现状,对资产负债业务进行统一决策、协调和管理决策的专门机构。
第二章人员组成
第三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成员组成:主任由行长担任,副主任由副行长担任,其他成员由计划财务部和相关部室或支行(部)负责人组成。。
第四章议事规则
第七条委员会议事决策主要通过各成员例会、专题会议形式进行。
第八条需要经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由申请部门提出方案意见和有关问题的说明,经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提出初步意见。
第九条拟提交会议研究决定的议题涉及到其他部门的,申请单位必须事先与有关方面协商,形成统一意见;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当在上报议题时说明情况和理由,提出倾向性意见。
第十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交的议题,报送委员会主任审定,列入会议议程,提交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决定的事项,应当经过充分讨论。重大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进行表决。表决时,以赞成票超过参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组成人员的书面意见或委托他人转达的意见均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举手、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或其他方式。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表决结果由主持人当场宣布。
第五章议事程序
第十二条议题准备。
对于需要决议的重要事项,应先由有关职能部门开展调查研究,提出初步方案,报经行长同意后由资产负债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安排提交相关会议议定。行长、副行长也可直接提出充分准备的议题方案。
第十三条提前通知。
会前,本行办公室应将会议议题和时间通知与会人员,同时送交必要的讨论材料,以便与会人员根据会议议题内容做好相关准备。
第十四条会议决策。
委员会议事过程要充分发扬民主,每个与会人员要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畅所欲言,然后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正确决策。
第十五条会议纪要整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后会议纪要整理工作,会议纪要报经委员会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六条报批和备案。对属董事会权限内的审议事项,经委员会审议通过后上报董事会审批。委员会应及时向董事长、监事长和相关部门报告本行有关负债资产管理的重大决议和决策等
事项。
第十七条资料归档。委员会的相关报送材料、审批意见、表决票、会议纪要等,由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整理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