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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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

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①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

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

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

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

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

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善良风俗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条:“当事人订立、履行

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指的就是善良风俗原则。包括以下内涵:第一,合同的内容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精神和原则。第二,合同的内容要符合社会上被普遍认可的道德行为准

则。

【摘要】劳动合同制度实施中存在的无合同、合同短期化、不规范等问题,严重地侵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影响了劳动关系的和谐。这种劳动关系的现状特别是劳动合同制度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是劳动合同立法的现实依据。劳动合同立法的的理论依据,则在于劳动合同法律所规制的劳动合同关系,是一种具有从属性质的个别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也是一种从属性的合同。这是一种不对等和不平衡的关系。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实现劳资双方的力量相对平衡,以实现劳动合同关系长期化和稳定化。为此,《劳动合同法》的基本定位应该坚持以下原则:以劳动者保护为基本宗

旨的

劳动法》应是劳动合同立法的基本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立法的主旨和出发点是保护劳动者;劳动合同立法的社会功能是追求社会公平,实现劳资两利;对于劳动关系的调整必须强调公权力的介入。

【关键词】劳动合同法;劳动关系;劳动合同;立法

【正文】

在我国立法史上,还没有哪部法律像《劳动合同法》这样被社会如此关注,并在社会上和学术界引发如此持久激烈的辩争。这种状况,一方面反映了中国的劳资关系和劳资博弈已经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另一方面也反映了中国社会的劳动法制理念相当薄弱。但这一状况极大地推动了中国劳动法学研究的深化和发展。这里编发的几篇论文,其作者都曾积极参与过劳动合同立法的研究和论证,论文所研究的内容都是这次立法中的一些热点和难点问题。作者们在《劳动合同法》的立法过程中,曾就相关理论观点做过阐发,并在学界具有一定的影响。经作者将其观点系统化和理论化之后,作为一批学术成果刊发在这里,以期能进一步促进法学界对于劳动法学研究的关注和讨论,并促进这一讨论更加深入发展。

《劳动合同法》作为我国继《劳动法》颁布以来最重要的劳动法律,直接关系到中国劳动关系,特别是个别劳动关系的基本规范。劳动合同制度是我国劳动关系法制化的基础构成。这一法律如何制定,不仅涉及到我国劳动合同制度的性质和特点,而且直接影响到中国劳动法制的走向。本文拟就有关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依据和法律定位,结合劳动合同法的性质特点及立法要求等基本问题,提出以

下分析。[1]

一、劳动关系状况:劳动合同立法的现实依据

劳动合同法立法的直接动因,是中国的劳动关系特别是个别劳动关系亟须规制。

经过10 余年的改革过程,中国的劳动关系已经初步实现了从以政府为主体的行政控制到以企业为主体的市场调节的转变。这种转变主要表现为:劳动关系的归属企业化、劳动关系调节市场化和劳动关系规范契约化。{1} 但劳动关系的运行机制尚不规范,目前中国劳动关系的市场运行,是一种不规范的市场运行。这种不规范突出地表现在中国的劳动法制的不健全。劳动法制的不健全,首先表现在劳动立法不完善,目前中国的劳动法律只有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许多规定过于原则而缺乏可操作性;其次表现在劳动执法状况不理想,由于多种原因造成了现有劳动法律所规定的劳动者的权利,不能得到有效的保障,劳动者权利被侵害状况非常严重。对此,1995 年人大常委会对《劳动法》执法检查的结果,表明《劳动法》的贯彻实施还存在许多问题,在劳动者的保护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劳动合同签订率低、期限短、内容不规范。从检查情况看,

中小型非公有制企业劳动合同签订率不到20% ,个体经济组织的签订率更低。一些用人单位为规避法定义务,将大部分劳动合同期限限制在 1 年以内。在内容上,有的用人单位滥用劳动合同试用期,许多劳动合同没有写明劳动报酬的具体数额,有的甚至还规定“生

老病死都与企业无关“发生事故企业不负任何责任” 等违法条款。

二是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没有得到全面执行。据2005 年

4 月的抽样调查显示,12.7% 的职工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此外,一些企业随意调高劳动定额、降低计件单价,工人在8 小时工作时间内根本无法完成定额任务。即便是这样,企业还往往不足额给付,甚至拖欠劳工工资。2004 年全国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查处的各类案件中,克扣和拖欠工资的占41% 。另据问卷调查,近一年中,7.8% 的员工被拖欠过工资,工资平均被拖欠3.2 个月,人均被拖欠金额2184 元。在建筑企业和劳动密集型加工制造、餐饮服务企业,拖欠职工工资问题尤为突出。此外,不少女职工在孕、产、哺乳期也被企业克扣工资甚至解雇。

三是超时加班现象比较普遍。在一些生产季节性强、突击任务多的企业里,劳动者每日工作长达十几个小时,有的企业还将“四班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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