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案例分析大赛初赛刑法案例五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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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历年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硕士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培养目标是培养具有较高法律素养、专业知识和实践能力的高层次法律人才。

案例分析作为法律硕士教育的重要环节,旨在通过分析典型案例,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选取近年来具有代表性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从实体法、程序法、司法解释等方面进行梳理,以期为法律硕士教育提供参考。

一、实体法案例分析1. 案例一:张某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被告人张某某因与被害人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

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张某某死刑,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分析:本案涉及故意杀人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在分析此类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几点:(1)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故意: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是认定故意杀人罪的关键。

在本案中,张某某与王某某发生纠纷,持刀将王某某刺死,表明其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2)故意杀人罪的犯罪行为:被告人是否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在本案中,张某某持刀将王某某刺死,其行为属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被告人是否造成了他人死亡的结果。

在本案中,张某某的行为导致了王某某的死亡,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结果。

2. 案例二:李某交通肇事逃逸案案情简介:被告人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被害人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

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

一审法院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分析:本案涉及交通肇事逃逸罪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罪是指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发生事故,未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报警或者报警后不按照规定处理事故的行为。

在本案中,李某驾驶机动车与赵某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赵某某死亡,事故发生后,李某驾车逃逸,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逃逸罪的构成要件。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2019年6月,某市某小区发生一起故意杀人案。

被害人李某(男,25岁)与嫌疑人王某(男,28岁)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怀恨在心,遂于2019年6月15日凌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

二、案件事实1. 王某与李某系邻居,两人因琐事产生矛盾。

王某认为李某多次故意挑衅自己,心生怨恨。

2. 2019年6月15日凌晨,王某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李某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3. 案发后,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三、法律分析1. 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

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作案过程中,王某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由此可见,王某的犯罪动机极其恶劣,手段极其残忍。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四、判决结果经审理,法院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主动投案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法院判决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王某因琐事与李某产生矛盾,心生怨恨,持刀潜入李某家中将其杀害。

这一行为严重侵犯了李某的生命权,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

2. 王某的犯罪动机和手段均极其恶劣,故意将李某捅伤多处,致其死亡。

这种行为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秩序。

3. 王某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考虑到王某的自首情节,对其从轻处罚。

4. 本案提醒我们,邻里之间应和睦相处,避免因琐事产生矛盾。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28岁,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网络营销工作。

乙,女,25岁,甲的女友,也是一名网络营销从业者。

2020年,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并实施了一起网络诈骗案件。

1. 犯罪手段:甲乙二人通过在网络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吸引求职者投递简历。

随后,以收取报名费、培训费等名义,骗取求职者的钱财。

2. 犯罪过程:- 甲负责在网上发布虚假招聘信息,并建立多个诈骗网站。

- 乙负责筛选简历,对有意向的求职者进行初步的诈骗活动。

- 甲乙二人共同制定诈骗方案,包括诈骗金额、诈骗时间等。

3. 犯罪结果:在短短三个月内,甲乙二人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

二、法律问题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三、案例分析1. 甲乙二人的犯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通过诈骗手段,共骗取了500多名求职者的钱财,涉案金额达200余万元,属于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

2. 甲乙二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共同犯罪。

3. 甲乙二人应当承担何种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共同策划、实施诈骗活动,共同起到主导作用,均属于主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和第二十六条的规定,甲乙二人应当被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第三届研究生法律案例(3篇)

第三届研究生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人才的需求日益增长。

为培养研究生的法律实践能力,提高研究生对法律案例的分析和解决能力,我国举办了第三届研究生法律案例大赛。

本次大赛旨在激发研究生的法律热情,锻炼他们的法律思维,促进法学知识的传播与应用。

二、案例简介本次大赛共收到来自全国各高校的数百篇案例,经过专家评审,最终评选出以下案例:案例一:甲乙公司合同纠纷案甲乙公司于2019年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为500万元。

合同约定,乙公司在收到货款后10日内发货,甲公司在收到货物后30日内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约定发货,甲公司也未按约定支付货款。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案例二: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张某驾驶一辆小型客车在道路上行驶,因超速行驶与前方行驶的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

