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宁环发[2000]105号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的通知(二○○○年六月十九日宁环发[2000]105号)各有关单位:行政处罚是环保机关依法保护环境的有力手段之一。
近年来,随着行政执法责任制的推行,我市环保行政处罚的力度不断加大,因而对行政处罚程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局制定了《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执行。
附南京市环保局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监督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环境保护法》以及省有关环保行政处罚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局机关及监理、监测部门必须执行本办法。
区县环保部门应当参照执行。
第二条环保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五)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书;(六)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种类。
第三条环保行政处罚案件的主要来源:(一)执法检查或现场监理发现的;(二)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的;(三)举报或投诉的;(四)新闻媒体曝光的;(五)上级环保部门交办、相关部门移送或区县环保部门申请的;(六)其它途径。
第四条实施行政处罚,以环境保护及相关法律、法规或规章为依据。
第五条实施环保行政处罚必须遵循公正、公开原则,坚持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环境保护双随机实施方案
环境保护双随机实施方案为了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提高执法效能,防止执法失之于随意性和任意性,我国不断推进环境保护双随机管理机制,实施双随机抽查制度,对环境污染行为进行监管和惩处。
下面就环境保护双随机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
一、双随机实施范围1、重点领域。
针对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环境保护重点行业、危险废物处置、危险化学品、非法排污等多种领域进行双随机抽查。
2、涉及面广。
双随机实施将涉及到环保部门、生态环境局、安全监管局等多个职能部门,包括政府部门、企业、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社会团体等。
3、重点区域。
对于环境保护工作中出现的重点区域,包括保护区、化工园区、重点水源保护区、城市黑臭水体、农业面源污染等地区进行双随机抽查。
二、双随机实施对象1、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在环保工作中承担重要角色,应成为双随机实施的重点监管对象。
2、企业单位。
对于重点行业和企业单位进行监管,深度挖掘企业污染治理缺失环节,加大治理力度。
3、环保服务机构。
对于环保服务机构、公司、社会团体等进行双随机抽查,修正服务质量和服务方向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减少环境保护工作中的不实现现象。
三、双随机执法具体流程1、抽查程序。
双随机执法程序应当分为两部分进行:第一部分是先随机确定抽取的监管对象,然后再另行随机抽取负责该领域的监管单位,最终确定监管人员。
第二部分是检查、调查、处罚。
监管人员对监管对象进行执法检查,对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罚,涉及到的问题严重性小的一般建议业主整改,问题严重性大的要依法治理,严惩违法行为。
2、实施要求。
双随机实施要求监管对象在工作中充分保证信息的完整性和及时性,数据的准确性和线上线下信息的一致性。
同时,监管对象还应该充分保证执法人员的执法权利,监管人员应充分保证检查的公正性和客观性,特别是除权利功能外,政府部门更应注重监管职责,保准的评估和客观的指导。
3、问责机制。
对于未经授权执法、私自干预等问题,要建立问责制度,依法追责,以降低职工的违法访问行为,增强职工工作热情。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7.10•【字号】宁政办发[2007]92号•【施行日期】2007.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7)9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七月十日南京市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七部门《2007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环发〔2007〕54号)和省政府的有关要求,按照全国和全省统一部署,2007年继续在全市组织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环保专项行动”),切实解决当前突出的环境问题,保障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和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第六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及有关文件要求,着力解决威胁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扎实推进主要污染物减排工作,努力维护经济可持续发展与社会和谐稳定。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任副组长,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监察局、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安监局、市市政公用局、市水利局、南京海事局等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市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协调全市环保专项整治行动。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保局,负责全市环保专项行动的各项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相关部门的工作;调查、汇总、编发并上报环保专项整治行动情况;负责协调查处重点区域环境问题及重大典型案件;负责组织对全市环保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稽查和考核。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政府同意市环保局拟定的《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2012年9月10日南京市环境保护工作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科学考评各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开发园区环境保护工作,严格落实《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确保年度各项环境保护建设、管理任务按期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市有关部门及开发园区的环境保护工作按年度实行绩效考核。
第三条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采取责任单位自查与日常检查、定期考核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条考核内容主要是《南京市环境保护建设管理任务组织实施方案》中所涉及的各责任单位的年度目标任务和重点项目完成情况。
第五条考核工作在市政府领导下,由市环委会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环保绩效考核分为定量考核和定性考核。
定量考核:(1)工程类项目,主要包括项目投资完成情况、项目形象进度、工程完成质量等。
(2)管理类项目,主要包括计划落实情况、环境效益等。
