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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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海口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琼府办〔2009〕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供应、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套型面积、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应当面向符合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出售。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情况,可逐步将符合本市城镇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标准的家庭纳入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范围。
本办法所称城镇低收入及中等偏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家庭收入、住房情况符合市政府规定的标准条件的家庭。
第四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工作。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负责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关联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发改、规划、土地、建设、财政、监察、人劳、价格、民政、公安、税务等管理部门,以及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关联工作。
第五条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接受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列入本市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住房建设计划,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市发改、土地、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建设应当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人文生态、便利节能、经济适用的原则。
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相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应当同步建设。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建筑面积原则上以中小套型为主,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于60平方米左右,中型单套建筑面积控制于80平方米左右。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严格执行保障性住房建设技术规定。
第十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可采取下列方式实施:
(壹)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政府提供土地,委托企业代建,出售给供应对象。
(二)由社会投资建设。政府划拨土地,房地产开发企业出资建设或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利用其自有土地建设,所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经济适用住房指导价格回购。
(三)由政府直接向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购房补贴。
(四)国家法律法规许可的其他方式。
第十壹条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应当报经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按基本建设程序建设。竣工验收合格的经济适用住房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统壹组织出售给供应对象。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享受下列优惠政策:
(壹)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应。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纳入本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于申报本市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确保优先供应。
(二)免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免收建设和出售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人民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减半收取,事业单位的服务性费用减半收取。
(三)和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相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承担。
(四)税收减免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执行。
(五)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管理办法》(银发〔2008〕13号)的规定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发放经济适用住房开发贷款,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能够于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且承担保修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有关住房质量和性能等方面的责任,应当于建设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十四条经济适用住房物业管理参照国家、省、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申请和审核
第十五条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实行“壹个家庭限购壹套”的原则。
第十六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壹)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或于本市辖区内依法注册登记的单位(包括各类经济实体、其他组织)连续工作且依法缴交各项社会保险满8年。
(二)无自有住房或住房面积低于市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政府划定的家庭收入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以家庭为单位,且以户口簿记载的户主作为申请人。和申请人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的家庭成员可作为共同申请人提出申请。
年龄于35周岁之上(含35周岁)的下列人员可作为单身申请人提出申请:
(壹)离异不带子女的人员;
(二)丧偶不带子女的人员;
(三)未婚人员。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壹)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
(二)已拥有解困房、安居房、集资建房等政策性优惠住房的;
(三)已按规定领取住房补贴的;
(四)申请人及其共同申请人于申请之日前5年内转让过房产的。
第十九条以公房租金标准租住公房或享受廉租住房的家庭,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购条件的,能够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但必须于入住经济适用住房的同时退出原租住的公房或廉租住房。拒不退出的,由市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原出售价格收回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
第二十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壹)申请。申请人向户口所于地的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海口市城镇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且提交关联材料。
(二)审核。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居委会于受理申请材料后30个工作日内通过审核材料、入户调查、组织评议等方式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和住房情况等进行调查核实。
(三)公示。经调查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申请人名单,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于申请人工作单位、家庭户籍所于地和实际居住地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所于地公示10日。经公示无异议的,再次通过媒体发布公告的形式进行公示,公示的时限为15日。经公示有异议的,应当及时核实,经核实不符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由受理申请所于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书面告知申请人。
(四)批准。经俩次公示无异议的,由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批准,且核发《经济适用住房准购通知书》(以下简称《准购通知书》)。区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按照申请人家庭人口数核准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面积,且于《准购通知书》中注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