经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主要责任,摩托车驾驶员负次要责任。

摩托车驾驶员要求张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案例三:李某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李某经营一家化工厂,在生产过程中,化工厂排放的废气对周围环境造成严重污染。

当地居民要求李某承担环境污染责任,赔偿损失。

三、案例分析(一)甲乙公司合同纠纷案1. 争议焦点:甲乙双方是否应承担违约责任?2. 分析:(1)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具有法律约束力。

(2)乙公司未按约定发货,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甲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也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3. 解决方案:(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纠纷,乙公司退还甲公司货款,甲公司支付乙公司违约金。

(2)如协商不成,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乙双方承担违约责任。

(二)张某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1. 争议焦点:张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2. 分析:(1)张某超速行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构成违法行为。

(2)张某与摩托车驾驶员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员受伤,张某负主要责任。

(3)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某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研究生考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研究生考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10年,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公司”)在市郊某村征用了100亩土地,用于开发住宅项目。

由于项目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和安置等问题,开发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未进行土地征收程序,也未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

此外,开发公司在土地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占用土地、未按规划使用土地等问题。

2015年,村民李某等50余人联名向市国土资源局投诉,反映开发公司违法用地问题。

经调查,市国土资源局认定开发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 未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违法占用土地100亩;2. 未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3. 未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

二、案件分析(一)违法用地行为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开发公司未依法办理土地征收手续,违法占用土地100亩,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应当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开发公司未按照土地用途使用土地,擅自改变土地性质,属于违法行为。

(二)征地补偿费用的支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收土地的,应当依法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

开发公司未依法支付征地补偿费用,损害了村民合法权益,属于违法行为。

(三)土地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管理法规,侵犯土地所有者、使用者合法权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管理法规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拒不拆除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本案涉及被告人张某因涉嫌抢劫罪被起诉。

以下是案件的基本情况:被告人张某,男,28岁,某市人。

2019年5月,张某因生活所迫,产生了抢劫的念头。

某日,张某在市中心的一家便利店外,看到被害人李某独自一人进店购物。

张某便尾随李某进入便利店,趁李某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尖刀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李某在极度恐惧下,被迫交出了钱包。

张某得手后逃离现场。

被害人李某,男,35岁,某市人。

在案发当天,李某因购物被张某抢劫,导致其人身和财产权益受到严重侵害。

二、案件争议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抢劫罪。

三、案例分析(一)抢劫罪的定义及构成要件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如下:1. 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的自然人;2. 客观方面: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3. 主观方面:故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二)张某的行为是否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1. 主体方面:张某已满16周岁,符合抢劫罪的主体要件。

2. 客观方面:张某在案发当天,采用暴力手段威胁李某,逼迫其交出钱包。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客观要件。

3. 主观方面:张某有抢劫的故意,其目的是为了非法占有李某的财物。

其行为符合抢劫罪的主观要件。

综上所述,张某的行为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抢劫罪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处罚如下:1.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2.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的抢劫行为属于情节较轻,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四、结论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研究生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研究生考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某市某企业(以下简称“甲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一家从事生产、销售、研发等业务的综合性企业。

2010年,甲公司招聘了一批新员工,其中李某某(以下简称“李某”)于2010年8月1日入职甲公司,担任公司研发部工程师。

双方签订了一份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李某的月工资为5000元,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工资为4500元。

在试用期内,李某在工作中表现良好,得到了甲公司领导的认可。

试用期结束后,甲公司未与李某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但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

2011年7月,李某因家庭原因向甲公司提出辞职,甲公司同意李某辞职,并按照法律规定支付了李某的工资和补偿金。

辞职后,李某发现甲公司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且在试用期内支付的工资低于约定工资。

李某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遂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其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及试用期工资差额。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2.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试用期工资差额?三、案例分析1. 甲公司是否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本案中,甲公司于2010年8月1日与李某建立劳动关系,但在李某试用期满后,甲公司未与其签订正式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关于签订劳动合同的规定。