定性考核:包括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制定项目实施方案,细化工作计划,量化分解任务,落实项目责任人和联系人,明确责任、时间节点和配套措施;建立实行定期检查制度,及时总结并上报项目进展情况;建立内部考核机制,落实责任制。
第七条考核采用百分制,其中,定量考核指标占85分(工程类项目:完成投资35分,形象进度25分,工程完成质量25分;管理类项目:任务落实情况50分,环境效益35分)。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宁政发[1992]199号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环保局《南京市环境噪声达标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2年8月29日宁政发〔1992〕199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提高声环境质量,保障公民有一个良好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和《南京市环境噪声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活动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地区环境的声音。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本办法所称环境噪声达标区(以下简称达标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噪声排放符合标准的区域。
第三条凡在达标区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市、区(县)环境保护部门是对达标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
公安、交通、铁道、民航管理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对达标区内的机动车辆、火车、船舶、航空器产生的环境噪声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部门对达标区内的社会生活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对在达标区管理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噪声标准和环境噪声监测第六条达标区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环境噪声平均等效A声级不超过本市环境保护规划划定的相应功能区环境噪声标准。
(二)固定噪声污染源排放的噪声,90%以上达到所在区域的厂界排放标准,其余的不超过规定排放标准五分贝(A)。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京市2018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京市2018年“散乱污”
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公布日期】2018.11.13
•【字号】宁环办〔2018〕254号
•【施行日期】2018.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污染防治
正文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南京市2018年“散乱污”企业专
项执法检查方案的通知
宁环办〔2018〕254号江北新区环保与水务局、各区(园区)环保局、市局直属单位:
为认真落实《南京市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应急管控方案》要求,进一步推进全市“散乱污”企业清理整治工作,市环保局决定开展为期一个月的“散乱污”企业专项执法检查行动,现将《南京市2018年“散乱污”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1、“散乱污”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方案
2、“散乱污”企业专项执法检查情况报送表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2018年11月13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布日期】2006.06.20•【字号】苏环监察[2006]38号•【施行日期】200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的通知(苏环监察〔2006〕38号)各省辖市环保局:为进一步规范排污申报核定工作,我厅制定了《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经广泛征求各市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二○○六年六月二十日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工作考核评比办法(试行)为切实加强我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促进排污者排污量的全面如实申报和准确核定,保障数据上报的准确性、全面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江苏省排污申报核定汇总工作考核评比办法。
一、考核范围本办法的考核对象为各省辖市及各县(市、区)环保局,由省、市环境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分别对市、县(市、区)环保局进行考核。
二、考核内容分为三部分:基础工作情况、报表上报情况和数据应用情况。
重点考核排污申报核定工作的全面性、准确性和各类报表上报的及时性、完整性。
三、考核办法本办法采用计分制方法进行,满分为100分。
(一)基础工作情况(40分)1、全面性(20分)各地要按照“有工商登记的排污企业都要申报”的要求全面掌握辖区内污染物排放的种类和数量。
从两方面考核申报的全面性,一是辖区内所有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都要申报,包括向城市污水处理厂排放污水不征收污水排污费的单位等;二是每一个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要全面,不得缺项、漏项。
各省辖市环保局于每年3月15日前上报上年度排污申报核定数据库,并将与其对应的各类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进行整理、归档备查,凡在数据库中有记录的排污单位必须已按规定程序履行排污申报手续,具备相应的排污申报登记统计表,否则视为虚假数据。
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生态环境随机抽查执法事项清单(2023年)
1.本清单所列一般检查事项。
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触E污单位根据其环境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按以下规定纳入双随机抽查,即:环保诚信企业每年抽查1次、环保良好企业每半年抽查1次。
一般排污单位、建设项目由省、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县(市、区)派出机构综合本行政区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信用情况、生态环境执法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2.本清单所列重点检查事项除重点排污单位外,其余不限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
集中式饮用水源地由省、市(州)级生态环境部门及县(市、区)派出机构综合辖区内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数量、管理状况及执法人员数量等因素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重点排污单位或者开展企业环境信用评价的排污单位其环境信用评价结果为环保警示的检查频次按每季度1次、环保不良的检查频次应适度提高。
对高环境风睑企业实施重点检查事项的,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高环境风险企业风险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环境风险特征、企业守法状况确定;对存在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记录和环保督察整改、挂牌督办突出环境问题的排污单位,抽查比例和频次结合相关企业违法问题整批实情况确定。
