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的对象与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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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的对象与范围
从金融监管的对象及其内容范围来看,它是金融监管的核心,也是在认识上分歧最大的方面。绝大多数人认为政府应该对那些明显损害他人利益和公共利益的金融犯罪行为实施干预,但是对诸如某种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的产量和价格实施政府控制、给某种金融产品或某种金融服务提供补贴或者采取不同的税收政策、对金融中介的各种活动进行监督、给投资者或者相关团体提供必要的信息以及规定商号的作息时间等等行为,经济学家们的看法往往很不一致。有人认为政府必须对此进行干预,有人认为这些应该留给市场本身决定。
那么,金融监管的对象究竟是什么?笼统地说,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人类的金融行为和金融活动领域,或者说是人类的某些金融行为和某些金融活动领域。
但是,在人类的全部金融行为和金融活动领域中,有哪些是必须受到监管的行为?它们应该包括哪些内容?它们的范围又如何确定?对这些问题的回答首先取决于金融监管对象本身,取决于金融监管对象的性质和特点。其次还取决于人们对金融监管目标的认识,取决于所使用的监管手段和监管工具,取决于金融监管所涉及到的成本。所有这些在不同的时间、不同的地点、不同的环境下都可能是不同的,这是金融监管的灵活性之所在,必须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具体的分析才能得到具体的、合理可行的结果。
不同的监管对象是区分不同种类金融监管的标准。尽管可以根据监管的主体、目标、手段等对监管进行分类,但是,人们更多地是按照监管的具体对象对监管进行分类。
譬如,人们把以经济领域和经济活动为对象的监管统称为经济监管;把以金融领域为对象的监管称为金融监管;把以商业银行领域为对象的监管称为商业银行监管;把以证券领域为对象的监管称为证券监管;把以保险为对象的监管称为保险监管;把以投资基金为对象的监管称为投资基金监管,等等。
人们之所以把监管对象作为区分不同种类金融监管的最常用的标准,是因为不同的金融监管对象往往具有不同的特性,监管对象自身的特性决定了它们的监管目标、监管主体和监管手段往往是不同的。因此,把监管对象作为区分标准可以方便人们认识和考察监管问题,也有利于金融监管的实施。
从监管的实践来看,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人类的大部分活动集中在经济领域,而金融活动又是人类经济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监管的对象往往也集中在经济方面,以经济监管为主。而在全部的经济监管中,又以金融监管为主要的监管活动。
因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作为社会微观经济主体的个人和企业,它们在金融方面的活动
和行为是受“看不见的手”——金融市场机制作用的驱使,通常认为通过金融市场的作用就能够实现社会资源之一的——资金——的有效配置,但市场经济发展的实践却表明仅仅依靠金融市场的力量不可能完全实现资金这一资源的有效配置。金融领域内存在的垄断、外部性、产品的公共性、信息的不完整性、过度竞争所带来的不稳定性以及分配的不公平都会导致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价格信息的扭曲,这种情况被称为金融市场失灵,它引致社会资金配置效率下降,所以社会必须通过一定的手段避免、消除或部分消除由金融市场机制本身所引起的金融产品和服务价格信息扭曲,以实现社会资金的有效配置。其中一个重要的手段就是对容易产生上述现象的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实施监管。根据经济学的研究结果,垄断、外部性、信息不对称性、过度竞争等容易引起价格信息扭曲以至市场机制失灵的现象往往发生在资本密集型、信息密集型、高风险型和属于公共产品或准公共产品的行业,金融业中的商业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正是属于这类行业。
一般认为,解决金融市场失灵的办法是找到一种与市场不同的机制,具体地说就是利用超市场的力量人为地干预市场。这种超市场的力量可能来自政府,也可能来自其他的权威机构。
对于金融市场的失灵问题,经济学提出了3种手段,经济监管只是用来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的3种手段之一,但显然不是唯一的手段。市场机制、市场失灵、政府干预与金融监管的关系可以用下图表示。从图上可以看出,金融监管的对象是人类的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但并不是人类全部的金融活动和金融行为都属于金融监管的内容,只有金融市场失灵的部分才有可能成为金融监管的内容;而金融监管也不是解决金融市场全部失灵问题的唯一手段,它只是解决金融市场某些失灵问题的手段。一般来说,对于通过政府财政经济金融政策引导金融市场就能解决的金融市场失灵问题,通常都诉诸于财政经济金融政策;在政府直接提供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比实施金融监管效率更高、成本更低的时候,就采取直接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做法;只有在上述两种方法失效或者成本太高的情况下,才考虑采用金融监管的做法。而且在很多时候,为了解决金融市场失灵问题,所采取的往往是多种手段并用的做法。可见,金融监管与金融市场机制之间并不矛盾,它们之间是一种相互补充的关系。
图市场机制、市场失灵、金融监管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