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代理对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职能定位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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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代理对公共人才服务机构职能定位的影响

李璟宁夏人才交流中心

摘要:本文从介绍我国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中人事代理业务的产生、业务范围和特点出发,分别从法律、西方经济学和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三个角度分析人事代理的实际性质,得出人事代理的不准确界定是造成目前我国公共人才服务机构公共职能和经营职能难分的原因之一。

关键词:公共人才服务机构;人事代理

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共人才服务机构面临公共性职能定位的选择,但现实中,多数政府人才服务机构公共职能和经营职能并存,难以分离,既影响未来自身的发展,同样影响人才服务业市场化程度的提高。笔者认为,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目前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中一项重要的业务——人事代理业务的不准确界定,造成现实中人事代理业务的公共性和经营性两种性质集于一身,公共经营不分,最终,使得人才服务机构两种职能难以分离。一、

人事代理的产生

人事代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而发展起来的服务项目,它的产生完全因各种流动人员的需求而来,先是围绕档案开始,保管档案、保留档案里记载的干部“身份”、出具与档案有关的证明、管理党团关系,到与档案有关的代理,如集体户口、职称等,再到脱离档案、因人才中介产生的代理,委托招聘、保险代理等。

以下是目前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中人事代理服务的业务范围和特点:

不同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不同,代理的需求程度不同,代理项目的范围也不同,代理深度亦不同,但基本还是分为因档案管理产生的代理和与因人才中介产生的代理两类。前者主要以存档为前提,最初,是人才服务机构作为流动人才的虚拟单位,为个人提供人事代理,之后,因用人单位需求,先从管理档案开始,发展到代理其他人事事务。后者主要是因人才中介而产生,人才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服务,用人单位由此产生其他人事管理业务的外包需求,不以保存档案为前提。

二、人事代理性质分析

以上两种人事代理,虽然名称相同,其实性质完全不同。

(一)法律角度

代理,民法通则里指: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人才服务机构界定的人事代理,是公民或法人委托其代理各类人事事务。但代理的前提是委托人必须具备民事法律能力,对人事代理而言,委托人首先必须具备管理自己的各类人事事务的资格。但分析以上两种人事代理,结果却不相同:

1、因档案管理产生的人事代理

该类代理源自档案的存在,人才交流机构作为虚拟的管理机构管理与委托人档案相关的人事事务,但实际上因为档案并非委托人私有,所以委托人本身并不具备管理档案和其他相关事务的资格(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单位除外),因此其委托行为并非代理行为,而仅仅是一种委托行为,委托有档案管理权限的政府人才服务机构管理,这是政府赋予人才服务机构的公共服务职能。

2、因人才中介产生的人事代理

该类代理源于社会分工的细化,人才服务机构作为专业化的人事服务机构,接受委托人(多指单位)的委托,满足其人事事务管理需求。对委托人而言,其本身具有管理人事事务的能力和资格,只是从成本效益和人才服务机构的技术、设备优势考虑,将自身的人事管理工作外包出去,让人才服务机构以其名义在协议范围内行使权利,这种代理符合代理的要求,是真正的人事代理。

(二)西方经济学角度

西方经济学认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的职能是解决市场失灵。公共产品的存在,是政府发挥公共服务职能的原因之一,分析以上两种人事代理,二者性质同样不同。

1、因档案管理产生的人事代理

该类代理因档案而生,代理的供给量和需求量与档案的数量也密切相关,而档案本身是一种公共产品,它的数量是个定量,与人才数量对应,并不因供求而发生变化。因此,这类代理只是由档案这种公共品产生出的公共服务。

2、因人才中介产生的人事代理

该类代理源于委托人的人事管理事务的外包需求,源于代理价格低于委托人自身管理的成本,因此,它的供给量和需求量会随着代理服务的价格而上下波动,代理价格越低,外包的需求量会越多,会有更多的管理事务被代理;代理价格越高,委托人更倾向于自己管理,需求减少。由此可见,这类代理并非公共服务,而是经营性服务。

(三)马克思政治经济学角度

马克思认为,人的劳动分为生产劳动和非生产劳动,生产劳动产生有交换价值的商品,非生产劳动只产生仅具使用价值而没有交换价值的物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可以说是一种发达的商品经济,市场中供求的商品之所以可以交换,同样是因为其中蕴涵着可以交换的生产劳动,而公共部门(政府或者非营利组织)提供的劳动并不参与交换,属于非生产劳动。分析以上两种代理,二者的劳动性质也并不相同。

1、因档案管理产生的人事代理

该类代理作为一种服务产品,并非商品,蕴涵在其中的劳动也并不是生产劳动,是政府的公共服务,因为:一、这种代理是档案管理这种公共服务职能的延伸,只能政府人才服务机构提供,供给方固定,供给量并不会随需求量增加而增加;二、代理价格一般表现为档案管理费,并不代表其服务劳动的价格,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不会随市场波动;三、虽然这种代理现实中存在交换,委托人支付档案管理费享受服务,人才服务机构收取费用提供服务,但这种服务因为供给方的单一性和法定性,并非委托人自愿的行为,不符合交换的前提。所以,它只能属于政府部门的非生产劳动。

2、因人才中介产生的人事代理

如果企业是委托人,该类代理表现为企业内部人事管理事务的外包,如果不代理,企业人事工作是作为管理成本间接进入生产过程,构成产品最终价值,进入市场交换,属于生产劳动;如果被代理,从企业的角度,企业向代理机构支付代理费,原来作为管理成本的人事管理费用表现为代理费,同样作为间接费用进入生产成本,从代理机构角度,代理服务劳动作为直接成本,进入代理这种服务产品的生产,所收取的代理费则是这种服务产品的价值体现。而且,因为供给方并不法定,只要具备人才中介资格,任何组织都可以开展此类业务,供给和需求随代理价格上下波动。因此,这类代理,属于生产劳动,属于市场调节的范围。(如果事业单位是委托人,代理费同样是管理成本,但因为事业单位的特殊性,所以,在此暂不考虑。)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得出结论:政府人才服务机构中的所谓人事代理业务,其实是一个混合物,一、是委托和代理的混合物,真正属于代理的那部分是第二类代理,即因人才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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