3.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转办、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突发环境事件、核安全检查、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分析或监测发现问题线索等需要对具体检查对象实施的针对性检查的事项,不纳入双随机监管事项。
4.对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涉及问题及第二轮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重点信访件相关企业、纳入整治
的长江入河排污口涉及企业应加大抽查频次。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12.23•【字号】宁政发〔2015〕263号•【施行日期】2015.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察正文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15〕26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4〕56号)、《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环境监管执法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57号)精神,进一步提升全市环境监管执法水平,现就加强环境监管执法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推动环境监管执法全覆盖(一)构建统一高效的环保执法机制1.组建环保联合执法指挥中心。
市、区(园区)两级分别组建环保联合执法指挥中心,建立统一指挥协调、统一派单办理、统一监督考核的环保联合执法机制(附件1)。
市环保联合执法指挥中心依托南京市环境监察总队组建,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兼任,副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环保局局长兼任,执行副指挥长由市环保局分管副局长担任,负有环保执法职责的市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
区(园区)参照市指挥中心模式,依托区(园区)环保局组建区(园区)环保联合执法指挥中心,指挥长由区政府(园区管委会)分管副区长(副主任)兼任。
2.制定环保执法事项目录,明确各有关部门环保执法职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执法事项目录履行职责,独立作出行政决定、开展行政执法。
3.市、区(园区)环保局结合全市综合改革相关要求,分别按照机构“三定”实施方案,进一步理清内设机构职责及市、区(园区)事权划分。
4.推进环保执法重心下移。
法律规定执法权限可以由区(园区)行使的一律下放行使。
负有环保执法职责的市有关部门负责对区(园区)环保执法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以及重大案件和跨境、跨区(园区)案件的查处。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
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制度1. 引言在当前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的背景下,实施有效的监管措施对于减少和防止污染源的排放至关重要。
为了加强对污染源的监管力度,进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以确保企业的排放行为符合相关环保法规,降低对环境的破坏性影响。
2. 目的与目标本实施方案的目的是为了建立健全的日常环境监管制度,通过随机抽查机制,监测和评估污染源的排放情况,提高环境保护的效果。
具体目标包括:- 提高日常环境监管的覆盖面,减少监管盲区;- 促进污染源企业自觉遵守环保法规,提高企业环境管理水平;- 预防和减少环境污染事件的发生,保护生态环境。
3. 实施步骤(1)制定监管抽查计划根据监管区域、污染源种类、排放量等因素,制定每个阶段的监管抽查计划。
计划内容包括抽查对象、抽查频次、抽查时间等。
(2)建立执法检查组建立执法检查组,由相关环保部门牵头,由环保、公安、质监等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负责开展抽查工作,监督和评估污染源企业的排放情况。
(3)抽查范围和方式根据监管计划,从污染源企业中随机抽查一部分进行排查工作。
抽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企业的领域、环保设施和设备使用情况、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等项目。
抽查方式主要包括现场抽查和数据核查。
现场抽查时检查人员到场考察,对企业现场环境进行实地勘察,检查企业的环保设施和排放情况。
数据核查时,检查人员对企业的环保报表、排污许可证等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和比对。
(4)抽查结果和反馈完成抽查后,将抽查结果及时进行整理和分析,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被抽查企业。
对于发现问题排查的企业,要求其整改,并设立整改时限。
对于达到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要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如果抽查发现某一行业中存在较大的环境污染问题,相关环保部门可以针对该行业加大监管力度,加强执法检查,增加抽查频率,确保问题得到有效解决。
4. 管理措施和保障(1)建立健全监督机构建立健全监督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南京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南京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1.19•【字号】宁政办发[2008]4号•【施行日期】2008.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南京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环保局《南京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08]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环保局拟定的《南京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九日南京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市环保局2007年12月)为组织实施好我市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加强环境监督管理,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37号)及《江苏省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苏环普查办〔2007〕13号)精神,特制定污染源普查实施方案。
一、普查目的和意义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是重大的国情调查,是全面掌握环境污染源状况的重要手段。
搞好污染源普查,有利于了解污染物的排放情况,正确判断环境形势,科学制定环境保护政策和规划;有利于有效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计划,切实改善环境质量;有利于提高环境监管和执法水平,保障环境安全;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促进经济结构调整,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
二、普查工作目标(一)全面掌握各类污染源的排放和治理情况。
查清具体普查污染源的数量、行业和地区分布,主要污染物及其排放量、排放去向,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状况、治理水平和治理费用等情况,为产业结构调整和节能减排工作提供依据。
