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国际公约排污权

合集下载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排污权是指企业和单位的排放污染物的权利,排污权法则是一项重要的环境法律。

具体来说,它是指在特定的时间和范围内,让企业和单位进行有限度的排污,并且需要依据一定的标准进行监管,从而促进减量、清洁、再生利用等环境保护的目的。

排污权从根本上来说是一种经济资源。

因此,排污权法在形式上属于经济法,并且保护了企业和单位的利益,从而解决了生产过程中的环境问题。

在法学上,排污权法的权属性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第一,排污权是由法律保护的权利。

排污权法则是由法律赋予企业和单位合法进行排污的权利,同时也规定了一定的限制和标准,保护了公民的环境权利。

第二,排污权是一种有形的财产权。

排污权具有价值,可以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企业和单位可以通过转让排污权的方式获得利润,也可以通过购买排污权的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并获得社会认可。

第三,排污权是一种无形的环境资源。

排污权本身是与污染物排放相关的,通过限制和规范排污行为,可以有效地改善环境状况,保护环境资源,从而为人类活动提供更加健康的环境。

排污权的权属性在学科上主要涉及到经济学和法学两个方面。

经济学为排污权提供了实现和管理的理论支撑,法学则规范了排污权的权益、义务和保护的范围。

具体来说:经济学角度:排污权法在经济学上属于环境经济学的范畴。

排污权可以被视为一种商品,企业和单位在进行排污的状态下可以获得收益,即排污费。

同时,排污权的限制和监管可以通过减轻企业环保费用、改进产品生产工艺等方式优化生产模式,从而提高了效率和效益。

法学角度:排污权法在法学上属于环境法的范畴。

它通过制定和实施环保标准、规范排污企业和单位的行为,推动环境保护和污染治理,进而保障公民环境权益,实现可持续发展。

总的来说,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多面性是由其直观的物质属性和深层的价值属性所决定的。

在实践中,人们需要综合运用经济学、法学和环境学等多个学科的知识,发挥学科协同的作用,不断推动排污权法在环保领域的有效实施。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

国际环境法国际环境法一、介绍国际环境法是指在国际上用于保护和管理环境资源的法律框架和规则。

随着全球环境问题的日益突出,国际社会在保护环境方面的需求不断增加,各国之间通过国际协商达成共识,并建立相应的法律制度来应对这些环境挑战。

国际环境法旨在促进环境可持续发展,保护生态系统和人类健康,同时强调各国责任和合作。

二、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国际环境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二战后的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问题的关注。

1945年,联合国成立,其宪章将可持续发展和环境保护作为其目标之一。

此后,一系列具体的国际条约和公约被制定,为国际环境法奠定了基础。

三、国际环境法的主要原则1. 永续使用及生态平衡国际环境法确立了永续使用资源的原则,并倡导保持生态平衡。

这意味着各国应当合理利用自然资源,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破坏,以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2. 公约原则国际环境法的另一个重要原则是公约原则。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签订的国际环境公约具有约束力,并应该在国内立法和实施。

国际环境公约如《纽约垃圾处理公约》和《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等,通过国际合作来解决全球环境问题。

3. 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是国际环境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根据这一原则,各国在环境问题上共同承担责任,但又根据其发展水平和能力的差异,承担不同的责任。

这一原则体现了国际环境法的公平和协作的精神。

4. 预防原则国际环境法强调预防原则,即在环境问题出现之前采取适当的措施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预防原则的核心是避免环境问题的发生,而不仅仅是处理环境问题。

5. 公众参与原则国际环境法还鼓励公众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的过程。

这一原则确保公众对环境事务具有知情权、参与权和决策权,从而增加环境决策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四、国际环境法的重要领域1. 气候变化气候变化是全球面临的最严重的环境问题之一。

通过《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及其下的《京都议定书》和《巴黎协定》,国际社会努力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应对气候变化。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业及考试答案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作业及考试答案

一名词解释1环境权环境权又称公民环境权,指的是任何一个公民都有在未被污染和破坏的环境中生存和开展的权利以及合理的开发、利用环境资源的权利。

2污染事故污染事故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及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安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及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3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一切新建、改建、扩建的根本建立工程〔包括小型建立工程〕、技术改造工程、自然开发工程,以及可能对环境造成损害的其他工程工程,其中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设施和其他环境保护设施,必须及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一般简称为“三同时〞制度。

4生态补偿使生态影响的责任者承当破坏环境的经济损失;对生态环境保护、建立者和生态环境质量降低的受害者进展补偿的一种生态经济机制。

5生物多样性生物多样性是指一定范围内多种多样活的有机体(动物、植物、微生物) 有规律地结合所构成稳定的生态综合体。

这种多样包括动物、植物、微生物的物种多样性,物种的遗传及变异的多样性及生态系统的多样性。

6环境问题由于人类活动或自然原因使环境条件发生不利于人类的变化,以致影响人类的生产和生活,给人类带来灾害,这就是环境问题。

7可持续开展可持续开展是一种注重长远开展的经济增长模式,是指既满足当代人的需求,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其需求的能力,是科学开展观的根本要求之一。

8排污权交易排污权交易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排污量,从而到达减少排污量、保护环境的目的。

它主要思想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即排污权〔这种权利通常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表现〕,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被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展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9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简称环评,是指对规划和建立工程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展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展跟踪监测的方法及制度。

试论环境管理中排污权交易政策

试论环境管理中排污权交易政策

试论环境管理中排污权交易政策现代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尤其是在工业领域,环境资源日益短缺,人们逐步开始关注如何利用有限的资金寻求低成本的污染控制手段,开展环境保护。

