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案例说明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险投保案例

保险投保案例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保险这个词,保险作为一种经济风险的转移工具,可以有效地帮助我们应对意外风险,保障我们的财产安全。
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以确保选择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下面,我将通过一些具体的案例来说明保险投保的重要性和方法。
首先,假设小明是一名家庭主妇,她平时负责照顾家庭和孩子,丈夫是一名公司职员。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考虑购买家庭财产保险和家庭责任保险。
家庭财产保险可以保障家庭的房屋、家具、电器等财产,一旦发生意外,如火灾、水灾等,保险公司将会给予赔偿。
而家庭责任保险则可以保障家庭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可能产生的意外伤害赔偿责任,比如孩子在外玩耍不慎伤到他人,保险公司将会帮助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假设小王是一名白领,他每天需要乘坐地铁上班。
在这种情况下,小王可以考虑购买意外险和医疗保险。
意外险可以在意外伤害导致伤残或死亡时给予一定的赔偿,可以帮助家庭减轻经济压力。
而医疗保险则可以在小王生病或受伤时给予一定的医疗费用赔偿,避免因医疗费用过高而影响日常生活。
再次,假设小张是一名创业者,他开了一家小型公司。
在这种情况下,小张可以考虑购买商业财产保险和雇主责任保险。
商业财产保险可以保障公司的办公场所、设备、库存等财产,一旦发生意外,如火灾、盗窃等,保险公司将会给予赔偿。
而雇主责任保险则可以保障公司在员工在工作中受伤或生病时的赔偿责任,避免因此而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保险投保是非常重要的,可以帮助我们在意外风险发生时得到经济上的支持,避免因此而给家庭或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因此,在选择保险产品时,我们需要根据自身的需求和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虑,选择到最适合自己的保险方案。
同时,我们也需要在投保前对保险公司的信誉、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充分的了解和比较,以确保选择到有保障的保险产品。
希望以上案例可以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保险投保的重要性和方法。
保险经典案例分析分析

我国对保险中自杀的相关规定:
《保险法》第66条其次款明确规定:“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 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满两年后,假设被保险人自杀的,保险人可以依据 合同给付保险金。”
自杀条款是指在保险合同生效后的肯定时期内被保险人自杀死亡属 于除外责任,保险人不给付保险金,仅退还所缴纳的保险费;而保险合 同生效满肯定期限后被保险人因自杀死亡,保险人要担当保险责任,依 据商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依据《保险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将自 杀条款的标准具体化为三条:
据此,并依据《保险法》第17条第2款规定:“投保 人有意隐瞒事实,不履行照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 履行照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投保人打算是否同意承保或 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公
受益人不服,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按合同商定给付保险金。
庭审中,原告声称在办理投保手续填写相关表格时,代理人并没有向他们 进展具体说明,很多内容他们都不知道,代理人就叫他们在签名栏中签名,并 没有询问他们“过去五年内是否因疾病或受伤住院或手术”等问题住过医院。 因此她认为:“保险公司在与投保人签订终身保险合同时未尽说明义务,明显 存在过失。况且保险公司承受的是格式条款,依据《合同法》第39条及《保险 法》第17条规定,保险公司的代理人不但不提请投保人留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 的条款,也未对有关条款予以说明,由此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该保险合同中有 关责任免除条款不能产生法律效力。同时,投保人不存在有意隐瞒事实、不履 行照实告知义务的问题。”等等。
2023年5月3日,宋某的妻子向保险公司报案,称宋某因身体不适 三个月前到某市医院检查并住院,经诊断为肝硬化,不治身故,故申 请保险金。
接到此案后,保险理赔人员进展了认真的分析,觉察一些疑点 :〔1〕被保险人购置终身寿险缺乏一年即出险,是偶然吗?〔2〕肝 硬化是肝病变进展过程的终末阶段,一般是由病毒性肝炎、酒精肝或 其他肝类的疾病经过长期演化而形成的慢性病。它的形成需要较长时 间,应有较长的病史,不会突然爆发,而此案的发生显得太过突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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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意外险投保案例篇一:意外伤害保险案例分析【案例分析一】:某被保险人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同时附加了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天,被保险人因支气管发炎,去医院求治。
医院按照医疗规程操作,先为被保险人进行青霉素皮试,结果呈阴性。
然后按医生规定的药物剂量为其注射青霉素。
治疗两天后,被保险人发生过敏反应,虽经医院全力抢救,但医治无效死亡。
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是:迟发性青霉素过敏。
请分析,保险公司能否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案例分析二】:201X年9月初,周女士的丈夫在生前购买了保险,基本保险金为23020元。
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意外伤害之日起180日内身故,保险公司支付两倍的基本保险金。
201X年10月1日,周女士丈夫突然死亡,经警方鉴定确认为猝死。
保险公司仅按疾病死亡标准支付了保险金23787.73元,家属对此不服,并于同年11月下旬提起诉讼。
周女士称,其丈夫数意外身故,保险公司应当按意外死亡标准支付双倍保险金,故要求保险公司追加赔偿23020元。
周女士向法院提供了其丈夫单位出具的相关证明,证明丈夫生前身体健康。
请分析,受益人是否可以获得意外伤害保险赔偿?【案例分析三】:寿康住院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A款)产品特色:较低的保费投入,获取医疗费用的高额补偿;无论因意外或疾病住院治疗,均可报销合理费用;报销范围更宽,非“定点医院”医疗费用也可报销;保险责任延续,人性关怀,对保险期间内发生且延续至合同到期日后30天内的住院治疗,同样可以报销;较社保“起付线”低,可依个人需要选择投保。