(二)建立我市污染源信息数据库。
以普查信息及软件为平台,建立我市各类污染源档案和信息数据库,为科学监管污染源奠定基础。
(三)建立新的环境统计平台。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4篇)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实施细则范文第一部分:引言1.1 目的本实施细则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并提高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执行质量和效果,确保抽查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公开,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良好秩序。
1.2 适用范围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实施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行政机关,以及参与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市场主体和其他相关方。
第二部分:基本原则2.1 公正公平原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依法公正、公平进行,不得歧视、排斥或滥用权力,保障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
2.2 公开透明原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公开透明,抽查规则和程序应当明确规定,抽查结果应当及时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2.3 高效便捷原则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应当高效便捷,合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抽查的效率和准确度。
第三部分:双随机一公开抽查流程3.1 目标确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的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市场监管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确定抽查的具体目标和范围。
3.2 抽查规则制定抽查规则应当明确界定参加抽查的市场主体范围、抽查次数、抽查方式和抽查时限等内容,确保抽查的公正和公平。
3.3 抽查对象选择行政机关根据抽查目标和抽查规则,利用随机抽取的方法选取抽查对象,确保抽查的公正和客观性。
3.4 抽查实施行政机关按照抽查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对抽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调查取证等工作,确保抽查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5 结果公布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公布抽查的结果,包括抽查对象的名称、抽查事项和抽查结论等内容,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部分:抽查行为规范4.1 抽查人员培训抽查人员应当经过相关培训,熟悉抽查规则和程序,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保证抽查工作的专业性和质量。
4.2 抽查行为规范抽查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执行抽查任务,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保证抽查的公正公平。
4.3 抽查记录保存行政机关应当对抽查过程进行记录和保存,包括抽查对象的基本信息、抽查行为和抽查结果等内容,确保抽查工作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1.26•【字号】宁政办发〔2016〕168号•【施行日期】2016.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68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部署,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执法行为,创新管理方式,提高监管效能,现就全面推进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国务院和省政府部署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2016年底前抓紧建立“两单两库一表格,平台加细则”,全面推开“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加快完善配套机制,努力构建公平公开、规范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切实解决执法扰民、执法不公和随意执法、检查任性等问题,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打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任务(一)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照权力清单,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检查事项,建立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包括抽查主体、抽查依据、抽查内容、随机抽查的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及要求等内容。
今年列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的随机抽查事项,要达到本部门、本单位市场监管执法事项的70%以上、其他行政执法事项的50%以上,力争2017年实现全覆盖。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号)要求,经本级政府审改办审定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
(责任单位:市编办牵头,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市各有关单位,各区)(二)制定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审批条件、法定程序以及技术规范等对行政审批事项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区分保留、下放、转移和取消等不同类别的行政审批事项,制定简政放权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形成依据责任清单依法依纪追责的机制。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南京市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南京市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2.07.18•【字号】宁环发[2012]140号•【施行日期】2012.07.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南京市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宁环发〔2012〕140号)各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察支队:为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现场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程序机制,防范失职渎职风险,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环办〔2012〕70号)和省环保厅《江苏省全面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苏环办[2012]216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监察工作实际,特制《南京市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
