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图文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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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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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棉花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的执业准入控制,提高棉花质量检验人员的素质和执业水平,规范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棉花流通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1998]42号)精神和职业资格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棉花质量检验专业技术人员实行执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三条棉花质量检验师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凡出具棉花质量检验证书的棉花质量监督单位和棉花收购、加工、经销等经营单位,在检验技术的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棉花质量检验师,并以此作为开办棉花质量监督单位、棉花经营单位和在棉花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

在产棉、用棉单位中,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也应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

第五条人事部授权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全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人事部对其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二章考试

第六条棉花质量检验师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第七条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参加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棉花检验及相关专业(棉花种植与加工、纺织、仪器仪表等,下同)中专学历,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七年。

(二)取得棉花检验及相关专业大专学历,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五年。

(三)取得棉花检验及相关专业本科学历,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三年。

(四)取得硕士以上学位,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一年。

(五)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助理工程师后,从事棉花质量检验工作满四年。

(六)按国家有关规定评聘为工程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八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成立全国棉花质量检验人员执业资格考试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负责拟定考试大纲、考试试题及考前培训教材,提出考试合格标准意见。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中国纤维检验局。

第九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审定考试大纲、考前培训教材,与人事部共同确定考试合格标准。

第十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授权中国纤维检验局组织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等具体工作,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监督指导。

第十一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统一规划并组织协调考前培训的有关工作。培训工作按照培训与考试分开、自愿参加的原则进行。

第十二条棉花质量检验师考试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与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用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该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第三章注册

第十三条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实行注册登记制度。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为注册管理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为注册登记机构。人事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职改)部门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者,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所在地注册登记机构登记注册。经注册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执业活动。

第十五条申请注册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取得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

(二)遵纪守法,遵守棉花质量检验师职业道德;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在棉花质量检验关键岗位工作;

(四)经聘用单位审核同意。

第十六条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批准注册者,由各地注册登记机构在《棉花质量检验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情况栏内加盖注册专用章,核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印制的《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并将注册情况报同级人事(职改)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前三个月,持证者应到注册登记机构重新办理注册手续。棉花质量检验师变更执业单位应及时办理变更注册手续。再次注册除符合第十五条规定外,还须有接受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

第十八条棉花质量检验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单位向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注册手续: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死亡或被宣告失踪的。

(三)受刑事处分的或取消执业资格以上处分的。

(四)因健康或其他原因,连续两年未从事棉花质量检验业务工作的。

凡注销注册的,由所在省的注册登记机构向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第十九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对棉花质量检验师注册证使用等有关情况,定期向人事部通报并予以公布。

第四章职责

第二十条棉花质量检验师必须遵守棉花质量检验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职业道德,忠于职守。

第二十一条棉花质量检验师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标准及有关棉花质量检验的规章制度、检验规程。棉花质量检验师对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并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二条棉花质量检验师必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对所出具的检验证书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三条棉花质量检验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棉花检验质量的监督管理,参与棉花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一个棉花质量检验师只能在一个单位专职执业,只具有该单位质量检验报告的签字权。

第二十五条棉花质量检验师岗位设置和职责规范,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制定。

第五章继续教育

第二十六条棉花质量检验师需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更新知识,保持较高的专业水平。

第二十七条棉花质量检验师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制定棉花质量检验师继续教育管理办法,组织拟定、审批继续教育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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