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网络广告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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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问题全解41页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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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遵守纪律的风气的培养,只有领 导者本 身在这 方面以 身作则 才能收 到成效 。—— 马卡连 柯 14、劳动者的组织性、纪律性、坚毅 精神以 及同全 世界劳 动者的 团结一 致,是 取得最 后胜利 的保证 。—— 列宁 摘自名言网
15、机会是不守纪律的。——雨果
31、只有永远躺在泥坑里的人,才不会再掉进坑里。——黑格尔 32、希望的灯一旦熄灭,生活刹那间变成了一片黑暗。——普列姆昌德 33、希望是人生的乳母。——科策布 34、形成天才的决定因素应该是勤奋。——郭沫若 35、学到很多东西的诀窍,就是一下子不要学很多。——洛克满足过人的 好斗的 本能, 但它同 时还满 足了人 对掠夺 ,破坏 以及残 酷的纪 律和专 制力的 欲望。 ——查·埃利奥 特 12、不应把纪律仅仅看成教育的手段 。纪律 是教育 过程的 结果, 首先是 学生集 体表现 在一切 生活领 域—— 生产、 日常生 活、学 校、文 化等领 域中努 力的结 果。— —马卡 连柯(名 言网)

第8章 网络广告法律政策及规则 《 网络广告学》PPT课件

第8章 网络广告法律政策及规则 《 网络广告学》PPT课件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 人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 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 荐、证明。
(8)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 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 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
的内容;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3)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 有下列内容: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
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 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 织。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 事实,符合法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 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不得利用 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对在虚假广告中作 推荐、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不得利用其作为广告代言人。
(5)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的主要 法律法规:
《广告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
8.2 网络广告内容准则
(1)总要求: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 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 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 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 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不得损害 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不得贬 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问题全解

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问题全解








石兰为洗斑魔力祛斑液作广告 影星石兰为洗斑魔力祛斑液作的电视广告曾经在某卫视反复播出, 最后几乎尽人皆知。该产品广告最后因涉嫌虚假广告而停播。其实, 早在停播之前,观众们就对石兰的广告片产生了质疑。我们不记得 过去那个光鲜亮丽的石兰脸上有这么多的色斑,况且她脸上的色斑 仿佛是被人打过一样,青一块紫一块的,这化妆技术也有点太假了, 蒙人都没人信。 刘嘉玲代言“SK-Ⅱ” 刘嘉玲在观众中口碑一向不错,但是因为代言了SK-Ⅱ化妆品,她 的名声也是一落千丈。该化妆品被国家质检总局查出含有违禁物质, 刘嘉玲的公众形象因此受到了严重影响。不但如此,刘嘉玲还被消 费者一纸诉状告上了法庭。 徐帆代言天使丽人美容胶囊 徐帆曾和众多女星一起代言天使丽人美容胶囊。因为徐帆多年来演 技颇佳,观众们对她很是信任。然而,由她代言的这种产品因涉嫌 虚假广告却在四川遭到了当地有关部门的查处。这个消息让很多观 众都感到意外,对明星们的公信力更是加重了怀疑。 李丁代言钙片 很多明星都为某钙片做过代言,但他自己腿脚都已经不利索了,还 在广告片中宣传该产品的疗效,说老年人吃这种产品多么多么必要, 吃过之后身体多好多好。如此的广告怎么能让观众们信服?大家更 多的是同情片中的老艺术家,都一大把年纪了,丢了自己的名誉真 是得不偿失。
1.网络广告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网络广告的分类 从发布途径 (1)通过委托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和其他网 站发布广告 (2)通过自行建设的网站发布广告 (3)通过个人网站或主页发布广告 (4)通过电子邮件发布广告

1.网络广告及其所涉及的法律问题

从网络广告的形式 (1)横幅与视窗广告 (2)多媒体广告横幅 (3)关键字或按钮广告 (4)电子邮件广告

互联网广告发布规范标准

互联网广告发布规范标准

互联网广告发布规范标准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互联网广告已经成为了商业宣传的重要手段。

然而,由于互联网广告的迅速增长和普及,也给用户和消费者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和困扰。

为了保护用户的权益,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互联网广告发布规范标准。

一、广告真实性与准确性广告真实性与准确性是互联网广告发布规范的重要原则。

广告商在发布广告之前,必须确保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真实可信,不得故意夸大或歪曲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或性能。

广告商应提供清晰的产品介绍和功能说明,不得隐瞒重要信息或误导用户。

用户对互联网广告的信任是广告商赢得用户和用户忠诚度的基础,虚假广告一旦暴露,将对广告商形象和信誉造成毁坏。

二、广告风格与传播方式互联网广告应当遵循合适的广告风格和传播方式。

广告应当符合公序良俗,不得包含任何不良信息或违法、违规内容,如淫秽色情、暴力恐怖、赌博、骚扰等。

广告商应当避免使用过度侵入的广告形式,如强制观看、弹窗广告等,给用户带来不必要的干扰和困扰。

三、广告隐私保护互联网广告发布规范标准应当充分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

广告商在收集用户个人信息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以及相关隐私政策,明确告知用户个人信息的收集目的和使用范围,并经过用户明确同意。