2. 甲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甲公司应当向李某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在本案中,甲公司自2010年11月1日起至2011年7月31日止,未与李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共计8个月。

法律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法律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某与李某某系同村村民,两人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纠纷。

在一次村民大会上,李某某指责张某某侵占其土地,并散布了“张某某是小偷”的言论。

张某某认为李某某的行为侵犯了其名誉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对张某某名誉权的侵犯。

三、案件分析1. 名誉权的法律性质名誉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有关其品德、才能、信誉等方面的社会评价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受法律保护。

2. 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侵权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1)行为人实施了侮辱、诽谤等侵权行为;(2)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3)行为人的行为造成了受害人的名誉损害;(4)行为人与受害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名誉权侵权(1)李某某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侮辱、诽谤等行为属于名誉权侵权行为。

本案中,李某某在村民大会上散布“张某某是小偷”的言论,明显属于侮辱、诽谤行为,具有违法性。

(2)李某某的行为造成了张某某的名誉损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的规定,名誉权侵权行为应当造成受害人的名誉损害。

本案中,李某某的言论在村民中广泛传播,严重损害了张某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张某某的名誉损害。

(3)李某某的行为与张某某的名誉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李某某的侮辱、诽谤行为是导致张某某名誉损害的直接原因,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综上所述,李某某的行为符合名誉权侵权的构成要件,其行为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四、判决结果根据以上分析,人民法院判决李某某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向张某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五、案例分析1. 本案中,李某某的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其侮辱、诽谤行为严重侵犯了张某某的名誉权。

研究生法律案例分析大赛(3篇)

研究生法律案例分析大赛(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人才的培养越来越受到重视。

为提高研究生的法律实践能力,培养具有扎实法律功底和良好实践技能的复合型人才,某法学院举办了研究生法律案例分析大赛。

本次大赛以我国近年来发生的典型案例为素材,要求参赛选手结合所学知识,对案例进行分析,并提出合理的法律意见和建议。

二、案例概述(一)案情简介甲、乙、丙三人系某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员工,甲为项目总监,乙为项目策划,丙为项目销售。

某日,该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项目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另一家公司。

转让过程中,甲、乙、丙三人共同伪造了土地使用权证,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丁公司。

丁公司支付了转让款后,甲、乙、丙三人将土地交付给丁公司。

不久,当地政府发现土地使用权证伪造,遂将甲、乙、丙三人抓获。

(二)争议焦点1. 甲、乙、丙三人伪造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2. 甲、乙、丙三人在伪造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3. 丁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乙、丙三人返还转让款?三、案例分析(一)甲、乙、丙三人伪造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伪造、变造国家机关证件、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甲、乙、丙三人伪造土地使用权证,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

(二)甲、乙、丙三人在伪造土地使用权证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及各自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 甲作为项目总监,对项目全过程负有监管责任。

在本案中,甲为达到项目转让目的,明知土地使用权证伪造,仍参与其中,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承担主要刑事责任。

2. 乙作为项目策划,负责项目策划与推广。

在本案中,乙为促成项目转让,参与伪造土地使用权证,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3. 丙作为项目销售,负责项目销售与回款。

在本案中,丙为完成销售任务,明知土地使用权证伪造,仍参与其中,其行为属于共同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

研究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研究生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原告李某与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开发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情如下:原告李某于2018年6月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某小区一套商品房,总价款为人民币200万元。

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19年6月30日,逾期交付的,每逾期一日,按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向原告支付违约金。

然而,由于被告开发商的原因,房屋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

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合同义务。

原告无奈,遂将被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金。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2. 如果被告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3.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如何处理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三、法律分析(一)被告是否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本案中,被告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构成违约行为。

因此,被告应当承担逾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

(二)原告主张的违约金是否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违约金为房屋总价款的万分之五,即10万元。