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落实。
此通知。
附件:1、《南京市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2、主要文书3、附表二O一二年七月十八日附件1:南京市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实施方案为进一步规范工业污染源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行政处罚案件现场调查取证行为,及时发现和纠正现场执法检查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工作程序机制,防范失职渎职风险,提高环境执法效能,根据环保部《关于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的通知》(环办〔2012〕70号)和省环保厅《江苏省全面开展环境监察专项稽查工作方案》(苏环办[2012]216号)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环境监察工作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稽查目标1、摸清环境监察工作现状。
通过环境监察稽查,了解工业污染源现场监察和环境违法案件现场调查取证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
2、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
通过环境监察稽查,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加对纠正,进一步规范全市现场环境监察和环境监察执法行为。
3、建立环境监察稽查长效机制。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管理规定(暂行)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管理规
定(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2.04.09
【实施日期】2012.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各区县环保局、相关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加强全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的管理,确保环境检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管理规定(暂行)》,希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管理规定(暂行)》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附件
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管理规定
(暂行)
一、总则
为全面提升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的检测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加强环境检测实验室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的建设和管理,确保环境检测的公正性、科学性和准确性,依据相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本规定。
南京市环境检测实验室指获得环境保护部门认可,在指定范围内受各级环境管理部门委托,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从事各类环境检测业务的实验室。
本规定是开展环境检测业务的基本准则,适用于本市从事环境检测的所有实验室。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境监测与科技处负责本地区环境检测实验室的认定和监督管理,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协助进行技术质量监督管理。
二、基本条件、工作内容及义务
(一)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2、检测实验室依法通过资质认证,获得国家或省级《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3、检测实验室法人注册资金不低于100万;
4、实验室法人性质、产权构成以及组织。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
范》(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环发[2000]65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0.04.14
【实施日期】2000.04.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
(二○○○年四月十四日宁环发[2000]65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提高我市各级环保部门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并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反馈我局。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南京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业务规范(试行)
一、各阶段的环境保护管理
1、建议书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预审制度,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审批手续。
2、行性研究阶段实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按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类名录》进行分类管理,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审批手续。
3、和施工图设计阶段,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和报告表,并需配套建设污染治理设施的项目,要求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审批书”审批手续,即“三同时”审批手续。
4、试生产阶段,办理建设项目试生产(运行)环境保护审批手续。
5、竣工验收阶段,分类办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申报表审批
1、审批所需资料:
(1)项目建议书或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2)申请人或单位自填并盖章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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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双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和创新环境管理手段和工作机制,加强对我市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遵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精细化监督管理,实行随机抽查制度,规范日常环境监管工作,依据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在污染源日常环境监管领域推广随机抽查制度的实施方案》(环办[2015]8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16]168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是指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及受其委托执法的直属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实施现场执法检查时,采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及受其委托执法的直属单位依法对《南京市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中规定的抽查事项实施执法检查时,适用本细则。
