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职工奖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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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奖惩办法内容
4.3.1奖则
4.3.1.1综合目标责任奖
a.医院院长依据年初与各临床科室负责人签订综合目标责任书内容进行检查,根据检查结果给予科室主任、护士长经济奖励。
b.凡业务收入增长率超过年度计划增长率的科室,医院从超过增长率部分业务收入的纯利润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奖金奖励给科室(临床科室10﹪;手术室8﹪;检验科、功检科、放射科6﹪)。且优先考虑科室主任、护士长进行一次医院认可的短期培训。
c.院长参照临床科室负责人综合目标责任奖金额对各职能科室科长(主任)进行综合目标责任奖奖励。
4.3.1.2综合治理奖和计划生育奖
各职能科室和临床科室负责人(包括护士长)每年初与院长签订综合治理目标责任书和计划生育目标责任书,年终对未违反综合治理相关规定和计划生育相关规定的科室负责人予以经济奖励。
4.3.1.3优秀医务工作者奖
医院每年从各临床科室中选出10名业务收入最高的职工作为院优秀医务工作者(各科室负责人、院领导不参与评选)。选出的优秀医务工作者可参加一次医院认可的短期学习或考察。
4.3.1.4优秀党务工作者奖和优秀党员奖。
医院每年从党总支、党支部的书记、委员中选1名优秀党务工作者,从党员中选出1名优秀党员,参加医院认可的短期学习或考察一次。具体选拔由党总支提名,院务会研究确定。
4.3.1.5工、青、妇群团组织优秀工作者奖。
每年从工、青、妇群团组织中选出1名优秀工作者参加医院认可的短期学习或考察一次。具体选拔由党总支提名,院务会研究确定。
4.3.1.6职工受到病员表扬的,若病员来信表扬,一次奖励10元;若病员送来锦旗、镜框或张贴感谢信的,一次奖励50元;若病员利用电视台、报刊等新闻媒体表扬的,一次奖励200元。
4.3.1.7职工在市县级各种报刊杂志、电台、电视台等新闻媒体上发表新闻、医学常识、技术报道等宣传稿件(内容须是宣传医院的),医院按稿费的2倍现金奖励;在省级以上发表,按稿费的5倍现金奖励(专职宣传人员除外)。
4.3.1.8职工在各种正规杂志(正刊)上发表学术论文:在县级刊物发表的,每篇奖励100元;在省市级刊物发表的,每篇奖励300元;在国家级刊物发表的,每篇奖励500元。
4.3.1.9职工代表医院外出参加比赛,获得县市级一等奖(第一名)或(和)省级三等奖(第三名)以上者,医院按比赛奖金给予同等数额的经济奖励。
4.3.1.10工作中有科技发明、技术创新、科研项目,其成果获得县三等奖(第三名)以上者,医院结合实际情况给予当事人或课题组适当经济奖励。
4.3.1.11新技术项目推广运用奖励。Ⅰ类新技术项目,每一项奖励实施人员200-300元;Ⅱ类新技术,每一项奖励实施人员100-200元;Ⅲ类新技术,每一项奖励实施人员50-100元。奖励金额以项目数计算。
4.3.1.12职工在文明履行工作职责、坚持医院规章制度时,不被群众理解,独自受到人格侮辱、伤害的,医院给予委屈奖50-300元。
4.3.2惩则
4.3.2.1违反劳动纪律规定处罚办法
a.迟到、早退者、上班干私活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每次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10元。
b.职工发生脱岗、擅离职守,每次扣除当事人当月绩效工资50-100元。(医院值班实行上不清下不接,值班人员在接班人员未按时到岗接班而离开岗位,值班人员按脱岗处理,接班人员按迟到处理。)
c.职工发生旷工的,半日扣罚当月绩效工资20﹪,1日扣罚当月绩效工资50﹪,2日扣罚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同时旷工1日扣发3日的工资,以此类推。3日及3日以上只发给180元基本生活费,15日以上旷工,作自动除名处理。
d.上班时间内聚众打牌、赌博、酗酒者,发现1次扣罚当月绩效工资50﹪。
e.不服从工作安排,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200元等处罚。
4.3.2.2违反优质服务规定处罚办法
a.不搞好团结,拔弄是非,挑拔离间,恶语中伤他人,无理取闹,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200元等处罚。
b.无论何种原因与病员吵架、打架,除职工自行负责由此造成的影响、医疗费用等后果外,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职工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500元处罚。
c.对病人"冷、硬、推、拖、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50--200元等处罚。
d.在医疗服务中,恶意猥亵、侮辱病人,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100-300元、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罚。
e.为病人出具人情假条、假诊断书、假报告、及其它虚假证明材料,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等处罚。如因此收受财物者,除没收财物外,另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数额的2-5倍的绩效工资。
4.3.2.3违反廉洁行医规定处罚办法
a.未经医院领导同意擅自到其它医疗机构进行查房、教学、手术,把医院能够诊治、检查的病人介绍到其它医疗机构或关系户,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数额的2-5倍的绩效工资、调离科室等处罚。如收取好处费者,则没收所得钱物或从绩效工资中扣出;如由此造成的医疗纠纷、医疗事故等后果,均由当事人自行负责。
b.严禁利用工作之便收取他人红包,查证属实者,除没收红包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数额的2-5倍的绩效工资、调离科室等处罚。
c.以病人名义给自己或他人开搭车药、搭车检查,调换、克扣病人药品,假公济私,除如数交纳药品、检查费用并向有关单位或个人道歉外,视情节轻重按违规金额的2-5倍扣发当事职工的绩效工资。若由此造成病人或有关单位拒付医药费用时,由当事人代替病人(或有关单位)交纳拒付部份医药费用或从当事职工绩效工资中扣出拒付部份医药费用。
d.科室或个人私自收费。对科室私收费的,按情节轻重对科室负责人给予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免职处罚,同时扣发科室私收费金额的5--10倍的绩效工资。对职工个人私收费的,按情节轻重给予扣发私收费金额的5-10倍的绩效工资、调离科室,直至开除公职等处罚。
e.科室(个人)私自卖器材、卖药品或私自买设备来收取病人检查治疗费的,除责令停止上述行为外,根据情节轻重,按收取病人总费用的5-10倍扣发科室(个人)的绩效工资。
f.未经医院领导同意,非医院工作需要而私自使用公共财物、把公共财物借给他用或占为己用等,除如数完好归还公共财物外,视情节轻重扣发当月绩效工资的2-5倍绩效工资。如损坏公共财物,按4.3.2.6条规定的《赔偿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4.3.2.4违反医疗质量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a.违反门诊部医疗质量管理规定处罚办法
①门诊医师违反病人诊治原则,跨专业违规诊治病人,由此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该医师承担总费用的1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②由医务科认定应请上级医师会诊而未会诊或未完成上级医师会诊记录的,每次扣除违规门诊医师当月绩效工资100元。如由此发生医疗纠纷及事故由该医师承担总费用的10-50﹪,从绩效工资中扣出。
③由医务科认定应收住院治疗的病人而未及时收治入院治疗的(病人明确拒绝住院除外),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