传统的污染控制手段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是效果不是很明显,并且成本也相对较高,因此,国际社会在研究经济学的基础上,提出了采用市场激励机制来实现环境资源的合理配置,从而达到保护环境的目标,排污权交易制度因此而兴起。

一、排污权交易的理论环境污染作为经济学中典型的外部不经济性问题,仅靠市场机制是解决不了的,必须由政府管制和市场机制相结合,明晰排污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使外部不经济性内部化,即排污权交易。

(一)排污权交易理论的形成在市场经济国家,最为主流的观念一般认为,环境问题是由于市场的负外部性而产生的。

经济学中著名的科斯定理可以概述为“资源产权,必须在市场中不断交易,即调整产权,才可能不断地使权力安排适应于资源的最优化配置要求,即帕累托最优”。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依据就是来源于科斯定理,它把环境看作是一种需要选择使用的稀缺资源,将对环境容量的拥有权力视作为一种资源产权,直接引入市场,当环境容量的产权明晰,即排污许可证得以初始分配,环境容量的使用不再是零价格,其稀缺程度就将通过市场价格得以体现,通过市场的资源调配,实现帕累托最优。

(二) 排污权交易的基本思想排污权交易思想的理论渊源来自“公地悲剧”理论、科斯定理、外部性理论、公共选择理论、制度变迁理论等。

排污权交易,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通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

这种排污权允许像商品一样在市场上买入和卖出,以此来进行污染物的排放控制。

它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成为总量控制目标下最具潜力的环境政策。

排污权交易实质上是一种利用市场来达到污染治理责任成本效率分配的机制,它具有高效率的污染治理成本、有效激励企业技术创新、易于社会公众参和环保、兼顾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有利于提高政府对环境状况进行宏观调控的功能。

法权视角下的“排污权”再认识

法权视角下的“排污权”再认识

法权视角下的“排污权”再认识
刘鹏崇;李明华
【期刊名称】《法治研究》
【年(卷),期】2009(000)008
【摘要】行政许可是在一般禁止基础上个别授权的具体行政行为。

为实现“总量控制”的“排污许可”是一种附义务的赋权行为.故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以排污许可的方式授予企业的排污指标——“排污权”,从其设立的背景、目的、法域归属等方面看,具有环境权利和环境义务的双重法律性质:一方面是在政府环境管理部门依法严格约束之下,为保障公民适宜环境权实现的环境义务;另一方面又是建立在企业生存和社会经济发展所必须的自然权利之上的、以行政许可的方式授予行政相对人的环境权利。

【总页数】6页(P50-55)
【作者】刘鹏崇;李明华
【作者单位】浙江省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中心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5.3
【相关文献】
1.对宪法权利规范对第三人效力的再认识--以对宪法性质的分析为视角
2.排污权交易与环境税博弈下的抉择——以构建排污权交易制度为视角
3.对“排污权”的几
点质疑--以“排污权”交易为视角4.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5.我国排污权法权属性的学科解读
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模板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建立模板

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我国的建立论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摘要: 排污权交易是环境保护经济手段的运用, 是一种典型的私法手段。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国际法中发展迅速, 并推动了世界各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立、完善和发展。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已有了成功实践, 但仍处于起步阶段, 建立中国的排污权交易制度实为必要。

中国要建立排污权交易制度需合理确定总量控制, 进行排污权初始分配, 并对政府监管和市场运行进行合理界分。

基于上述分析, 本文提出了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体系建构的设想。

环境危机是市场机制在公共物品供给领域失灵的产物, 这也正是政府对环境问题干预的正当借口, 但政府奉行直接行政干预和控制为基础的环保政策, 并不能有效的解决环境问题。

过多强制性的环保措施不但加剧了政府机构的膨胀和政府公职人员的”寻租”, 而且由于政府对经济领域的不适当干预, 在一定程度上反而束缚了经济的发展。

因此, 如何协调政府干预和市场运行的界限极为重要, 而排污权交易制度就是政府干预和和市场运行的结合, 实践也证明排污权交易制度能够有效地减少治理污染的社会费用, 降低环境负荷, 因而得到世界上许多国家的采用和学界的关注。

市场经济本质上是一种法制经济, 法律制度的保障是环境经济政策的生命线, 参与市场运行的环境经济政策也只有在相应的法律制度的保障下, 才具有合法性和权威性, 因此, 必须进一步完善中国的环境法律制度体系, 赋予排污权交易制度相应的法律地位, 才能使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作用得到更加完整的发挥。

基于此, 本文拟从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国际法中的发展状况, 排污权交易制度在中国的实践状况, 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实施基础和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体系建构等五个方面论证中国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建构。

一、排污权交易制度概述(一)排污权交易制度的内涵分析排污权交易(又称排污指标交易、环境容量使用权交易), 是在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前提下, 利用市场机制及环境资源的特有性质, 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下, 经过污染者之间交易排污权, 实现低成本污染治理, 它在控制环境污染方面兼有环境质量保障和成本效率的特点, 成为总量控制目标下最具潜力的环境政策。