广告商不得将用户个人信息用于非广告相关的用途,不得未经用户同意向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

四、广告标识与识别为了方便用户识别和区分广告内容,广告商应当使用明确的广告标识和识别方式。

在互联网页面上,广告应当以明显的方式注明“广告”、“推广”等字样,确保用户能够清楚辨别广告和非广告内容,并避免用户因为误解而遭受经济损失。

五、广告监管与违规处理互联网广告发布规范标准也需要建立一套有效的监管和违规处理机制。

广告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互联网广告的监督,对违规广告迅速处罚,并向公众公开违规广告信息,保护用户权益和消费者的选择权。

同时,广告商也应该自律,积极配合广告监管部门进行违规广告的修正或下架。

总之,互联网广告发布规范标准的制定对于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和保护用户权益至关重要。

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第八章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

自考电子商务法概论第八章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

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技术的进步,网 络广告形式逐渐丰富,出现了图片、 动画等多种形式。
网络广告的种类和形式
种类
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以将网络广告分为多种类型,如按投放平台可分为搜 索引擎广告、社交媒体广告等;按表现形式可分为文字链广告、图片广告、视 频广告等。
形式
常见的网络广告形式包括横幅广告、弹窗广告、嵌入式广告、邮件营销广告等 。
05
CATALOGUE
案例分析
虚假广告案例分析
总结词
网络虚假广告是指在网络平台上发布的虚假或误导性广告,通常涉及夸大宣传、 隐瞒事实或欺诈行为。
详细描述
近年来,网络虚假广告的案例屡见不鲜。例如,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店铺宣传其 销售的保健品具有治愈疾病的功效,但实际上该产品并不具备所宣称的功效。这 种虚假广告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03
CATALOGUE
网络广告的合规性要求
网络广告的合规性原则
合法性原则
网络广告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 规,不得含有虚假、误导、违法
等信息。
公平竞争原则
网络广告不得进行不正当竞争,不 得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诚信原则
网络广告应当真实、客观、诚信, 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网络广告的内容要求
特点
网络广告具有传播范围广、交互 性强、形式多样、精准度高、可 追踪评估等特点。
网络广告的发展历程
起步阶段
20世纪90年代初,互联网刚刚兴起, 网络广告开始出现,主要以文字链广 告为主。
成长阶段
成熟阶段
进入21世纪,随着社交媒体、移动互 联网等新兴平台的涌现,网络广告进 入高速发展的成熟期,成为广告业的 重要组成部分。

2024年课程教学大纲:电子商务法(适合本科专业电子商务专业)

2024年课程教学大纲:电子商务法(适合本科专业电子商务专业)

《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大纲一、课程基本信息二、课程教学目标通过《电子商务法》课程的学习,使学生理解电子商务法的基本概念、基本观点和基本原理,掌握网络环境下从事商务活动的法律制度,具备从事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法律能力。

由于电子商务法是应用法学,教学过程中尽量能够结合实例,用比较通俗易懂的语言帮助学生理解和掌握书本中的内容,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提升学生从事电子商务活动或者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基本素养。

具体教学目标如下:课程目标1:使学生了解该课程的主要模块,理解电子商务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及学习该课程的重要意义,掌握电子商务法律关系、电子商务经营者及其法律规制、电子签名法律制度、电子商务认证法律制度、电子合同的法律制度、电子支付法律制度、网上特殊商业行为法律制度、网络交易市场管理制度、电子商务税收法律问题、电子商务的法律救济等不同模块的主要法律条文与规制。

课程目标2:学生在掌握一定的电子商务法律法规基础知识的前提下,能运用所学过的电子商务法律知识观察、分析、处理有关实际问题。

课程目标3:通过理论知识的讲授,增强学生的法制观念,培养学生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良好法律意识。

通过相关电子商务法律案例分析,让学生认识到我国电子商务发展非常迅猛,但不管是技术层面还是社会层面均有法律不能精准覆盖的范围,逐步培养学生的爱国意识、社会责任感和勇于担当的精神。

三、教学学时分配《电子商务法》课程教学学时分配表四、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第一章电子商务法概述【教学基本要求】通过本章内容的学习,了解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理解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的现状及发展,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性质、作用,掌握电子商务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和难点】教学重点:电子商务的概念、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电子商务基础知识。