第二章随机抽查主体、对象、内容。
第四条市、区(园区)两级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染源
(包括排污单位和建设项目,下同)日常环境监管随机抽查工作,是随机抽查工作的主体,并将随机抽查作为污染源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五条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应将辖区内所有污染源作为随机抽查的对象,对纳入日常监管信息库的污染源实行动态管理。
第六条随机抽查的重点是被抽查单位防治污染设施运行情况、污染物排放情况,以及环评、“三同时”、排污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落实情况等。
抽查内容按照《南京市环境保护局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行。
第七条对挂牌督办、专项执法检查、环境违法案件查处、环境执法后督察、环境信访案件处理、重大活动环境执法保障等非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不适用随机抽查制度。
第三章随机抽查规则、比例、频次、方式
第八条市、区(园区)两级环保部门根据本辖区执法人员数量、区域面积、污染源数量、污染源环境信用评级、区域环境质量和群众投诉情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
第九条对列入市级重点排污单位目录的污染源,市环保局对全市重点污染源的抽查比例为每季度不少于5%;各区(园区)环保局对本辖区内市级重点污染源的抽查比例为每季度不少于25%,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重点排污单位进行一次巡查。
各区(园区)环保局可根据自身监管要求设置区(园区)级重点排污单位。
各区(园区)环保局对区级重点排污单位的随机
抽查频次为每年不少于一次。
第十条对重点排污单位以外一般排污单位,其抽查比例为:根据在编在岗执法人员数量,市环保局按照不小于1:5的比例确定抽查数量,区环保局按照不小于1:10确定抽查数量。
第十一条对投诉举报多、环境风险等级高、有环境违法记录等类型的污染源,应加大随机抽查力度,提高抽查比例。
可以在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中将监管等级从“一般”提升到“重点”,或设置“必查”属性明确抽查周期。
第十二条为防止检查过多和执法扰民现象,原则上每年对一般排污单位的随机抽查不超过2次。
第十三条因网格化管理、分片管理工作模式需要,对固定片区内的污染源的抽查,可以采取“固定片区人员+非固定片区人员”的执法人员组成模式,但必须确保有非本片区执法人员参加随机抽查。
第四章随机抽查任务管理
第十四条市、区(园区)两级环保部门于每年12月底前,按照本单位确定的抽查比例,确定下一年度被抽查单位数量(家次),纳入本级《环境执法年度工作计划》,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并于每季度结束前5个工作日内,确定下一季度被抽查单位名单。
第十五条市、区(园区)两级环保部门原则上于每月结束前3个工作日内,确定下月参加随机抽查执法人员名单,并形成
排班表印发全体执法人员,排班表只显示执法人员和日期,不显示抽查对象信息。
第十六条随机抽查任务排班表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确因其他执法任务、重大活动环境保障,以及执法人员病假、事假等因素导致抽查任务无法按时执行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延后执行并在“环境执法随机任务管理系统”中备注,原则上随机抽查任务不得取消。
第五章相关配套制度和机制。
第十七条抽查保密。
现场抽查任务执行前,“环境执法随机任务管理系统”于当天将执法任务推送至“移动执法系统”,并自动发送短信至相关执法人员提示任务信息,内容包括被抽查单位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
在现场检查工作实施前,随机抽查名单应对被抽查单位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八条抽查留痕。
环保执法人员开展现场抽查工作时,必须使用移动执法设备现场制作《污染源现场监察记录》,并使用执法记录仪对执法过程进行全程记录。
现场抽查任务执行前,“环境执法随机任务管理系统”于当天自动对“移动执法系统”进行任务派单。
现场抽查任务执行后,“移动执法系统”对“环境执法随机任务管理系统”自动反馈抽查结果。
因故障等导致移动执法装备现场无法使用的,必须在一个工作日内将手工填写的执法文书、现场影视频资料等手动录入至移动执法系统。
第十九条依法处罚。
对抽查中发现环境管理问题的,应当
责令改正,提出整改要求。
对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必须按规定程序登录行政处罚管理系统进行立案,依法从严查处。
市环保局在对区(园区)管辖污染源的随机抽查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行为,由市环保局立案查处,也可以根据需要移交区(园区)环保局立案查处。
第二十条事后督查。
市环保局随机抽查中发现区(园区)管辖污染源存在的环境问题,应及时移交给区(园区)环保局进行督促整改。
区(园区)环保局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移交问题的整改情况反馈市环保局,确保件件整改到位,实现“闭环”执法。
市环保局定期通报移交环境问题的跟踪督查情况。
第二十一条结果运用。
建立和完善随机抽查工作与环境信用评级体系之间的互动机制。
对随机抽查中发现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事业单位,降低其环境信用评级。
对环境信用评级为“黑色”、“红色”评级的污染源,加强监管,提高抽查频次。
第二十二条联合抽查。
市、区(园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本部门监测、监察(执法)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对被抽查单位同步开展监测和监察,并根据需要适时开展市区(园区)两级环保部门联合抽查或联合其他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二十三条责任追究。
全市各级环保部门将“双随机”抽查制度作为事中事后监管制度列入责任清单。
对违反抽查保密制度的,视情节轻重,对泄密者本人和有关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暂扣或收回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纪律处分规定进行处理。
对随机抽查工作中存在的失职渎职行为的,依法依规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信息公开。
市、区(园区)两级环保部门在本单位门户网站开设“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专栏,信息公开内容包括:随机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事项、抽查方式、抽查程序和查处结果等。
第六章“两库一平台”运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市环保局法规处负责建设维护全市统一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信息平台,及时收集、汇总、分析各区(园区)环保局、市环保局各直属执法单位的执法信息,按要求进行信息公开,并及时将监管信息推送至省环保厅、市政府监管信息平台。
第二十六条各执法单位负责本辖区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执法人员库的运行维护,指定专人负责“两库”的信息录入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七条各执法单位要确保污染源日常监管动态信息库中污染源信息的完整性,便于污染源分类、分片管理及检索、分析。
第二十八条各执法单位应将持证执法人员全部纳入执法人员库,可以根据执法人员岗位和分工的不同,在随机抽取执法人员时适当调整抽取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