排污权交易与我国环境法治进程

排污权交易与我国环境法治进程
l t n d s h r ef e—lv i g s se a d p l t n d s h re f h x h g ui ic a g e o e yn y tm n l i ic a g g t c a e,i amst x s e e e t f w f r n r a e t y tms o o uo i e n t i o e p e t f cso o d e e t e t n s o h t i t m s e f
L a IC n
(ntu fE vometl a L wSho, uN nN r l n e h ,C agS a 10 1 Is  ̄o ni n na wo a col H a oma ir y h n h 4 08 ) h r L f U vs
Ab t c : ho g o p r o f h e id f olt nt a n men , u ha l t ndsh r e em si c n e  ̄tm, l s r t T r h c m a sno rekn s l i t t a s s c s u o i a g r i o l e s e p ・ a u i t o p u o r me e o p i c p sni s o
用。作 为三种不同性质的治污手 段 , 其运行机制 有本质 上的 区别 , 也使得 其实 施的 过程 以及效 用存在质 的差 别。本文通过对此三种治污手段 的 比较 , 意在揭 示政 府管 制与市场 调节 两种不 同的治 理机制对我 国环境法治
进程的影响 , 并初 步探讨了我 国环境法 治进 程的路径选择。图分 类号 :3 X
文 献标 识码 : 文章 编号 :0 7— 30(07 3— 0 3— 4 A 10 0 7 20 )0 00 0

环境法学思考题

环境法学思考题

环境法学思考题1、开卷范围:本人手写16K一张纸,时间:90分钟。

2、请将姓名、学号标注于16K纸,与答卷一并上交。

3、论述题:2×15,简答题:6×9,平时论文及考勤16分。

1、环境2、生境3、生态环境4、人类环境5、环境科学中的环境6、环境法学中的环境7、环境法中的环境8、谈谈你对环境、环境法、环境法学、环境法学法课程其中之一、二问题之意义的感想9、人与环境的关系/人与自然的关系10、环境的种类11、环境问题12、环境问题的发展阶段13、第一环境问题14、第二环境问题15、原生环境问题16、次生环境问题17、环境污染18、环境破坏19、旧八大公害事件及其特点20、新八大公害事件及其特点21、新旧八大公害事件特点比较22、当代十大全球环境问题23、造成球环境问题的原因有哪些24、技术与环境问题的关系怎样?25、中国当今环境问题考察及思考26、环境要素27、环境要素整体演化律28、生态系统29、欧德姆三状态30、生态平衡31、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32、生产者33、消费者34、分解者35、十分之一律36、林德曼定律37、生物放大律38、外来物种39、生态基本规律40、食物链41、食物网42、营养级43、生态位44、国际环境法的概念45、国际环境法的主体46、国际环境法的客体47、国际环境法的特点48、国际环境法的体系49、国际环境法的调整对象50、解决全球环境问题的十大国际公约51、国际环境法的渊源52、国际环境法的发展历史53、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54、艾迪斯·维丝的可持续发展原则55、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56、国家开发自然资源主权权利何不损害域外环境责任原则57、风险预防原则58、损害预防原则59、代际公平60、代内公平61、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的特点62、国际环境法基本原则制定的准则63、国际环保组织64、全球环境问题65、全球环境问题的原因66、国际环境纠纷的解决途径67、第一、二、三、第四环境68、中国的环境问题69、新中国环境问题的发展阶段70、新中国环境法学的发展历史71、环境法学对其他部门法学的冲击72、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十大国际环境法公约73、环境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74、中国环境法的特点75、中国环境法的体系76、环境法的调整对象77、环境法能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78、环境法不能调整有人与自然的关系79、环境法所调整的两方面社会关系80、环境法综合调控体系81、环境标准体系82、环境基准83、环境容量84、排污权的实质85、排污行政许可权可以交易吗86、环境标识(志)87、环境法的地位88、中国环境法的基本原则89、中国环境立法的基本原则90、中国环境法律基本制度91、三同时制度的内容和特点92、清洁生产制度93、许可证的种类94、土地规划有哪两大部分95、环境影响评价的种类96、环境影响变更评价97、环境影响后评价98、排污收费资金的使用原则99、限期治理的决定权问题及最长期限100、温室气体有哪些101、水权的性质102、动物的权利问题103、自然的权利问题104、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的罪名有哪些(《刑法》第六章第六节)105、国家为唯一所有权主体的自然资源种类有哪些106、环境诉讼时效的特点及发展趋势107、环境诉讼的原告适格问题108、环境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109、环境民事责任的免责事由110、环境民事责任的社会化有哪几种途径111、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诉讼时效问题112、民事污染损害赔偿诉讼的最长时效问题113、环境诉讼的因果关系理论114、依颁奖机构分,环境奖励哟几种115、依奖励内容分,环境奖励有哪几种116、资源综合利用之废物“三化”指什么117、3R指什么118、你对环境法学的什么问题感兴趣?。

环境保护法期末重点

环境保护法期末重点

一、选择题1、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工作进入法制阶段。

2、环境资源问题可分为二类:一类是指由于自然环境本身的运动变化而给人类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也叫自然灾害,如火山、地震、洪水等,这被称为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于人类活动作用于自然界并反过来对人类自身造成的一切有害影响和危害,这被称为次生环境问题,又称人为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根据第二类环境问题的具体表现形式,又可分为两大类:一是环境污染,也称投入性损害或污染性损害;二是自然生态破坏,也称取出性损害、开发性损害或非污染性损害。

八大公害事件:马斯河谷事件、多诺拉事件、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伦敦烟雾事件、四日市哮喘事件、米糠油事件、水俣病事件、富山事件3、我国环境法的适地范围主要包括:(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包括我国的领陆、领水、领空、底土以及延伸意义上的领域。

(2)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是指根据我国的法律及我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或者其他有关国际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海域,主要指中国的毗连区、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

(3)如果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条约,同上述适用范围有不同规定,则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4)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海域以外的区域。