考虑到房屋交付逾期的时间、房屋价值等因素,10万元的违约金并未明显过高,因此,法院应当支持原告主张的违约金。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法律硕士案例分析汇总(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法律硕士作为高素质法律人才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案例分析是法律硕士培养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通过对具体案例的分析,能够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提高法律思维能力。

本文将对几个典型的法律硕士案例分析进行汇总,以期为法律硕士提供参考。

二、案例分析1. 案例一:甲公司诉乙公司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100万元。

合同签订后,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

甲公司多次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分析:(1)合同效力: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有效。

(2)违约责任:乙公司未按时支付货款,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乙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3)赔偿损失:甲公司因乙公司违约而遭受的损失包括:货物成本、仓储费用、利息等。

乙公司应承担相应损失。

2. 案例二:丙诉丁知识产权侵权案案情简介:丙公司拥有一项发明专利,丁公司未经许可,在生产过程中使用了该专利技术。

丙公司发现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案例分析:(1)侵权行为:丁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丙公司的专利技术,构成侵权。

(2)赔偿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丁公司应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丙公司因此遭受的损失。

(3)维权途径: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途径维权:一是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丁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二是向专利行政部门投诉,请求查处侵权行为。

3. 案例三:戊诉己离婚纠纷案案情简介:戊与己结婚多年,婚后因性格不合、家庭矛盾等原因,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案例分析:(1)离婚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2)财产分割: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本案中,戊与己的共同财产包括房产、车辆、存款等。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法律硕士刑法案例分析题高分(3篇)

第1篇案例背景:某市发生了一起涉及多人的抢劫案。

被告人张某,男,25岁,无业。

一天晚上,张某伙同李某、王某,预谋抢劫一家珠宝店。

三人分工明确,张某负责放风,李某和王某负责实施抢劫。

当晚,三人潜入珠宝店,李某和王某持刀威逼店员交出财物,张某在门口望风。

在抢劫过程中,店员反抗,李某失手将店员刺伤。

抢劫得手后,三人逃离现场。

问题:1.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2.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3. 被告人王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解答:一、被告人张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张某作为抢劫团伙的成员,参与了抢劫的预谋和实施过程,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应当以抢劫罪的共犯论处。

定罪分析:1. 张某与李某、王某共同预谋抢劫,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2. 张某在抢劫过程中,虽然没有直接实施暴力行为,但其在门口望风,为李某、王某实施抢劫提供了帮助,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 张某抢劫得手后,与李某、王某共同逃离现场,具有共同的犯罪结果。

量刑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抢劫罪的量刑标准如下:-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抢劫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由于本案中,张某参与抢劫的数额较大,且存在其他严重情节(如暴力行为致人受伤),因此,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应如何定罪量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定罪分析:1. 李某作为抢劫团伙的主要成员,直接实施了抢劫行为,具有抢劫的故意。

2. 李某在抢劫过程中,失手将店员刺伤,属于抢劫罪的暴力行为。

研究生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研究生_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设备采购合同,约定由A公司向B公司采购一批设备,总价款为人民币1000万元。

合同约定,设备交货期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付款方式为货到付款。

合同签订后,A公司按照约定支付了定金200万元。

然而,在合同约定的交货期内,B公司未能按时交付设备。

A公司多次催促,B公司以各种理由推脱,最终导致A公司无法正常进行生产。

A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返还定金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二、案件审理1. 一审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B公司返还A公司定金20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

2. 二审法院判决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法适用本案中,B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已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B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的判决体现了合同法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方面的作用。

2. 定金与违约金本案中,A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的,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因此,B公司应当返还A公司定金200万元。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本案中,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

法律硕士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研究生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某,男,35岁,某市一家科技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9年,王某某在经营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与他人签订多份合同,骗取对方财物,涉嫌合同诈骗罪。

经调查,王某某骗取的财物总额达人民币500万元。

案件发生后,被害人报警,公安机关迅速展开侦查,于2020年5月将王某某抓获归案。

二、案件分析1. 犯罪构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案中,王某某的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1)主观方面:王某某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其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主观上明显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2)客观方面:王某某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对方财物,其行为符合合同诈骗罪的客观表现。

