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确区分边缘法学·本体法学新学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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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背诵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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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 1:法学的分类1.法学可以分为立法学、法律解释学、法律社会学等;2.法学可以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理论法学如法理学、比较法学、法社会学、法哲学、立法学、实证法学、法律思想史;应用法学如宪法学、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民事诉讼法学、刑事诉讼法学、国际经济法学、国际私法学、国际公法学;3.法学可以分为法学本科和法学边缘学科。

法学本科如法理学、法制史学、刑法学等;法学边缘学科如物证技术学、法医学、法律心理学等。

考点 2: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特征1.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到底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在阶级社会中,超阶级的法学是不存在的,法学总是为一定的阶级利益和对一定阶级有利的社会制度服务的。

3.马克思主义法学则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将会趋于消亡。

考点 3:法的基本特征1.法的规范性。

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的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的权利和义务一致性。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的国家强制性。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

总结:法与其他社会规范不同之处关键在于法具有国家强制性。

考点 4: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本质的学说1.神意论。

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托马斯·阿奎那2.理性论。

法是人类理性的体现,自然法高于实在法。

代表人物:古希腊的斯多葛学派(最早),西塞罗,古典自然法学派,格劳秀斯、斯宾诺莎,霍布斯、洛克,普芬道夫,孟德斯鸠、卢梭3.民族精神论。

代表人物:卡尔·冯·萨维尼4.命令说。

法是主权者对其臣民应该如何行为所发布的以制裁为后盾命令。

代表人物:约翰·奥斯丁5.社会控制论。

博联法硕: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综合课)

博联法硕: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综合课)
× ——都可以反复适用。 (5)法律具有统一性和普遍性,因此一国法律体系内部的各种法律规范之间不存在矛盾。×
——存在矛盾 (6)非规范性法律文件虽然没有规范性,但有法律效力,因而也属于法律的范畴。× ——
规范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7)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唯一力量。× ——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的实施的最后力
法学等。
(3)法学边缘学科,也称法学交叉学科,如法社会学、法经济学、法医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学等。
【应用】
法理学、法制史、法社会学属于理论法学。√
博联教育:
1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
4. 法学的产生条件 答:法学是以法或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科学,但不是一有了法就有了法学,法学是在法发展
是由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3)法的历史性。马克思主义法学否认法的超历史性和永恒性,认为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
阶段的产物,它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的,随着国家的消亡,阶级意义上的法也 将会趋于消亡。
【应用】 (1)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于前者承认法是永恒的和超历史的。× (2)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以往法学的主要区别,一是坚持辩证唯物主义为指导,二是认为法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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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联教育:
法律硕士核心考点狂背
有规范性。法律的规范性是指法律所具有的规定人们行为模式、指导人们行为的性质。法律所适用 的对象是不特定的人,可以在其生效期间内反复适用。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从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意义上看,法律体现国家的意志。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这一特 征意味着体现国家意志的法律具有统一性、权威性和普遍性。国家制定的法律通常称为成文法或制 定法。法律的认可是指国家通过一定的方式承认其他社会规范(道德、宗教、风俗、习惯等)具有 法律效力的活动。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的特点。法律只要规定了权利,就必须规定 或意味着相应的义务,法律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道德、宗教等一切社会规范都具有强制性,都有保证其实施的社会力量。法律不同于其他社会 规范,它具有特殊的强制性,即国家强制性。国家的强制力是法律实施的最后的保障手段。法律之 所以要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取决于下面两个原因:一是法律不一定能始终为人们所自愿遵守, 需要通过国家强制力强迫遵行;二是法律不能自行实施,需要国家专门机关予以运用。法具有程序 性,法律程序是保证法律公正的重要手段。

2024年1月国家开放大学专科《法理学》期末纸质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4年1月国家开放大学专科《法理学》期末纸质考试试题及答案

2024年1月国家开放大学专科《法理学》期末纸质考试
试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

每小题2分,共20分)
1.按照社会法学的法本质观,社会法学强调(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才是真正的法。

A.书本上的法
B.行动中的法
C.制定中的法
D.实施中的法
2.亚里士多德曾经对正义作了一个著名的区分。

他将正义区分为矫正正义与(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

A.自然正义
B.程序正义
C.分配正义
D.社会正义
3.社会生产和生活方式的变化是国家和法产生的最根本原因,这是指法起源的根源(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

A.社会文化
B.社会政治
C.社会经济
D.社会环境
4.大陆法系又称(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

A.伊斯兰法系
B.印度法系
C.普通法系
D.罗马法系
5.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过失伤当他这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

"其中,“过失伤害他人致人重伤的”,从规范的逻排结精,属于规范的(红色字体为本题正确答案选项)。

A.假定部分
B.处理部分
C.制裁部分
1。

教育法学1

教育法学1

教育法学一、填空题:1、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

2、教育法是由国家制定和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调整教育活动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3、教育法律现象是指教育法在产生、发展、实施过程中的存在形式和相互关系,以及在教育活动过程中的相互作用等,具体表现于教育法律意识、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关系等。

4、教育法学的特性是研究对象具有较强的指向性,综合性,边缘性。

5、应用学科是指着重研究社会实际问题,对社会实践具有很强的指导作用的学科。

6、教育法学要研究教育法的制定、实施,教育权利与义务等实际应用问题,对教育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因而,教育法学属于应用学科。