其必要条件是造成我国海域污染损害。

4、环境保护法学所研究的环境是以人类为中心对象的环境——人类环境,人类环境这一概念是1972年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正式提出来的。

它指的是以人类为中心、为主体的外部世界,即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天然和人工改造过的各种物质因素的综合体。

5、环境质量标准,是指为了保护自然环境、人体健康和社会物质财富,对环境中有害物质或因素含量的最高限额所作的规定。

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6、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对国家已经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环境污染物排放标准。

“排污权”性质之辨

“排污权”性质之辨

“排污权”性质之辨【摘要】“排污权”的提法是通过排污权交易而广为人知的,作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理论基础,对“排污权”概念和定性出现了众多“幻影”,若不纠正,将不利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构建。

要揭示“排污权”的“真像”,必须借助于民法以及行政法理论作为认定“排污权”性质的逻辑起点。

【关键词】排污权;性质;配额利益近年来,我国各地政府均在积极探索排污权市场化改革,这些改革集中在完善环境保护治理政策机制,全面开展各主要工业领域的排污权有偿使用,鼓励企业积极减排。

这些都对我国排污权交易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对于排污权理论基础的建设,依然不能放松,笔者本文即是对排污权的性质这一理论问题集中进行探讨。

一、有关“排污权”性质的主要学说及其评述(一)关于“排污权”性质的主要学说1.用益物权说众所周知,所谓用益物权,是指于他人不动产上设定以利用该不动产为内容的物权。

有学者认为“排污权”属于用益物权,[1]具体而言,具有用益性、非占有性和相对独立性。

环境法学者吕忠梅教授也认为,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标的物是由环境法所确立的环境容量使用权,简称环境使用权,其乃环境利用人依法对环境容量资源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是一种用益物权。

[2]2.准物权说所谓准物权,不是属性相同的单一权利的称谓,而是一组性质有别的权利的总称。

按照通说,它由矿业权、水权、渔业权和狩猎权等组成。

[3]崔建远教授认为,“判断一项权利是否属于准物权的标准应当放宽,即以客体是否具有特定性、权利构成是否具有复合性、权利是否具有排他性、权利的追及力如何、权利的优先性是否具有特色”等因素为据。

[4]3.环境容量使用权说有学者认为环境容量使用权是“一般意义上的排污权(或者称为应然意义上的排污权)是指一切生物维持生命正常所需而利用环境容量资源的‘应然’权利,是一种应当得到承认和保障的利益”,不但如此,由于“环境纳污自净能力作为一种十分稀缺的特殊自然资源和商品”,排污权还是“对环境容量的限量使用权”。

“排污权”权利主体论

“排污权”权利主体论
a d c e n r rd c in a e b r e e op o u t n u i n e p e i l se t r r e ae u r i z n E v rn u h a ol el g l l a e o u t r u d n d t r d c o n t a d p o lsman ya n e p i st sf g ad C t e n e — u l n p o i s s o i i
o n io e tlprt cin a d e o mis de eo men ,t ns e he e v r n e a ne e t fp blc p o e;S fe vr n n a o e to n c no e v l p m t o e ur t n o i m nt i tr ss o u i e pl l ome e v r n nt ute n o me a d is i l
关 键词 : 排污权; 环境权; 权利主体
中图分 类号 :X 9 ] [ 17
文 献标 识 码 : 文 章编 号 :0 7— 3 0( 0 9 0 0 o 一 6 A 10 0 7 2 0 ) 6— 0 l 0
RES EARCH oN THE UBJ S ECT oF EM I S ON GHT SI RI
“ 污 权” 利主 体论 排 权
刘鹏 崇

法 制 论坛 ・
“ 污 ’ 利 体 论 排 权 权 主 ’
刘 鹏 崇
( 浙江省林 学院天 目学 院, 临安 3 10 ) 130
摘 要 : 在环境法 的权利义务 体系中 , 环境容 量的所有权属 于全体人 民 , 民享有环境 权。政府受托 管理环 公
tm o ”mi i gtrdn e f e s o r h a i s ni t g”,hc a de i i gt h ujc o msi gt i g m c n hudb o mi i e w ihi nme m s o R h.T e b et f i o R h t l i ayo ysol ecm s o d s s ni s e s ni whet i l sn

排污权实施方案

排污权实施方案

排污权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

随着工业化进程的加快和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环境污染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有效治理和减少污染排放,我国实施了排污权制度。

排污权是指国家授予单位或个人在一定时期内向环境排放一定量的污染物的权利。

而排污权实施方案就是指对排污权进行有效管理和实施的具体措施和方法。

二、排污权核发。

1. 排污权核发的程序。

(1)排污权核发的申请,企业应向环保部门提交排污权核发申请,提供相关的排污情况和环保设施情况等资料。

(2)排污权核发的审核,环保部门对企业提交的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进行核发。

(3)排污权核发的公示,核发排污权的企业应进行公示,接受公众监督。

2. 排污权核发的标准。

(1)依据环保法律法规,排污权核发应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

(2)依据排污情况,企业的排污权核发数量应与其实际排污情况相符合。

三、排污权交易。

1. 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

(1)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政府应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促进排污权的买卖和流通。

(2)推动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政府应推动排污权交易的市场化,引导企业积极参与排污权交易。

2. 排污权交易的方式。

(1)公开竞价交易,政府可以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确保交易公开、公平、公正。

(2)挂牌交易,政府可以通过挂牌交易的方式进行排污权交易,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