教学难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范围。

【教学内容】第一节电子商务概述(一)电子商务的概念及特点(二)电子商务的应用类型(三)电子商务带来的法律新问题第二节电子商务法概述(一)电子商务法的概念(二)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三)电子商务法的地位(四)电子商务法的性质(五)电子商务法的特征(六)电子商务法的作用第三节电子商务立法(一)电子商务立法概述(二)国外电子商务立法(三)我国电子商务立法现状本章习题要点:电子商务的概念与特点,电子商务法的调整对象和地位、性质、作用。

第八章 网络广告法律规范

第八章  网络广告法律规范

第八章网络广告法律规范第一节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一、网络广告的概念广告法所规制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网络广告是指利用因特网从事的商业广告。

二、网络广告的类型(一)按表现形式网络广告主要有:1、页面广告2、电子邮件广告3、搜索广告4、网站广告5、其他网络广告形式,如通过BBS或News Group发布的广告(二)如果从广告法律的角度,网络广告又可分为:1、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掌控内容的广告2、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掌控内容的广告三、网络广告隐含的法律问题主要有:1、网络传播是开放的,广告主体和广告内容难以管理和控制。

由于网络链接关系开放而复杂,广告信息数量庞大,对网络广告内容进行规范非常困难。

网络广告中的主体超越了传统的广告主体三分法,在法律责任追究认知上存在困难,广告主体应当遵循的禁止性义务难以落实。

2、网络广告具有强制性特点,未经请求的商业或色情邮件泛滥成灾。

泛滥的垃圾邮件给网民和网络运营商都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3、网络广告形式多样,隐性广告和不正当竞争问题非常严重。

先进的网络技术可以开发出多种新型的广告形式,往往使一般信息与商业广告想混同。

网络传播的多样性,导致清晰区分单纯的信息传播与实质性广告具有一定的难度。

所谓隐性广告,是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

这种形式的广告一方面因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而容易滋生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又会造成广告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第二节网络广告立法现状一、国外相关立法状况(一)确立法律责任主体问题1、网络内容提供者(ICP),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不论是普通对个人用户还是某个网络服务商,只要提供信息向网络发布就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等各类中介服务对主体。

强制性网络广告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强制性网络广告的影响及其法律规制
广告, 是指是用户试 图打开某个网页时弹出的广告 。这种广告有 的是覆盖在 同一个网页之上 , 阻碍 了用户对页面的控 制,
等广告播放 完之后 ,用户才可继续操作 ;有的是强制打开广告所在页面的链接 ,干扰 了用户的操作 ,给用户带来麻烦。
垃圾电 子邮件广告,是指通过邮箱群发的未经用户请求的电子邮件广告。袁园: 网 络广告法律规制思考》 , 现代商贸
作者单位 :西南大学法学 院 ;山广告 法》第 2 条规定:本法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 务提供者承担 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
/ i _ 4  ̄ 或者间接地介绍 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结合 广告法) ) 可以对 网络广告如此定义:网 络 广告 , 是指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承担 费用 , 以互联网为传播媒体而发 布和传播介绍 自 己所推销 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 商业广告 。可以理解为 ,网络广告就是在互联网上发布的以数字代码为载体的各种经营性 广告。鞠 晔: 试论 网络 广告 的法律规制 , 法制与经济 2 O 1 1 年第 1 2 期 ,第 7 0 页。 ② 插播 式广告 ,是指在 阅读 网页的过程 当中突然出现的全屏或半屏的 、可关闭或不可 关闭的广告。弹出式网络
与否 、正确 与否 、合法 与否等 用户不 能直接 加 以区分的 属性 。有的强 制性 网络广告 是虚 假的 , 其背 后 是非法 分子 的陷 阱 , 他们通 过 网络广告 的强 制性迫 使用户 去点 击广告 页面或 打开 邮箱 , 在 点击 或打开 之后 ,用 户看 不到他们 广告 的其他 信息 ,而他们 预先编 制 的程 序则 会入侵 用户 的 电脑 ,窃取用 户的信
识 的流通 。但 基于其 强制性 等特 征 ,又有许 多负面 影 响 ,为规 范 网络秩序 、引导 广告 业的正 确发展 、 促 进 文化产 业 的大 发展 大繁 荣 ,需要 通过 法律 对强 制性 网络 广告 加 以规 制 。

网络广告规定

网络广告规定

网络广告规定网络广告规定随着互联网和移动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广告成为了一种常见的商业推广手段。

然而,由于网络广告具有全球范围且能够直接触达用户的特点,一些不良广告也开始滋生。

为了维护良好的网络环境,各国纷纷出台了网络广告规定,以规范广告行为。

下面我们来看看一些常见的网络广告规定。

首先,网络广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各国的广告法律法规规定了广告行为的标准,对于虚假夸大宣传、侮辱他人、泄露个人隐私等行为都作了明确的规定。

广告主在制作和发布广告时必须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准确,并且不得违反本国法律法规。