7、边缘学科是指一门学科同另一门学科或另几门学科相互交叉渗透而形成的新的学科。

8、教育法学是以教育学和法学等理论为基础的、法学和教育学的交叉学科,因而又属于边缘学科。

9、法学是以法和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作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社会科学。

10、我国的教育法学研究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

198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的颁发,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发,都为我国教育法学研究奠定了基础。

11、学习教育法学的基本方法有自学法、文献阅读法、调查研究法、比较研究法、比较研究法、系统思考法案例分析法。

12、自学法即自我学习法,是指学习者在具有了对教育法学的学习兴趣之后,运用文献、调查、分析、比较等手段,主动获取教育法学的理论与实践只是的学习方法。

13、文献阅读法主要指搜集、鉴别、整理教育法学文献,并通过对文献的研究形成对事实的科学认识的学习方法。

14、比较研究法是指在分析的基础上,把同一事物或不同事物的某些方面、某些要素或某些侧面加以比较,确定其相同点、不同点和相互间的关系或联系,从而把握事物的本质属性或运行规律的学习方法。

15、系统思考法就是把各种教育法和教育法律现象视为系统,运用整体的观点、结构与功能联系和制约的观点以及运动变化的观点,着眼于考察系统与要素之间,要素与要素之间、系统与环境之间的关系,以获得整体的最佳功能的学习方法。

大学课程法学绪论第二章

大学课程法学绪论第二章

知识产权法
行政诉讼法学
环境与资源法学
经济法学
军事法学
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
国际法学
国际贸易法学、国际经济法学
二、法学部门的划分 1、法学部门在国外的主要划分: 典型划分:理论法学 应用法学
法 律 理 论 和 法 哲 学
法 律 史 和 各 种 法 律
比 较 法 研 究
国超 际国 法际 学法

国 内 法 学
第二,法学部门是对法学体系的一种学理分类,往往是由法学学
者进行的,因此,法学部门的划分具有很大的随意性。而法学
学科的划分往往是由一个国家法学教育主管部门认可的,具有 相对的固定性。
法学理论
法律史学
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
宪法学与行政法学 中国法律思想史、西方法学思想史
民法学
刑法学
法学 诉讼法学
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法学、
4、特点:
①应用法学的学科与法律部门或法律过程的对应性。 ②应用法学部门结构的层次性。 ③理论或意见的应用性。 5、地位: ①应用法学是法学体系中的主体部分,它拥有的学科门类最多,
它的完善和成熟直接影响到法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
②应用法学是法学教育体系的中心,法学教育的课程设置也主要 是以应用法学的学科知识为根据。
法律事实,总结历史经验,为现代社会的法律制度与思想的发 展提供历史借鉴。 3、特点:法律史学研究的核心在法律制度、法律现象和法律思 想的历史,而不是它们的现在和未来;并且其研究目的在于证 实和澄清法律历史事实,或者揭示其发展演变的过程或规律。 具体体现在以下几点: ①以历史及其过程为研究重心。 ②对历史资料的依赖性。 ③结论的客观性。
程度上依附于法学体系,法学体系的健全和完善又取决于法学 学科本身的建设,二者相互依存,相依相生。 2、法学部门的知识: ①法学部门是指以某类法律和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或以共同的 研究方法为标志的学科门类。

法学的分支学科了解法学中的不同分支学科

法学的分支学科了解法学中的不同分支学科

法学的分支学科了解法学中的不同分支学科法学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涉及的内容极为广泛,因此在长期的学科发展过程中,出现了诸多的分支学科。

这些分支学科在法学研究中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和功能。

本文将就法学的一些主要分支学科进行简要介绍,以帮助读者对法学体系有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第一部分:宪法学宪法学是法学的一项重要分支学科,它主要研究各国宪法的起源、形成、修改和实施等相关问题。

它关注国家法律体系的最高组织原则和基本法律准则,并研究宪法如何规定国家的组织结构、权力机构、公民权利等。

宪法学的研究内容主要包括宪法原理、宪法解释、宪法制约等方面。

第二部分:刑法学刑法学是犯罪和刑罚的法学研究分支学科。

它研究国家对犯罪行为的定性、处罚和程序的规范,以及刑法与其他法律分支的关系等。

刑法学关注研究犯罪行为的产生原因、预防措施以及刑法规范的适用等问题。

刑法学的研究内容涉及到刑法理论、刑事政策、刑罚执行等方面。

第三部分:民法学民法学是法学中关于民事法律关系的研究分支学科。

它研究民事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等法律关系,以及如何保护公民的个人权益和财产权益等。

民法学的研究内容包括合同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

它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发挥着重要作用。

第四部分:行政法学行政法学是法学中研究行政组织活动和行政行为的分支学科。

它关注国家行政机关的组织结构、权限范围、行政程序以及对行政行为的规范等。

行政法学的研究内容涉及到行政法原理、行政法律制度、行政司法等方面。

行政法学为维护行政正当性、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支撑。

第五部分:国际法学国际法学是研究国家和国际组织以及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学学科。

它研究国际法律体系的形成、发展和规范等问题。

国际法学关注国际关系中的国家主权、领土争端、国际交往规则等。

它为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国际合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和规范。