产品特征:投保年龄 18-59周岁保险期间:一年最高续保年龄:64周岁投保份数:每一被保险人只能投保一份保险利益:被保险人不幸因意外伤害或疾病在“定点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剩余部分按80%报销;被保险人在“定点医院”以外的医院住院治疗所产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在扣除免赔额300元后,剩余部分按60%报销;累计报销金额最高为本合同的保险金额。
人身保险中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的案例

人身保险中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的案例案例1:甲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明确约定,在投保人死亡后,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履行赔付责任。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向他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包括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等等。
几年后,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其家属成为了受益人。
受益人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按照要求准备了投保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保险合同等文件,并按照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提交给了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收到文件后,进行了核实和审核,并及时向受益人支付了100万元的保险赔偿金。
在这个案例中,投保人的家属是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
保险公司向其提供了明确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要求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的家属按照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保险公司也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履行了赔付责任。
案例2:乙公司购买了一份人身保险,保险金额为200万元。
在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明确约定,在投保人死亡后,受益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交一系列的文件和资料,以便保险公司能够及时履行赔付责任。
投保人在购买保险时,保险公司向他提供了一份详细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包括需要提交的文件清单、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等等。
几年后,投保人因意外身故,其家属成为了受益人。
受益人收到了保险公司寄来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按照要求准备了投保人的死亡证明、身份证明、保险合同等文件,并按照要求的格式和时间要求提交给了保险公司。
然而,保险公司拒绝受理受益人提交的文件,并以文件不齐全为由拒绝履行赔付责任。
在这个案例中,投保人的家属仍然是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的对象。
保险公司向其提供了明确的履行提示与说明,并要求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的文件和资料。
投保人的家属按照要求履行了自己的义务,但保险公司却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赔付责任,违反了履行提示与说明义务。
保险法律合规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8年,某市居民张先生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
保险合同中约定,若张先生在保险期间内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支付保险金。
然而,在张先生于2020年被确诊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后,保险公司却以张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张先生遂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保险金。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以及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1. 保险公司是否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2. 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审理过程及判决法院在审理过程中,首先审查了保险合同的条款,发现合同中确实存在保险公司因投保人未如实告知而拒绝支付保险金的条款。
然而,法院进一步调查发现,在投保时,张先生并未告知其患有轻微高血压病史,而这一病史并不影响其投保重大疾病保险的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张先生未告知的轻微高血压病史并不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因此,保险公司不能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法院最终判决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张先生保险金。
四、案例分析本案中,保险公司违反了保险合同的约定,其主要原因如下:1. 保险公司未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哪些健康状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其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但并未规定具体需要告知哪些情况。
因此,保险公司有义务在合同中明确告知投保人需要如实告知哪些健康状况。
2. 保险公司未充分履行告知义务。
在投保时,保险公司未向张先生充分告知其需要如实告知哪些健康状况,导致张先生未能充分了解其告知义务。
意外保险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年某月,张某在一次户外活动中不幸遭遇意外事故,导致身体受到严重伤害。
张某在事发前已经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事故发生后,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然而,保险公司以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张某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三条:保险人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及时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四、案例分析1.张某在投保时是否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根据张某提供的投保资料和保险公司调查结果,张某在投保时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在投保前,张某曾因患有某种疾病而住院治疗,但未在投保时告知保险公司。
