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合同的履行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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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 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
第六十八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
《 合 同 法 》 相
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
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己的债务
三、先履行抗辩权
(《一合)同概法念》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互负 先债履务行,抗有辩先权后,履是行指顺在序约,定先先履后行履一行方 顺未序履的行双的务,合后同履中行,一按方约有定权后拒履绝行其义履 务行的要一求方。有先权履要行求一负方有履先行履债行务义不务符的合 一约方定先的履,行后义履务行,一如方果有后权者拒未绝为其对相待应 给的付履,行前要者求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代位权
(二)特征 1、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 2、是债权人的法定权利 3、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的消极行

二、代位权
(三)行使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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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于2月3日向乙借用一台彩电,乙于2月6日向甲 借用了一部手机。到期后,甲未向乙归还彩电, 乙因此也拒绝向甲归还手机。关于乙的行为,下 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 A.是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 B.是行使不安抗辩权 C.是行使留置权 D.是行使抵销权
第三节 合同的保全
一、合同的保全概述 二、代位权 三、撤销权
二、代位权
(四)代位权的行使
1.以债权人自己的名义行使 2.以诉讼的方式行使 3.行使的范围: 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不超过债务人的债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二)适用条件 1、须双方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对价债务 2、须行使抗辩权的当事人无先行给付义务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照约定正
确履行债务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行使 抗辩权人自己行使——拒绝(相应)履行 (四)效力 延缓效力 对方完全履行时,同时履行抗辩权消灭,
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
法 违约责任。
条 第六十九条 当事人依照本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
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
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
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多选2005年司考卷三 No.55
一、合同的保全概述
(一)合同保全的对象
责任财产
(二)合同保全的方法 图示
(三)与相关制度的区别
合同保全≠合同担保
合同保全≠违约责任
(二)合同保全的方法
代位权
一般 债权人
撤销权
第三人
消极行为 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积极行为
第三人
二、代位权
(一)概念 《合债同务法人》怠第于七行十使三其条对第第一三款人的因到债期务债人权怠,于 行使而其害到及期债债权权人,的对债债权权时人,造债成权损人害为的了,保债全权 人可其以债向权人,民可法以院自请己求的以名自义己代的位名行义使代债位务行人使 债务对人第的三债人权的,权但利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 除外。
第五章 双务合同履行的抗辩权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三、先履行抗辩权 四、不安抗辩权
一、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概述
效力:对抗请求权、拒绝履行
√ 延缓的抗辩权
消灭的抗辩权
二、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合)同概法念》第六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 同债时务履,行没抗有辩先权后,履是行指顺在序未的约,定应先当后同 履 在时绝不行对履其符顺方行履合序未。行约的为一要定双对方求时务待在。,合给对一有同付方方权中以履在拒,前行对绝当,之方其事有前履相人拒有行应一绝权债的方自拒务履 己行给要付求的。权利。
(三)丧失商业信誉;
( 四2、)债有务丧失的或履者行可有能先丧后失顺履序行债,务且能先力履的行其 他情债形务。的一方履行期届至; 3、应后履行的一方当事人出现丧失或
可能丧失对待给付能力的情形。
四、不安抗辩权
(三)行使
确切证据/及时通知
中止履行
(四)效力
中止履行
1、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恢复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行能力或者提供适当担保的,应恢复履行。
三、先履行抗辩权
(二)适用条件 1、由同一双务合同产生互负的债务; 2、债务的履行有先后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
者履行不符合约定。
三、先履行抗辩权
(三)行使 抗辩权人自己行使——拒绝(相应)履
行 (四)效力 延缓效力 对方完全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当事人应当按约定履行自己的债务
四、不安抗辩权
(一)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负有先履行义务
的一方,因负有后履行义务一方的财产显 著减少或者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 付的情形时,在后者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 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四、不安抗辩权
( 一()二经)营适状用况条严件重恶化;
( 二1、)由转同移财一产双、务抽合逃同资产金生,互以逃负避的债债务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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