总结:以上仅是法学中的一些分支学科,每个分支学科都有其独特的研究内容和方法。

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法理学考试重点整理
第一编 法学概论
第一章: 一、法学体系的划分 (一)从部门法划分: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诉讼法等;
(二)从认识论划分: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二、边缘法学 边缘法学指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 医(表现为法学 +其他学科)
如: 法律社会学,法律心里学, 法
第二章: 一、法理学在中国的发展
四、法的效力等级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2、新法优于旧法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4、国际法优于国内法 五、法的效力范围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的原则:
( 1)属人主义; ( 2)属地主义; ( 3)保护主义, ; ( 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折中主义)
1、特殊规范性,法是调整人们行为关系的规范;
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的规范;
3、权利义务性,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规范;
4、国家强制性,法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范; 第五章
一、法的要素:法律规则,法律原则,法律概念
二、法律概念是法律的构成要素之一, 是对各种法律事实进行概括, 抽象出它们的共同
判例和政策;(法理和学说并非我国法的非正式渊
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是指采用一定的方式, 对已制定颁布的法律、 法规等规范性文
件进行归类、 整理或编纂, 使之集中起来作有系统的排列的活动。 法律清理是规范性文件系统化的三种基本方法。
法律汇编与法律编纂以及
①法律汇编, 也叫法规汇编, 是对已经颁布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一定的目的或标准进 行系统的排列, 汇编成册。 法律汇编不改变汇编的规定性法律文件的内容, 不制定新的法律 规范,因而不是国家的立法活动,仅是一项技术意义上的工作。
以权力和义务为内容, 反映由特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

《法理学》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

法理学教案《法理学》课程的性质、教学目标、教学方法1、《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主干(核心)课程之一,属于整个法学体系中的理论学科。

它研究法律的基本理论,探索法律的价值、法律运行,揭示法律发展的一门基础性学科。

法理学不是研究某一具体的法律部门或某项法律规则的具体问题,但对于学生学习宪法、刑法、民商法、诉讼法、经济法、国际法等部门法学具有方法论的指导意义。

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课程,对于培养学生的法治观念,提高他们的法律素质,增强法律意识将具有根本性、基础性的作用,也是法律职业者要做好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和法律监督等工作的理论基础和指导思想。

2、《法理学》是法学教育的基础课程,一般安排在四年制法学本科的第一学年。

但是《法理学》课程涉及到法学基本知识的范围十分广泛,大致可以涵盖法学学科的所有内容。

在教学过程中,要突出《法理学》的基本知识、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的传授。

因此,《法理学》课程的目标是: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够对法学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内容有所了解,能够掌握《法理学》中最一般的理论知识,掌握法学理论的基本原则和基本原理,树立正确的法律观念,培养职业的法律素质,并能够结合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初步学会运用法学理论来分析法律现象,并学好其他法学课程打下良好的基础。

3、改革传统的教学模式,运用案例、对话与讨论的方法,提高学生学习法理学的兴趣。

注重学生法学思维的启迪,通过生动的案例教学与讨论让学生参与到课堂教学中来,要培养学生运用法学理论分析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一编法学导论导论部分对法理学的研究对象、法学的体系、法学与相邻学科的关系、法学教育、法学历史及其方法论做了介绍与分析。

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的学习了解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学学科分类、法学教育的目标与功能、当代法学教育的基本情况,认识法学与其他人文学科的关系,认识并掌握法学教育对一名以后将从事法学职业学生的重要意义。

【教学重点和难点】本章的教学重点和难点是法学学科的分类、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素质教育以及高素质公民的培养。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

张文显《法理学》〔第3版〕同步习题及参考答案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第一章法学研究与法学教育名词解释:法学: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法律社会学:法律社会学的诞生和开展是20世纪法学领域最伟大的成就之一。

它以注重研究法律与社会活动、法律角色、法律文化、法律运作、法律实效为其理论视角,以理论模型的设计与经验考察和实证分析的融汇为其方法论指向,以参与法治进程,推动法治和法律文化现代化为其价值目标。

法律素质:法律素质是法律人应当具备的职业素质〔专业素质〕,其要素包括:法律思维能力,法律表达能力和对法律事实的探索能力。

在这三个方面的能力中,法律思维能力是法律素质的核心。

法律思维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①准确掌握法律概念的能力;②正确建立和把握法律命题的能力;③法律推理的能力;④对即将做出的法律裁决或法律意见进行论证的能力。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法律思维能力的形成集中表现为法律角色参照系的形成。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是作为一个法律人在其所处的位置上对外观察和处理问题的方法、观点以及独特的推理、论证模式。

我们知道,在社会中生活和工作的人们都担当一定角色,每一角色都必然有其独特的参照系。

法律角色也有自己的参照系。

每个参照系都有三个主要的方面。

第一,每个参照系内部都有许多概念,其中有些概念是关键性概念;第二,参照系在观察问题的范围上是有取向的,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总是指引人们敏锐地发现和关注事物的法律方面,即有法律意义的方面;第三,参照系规定了人们的推理、论证方法。

法律角色的参照系有其独特的推理、论证方法。

探知法律事实:探知法律事实,即调查、搜集、制作、组合、分析、认证法律事实,是法律实践活动的重要环节。

对法律事实的分析和认定,直接决定着适用法律的最后结果。

探知法律事实也是法律实践活动相当复杂的环节,因为探知法律事实的过程,并非简单地调查搜集客观事实的过程,而是法律人运用法律去判断、分析、确认、选择事实的过程,是一个客观事实与法律事实对立统一的过程。