因此,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
2.保险公司是否可以以张某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为由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已构成重大过失。
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前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保险人在合同成立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解除合同前,应当将合同解除通知投保人。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并未在合同成立前知道张某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而是在合同成立后才发现。
因此,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应在解除合同前通知投保人。
3.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虽然张某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健康状况,但保险公司并未在合同成立前知道该情况。
带病投保的保险案例

带病投保的保险案例老张这人吧,身体一直有点小毛病。
他心脏不太好,时不时就会有点心慌气短的,就像一台老发动机,偶尔会喘粗气。
有一天,老张听隔壁老王说买保险可划算了,要是生了大病啥的,保险公司能给一大笔钱呢。
老张心里就琢磨开了:“我这身体状况虽然不太好,但要是能买上保险,以后万一生病就不怕花钱啦。
”于是,老张就动了带病投保的心思。
老张去了一家保险公司。
那业务员可热情了,一个劲儿地给老张介绍各种保险产品。
老张呢,心里有点虚,但是他想着只要自己不说,保险公司应该也查不出来。
所以当业务员问他身体状况的时候,老张就含糊其辞地说:“没啥大毛病,就是偶尔有点累。
”业务员一听,就按照正常流程给他办了投保手续。
过了几个月,老张的心脏病突然加重了,被紧急送进了医院。
这一住就是好些天,花了不少钱。
老张这时候就想起自己买的保险了,心里还暗自庆幸呢:“还好我买了保险,这下能报销不少钱。
”可是,老张高兴得太早了。
当他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可不是吃素的。
他们开始调查老张的过往病史,这一查可就全暴露了。
原来老张之前就因为心脏病去过好几家医院看病,病历上都写得清清楚楚的。
保险公司就拒绝了老张的理赔要求,给他发了通知说:“您这属于带病投保,没有如实告知病情,按照合同规定,我们不能进行理赔。
”老张这下可傻眼了,原本想着能靠保险减轻负担,结果竹篮打水一场空,还白白交了那几个月的保费。
老张这事儿就给周围人提了个醒,带病投保可不行,保险公司可不是那么好糊弄的,老老实实遵循投保规则才是正道。
小李是个大大咧咧的小伙子,但是身体却有点小状况,他有慢性肾炎。
这病虽然不怎么影响他平时生活,但是得一直吃药控制。
有一次,小李在路边接到一张保险宣传单,上面写着各种保障,看着可诱人了。
小李心想:“我这虽然有点病,但感觉也不是啥绝症,买个保险多一份保障嘛。
”他也没多想就去保险公司了。
到了保险公司,工作人员问他身体咋样。
小李挠挠头说:“我身体挺好的呀,就是有时候有点腰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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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投保案例说明案例一:被保险人为30岁男性,投保人为其投保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保险费交费期间为10年,年交保险费10000元。
1、主险保险利益持续保险金: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200元的持续保险金,到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9次。
特别保险金: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5000元特别保险金,共可领取2次;生存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1553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29次;2.自年满6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3106元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主合同项下的生存类保险金会自动进入《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的保单账户。
身故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生效日至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本合同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选择权: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55908元,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后1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9万元。
如果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后1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9万元。
2、附加险保险利益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2)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
部分领取:投保人可依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自身的需求,对保单账户进行部分领取,以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计划利益演示表:案例二:被保险人为0岁男性,其父母为其投保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保险费交费期间为10年,年交保险费10000元。
1、主险保险利益持续保险金: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200元的持续保险金,到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9次。
特别保险金: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5000元特别保险金,共可领取2次;生存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1560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59次;2.自年满6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3120元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主合同项下的生存类保险金会自动进入《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的保单账户。