否则,一旦发现违法广告行为,相关部门将会追究广告主的责任。

其次,网络广告必须明确标识广告性质。

在网络环境中,难免有一些嵌入式广告,或者是伪装成资讯报道的广告,这给用户带来了误导。

因此,网络广告规定要求广告主在发布广告时必须清晰地标识出广告的性质,让用户能够明确辨认。

例如,在广告图片、视频或文字使用“广告”、“推广”等字样进行标识,或者在页面上使用明显的广告标识。

此外,网络广告不得影响用户体验。

互联网用户通常希望获得信息、娱乐和社交,而不愿被过多的广告打扰。

为了维护良好的用户体验,网络广告规定要求广告主在发布广告时应控制广告的数量和频率,不得使用过于侵入性的广告形式,例如弹窗广告、欺诈性广告等。

同时,广告主还应尽量保证广告内容与用户的兴趣相关,提供有用、有价值的内容,从而提高用户对广告的接受度。

另外,网络广告规定还对个人隐私保护提出了要求。

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为了保护用户个人隐私,网络广告规定要求广告主在收集和使用用户个人信息时必须获得用户的明确授权,并且应该将个人信息保护到位,不得将个人信息用于非法目的,不得滥用用户个人信息。

最后值得一提的是,网络广告规定还要求广告主对广告进行监测和管理。

广告监测应包括广告发布前的审查和广告发布后的监控。

广告审查主要是为了检查广告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广告监控则是为了及时发现广告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网络广告的营销利用和法律规范

网络广告的营销利用和法律规范

网络广告的营销利用和法律规范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网络营销也日益成为了现代商业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网络广告。

然而,由于网络广告的特殊性质,其营销利用和法律规范也面临着许多挑战。

本文将从网络广告的营销利用和法律规范两个方面进行探讨。

网络广告的营销利用网络广告和传统广告最大的不同在于,网络广告的营销利用更加灵活和个性化。

针对不同受众群体的需求,网络广告可以通过分析数据和挖掘用户行为,精准地投放广告。

例如,在搜索引擎或社交媒体等平台上,用户搜索或浏览相关内容时,会看到与其搜索或浏览内容相关的广告。

此外,还有基于用户兴趣、地理位置等方面的广告投放方式。

网络广告的营销利用不仅可以提升广告效果,还可以节省成本。

传统的广告往往需要较高的成本用于制作、发布和投放,但网络广告的发展让企业可以通过自主设置投放预算、定位投放目标等操作,实现更有效的成本控制。

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尽管网络广告能够为企业带来更广泛的受众和更高的效益,但是也需要遵守一些法律规范。

在发布网络广告时,需要严格遵循以下几点原则:1.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讲述产品或服务的信息。

不能夸大宣传、虚假宣传,更不能涉及欺诈行为。

2. 应当尊重消费者权益和利益,不得利用欺骗、引导、误导等手段操纵消费者决策。

3. 应当注重广告言辞的文明和文化,不能产生负面社会影响。

4. 应当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如广告发布人应当保证拥有广告宣传所需权利以及相应的申请质量和效果。

总结网络广告的营销利用和法律规范是企业应该重视的问题。

正确地利用网络广告,既可以提升广告效果,节省成本,又可拓展企业发展边界,获取更广阔的市场占有率。

而对于网络广告发布人而言,更要注意营销的合法性和合规性,遵守社会公序良俗,提高企业形象。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网络广告发布及效果评估规范