法理学专题1——法理学基本问题

法理学专题1——法理学基本问题
历史论问题:法在人类历史上是如何产生和发展的?这类问题可以称为 法的历史问题。对这一类问题的研究,实际上是在时间的维度上继续回 答“法是什么”和“法应当是什么”的问题。
包括法的起源、法的历史类型、法律发展等问题
运行论问题:法在现实生活中是如何运行的? 结合法的实际运行过程来 探讨法“是什么”和“应当是什么”。
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
一、法学的基本问题 (一)法学的概念 法学是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探寻其产生、发展、变化规律的知识
体系或学问。 从文化传统上看,西方—“权利之学”;东方—“权力之学” 研究对象:法律现象 1.法律制度问题 2.与法律相关的社会现实及其互动关系 3.法的本质和价值问题 法学研究的理论兴趣不限于于寻求“纯粹的真理”,它必须关注和面
法理学专题讲座一:法理学基本问题
法律是一门艺术,在一个人 能够获得对它的认识之前,需要 长期的学习和实践。
—[英]柯克
法学对于人的智识乐于提供 也许是最好的科学思维技巧的训 练,——任何人,当他从法学转 向其他科学时,都会感激曾有过 这种法学的润养。
—[德] 拉德布鲁赫
讲授内容 第一章 法学与法理学 第二章 法学方法论
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1.理论法学:包括法理学、法律史学和比较法学。 2.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民商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社会
法学、刑法学、程序法学。 3.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 4.法学边缘学科:法学边缘学科(交叉学科)是指将法学与有关的
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而形成的学科类别。
法的体系、法的渊源、形式和效力等。 本体范畴,如法、权利、义务、法律行为、法律关系、法律责任、
法律程序。这些范畴可以称作法的本体范畴。

《法理学初阶》作业题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初阶》作业题及参考答案

《法理学初阶》作业题一、选择题1.注释法学派的代表人物有( )。

A.伊纳留B.阿佐C.巴尔多鲁D.阿库修斯2.古典自然法学的代表著作有( )。

A.《战争与和平法》B.《利维坦》C.《政府论》D.《论法的精神》3.将“法律”界定为“不受欲望影响的智慧”的思想家是( )。

A.柏拉图B.亚里士多德C.色诺芬D.西塞罗4.关于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关系,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两者的研究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重叠关系B.法学指导着其他社会科学,其他社会科学成为法学的方法论原则和理论基础C.两者研究方法具有互补关系D.两者在发展进程中具有互动关系5.迪尔凯姆是哪个国家的社会学家?()A.英国 B.法国C.德国 D.美国6.法学的功能是指()。

A.法学满足了人类社会的需要 B.法学满足了法学家的需要C.法学满足了法律的需要 D.法学是科学。

7.比较法学研究的内容包括()。

A.一国法律制度在不同时代的纵向比较B.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现象的比较C.不同法系的法律制度的比较D.法学中不同名词概念的比较8.对边缘法学的正确认识包括()。

A.边缘法学是现代法学发展的新趋势B.边缘法学在法学学科中处于边缘地位C.边缘法学就是法学和其他学科之间形成的交叉学科D.边缘法学的研究内容具有较强的针对性9.“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的这一句名言体现了哪种法学分析方法的立场?()A.价值分析方法 B.实证分析方法C.社会学分析方法 D.历史分析方法10.“恶法亦法”这一名言体现了哪种法学分析方法的立场?()A.价值分析方法 B.实证分析方法C.社会学分析方法 D.历史分析方法11.“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一名言体现了哪种法学分析方法的立场?()A.价值分析方法 B.实证分析方法C.社会学分析方法 D.历史分析方法12.法学教育的内容包括()。

A.相关社会科学知识教育和法律知识教育B.相关自然科学知识教育C.法律职业技能训练D.法律职业道德教育13.下列说法哪些正确?()A.法律人才应当以社会公正为目标,而不是机械地忠于法律B.法律人才的品德比能力更重要C.法律人才应当有超越现有法律制度的批判精神D.法律职业与其它职业一样,都是一种谋生的手段14.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正确的是()。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 法 学——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张文显《法理学》(第4版)章节题库(第一章 法 学——第三章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产生与发展)【圣才出品

第一编法学导论第一章法学一、概念题1.法学答:法学是指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作为一门系统的科学,法学必须对其研究对象进行全方位的研究,即既要对法进行历时性研究——考察研究法的产生、发展及其规律,又要对法进行共时性研究——比较研究各种不同的法律制度,分析它们的性质、特点以及相互关系;既要研究法的内在方面,即法的内部联系和调整机制等,又要研究法的外部方面,即法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联系、区别及相互作用;既要研究法律规范、法律体系的内容和结构以及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要素,又要研究法的实际效力、效果、作用和价值。

2.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答:从认识论的角度,可将法学划分为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理论法学,是指综合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等的法学。