四、排污权使用。

1. 排污权使用的管理。

(1)排污权使用的监管,政府应加强对排污权使用的监管,确保企业按规定使用排污权。

(2)排污权使用的跟踪,建立排污权使用的跟踪系统,对企业的排污行为进行监测和跟踪。

2. 排污权使用的限制。

(1)排污权使用的时限,排污权使用应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不得超期使用。

(2)排污权使用的范围,企业应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排污权,不得超标排放。

五、排污权监管。

1. 排污权监管的机构。

(1)建立专门机构,政府应建立专门的排污权监管机构,负责排污权的监管和管理。

(2)加强监管力度,排污权监管机构应加强对排污权的监管力度,确保排污权的有效实施。

排污权 方案

排污权 方案

排污权方案一、背景介绍随着工业化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各种工业和生活排放源导致严重的环境问题。

为了有效治理和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多国家和地区引入了排污权制度。

排污权是指政府根据法律规定,对企业或个人在一定时间和地域内排放的污染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限制的权利。

通过对排污权的配置、交易和监管,可以实现环境污染的减少和资源的优化利用。

二、排污权制度的意义排污权制度的实施可以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 环境治理排污权制度能够明确责任主体和污染物排放的限制要求,有利于对污染源进行有效管控和管理。

通过对排放权力的限制和配置,能够控制污染物的总量,降低环境污染程度,改善生态环境。

2. 经济激励排污权制度将排污权作为一种可交易的财产,使得企业可以通过优化工艺、减少污染物排放,从而获得额外的经济收益。

对于那些排放少、污染物处理效果好的企业,在排污权市场上将能够获得更高的溢价,从而形成了经济激励机制。

3. 激发创新排污权制度的实施可以激发企业技术创新能力的发展。

为了降低排放成本、增加污染物处理效果,企业需要加大研发投入,提高技术水平。

这将促进环保产业的发展,推动绿色经济的转型升级。

三、排污权管理流程排污权管理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环节:1. 排污权的分配政府通过环境容量评估、排污权核定等方式,对相关企业或个人进行排污权的分配。

分配的原则包括公平、公正、合理、公开,并应该充分考虑企业的产能、生产工艺和环境综合承载能力。

2. 排污权的交易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经营需求,通过排污权市场进行排污权的交易。

交易可以采用招投标、挂牌、竞价、协商等方式进行,交易的过程需要是公开、公正、透明的。

3. 排污权的监管政府需要建立完善的排污权监管体系,包括监测、评估、审核等环节,确保排污权的有效执行和合规性。

对于违规企业,应该采取相应的制裁措施,以保障排污权制度的有效运行。

四、排污权方案的设计与实施1. 法规与政策制定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规与政策,包括排污权的管理办法、分配原则、交易机制和监管措施等。

有待加强研究的十大国际法问题

有待加强研究的十大国际法问题

有待加强研究的十大国际法问题1978年,小平同志提出了“大力加强国际法的研究”的号召。

二十五年来,我国的国际法教学与研究取得很大成绩,但与我国的地位相比,与我国的发展相比,还有很大差距。

本世纪头二十年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要战略机遇期,我国的和平崛起需要系统的理论、包括国际法理论的支撑。

实际需求对国际法研究提出了新的挑战。

我认为,有十个方面的问题需要我们加强研究。

1、国际法基本原则伊拉克战争是二战以来给国际法带来冲击最大的战争,使各国对国际法的作用产生怀疑,怀疑国际法能否约束大国。

但这场战争并未动摇国际法的基础,相反,它唤醒各国更加重视国际法、重视联合国、重视多边机制。

回顾冷战结束以来发生的海湾战争、科索沃战争、阿富汗战争和伊拉克战争,有许多问题需要我们反思,包括主权、不干涉内政、“人道主义干预”、禁止使用武力和自卫权等问题。

2、条约法(1)国际条约在国内法中的地位我国已参加300多个国际多边条约,每年签订几百个双边条约。

如何确保这些条约在国内的适用,特别是在法院的适用,一直是我国法律体系中未解决的问题,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这一问题更加突出。

(2)条约适用港澳两特区问题自从港澳回归以来,条约适用一直以实践为主。

我们根据两个基本法为两特区承担了国际义务。

另外,我们为两个特区还专门加入了一些条约,其中一些条约我们中央政府尚不具备加入的条件,这类问题在理论上应怎么解决。

(3)条约保留这是个老问题,但仍需关注。

自70年代以来,国际趋势是禁止保留,以便国际规则普遍接受,但它妨碍了不少国家参与条约,影响到了一些条约的普遍性,如何妥善解决这个矛盾,仍需考虑。

(4)“准条约”文件这类文件包括三类,第一类是非官方贷款协定,对方是非政府机构,而我方为政府机构;第二类是为执行有关贷款协定而签订的项目协定,对方是国际组织,我方是政府或法人;第三类是友好城市协议,有几百个。

应如何管理和规范这类文件?3、外交领事、国际组织及国家豁免(1)外交领事和国际组织的豁免从近年实践看,我们感到,《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联合国特权与豁免公约》以及《专门机构特权与豁免公约》对特权与豁免均作了规定,但还不够,还有一些不清楚的地方。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简)

第二章环境法主体的基本权利(简)