网络广告发布及效果评估规范

网络广告发布及效果评估规范第一章网络广告概述 (2)1.1 网络广告的定义与类型 (2)1.1.1 网络广告的定义 (2)1.1.2 网络广告的类型 (2)1.2 网络广告的发展历程 (3)1.2.1 互联网广告的诞生 (3)1.2.2 网络广告的快速发展 (3)1.2.3 网络广告的多元化发展 (3)1.3 网络广告的优势与挑战 (3)1.3.1 网络广告的优势 (3)1.3.2 网络广告的挑战 (3)第二章网络广告策划与定位 (4)2.1 网络广告策划的基本原则 (4)2.2 网络广告目标群体分析 (4)2.3 网络广告内容创意 (4)2.4 网络广告媒体选择 (5)第三章网络广告设计制作 (5)3.1 网络广告设计原则 (5)3.2 网络广告设计要素 (6)3.3 网络广告制作工具与技巧 (6)3.4 网络广告测试与优化 (6)第四章网络广告投放与发布 (7)4.1 网络广告投放策略 (7)4.2 网络广告投放渠道 (7)4.3 网络广告发布流程 (7)4.4 网络广告投放效果预测 (7)第五章网络广告监测与管理 (8)5.1 网络广告监测方法 (8)5.2 网络广告数据收集与分析 (8)5.3 网络广告异常处理 (9)5.4 网络广告效果跟踪与优化 (9)第六章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指标体系 (9)6.1 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概述 (9)6.2 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指标体系构建 (10)6.3 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方法 (10)6.4 网络广告效果评估工具 (11)第七章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案例分析 (11)7.1 网络广告效果评估案例分析概述 (11)7.2 成功案例分析 (11)7.3 失败案例分析 (12)7.4 案例总结与启示 (12)第八章网络广告法律法规与伦理 (13)8.1 网络广告法律法规概述 (13)8.2 网络广告伦理规范 (13)8.3 网络广告法律法规与伦理案例分析 (13)8.4 网络广告法律法规与伦理风险防范 (14)第九章网络广告市场环境分析 (14)9.1 网络广告市场现状 (14)9.2 网络广告市场趋势 (14)9.3 网络广告市场竞争力分析 (15)9.4 网络广告市场环境优化 (15)第十章网络广告行业发展趋势 (15)10.1 网络广告技术发展趋势 (15)10.2 网络广告形式发展趋势 (16)10.3 网络广告市场发展趋势 (16)10.4 网络广告行业挑战与机遇 (17)第十一章网络广告人才培养与团队建设 (17)11.1 网络广告人才培养概述 (17)11.2 网络广告人才培养方案 (17)11.3 网络广告团队建设与管理 (17)11.4 网络广告团队激励与考核 (18)第十二章网络广告行业规范与自律 (18)12.1 网络广告行业规范概述 (18)12.2 网络广告行业自律原则 (18)12.3 网络广告行业自律组织 (19)12.4 网络广告行业自律实践 (19)第一章网络广告概述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网络广告作为一种新兴的广告形式,已经成为现代广告市场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

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

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网络广告也不断演变和发展,成为了现代营销的重要组成部分。

而对于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定和道德标准,我们需要认真思考和遵守,以保证网络广告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道德性。

一、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定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定在我国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和《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两个方面。

首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该法规定任何企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并进行消费者权益教育和保护。

同时,该法还规定广告必须真实、合法、合情、合理、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不得含有虚假、夸大、误导性的内容。

而对于网络广告,《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其管理也有具体规定。

该办法规定,网络广告宣传内容应当真实、合法、合规、准确、清晰、有效,不得含有违法、欺骗、误导性的内容。

同时,对于网络广告的发布、转载、投放、传播等行为都需要事先获得广告主的授权,并且应当在发布前进行严格审查和自查,以确保网络广告内容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二、网络广告的道德标准网络广告的道德标准包括了社会公众心目中的道德要求和广告从业者应当遵循的行业道德准则两个方面。

首先是社会公众心目中的道德要求。

在公众心目中,广告应该是真实、可信、有利于消费者,不应该有任何的欺诈、虚假和误导行为。

而对于网络广告来说,由于其在互联网上广泛传播,因此公众的道德要求也更加严格。

网络广告应该更加注重消费者的真实需求和利益,不应该是一味地为了营销目的而进行虚假宣传和误导行为。

另外,广告从业者还应当遵循行业道德准则。

行业道德准则主要体现在广告自律规范、自律组织、自律监管三个方面,其中广告自律规范是广告自律的核心,也是广告从业者最基本的道德准则。

广告从业者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广告法规,不得进行虚假、欺骗、误导的网络广告宣传,不得有侵犯消费者隐私和权益的行为。

三、网络广告违法和道德问题的解决途径当网络广告出现违法和道德问题时,我们应当通过适当的渠道进行投诉和解决。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解读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规范互联网广告活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广告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利用互联网从事广告活动,适用广告法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广告,是指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前款所称互联网广告包括:(一)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含有链接的文字、图片或者视频等形式的广告;(二)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电子邮件广告;(三)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付费搜索广告;(四)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性展示中的广告,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信息的展示依照其规定;(五)其他通过互联网媒介推销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

第四条鼓励和支持广告行业组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的规定,制定行业规范,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引导会员依法从事互联网广告活动,推动互联网广告行业诚信建设。

第五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互联网上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广告。

禁止利用互联网发布处方药和烟草的广告。

第六条医疗、药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保健食品广告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广告审查机关进行审查的特殊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未经审查,不得发布。

第七条互联网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显著标明“广告”,使消费者能够辨明其为广告。

付费搜索广告应当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

第八条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

在互联网页面以弹出等形式发布的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

不得以欺骗方式诱使用户点击广告内容。

未经允许,不得在用户发送的电子邮件中附加广告或者广告链接。

第九条互联网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在互联网广告活动中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

网络广告法律规定详解

网络广告法律规定详解

网络广告法律规定详解网络广告在当今信息化时代已成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推广方式。

然而,由于广告内容和形式的多样性,如何在网络广告中遵守法律规定成为了一项重要的任务。

本文将对网络广告法律规定进行详细解析,从法律角度指导网络广告的制作和发布。

一、网络广告的法律定义与范围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上以发布商业信息为目的,通过网站、移动应用等途径向大众传播的商业信息。