应用法学,是指主要研究国内法和国际法的结构和内容以及它们的制定、解释和适用的法学。

通常所说的“边缘法学”,一般是横跨两个学科或由两个学科整合而成的,如法律社会学、法律经济学等。

它们有的侧重理论研究,有的侧重解决法律实践问题,分别属于理论法学和应用法学。

(1)二者的联系理论法学与应用法学是法学学科两大组成部分,二位一体。

从静态意义讲,二者作为法学学科组成部门有机结合构成法学体系,共同服务于法学发展。

从动态意义上讲,法学发展的过程是由理论法学到部门法学的进程,即将部门法理运用到应用法制度。

遵循着由抽象到具体,由理论到运用的进程。

这是法学发展的必然导向,而二者是其发展过程中的自然分工。

法理学与部门法之间“有一层前者向后者提供产品或服务,后者向前者供应原料的关系”。

(2)二者的相互作用理论法学为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渊源、理论指导、体系范式。

理论法学主要指法学理论,其由本体论、价值论、社会论、法治论、方法论等组成的科学体系。

其中法的本体、法的价值为应用法学提供理论渊源与方向指引。

应用法学则对理论法学的作用在于应用法理、提供研究素材、发现疑难问题。

刑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等应用法学部门为理论法学研究与发展提供了实践性素材。

第一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2)

第一章 法学的研究对象(2)

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一、法学与其他社会科学的相同 特点: 特点: • 客观性 • 逻辑性 • 可检验性
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二、法学特有的基本属性
法学之所以能够成为一门独立的 学科, 学科,在于它有自己特定的研究对 象和范围, 象和范围,除了过去讨论较多的 法学的科学性” “法学的科学性”,法学还具有以 下几个基本属性: 下几个基本属性:
第一节 法学的概念
• 法学的研究对象:法律现象及其发 展规律。 • 第一,不同时代的人对法学研究对 象的认识并不相同。 • 第二,不同学派的法学家对法学研 究对象的认识也不相同。 • 第三,将法学的研究对象界定为法 律现象或者说法学是关于法律的科 学,容易使一部分人对法学的研究 对象产生歧义。 • 第四,法学与法律科学实际上是不 同的概念。
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 • • • • • • 三、法学与其它学科的关系 法学与哲学 法学与政治学 法学与经济学 法学与社会学 法学与历史学 法学与自然科学
第二节 法学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 (一)法学与哲学的关系 • 哲学是关于自然、 哲学是关于自然、社会和人类 思维知识的概括与总结, 思维知识的概括与总结,它作为理 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 论化、系统化的世界观,处于人类 知识的最高层次。 知识的最高层次。 • 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认为, 德国古典哲学大师黑格尔认为,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 19世 “法学是哲学的一个部门”。19世 纪中期以后,法学虽然从哲学中分 纪中期以后, 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 离出来,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但 这并未改变法学与哲学的密切关系。 这并未改变法学与哲学的密切关系。 相反,哲学对法学的影响处处可见, 相反,哲学对法学的影响处处可见, 而二者的联系还有新的发展。 而二者的联系还有新的发展。

法理学85重要名词解释

法理学85重要名词解释

法理学复习系列之85个重要名词解释说明:1 本解释参考肖光辉主编的《法理学》,这是上海政法学院教材2重点掌握解释1,3,4,8,9,13,16,29,31,32,35,37,38,39,40,50, 54,56,63,66,78,793 本解释为上海政法学院法律学院翟辉汇编,禁止冒名发表1.法学:法学是围绕权利和义务及其界限展开的,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各种科学活动及其认识成果的总称。

2.边缘法学:横跨两门学科或由两门学科整合而成的。

3.法理学:法理学是法学的基础理论,一般理论,方法论。

4.法:法是由国家制定并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反映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利益,以确认、保护和发展对统治阶级有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5.法的本质:法的本质是由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阶级意志性和物质制约性的统一。

6.法的特征:法的特征是法本身所固有、确定的东西,是法区别于其他社会规范的象征和标志所在。

7.法的要素:法的要素是构成法这个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或是构成法律的元素。

8.法的概念:法的概念是人们在长期的生活和实践过程中,对具有法律意义的现象和事实进行理性概括和抽象表达而形成的一些权威性范畴。

9.法律规则:是指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的后果的准则,或是对一个事实状态赋予一种确定的法律意义的各种指示和规定。