天生我材必有用,千金散尽还复来。02:25:1002:25:1002:2511/19/2020 2:25:10 AM
安全象只弓,不拉它就松,要想保安 全,常 把弓弦 绷。20.11.1902:25:1002:25Nov-2019-Nov-20
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掌控人心方位上 。02:25:1002:25:1002:25Thur sday, November 19, 2020
做专业的企业,做专业的事情,让自 己专业 起来。2020年11月上 午2时25分20.11.1902:25November 19, 2020
时间是人类发展的空间。2020年11月19日星 期四2时 25分10秒02:25:1019 November 2020
科学,你是国力的灵魂;同时又是社 会发展 的标志 。上午2时25分 10秒上 午2时25分02:25:1020.11.19
研究建立环境民事和行政公诉制度。
二、企业的排污权和开发利用环境权
企业的排污权和合理开发利用环境权是对环境 资源(包括环境容量)的占有、开发和利用等 权利,是企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基础性权利 。 排污权是对环境容量的占有、使用权 合理开发利用环境权对环境资源的占有、使用 权
三、政府环境管理权
政府的环境管理权是政府行政权在环境保护领 域的体现。它包括环境审批权、命令权、许可 权、禁止权、撤销权、处罚权等。
污染者负担的责任范围
损害填补 损害补偿--对环境损害的一种公法上的救济。
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环境税费、向受害地区交纳 基金和补偿金等。 损害赔偿--对环境损害的一种私法上的救济。 直接向受害者进行赔偿。
污染者负担的责任范围
生产者责任延伸 生产者延伸责任(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EPR),又称为产品延伸责任 (extended product responsibility)、产品监护责任 (product guardianship, product stewardship) 、生产者后责任(latter producer responsibility) 产品生产者就回收、再生、处置产品使用后的废物所 承担的各种形式的法律义务。

水污染治理相关法律

水污染治理相关法律

水污染治理相关法律随着工业化的加快和人口的增加,水污染成为了世界各地所面临的严重问题。

为了保护水资源和生态环境,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来治理水污染。

本文将对水污染治理相关的法律进行详细介绍。

一、水污染治理背景随着工业的发展和人类活动的增加,工业废水、农业废水和生活污水等各种类型的污染物排放进入水体,导致了水污染的加剧。

水污染不仅对人类的健康和生活造成威胁,还对水生态系统和生物多样性产生了严重影响。

因此,各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治理水污染,保护水资源和环境。

二、国际水污染治理法律1.《联合国环境污染防治纲要》该纲要是联合国为解决全球环境问题所制定的重要文件之一,其中涉及了水污染治理的相关原则和措施。

纲要提倡各国通过立法、政策和技术手段来减少水污染排放,并加强国际合作,共同应对水污染问题。

2.《海洋污染防治公约》该公约由各国签署,旨在保护海洋环境免受污染物的侵害。

公约规定了禁止向海洋排放有害物质和废物的具体要求,并要求各国建立相应的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来保护海洋环境。

三、我国水污染治理相关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该法律是我国水污染治理的基本法律,旨在规范和加强水污染的防治工作。

法律明确了各级政府的责任和义务,要求加强水污染监测、治理和排放标准的制定,并对水污染行为给予了处罚和法律追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该法律是我国保护水资源的基本法律,其中包括了对水污染的防治措施和要求。

法律规定了水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的原则,要求各地制定水资源保护规划并加强水污染治理,保障人民的生活用水和生态用水的需求。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法律,其中也包括了对水污染的防治要求。

法律规定了工业企业、农业生产者和居民等各方对水污染的防治责任,要求加强环境保护监管和治理工作,保护水资源和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四、水污染治理的挑战与展望尽管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来治理水污染,但实际的治理工作仍然面临着诸多挑战。

环境保护法中权利转让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思考

环境保护法中权利转让法律问题研究——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思考
西安 石油大学学报(会 学 ) 社 科 版
环 境 保 护 法 中权 利 转 让 法 律 问题 研 究
— —
关于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思考
万海玲
( 西安理工大学 高等技术学院 , 陕西 西安 70 8 ) 10 2 摘 要 : 污权 交易是一种以市场为基础控制环 境污 染的经济手段 , 当前各 国备 受关注 的一种 环境政 排 是
2 建立和实行排污权交易 制度对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要性分析
() 1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 有利于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环境与资源的协调发展 。 排污权交易制度实行
收稿 日期 : 0 9 4 6 2 0 —0 —1
作者简介 : 万海玲 (9 1 , , 18 一)女 山西高平人 , 西安理工大学高等技术学 院助教 , 究方 向 : 研 民商法。
策。但在我 国 , 污权交 易制度 尚缺乏相应 的法律 支持 。试 图从排 污权及其 交 易的 内涵, 立排 污权 交 易制 排 建 度。 对我 国和谐社会建设的必要性和排污权交 易的实施进行 了探讨。
关键词 : 污权 交易;总量控 制;初始分配 ;市场机制 ; 排 法律保障 中图分 类号 : 92 6 D 2 .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10 —54 (0 9 0 o 8 6 5 20 )3—0 5 —0 08 5
外部性问题 , 了环境不会随经济增长而恶化; 确保 排污权还将 自动流向能较好利用环境资源的企业 , 从 而达到资源配置的帕雷托最优。这样 , 在经济发展的同时 , 保证了环境质量, 从而利于经济发展与环境
保护 的协调发展。 () 2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 有利于提高排污企业 的治污积极性 , 促进环保产业化发展 。由于排污权 有价 , 富余 的排污权可以交易, 企业就会千方百计地将其激活 , 即通过改进生产工艺 , 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或开发治污技术获得排污权节余 , 用于出售、 交换或储备 , 从而获得经济 回报 。这意味着企业将积极 主 动地使用更先进的环保技术削减污染 , 减少排污 , 推进环保产业 的发展。 () 3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 可以有效地把市场的 自动调节和政府的直接管制有机结合起来 。 在计划 经济体制的影响下 , 我国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硬性规定企业治理污染 , 削减排污量 , 防止环境 中污染物 的浓度增加 , 严重束缚地区经济的发展。排污权交易制度 的引入 , 把政府直接管制和市场 自动调节有机 结合起来 , 良企业通过出让部分排污权获得调整产品结构或技术改造所必需的资金 ; 不 先进或新进企业 通过购买排污权则获得了快速发展的机会 , 这将有利于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 4 实行排污权交易制度, 有利于治污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由于治污技术的研制和开发 , 以给企 可 业 带来更 大 的经济 利 益 。企 业 为追求更 大 的收益 , 就会有 较 大 的动力进 行这 方 面的投 入 , 可 以推动技 还 术 的进步 。