网络广告的法律定义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约束,其中包括广告发布者、广告主体、广告媒体和广告受众等各个环节。

二、网络广告禁止发布的内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网络广告禁止发布涉及以下内容:1.虚假宣传:包括虚假宣传产品性能、效果和评价等,误导广告受众。

2.违法产品广告: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保健品、药品等广告。

3.黄色、淫秽信息:包括涉及色情、低俗的广告内容,不得发布淫秽或侮辱性的广告。

4.违法违规广告:包括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广告内容,如非法传销、赌博等广告。

三、网络广告的真实性与清晰度要求网络广告应确保其内容真实、准确、清晰,不得含有误导性陈述或虚假宣传。

广告发布者应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广告宣称,确保广告的真实性。

广告应明确发布者的身份和联系方式,方便广告受众进行咨询和投诉。

四、网络广告的法律责任与纠纷解决首先,广告发布者对于其发布的广告内容要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如果广告内容违法或误导消费者,广告发布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次,广告编辑、制作者和广告代理公司等广告发布者的代理者也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他们应当审查广告内容,核实广告宣称的真实性,并对广告的合法性和道德性进行评估。

最后,广告纠纷解决应通过协商、调解和法律途径等方式进行。

如果广告受众认为广告违反法律规定或受到误导,他们可以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并通过法律程序追究责任。

五、网络广告申诉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广告受众的权益,相关机构设立了广告申诉处理机制。

公司网络广告管理制度

公司网络广告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网络广告行为,提高广告质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树立公司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部所有涉及网络广告活动的部门和个人。

第三条公司网络广告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原则: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确保广告内容真实、合法、合规;(二)诚信经营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三)创新宣传原则:结合市场需求,创新广告形式和内容,提高广告效果;(四)效益优先原则:在保证广告质量的前提下,追求广告效益最大化。

第二章广告内容管理第四条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准确,不得含有虚假、误导性信息,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第五条广告内容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二)诋毁、贬低其他商品或服务;(三)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四)违反国家广告监管规定。

第六条广告内容应突出公司产品或服务的特点、优势,避免夸大或隐瞒事实。

第七条广告内容应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避免使用粗俗、低俗、暴力等不良词汇。

第三章广告形式管理第八条公司网络广告形式应遵循以下规定:(一)广告形式应与广告内容相匹配,不得使用与广告内容不符的形式;(二)广告形式应简洁明了,便于消费者理解;(三)广告形式应避免使用易引起误解的图案、符号等。

第九条公司网络广告应明确标识广告性质,不得使用虚假、误导性标识。

第四章广告发布管理第十条公司网络广告发布前,应进行审查,确保广告内容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广告发布渠道应选择信誉良好、符合国家规定的平台。

第十二条广告发布时,应遵守以下规定:(一)广告内容应完整、清晰,不得随意删减;(二)广告发布时间应合理,避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三)广告发布位置应适宜,不影响其他内容展示。

第五章责任追究与奖惩第十三条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公司将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对在广告管理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公司给予表彰和奖励。

网络广告传播的法律规制

网络广告传播的法律规制

网络广告传播的法律规制随着互联网的迅猛发展,网络广告越来越成为产品营销和品牌宣传的重要手段。

而这种趋势也促使国家对网络广告进行法律规制,保护广告用户和广告受众的权益。

本文将介绍网络广告传播的法律规制相关信息。

1. 什么是网络广告网络广告是指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广告,包括品牌、商品、服务和其他商业信息。

网络广告可以分为电子邮件广告、搜索引擎广告、网页广告、社交媒体广告等多种形式。

2. 网络广告的法律规制2.1 广告主体的认定广告主体是指在网络广告中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包括广告发布者、广告代理商、广告运营商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主体必须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并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2.2 广告内容的审查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含有虚假、夸大、误导等内容,不得违反社会公德、民族传统和公序良俗,不得妨害社会稳定和国家利益。

2.3 广告标识的规定在网络广告中,广告标识是指明确表明其为广告的语言、符号或其他形式。

广告标识必须清晰、醒目、易于识别,不能混淆广告与非广告内容。

2.4 广告投放的规定网络广告必须投放在合法、合规的网络媒介上,不能对用户造成不良影响。

同时,广告主体还要对广告投放行为负责,不得采取利用漏洞、欺诈等不道德手段进行投放。

2.5 广告违法违规的处理如果网络广告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相关部门有权采取行政处罚、责令改正、撤销广告等措施,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面临刑事责任和民事赔偿等后果。

3. 对广告主体的建议在网络广告传播中,广告主体需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保证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不得误导广告受众。