10.假定:对法律规则适用的条件或事实状态的规定。

11.行为模式:是从众多实际行为中抽象出来的行为准则,它规定了人们应如何行为的准则。

12.法律后果:是法律规则中对遵守或违反法律的行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价。

也称后果终结。

13.法律原则:是法律的基础性原理或真理,为其他规则提供基础性或本源的综合性原理。

14.法的渊源:一般指法的形式渊源,即法律源于哪些基本形式。

15.规范性法律文件:指具有规范约束力的法律文件,针对一般情况,一般人指定的,能够反复适用的法律文件。

法学分为哪六大分支

法学分为哪六大分支
法学分为哪六大分支
2019-09-20 09:15:55 文/崔涵
法学的六大分支:理论法学、法律史学、国内部门法学、外国法学、国际法学和边缘学科。法 学,又称法律学、法律科学,是以法律、法律现象以及其规律性为研究内容的科学,它是研究 与法相关问题的专门学问,是关于法律问题的知识和理论体系。
法学可以分为很多分支学科,主要有:
1、理论法学,又称基础法学。研究法的基本概念、原理和规律。中国法律院系为这个学科开设 的课程称为法学基础理论(简称法理学)。 2、法律史学。可分为法制史和法律思想史。 3、国内法学。指一国各部门法学,包括宪法学、行政法学、民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环 境法学、刑法学、诉讼程序法学以及军事法学等。宪法是一国的根本法,因此,在国内法学体 系中,宪法学占有主导地位。
4、国际法学。包括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和国际经济法学等。 5、立法学。研究立法原则、规划、立法体制、立法风格、立法程序、立法技术以及法律汇编、 立法评价等问题。
6、法律解释学。对法律条文的内容和文字进行阐释,相当于中外历史上所称的注释法学。 7、法社会学。通常指通过社会现实问题研究法律的社会功能、实行和效果等问题。 8、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比较法学是对不同国家(或特定地区)法律(包括本国法和外国法之间, 外国法之间)的比较研究。因此,比较法学和外国法学密切联系。 9、法学和自然科学、技术科学或其他社会科学之间的一些边缘学科 。如科技法学 、 法医学 、 司法鉴定学、司法精神病学、法律统计学等。
在每一独立的分科中,又可再划分为不同层次的较低的分科。而在各分科中,每个国家的法学 都总是以

法学学科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学学科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法学学科体系-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编写:引言部分是文章的开篇,通过对法学学科体系的概述,引导读者对接下来的文章内容有一个整体的了解。

本文主要探讨法学学科的定义、范围、历史发展、重要性以及未来发展,并对这些方面进行深入分析和讨论。

作为一门综合性学科,法学涉及到法律的研究、适用和实践,研究领域广泛,内容丰富。

它既关注法律的基本原理和理论,又与社会、政治、经济等多个领域相互交叉和渗透,形成了独特的学科体系。

法学学科体系是法学学科所包含内容的总和和组织形式,包括法律哲学、法理学、宪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经济法学、国际法学等多个学科分支。

这些学科分支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形成了一个庞大而完整的法学学科体系。

通过对法学学科的研究和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本质和规律,并将其应用于法律实践和社会建设中。

法学学科的研究不仅有助于推动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也对社会治理和公正司法有着重要的意义。

同时,随着社会的不断变革和发展,法学学科也需要不断调整和发展,以更好地适应时代的需求和挑战。

在接下来的章节中,我们将对法学学科的定义和范围进行详细探讨,回顾法学学科的历史发展,以及探讨法学学科的重要性和未来的发展趋势。

最后,结合已有的研究成果和实际情况,我们将提出一些对法学学科发展的思考和建议。

通过对这些内容的研究和讨论,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和理解法学学科的本质和意义,为推动法学学科的发展和进步做出贡献。

1.2 文章结构本篇长文将按照以下结构展开对法学学科体系的论述:第一部分:引言引言部分主要对整篇文章进行概述,并简要介绍法学学科体系的定义、范围以及本文的目的。

第二部分:正文正文部分将分为两个小节:2.1 法学学科的定义和范围在这一小节,我们将阐述法学学科的精确定义和范围,揭示其研究的对象、方法和目标。

通过对法学从理论和实践角度进行分析和探讨,我们将深入剖析法学学科的特点和内涵。

精编2025-2026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2094套)

精编2025-2026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2094套)

精编2025-2026国家开放大学电大专科《法理学》期末试题及答案(2094套)一、单项选择题(每小题有四个备选答案,其中只有一个正确的,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题干的括号内。

每小题2分,共20分)1.以下关于法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是人的意识的产物,属于精神范畴B.法是上升为国家意志的统治阶级意志C.法不一定体现社会中占主导地位的价值观、正义观D.法的内容取决于社会生活,特别是经济生活的客观需要2.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

”对该条文的如下理解,正确的是()oA.该条文体现了国家政策,也是保护性法律规范B.该条文只是政策性规定,并不具有法律效力C.该条文是授权性规则,规定了国家机关的职权D.该条文是法令原则,也体现国家的基木政策3.以下关于法制的说法正确的是()oA.作为上层建筑的法制与其政治基础相适应,具有相对的不乱性B.法制变革的最根本原因是社会根本矛盾,即出产力与出产干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C.法制的不乱与法制的变革不是矛盾的D.就法制而言,法律规则最不容易移植,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最容易移植4.关于法系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A.大陆法系活着界上的影响不大B.英美法系活着界上的影响不大C.大陆法系不是以民法典最为典型D.英美法系不是以民法典最为典型5.在我国的立法体制中,有权公布法令的主体是()oA.国家主席B.国务院总理C.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D.全国政协主席6.法的基木构成要素有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原则,其中最主要的是()A.法律概念B.法令规范C.法律原则D.法律逻辑7.关于法与宗教之间干系的如下说法,正确的是()oA.政教分离原则要求法律涉及任何宗教问题B.法与宗教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反映人的世界观C.法与宗教在一定意义上不属于社会文化现象D.法与宗教不仅能约束人的行为、也影响人的思想8.法令调整过程有多个阶段组成,其中初始阶段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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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区分边缘法学·本体法学新学科李振宇(江西南昌 330045)作者简介:李振宇,男,河南安阳人,博士,教授,江西农业大学边缘法学研究中心主任,硕士生导师,主要研究边缘法学理论、法律语言学等。

