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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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国家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规范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保护国家和集体土地所有权,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土地增值税准时、足额地向国家财政上缴,应当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税务机关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土地增值税以货币形式计征、缴纳。
第四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缴纳对象包括土地使用权人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河道、湖泊等设施的所有者。
第五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对象为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土地。
第六条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划定,参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土地增值税敏感区的划定,应当经过专门部门审定,并公布公告。
第八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税期为增值产生之日起,持续计算并缴纳。
第二章征税
第九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为土地增值金额的百分比。
第十条土地增值税的税率根据土地增值敏感区的划分、
土地使用权期限等因素确定。
第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土地增值金额×税率。
第十二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增值产生的当年度。
第十三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自行作出纳税申报,并按时缴纳税款。
第十四条纳税人如不按时缴纳土地增值税款,税务机关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追缴欠税款、滞纳金;责令限期缴纳税款;根据法定程序对逃税、拖欠税款的纳税人进行调查,依法行使税务稽查、税务调查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土地增值税的税款应当通过电子缴款、银行转账等方式缴纳。
第三章管理
第十六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第十七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范围包括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务审查等方面。
第十八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机关应当建立健全纳税信息库,确保纳税人税收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十九条土地增值税的管理机关应当根据纳税人申报的土地增值税数据核对纳税人实际情况,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申报数据,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篇: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实施细则
第四章监督
第二十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应当接受国家财政部
门和税务机关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有权对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执法行为提出投诉或者申诉。
第二十二条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二十三条国家财政部门和税务机关应当建立投诉、申诉反馈机制,及时向纳税人和纳税义务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未按时履行纳税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税款的;不按照规定报送纳税资料的;提供虚假纳税资料、虚假缴纳税款的。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以罚款,并可以追缴税款和滞纳金:逃避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拖欠土地增值税款。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土地增值税的征收和管理,应当依法实施,保障税收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财政部门进行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