同时,广告主体还要加强对广告投放行为的管理,做好广告内容和渠道的审查。

4. 对广告受众的建议广告受众在浏览网络广告时,也需要注意是否存在虚假、夸大、误导等内容,要保持理性思维和辨别能力。

如果发现广告违法违规行为,可以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捍卫自身权益。

网络广告的法律规范问题全解PPT文档共4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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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如果我们国家的法律中只有某种 神灵, 而不是 殚精竭 虑将神 灵揉进 宪法, 总体上 来说, 法律就 会更好 。—— 马克·吐 温 37、纲纪废弃之日,便是暴政兴起之 时。— —威·皮 物特
38、若是没有公众舆论的支持,法律 是丝毫 没有力 量的。 ——菲 力普斯 39、一个判例造出另一个判例,它们 迅速累 聚,进 而变成 法律。 ——朱 尼厄斯
40、人类法律,事物有规律,这是不 容忽视 的。— —爱献 生
61、奢侈是舒适的,否则就不是奢侈 。——CocoCha nel 62、少而好学,如日出之阳;壮而好学 ,如日 中之光 ;志而 好学, 如炳烛 之光。 ——刘 向 63、三军可夺帅也,匹夫不可夺志也。 ——孔 丘 64、人生就是学校。在那里,与其说好 的教师 是幸福 ,不如 说好的 教师是 不幸。 ——海 贝尔 65、接受挑战,就可以享受胜利的喜悦 。——杰纳勒 尔·乔治·S·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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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网络广告法律规范
第一节网络广告的法律问题
一、网络广告的概念
广告法所规制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

网络广告是指利用因特网从事的商业广告。

二、网络广告的类型
(一)按表现形式网络广告主要有:
1、页面广告
2、电子邮件广告
3、搜索广告
4、网站广告
5、其他网络广告形式,如通过BBS或News Group发布的广告
(二)如果从广告法律的角度,网络广告又可分为:
1、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掌控内容的广告
2、网络服务提供者无法掌控内容的广告
三、网络广告隐含的法律问题主要有:
1、网络传播是开放的,广告主体和广告内容难以管理和控制。

由于网络链接关系开放而复杂,广告信息数量庞大,对网络广告内容进行规范非常困难。

网络广告中的主体超越了传统的广告主体三分法,在法律责任追究认知上存在困难,广告主体应当遵循的禁止性义务难以落实。

2、网络广告具有强制性特点,未经请求的商业或色情邮件泛滥成灾。

泛滥的垃圾邮件给网民和网络运营商都带来了很大的损失。

3、网络广告形式多样,隐性广告和不正当竞争问题非常严重。

先进的网络技术可以开发出多种新型的广告形式,往往使一般信息与商业广告想混同。

网络传播的多样性,导致清晰区分单纯的信息传播与实质性广告具有一定的难度。

所谓隐性广告,是指非以广告形式出现但包含广告内容并且客观上起到广告宣传作用的广告。

这种形式的广告一方面因无法进行有效的审查而容易滋生违法现象,另一方面又会造成广告市场的不公平竞争。

第二节网络广告立法现状
一、国外相关立法状况
(一)确立法律责任主体问题
1、网络内容提供者(ICP),指自己组织信息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的主体。

不论
是普通对个人用户还是某个网络服务商,只要提供信息向网络发布就属于网络内容提供者。

2、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指为网上信息传播提供设施、途径和技术支持
等各类中介服务对主体。

根据对网络信息实际监控能力对不同,网络中介服务者又可分为两类:
(1)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IAP):在技术上,接入服务提供者无法编辑信息,也不能对特定信息进行控制。

(2)主机服务提供者(IPP,又叫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IPP本身并不组织所传播的信息,但在技术上,IPP可以对信息进行编辑控制。

(二)国外关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法律责任的规定
对于触犯法律规定的广告行为,网络内容提供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目前争论对焦点是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问题。

网络业相对发达对国家大多数认为对于中介服务提供者(ISP)而言,要求他们承担绝对的监控义务,未免苛刻,从长远来看也不利于网络业的发展。

许多国家和地区现在大部分以成文法或判例法的形式确立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的过错监控责任,即发生侵权事件时,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只有再具备主观过错对情况下(一般是故意或重大过失)才承担侵权责任。

1、欧盟立法模式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要求成员国保证在满足指令规定的条件下,服务提供者在履行传输服务、存储服务、主机服务中不承担责任。