内容提要:边缘法学和本体法学是不同的。

自然地,它们产生的新学科也是有明显区别的。

但是至今并没有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仍然不加区分地混为一谈。

本文就这一问题进行分析,以便对已经产生或者正在产生的各种有关法学的新学科有一个正确的认定。

关键词:边缘法学新学科本体法学新学科学科区分在我国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深入发展中,法学领域产生了许多新的学科。

这些学科的出现,对于法学的发展和进步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

但是由于对产生的新学科认知角度的不同,也产生了许多问题。

严重地模糊了新学科的归属类型,也混淆了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内容。

当然,这些模糊认识与边缘法学的兴起有直接的关系。

为了使人们对有关的学术问题有清楚的了解和认识,本文略加阐述。

一、法律科学体系的认知西方现代法学在我国一百年的实践,对我国法制的全面革新发挥了重要作用。

经过不断的深入研究,法学界基本上达成了共识,法学体系分为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比较法学和边缘法学这样的几个学科门类。

应该说,这是我国法学界不断探索的结果,对于现代法学理论的发展有着积极的进步意义。

尽管在体系形式上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但是由于后起的边缘法学与其他学科门类在研究对象和研究内容上的巨大差异,已经暴露出这种分类存在的严重的弊端。

随着当代法学的兴起,现实社会对法律科学体系提出了新的要求。

由于人们认识的深化和思维的提高,也促进了人们对法学体系合理性的进一步探索。

通过探索,找到了现代法学体系的缺陷,提出了当代法学的基本构想。

当代法学体系分为本体法学和边缘法学,其架构在现实中已经基本形成。

本体法学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边缘法学包括边缘法学理论、基础边缘法学、综合边缘法学和法域边缘法学。

基于这样的分类,是由于边缘法学与原来理论法学、应用法学、历史法学和比较法学同一层次学科门类研究对象和内容的根本差别。

本体法学研究法律现象和法律基本规律,边缘法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现象和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系。

当代法学体系的产生,为我国法学的发展指明了前进的方向,同时改变了唯应用法学马首是瞻的倾向,有利于法律科学的平衡发展。

二、边缘法学·本体法学的区别边缘法学和本体法学都是研究法律科学中的有关问题。

本体法学从法学的正面研究法律本体,通过法学理论、法律活动、司法实践,研究法学本身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边缘法学从法学的侧面研究法律的综合性运用。

研究在法学研究、法律活动、司法实践中产生的有关问题。

本体法学研究法律现象,产生的新学科是法律规范。

边缘法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现象,产生的新学科具有法律意义。

本体法学是现代法学的代名词,是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物,以自然法学、分析法学和社会法学为基础,研究法律规则的公平、正义、平等具体问题。

边缘法学不研究法学本身,而研究与法学相关学科的知识和方法对法学的影响和限制以及相关学科知识在法学中的作用。

本体法学则是法学纵向的知识增长,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而边缘法学是法学横向的知识扩展,是一种空间上的联系。

这两者虽然朝着不同的方向发展,但它们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共同构成了法律科学不连续的知识隧道。

边缘法学关注法律新学科中立法、司法的效果,它的理论和实践为本体法学新学科的法律活动和司法实践提供了便利。

随着本体法学研究的深入,法律活动不断扩大,法律实施持续深化调整,边缘法学与本体法律新学科都将在各自领域内不断前进,为依法治国做出积极的贡献。

当然,也要看到,无论是边缘法学横向的扩展,还是法学理论纵向的开拓,都为法制建设、依法治国开辟了新的途径,这是应该正视的事实。

三、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的不同在法学界,有关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的联系与区别是模糊的,其根本原因在于存在着对边缘法学学科门类理解的偏差。

正是由于它们都以新学科的形式出现,使人们对于它们之间的差别产生了模糊的认识。

本体法学新学科随着法学研究涉及生活范围的扩大而产生,以制定新的法律规范为目的,它是法学、法律的纵向深入发展,是法学理论和实践的再深化。

边缘法学新学科是法学、法律相关的知识扩展,不是给相关学科立法。

边缘法学目的是用非法律的手段解决法律问题,提高法律实施的效果。

边缘法学新学科与本体法律新学科的自我内在特质不同。

本体法学新学科研究某些非法律学科立法规则、法律规范以及法律思想和基本原则等,如信息法学,就是研究信息学科领域中的有关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而边缘法学新学科则是研究非法学领域的学科知识如何应用于法学领域,使法学研究、法律实践和法律活动开展的更加顺利,更加适合和适应社会各个方面的要求。

如法律语言学是研究语言对法律活动的影响,以及在法律实施中的作用。

本体法学新学科在法律没有制定和颁布之前属于法学理论的范围,在法律颁布之后是应用法学中部门法的子学科。

边缘法学新学科只能属于边缘法学的具体应用学科,与法学理论无关,也与部门法学没有实际联系,但与法律活动、法律实践密切关连。

四、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乱的事实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淆的事实大致有这样几种。

对于像教育法学、军事法学、新闻法学等这些学科,本体法学论者认为这些新兴学科都是属于边缘法学,而边缘法学论者则不这样认为,认为这些学科是应用法学范围,或者说属于部门法学,不认为是边缘法学。

对于像法律社会学、法律逻辑学、法律经济学、法律语言学、法律解释学等新兴学科应该怎么认识呢?本体法学论者认为这些新兴学科都是法学方法论,划入理论法学范围,以陈金钊《法理学》为代表,其研究是从社会分析法学、逻辑实证推理、经济分析法学、语言分析法学等角度进行研究和论证,直接讨论具体法律问题。