排污权是什么

排污权是什么

排污权是什么近几十年来,工业化的深化和经济发展导致了全球范围内能源和资源消耗的高增长,以及随之而来严重的环境污染。

如何有效治理环境污染业已成为各国政府和国际社会所不得不认真面对的紧迫问题。

由于污染物排放的负外部性,长期以来,许多国家政府都倾向于用行政和法律手段来治理污染、保护环境,这虽然也取得了一定的效果,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问题和副作用。

由于行政手段治理污染几乎很难实现成本与收益的平衡,因此在当今环保成本愈来愈高的情况下,单靠行政手段治理污染缺乏财务上的可持续性,于是许多国家陆续采用排污权交易这种较为有效的经济手段来控制环境污染。

一、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所谓排污权交易(Pollution—dischargeRightTrade)就是把排污权作为一种商品进行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

它是用市场这只“无形之手”来控制环境污染的一种较为有效的手段。

早在1912年,福利经济学家庇古就提出了“庇古税”,主张对排污企业进行惩罚性收费或奖励来控制污染、保护环境,以更有效地配置稀缺的环境资源。

1960年,科斯提出了通过产权界定、市场交易来纠正环境资源市场价格与相对价格的偏差。

美国经济学家戴尔斯在上世纪70年代将科斯定理应用于水污染的控制研究,明确提出排污权交易的观点后,许多经济学家在这一领域进行了卓有成效的研究,其中科洛克(Croker)对空气污染控制的研究,奠定了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1972年,蒙哥马利(Montgomery)从理论上证明了基于市场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明显优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政策。

他认为,排污权交易系统的优点是污染治理量可根据治理成本进行变动,这样可以使总的协调成本最低。

因此,如果用排污权交易系统代替传统的排污收费体系,就可以节约大量的成本。

排污权交易相对于行政性的排污收费有很大的优越性,其基本观点就是建立合法的污染物排放权利,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出现,并容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可以自由买卖;在污染源存在治理成本差异的情况下,治理成本较低的企业可以采取措施以减少污染物的排放,剩余的排污权可以出售给那些环境治理成本较高的企业,市场交易使排污权从治理成本低的企业流向治理成本高的污染者。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二、环境法的特点
1、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环境法不仅调整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 关系,不仅维护执政阶级的社会环境、社会关系和社会 秩序,也保护人类共享的自然环境,强调保护人与自然 和谐共处的关系和秩序。
2、综合性。 环境问题的综合性、环境保护对象的广泛性和保护方法 的多样性决定了环境法是一个高度综合化的法律部门。
排污权交易的意义
排污权交易作为以市场为基础的经济制度安排,它 对企业的经济激励在于排污权的卖出方由于超量减 排而使排污权剩余,之后通过出售剩余排污权获得 经济回报,这实质是市场对企业环保行为的补偿。
排污权交易制度的意义在于它可使企业为自身的利 益提高治污的积极性,使污染总量控制目标真正得 以实现。
排污权交易的起源
根据庇古理论,要达到环境保护的目的,环 保部门需要:计算每个企业的允许排污量; 监测排污水平,以促使每个企业遵守排污法 规;对违规排污的企业实施惩罚。
然而,从总体效率来看,经济学家们认为这 种政策并不是十分有效的:如果在排污企业 之间转移庇古税,则花费相同的环境治理费 用也可以达到更好的环境治理效果;或者, 花费更低的治理费用也可达到相同的治理效 果。
三、环境法的作用
(1)环境法能促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顺利实施; (2)环境法有利于全体公民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的
提高; (3)环境法是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有力武器; (4)环境法有利于促进环境保护领域的国际合作和交流