指令特别规定信息服务者无一般性监督义务。

2、德国、法国
德国《信息与通讯服务法》规定,对于网络上的信息内容,根据不同情况,电信服务的供应商承担不同的责任。

法国通过判例确立接入服务提供者在技术上无法实施监控,主机服务提供者应当负有监控租用其服务器空间的内容提供者的材料内容合法性的义务。

3、美国
美国认为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具有可归责性。

4、加拿大
加拿大竞争法第74条第7款提到“发布者豁免”(publisher’s exemption)的规定。

它是指免除那些以加拿大境内之人的名义从事违反竞争法的宣传行为(包括印刷、发布或者其他方式的传播,包括广告)的人的法律责任。

(三)对未经请求的电子邮件立法
1、美国反垃圾邮件立法
美国《2003年反垃圾邮件法》意在限制和惩罚以互联网为媒介传播未经请求的商业性电子邮件,管制洲际商业。

它明确禁止掠夺性的,诽谤性、欺诈性以及明知虚假误导对商业电子邮件以及其他相关(商业)活动。

由于该法采用的是选择退出(opt-out)原则,它并不禁止基于许可的电子的电子邮件,该法生效已经一年了,但是美国的商业电子邮件的数量并没有明显减少。

2、其他各国对电子邮件服务的立法
《欧盟隐私与电子通信指令》指出,自2003年10月31日起,未经收件人事先同意不得在欧盟范围内向个人发送商业、宣传性的电子邮件。

欧盟《电子商务指令》第7条规定:凡通过电子邮件进行商业性通讯的,应使对方能清楚辨识该电子邮件为商业广告,以利于消费者及时反映,并要求必须提供消费者未经打开电子邮件前即知为商业信件的相关信息。

日本《部分修改关于特定商业行为的法律施行规则的令》规定:商业性电子邮件的发件人应在邮件主题中表明“广告”字样,并在电子邮件中列明联系方式。

《特定电子邮件法》规定:为了进行广告或者宣传,商家可以发送商业性的电子邮件,但在发送时,邮件的形式上必须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

韩国《促进信息通信网络利用及信息保护等修正法》,对电子邮件服务行为和使用行为进行了规范,并进一步加大了对垃圾邮件的处罚力度。

3、国际电信联盟
二、我国立法状况
(一)对网络广告经营主体的规制
我国对广告活动的管理采用审批登记制,并在《广告法》中对准入条件作出原则性规定。

鉴于目前网络广告经营混乱的现状,普遍认为应该确立一定的网络市场准入条件,通过经营许可制赋予网络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一定的资格限制,来规范网络广告活动主体。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0年5月18日发出《关于开展网络广告经营登记试点的通知》。

随后,在北京和上海等地选择了一批知名度较高的网络公司,进行互联网广告经营登记试点。

北京和上海也出台了一些网络广告试行规范和管理办法。

1、北京市对网络广告经营资格进行规范,同时规定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
者对广告的内容承担有一定监督检查义务,并明确列出禁止性发布内容。

2、上海工商局颁布了《上海市营业执照副本(网络版)管理试行办法》,意在确
认经营主体经营资格的真实性,规避网络虚假信息、欺诈性广告、不如实履约等行为。

(二)垃圾邮件相关立法
我国目前没有出台专门管制垃圾邮件的法律。

第三节网络广告立法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一、网络广告立法原则
广告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广告立法、执法活动中所始终坚持和体现的指导思想。

1、真实、合法原则
2、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原则
3、守法、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二、网络广告规范的权利义务关系
(一)网络广告法律规范的主体
1、广告主
2、广告经营者
3、广告发布者
4、网络广告中的主体超越了传统的广告主体三分法
(1)ICP是广告发布者,也可以是广告经营者的角色
(2)IAP一般不应视为广告相关主体
(3)IPP的身份有一定的广告发布者的性质,但又不能看作广告发布者,其主体身份需要根据现实中IPP具体的运行机制予以确定
(二)网络广告规范的客体
(三)网络广告的权利义务内容
1、广告主的基本义务
2、广告经营者的基本义务
3、广告发布者的基本义务
4、网络中介服务提供者(ISP)的义务
(1)监控义务
①事先审查义务
②事后控制义务
(2)协助调查义务
从技术上讲,IAP和IPP对网络信息的编辑能力和对特定信息的控制能力有很大不同,因此,其监控义务也有很大区别。

IAP只承担有限的事后控制义务,即负有在技术可能、经济许可的范围内采取阻止侵权信息继续传播的义务。

在用户信息发布前,IPP在技术上无法获悉该信息内容,无法行使编辑控制器,因此不负有监控义务。

在用户信息发布后,IPP在技术上具备了编辑控制能力,但由于网络信息数量巨大以及IPP法律判断能力有限,故应当要求其在合理限度内承担监控义务。

三、ISP的法律责任问题
一般认为不应该免除ISP“明知”网络广告内容侵权情况下的连带责任,应该肯定ISP在受害人有证据证明侵权行为的客观存在并在接到通知的情况下,仍不采取措施而产生的不作为的连带责任。

至于“应知”标准,目前存在两种不同的意见。

1、将判定责任的“应知”标准除去,只有在ISP明知或参与了虚假广告的制作
及发布时才应该承担责任。

2、不应除去“应知”,即不只是在ISP明知或参与了网络虚假广告的制作及发布
活动时才承担责任,而是,在应当知道因重大过失而不知的情况下,也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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