身故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不含该日)前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18周岁(含该日)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本合同终止;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4.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选择权: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56160元,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后1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9万元。
如果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后1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9万元。
2、附加险保险利益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2)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
部分领取投保人可依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自身的需求,对保单账户进行部分领取,以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主合同利益演示表:被保险人为40岁男性,投保人为其投保泰康财富赢家保险计划,保险费交费期间为5年,年交保险费100000元,附加险首年追加保费50万元。
1、主险保险利益持续保险金:在交费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以领取2000元的持续保险金,到交费期间结束,共可领取4次。
特别保险金:在每交满5年保险费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被保险人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50000元特别保险金,共可领取1次;生存保险金:1.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前,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8350元生存保险金,共可领取19次;2.自年满60周岁后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起,被保险人在每一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都可领取16700元生存保险金,直至终身。
主合同项下的生存类保险金会自动进入《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的保单账户。
身故保险金:1.如果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的生效日至60周岁后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已交纳的本合同的累计保险费数额的110%,本合同终止;2.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至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不含该日)之间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等于保险金额的4倍扣除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被保险人年满60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后应领取的生存保险金;3.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79周岁后的首个本合同的年生效对应日(含该日)之后身故,身故保险金的数额为零。
一次性选择权:如果被保险人在年满60周岁后的本合同的首个年生效对应日仍生存,生存类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选择一次性领取生存保险金300600元,本合同终止投保人意外身故、高残豁免保险费:如果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后1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身故,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40万元。
如果投保人在保单生效后1年内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因该次意外伤害直接导致投保人在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造成本合同所指的高残,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证明符合本合同所指的高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应交纳的本合同的保险费40万元。
2、附加险保险利益身故保险金如果被保险人身故,身故保险金数额为以下两项金额中的较大者:(1)被保险人身故之日本附加合同的保单账户价值;(2)已交纳的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与已从主合同转入本附加合同保单账户的生存类保险金之和,但须扣除累计申请的部分领取的金额。
部分领取投保人可依据主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自身的需求,对保单账户进行部分领取,以满足人生不同阶段的需求。
主合同利益演示表:附加合同利益演示表:计划利益演示表:注:1、主合同的红利水平采用低、中、高档进行描述,该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保单的红利分配是不确定的;2、主合同的现金价值给付条件以《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约定为准;3、附加合同的利益演示是基于公司的精算及其他假设,不代表公司的历史经营业绩,也不代表对公司未来经营业绩的预期,最低保证利率之上的投资收益是不确定的,实际保单账户利益可能低于中、高档利益演示水平;4、附加合同演示采用的“低演示利率”前5个保单年度为年利率2.5%、第6及以后各保单年度为年利率1.75%;“中演示利率”为年利率4.5%;“高演示利率”为年利率6%。
重要提示:1、本资料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条款》和《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条款》为准;2、附加合同保单账户价值会随着被保险人的性别、健康状况、保险费金额、投资收益不同而不同,本投保案例仅为帮助投保人理解条款所用,可能与投保人的实际保险计划并不一样,本公司可根据投保人的具体需求,为投保人量身制作保险建议。
本人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泰康财富人生C款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和《泰康附加财富赢家定期寿险(万能型)》两个产品的条款及产品说明书。
投保人(签名):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