边缘法学论者认为这些学科不是方法论,是具体的新兴学科,以李振宇为代表。

其研究是从法律与其他学科的交叉关系方面进行,主要讨论法学与其他学科的相互影响和相互制约,研究与法律有关的问题。

对于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证据法学以及法医学,本体法学论者认为这些新兴学科都是刑法或者诉讼法的范围,属于应用法学。

实际上刑法学只包括刑罚学、刑事政策学和犯罪学等,不包括与刑法有密切联系的案件处理方法、手段和证据。

诉讼法学研究诉讼活动的程序和规则,也不研究案件处理的方法、手段和证据。

边缘法学论者则认为这些学科是边缘法学,属于边缘法学的另一个分支。

从综合边缘法学的角度,刑事侦查学、司法鉴定学、证据法学都属于案件侦查学的范畴,因为案件侦查就是包括了侦查的方法、手段和证据,缺少任何一个环节,案件侦查都是不完整的。

五、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淆的形成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淆的形成从形式上看主要表现在法学边缘学科等称谓不明以及都是由交叉产生这两个方面。

近些年来,随着法律科学发展的深入,许多新兴学科不断产生,法学边缘学科等称呼的运用成为时髦。

在人们的认识中,法学边缘学科就是西方现代法学已有学科之外产生的新兴学科,包括了所有以前没有产生的学科。

其中包括法律哲学、法律社会学、教育法学、医事法学、法律史学、比较法学、军事法学、国际经济法学等也就不足为怪了。

实际上这只是一种比较通俗的说法,不是科学的门类。

就是这个笼统的称名,使法学界本来已经清楚的概念反而模糊了,糊涂了。

正是由于法学边缘学科等称呼没有科学的定义,以至完全模糊了边缘法学新学科与本体法学新学科之间的差别。

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都是法学和其他学科交叉产生的,这是其共同之处,也是造成混淆的重要原因。

由于交叉的目的不同,交叉的关系不同,其出发点不同,结果也不同。

人们没有分清这两种交叉性质上的区别,而产生了认识上的混乱。

边缘法学新学科研究法律与其他学科的关系,而法律新学科研究的是其他学科与法学的关系。

如法医学和医事法学,它们都是法律和医学的结合和交叉。

法医学属于边缘法学,它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方法解决法律应用中存在的现实问题,为案件破获提供侦查方向和为司法活动提供可靠证据。

医事法学属于部门应用法学,它研究医疗技术、医学管理、医护事故和医风医德的法律规范和法律制度,为医学活动的顺利开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

教育学与法学交叉产生教育法学,信息学与法学的交叉形成信息法学,语言学与法学的结合构成语言法学。

诸如新闻法学、医学法学、生态法学、人口法学、军事法学、档案法学、统计法学等都是近几年形成的本体法学新学科。

它们虽然是交叉关系,但都不是边缘法学。

可惜许多法学家没有弄清西方现代法学与边缘法学研究对象和内容之间的差距,而不负责任地误导读者。

六、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淆的原因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淆的原因大致可以有两个方面。

法学界的认知方式和边缘法学的兴起。

在现代法学领域,法学家们往往从法学的角度来认识法律问题,这是长期法律思维的惯性形成的。

按照他们的认知,误认为凡不是固有的法学学科都是法学边缘学科,造成了新学科的鱼龙混杂局面。

近年来,围绕法学中产生的新学科,法学界的不同学术理念导致人们认识上的极大混乱。

由于许多学者对此并没有清晰的认识和理解,没能准确地区分法学边缘学科与边缘法学内涵与外延的差别,往往对产生的新学科不加区别地一股脑都归属于边缘法学,严重混淆了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律新学科的界线。

在许多法学新学科的认识方面,本体法学与边缘法学的思维方式和认知观念是相当不同的,这是因为不同的法学门类对法学问题的认识角度不同。

出现这些问题,造成许多模糊认识,既有法学家缺乏对此的认真研究,也与新事物的复杂性有关。

因为世界本来就是混沌的、模糊的,不必要刻意地弄清楚,大家相安无事、皆大欢喜。

随着当代法学的形成,边缘法学作为一个新兴的学科门类异军突起,给许多新兴的学科带来了认知上的混乱。

可是既然边缘法学作为一个学科门类产生了,就不能不对有关问题说道说道,使人们弄清它们的区别与不同。

这是一个学者的义务。

虽然都是边缘法学惹得祸,但是也有利于学科的厘定和学科门类的划分。

七、具体新兴学科的法学门类归属从形式和原因上去思考和寻找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混淆的因素,可以得出一个科学的结论。

在具体识别边缘法学新学科和本体法学新学科的过程中,必须以客观的标准来衡量。

边缘法学是一个交叉学科类型,与本体法学的新学科既有区别也有联系。

其联系在于它们都属于法学范畴的学科,在交叉过程中各自强调了不同的侧面,以至形成了不同的学科。

由于它们在称谓上有许多相似性,产生的途径又有雷同,以至目前许多人并不清楚它们之间的本质区别。

本体法学新学科与边缘法学新学科的区别在于:本体法学新学科以形成新的法律规范为前提,边缘法学不以产生法律规范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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