四、环境法律关系
(一)概念:
环境法律关系是环境法主体之间,在开发、利用、保护 和改善环境与资源的活动中形成的由环境法律规范所确 认和调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国际习惯
三、我国参加的主要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介绍
(一)关于臭氧层保护的有关国际条约
《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85年; 《蒙特利尔议定书》,1990年; 《哥本哈根修正案》,1992年; 《蒙特利尔修正案》,1997年; 《北京修正案》,1999年。
(二)关于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条约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2年; 《京都议定书》,1997年;
2、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
环境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所指向的对象或目标。
3、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
环境法律关系的内容是环境法律关系主体所依法享有的 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五、我国的环境法体系
环境法体系是由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相互制约,旨在调 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 律、法规、规章和其他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所组 成的系统。
我国环境标准体系由三级五类组成,即国家环境标准、 地方环境标准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标准三级;环境质量 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方法标准、环境标准 样品标准和环境基础标准五类。
(六)地方环保法规
地方性环境法规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省人民政府 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城市的人民代表大 会或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性文件。 如《湖北省环境保护条例》、《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等。
(二)环境保护基本法
环境保护基本法主要是规定国家的环境政策、环境保护 方针、原则、制度和措施,而且是一些原则性的规定。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
这类法律是以宪法和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为依据, 针对保护对象和防治对象的特点及所调整的特定问题, 做出专门的详细具体的规定,是宪法、环境保护基本法 的具体化,是进行环境管理,处理环境纠纷的直接依据 。主要有:
(七)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1)《民法通则》第80条、第81条、第83条、第98 条、第123条、第124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章第6节;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0条第 2款、第25条第1项规定、第6项、第7项规定; (4)《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 法》、《行政复议法》、《食品卫生法》等。
排污权交易的起源
1968年,Dales将科斯定理应用于水污染的控制 研究。
1966年,Croker对空气污染控制的研究奠定了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1972年,Montgomery从理论上证明了基于市场 的排污权交易系统明显优于传统的环境治理政 策。他认为,排污权交易系统的优点是污染治 理量可根据治理成本进行变动,这样可以使总 的协调成本最低。因此,如果用排污权交易系 统代替传统的排污收费体系,就可以节约大量 的成本。
二、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
包括:国际环境条约和与环境保护有关的国际习惯。
1、国际环境条约
国际环境条约是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渊源之一。从形式上 看,目前环境条约大多采用“框架公约+议定书+附件”的 形式。
在国际环境法领域内,比较重要的条约有:1946年的《 国际捕鲸管理公约》、1959年的《南极条约》、1985 年的《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1992年的《气候变化 框架公约》、1992年的《生物多样性公约》等。
3、科学技术性。 环境科学技术是环境立法的必要依据。环境法不仅要遵 循经济规律,还要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要求,环境法中的 许多法律规范都是从环境科学的研究成果中提升而来的。 环境法必须把大量的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环境标准、控 制污染的各种工艺要求等包括在法律体系之中。
4、公益性。 环境保护既反映执政阶级的意志和利益,又能为整个人 类及其子孙后代造福。它所支持的环境保护事业,是一项 造福全人类的公益事业,其保护的利益同全社会的利益是 一致的,因而具有鲜明的公益性。
1、环境污染防治立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 保护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 污染防治法》。
2、自然资源保护立法
《矿产资源法》、《草原法》、《土地管理法》、《野 生动物保护法》、《水土保持法》、《煤炭法》、《水 法》、《森林法》。
3、《环境影响评价法》
4、《清洁生产促进法》
排污权交易的一般做法
首先由政府部门确定出一定区域的环境质 量目标,并据此评估该区域的环境容量。
推算出污染物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 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 即若干排污权。
政府可以选择不同的方式分配这些权利, 并通过建立排污权交易市场使这种权利能 合法地买卖。在排污权市场上,排污者从 其利益出发,自主决定其污染治理程度, 从而买入或卖出排污权。
排污权交易的优点
排污权交易的优势表现在: 第一,获取更多的经济利益。 第二,降低经济成本。 第三,刺激环保产业发展。 第四,利于宏观调控。
排污权交易的最早实践
环境法国际公约排污权
第一节 环境法概述
一、环境法的概念
环境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 ,调整因开发、利用、保护、改善环境资源、防治污染和 其他公害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包含以下几层含义: (1)环境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 的法律规范。 (2)环境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特定的范围。 (3)这里的环境法是广义上的概念。
《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 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宪法》第9条第1款规定:矿藏、水源、森林、山岭、 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都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 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森林和山岭、草原、 荒地、滩涂除外。 第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外, 属于集体所有。 第9条第2款、第10条第5款、第22条第2款……
我国环境法的体系由以下几部分组成:
(1)《宪法》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2)综合性的环境保护基本法,即《环境保护法》; (3)各种专门性的环境保护单行法规; (4)各种环境标准; (5)地方环境保护法规; (6)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 (7)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和协定中有关环境保护的规范。
(一)《宪法》中关于环境与资源保护的规定
(四)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制定的环境保护行政 法规
这主要是由国务院组织制定并批准公布的有关环境保护 方面的“条例”、“实施细则”等。 如《海洋倾废管理条例》、《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 例》、《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细则》、《水污染防治法实 施细则》、《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等。
(五)环境标准
环境标准是为了保证人体健康、社会财富和维持生态平 衡,对环境质量、污染源、检测方法等按照国家规定的 程序制定和批准的各种标准的总称。
这样,治污就从政府的强制行为变为企业自觉的市 场行为,其交易也从政府与企业行政交易变成市场 的经济交易。可以说排污权交易制度是实行总量控 制的有效手段。
排污权交易的理论基础
强化经济手段,使环境保护适应市场经济 体制,是当前环保工作的任务之一。排污 权交易就是综合考虑了环境保护和发展经 济两方面因素而提出的一项灵活、高效的 环境管理经济政策,是充分利用市场机制 配置资源的经济手段,它不仅有助于总量 控制政策的实施,也是对现有宏观政策的 必要补充。所以,我国要形成一个比较完 整的环境政策体系,排污权交易是必不可 少的一项政策。
(三)《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 公约》
(四)《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 约》
(五)《生物多样性公约》
资源环境与可持续发展
第三节 排污权交易 (Emissions Trading)
什么是排污权交易
排污权交易(Emissions Trading) 是指在一定区域内,在污染物 排放总量不超过允许排放量的 前提下,内部各污染源之间, 通过货币交换的方式相互调剂 排污量,从而达到减少污染, 保护环境的目的。
排污权交易的起源
1920年,英国经济学家庇古
提出,可以采取对污染者征
税或收费的办法来解决外部
性问题,税收标准应等于污
染的外部成本,从而使企业
成本等于社会成本,这种税
就称为庇古税或者排污收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