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在线监测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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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在线监测技术管理规定

(暂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宁环规[2012]3号

【发布部门】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2.04.09

【实施日期】2012.05.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南京市在线监测技术管理规定(暂行)》的通知

(宁环规〔2012〕3号)

各区县环保局、相关直属单位、各有关企业:

为规范我市在线监测技术,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京市在线监测技术管理规定(暂行)》,希望各有关单位和部门遵照执行。

附件:《南京市在线监测技术管理规定(暂行)》

二O一二年四月九日附件:

南京市污染源在线监测技术管理规定

(暂行)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和《南京市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管理办法》,为确保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促进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体系建设与运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在线监测技术管理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监测任务

对企业安装的已通过环保部门验收的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进行比对监测,监测内容包括废水污染物浓度以及废气污染物浓度、氧含量、烟温和流速等。废水流量计比对由市计量部门进行年度计量检定时完成。新安装并通过验收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下季度开始进行。国控重点源安装的自动监测设备比对监测每季度一次,非国控污染源每年不少于一次。

排污单位应在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建成并正常运行后一周内,委托市级以上环境监测机构进行验收监测。验收监测不合格的,排污单位必须限期整改。

二、职责分工

由市环保局监科处牵头负责,市管污染源比对监测由南京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承担,区县管辖污染源比对监测按照属地化原则,由各区县环保局监测站承担。

三、监测要求

比对监测均在未进行任何调试的情况下进行测试。所有测试数据以网上传输数据为准,比对监测数据未正常上传判定不合格。

1、废水

(1)COD、氨氮、总磷

质控样考核:选取2种质控标样浓度,一种为接近企业实际废水正常排放的浓度,一种为超过企业排放标准的浓度,计算与标准值的相对误差,相对误差±10%以内合格。

实际水样比对:采集3个实际废水样品,以在线监测仪器与实验室标准方法进行实际水样比对试验,在线仪器与实验室标准方法测量结果组成一个数据对,计算两者的相对误差,相对误差标准要求见下表,其中2对实际水样比对试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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