(3)客体:王某某的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财产所有权,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

2. 犯罪情节(1)犯罪手段:王某某通过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对方财物,手段狡猾,具有一定的隐蔽性。

(2)犯罪目的: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行为具有明显的非法性。

(3)犯罪结果:王某某骗取的财物总额达人民币500万元,数额较大。

3. 法律适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合同诈骗罪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本案中,王某某骗取的财物总额达人民币500万元,属于数额巨大,依法应当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三、案例分析1. 法律意识淡薄王某某作为一家科技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本应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但其却在经营过程中,以非法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反映出其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法规缺乏敬畏之心。

法律学硕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学硕刑法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基本案情被告人李某,男,30岁,某市某区人。

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某日,被告人李某与妻子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

争吵过程中,李某持水果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死亡。

案发后,李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争议焦点1. 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 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三、案例分析(一)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1. 故意杀人罪的定义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包括:(1)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2)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2. 本案分析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李某与妻子王某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在争吵过程中,李某持水果刀将王某刺伤,致王某死亡。

从主观方面来看,李某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王某死亡的后果,仍然故意实施该行为,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

从客观方面来看,李某实施了非法剥夺王某生命的行为,并导致王某死亡。

因此,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构成故意杀人罪。

(二)被告人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能否从轻或者减轻处罚?1. 自首的定义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 本案分析根据本案案情,被告人李某在犯罪事实被司法机关发现之前,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被告人李某的行为符合自首的构成要件,属于自首。

综上所述,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且具有自首情节。

在量刑时,法院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判决结果某市某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从轻处罚。

五则刑法案例分析

五则刑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题案例1:妻子为杀害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打算等丈夫回家后给丈夫喝。

在丈夫回家前,妻子去超市购物。

但在妻子回家之前,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

问题:有人认为,妻子的行为应被视为故意杀人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最终“择一重罪处罚”。

你怎么看?回答:我同意上述观点,即妻子构成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的详细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理由如下:妻子为了杀害其丈夫,准备了有毒咖啡,其准备咖啡的行为属于犯罪预备,尚未真正着手杀夫行为。

妻子原本打算等丈夫回家之后给丈夫喝,后来丈夫提前回家喝了有毒咖啡而死亡,属于典型的因果关系错误中的“犯罪构成提前实现”,即提前实现了行为人,即妻子所预想的结果。

妻子在丈夫尚未回家前准备了有毒咖啡置于家中,并随后离开家中准备等丈夫回家后再让其喝下,也就是说,妻子在离开家时还没有着手实行杀人行为,其准备的友度咖啡并没有侵犯被害人生命的急迫可能性,只是杀人行为的预备行为。

丈夫的死亡并非基于妻子的杀人故意,所以私以为,应当认定妻子的行为属于故意杀人罪预备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最终由法院择一重罪加以处置。

案例2:村民王某和刘某在河边卖鸭蛋,忽然听到河对岸有人喊抓贼,同时看到窃贼黄某从河对面涉水过来。

王某随手拿起木棍向黄某打去,黄某内心害怕,就掏出偷来的1200元,表示只要不打自己就把偷来的钱给王、刘二人。

王某拿走了1200元,并强行对黄某进行搜身,又搜出400元。

黄某说这400元是自己的钱。

但刘、王二人置之不理,黄某躲起来后,河对岸追赶小偷的人问王、刘二人是否看到小偷,刘某谎称已经朝某方向逃离。

追赶的人走后,王、刘二人放走了黄某,平分了1600元钱。

问题:有人认为,王某和刘某拿取黄某1200元的行为,应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而拿走黄某400元的行为成立抢劫罪,最终应予以数罪并罚。

你怎么看?回答:我同意上述观点,即王某和刘某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和抢劫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3篇)

法律硕士经典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张某,男,35岁,无业人员。

因家庭经济困难,张某于2021年6月23日凌晨,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案发后,张某于次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二、争议焦点1. 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 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 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三、案例分析(一)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在本案中,张某趁夜深人静,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窃取了李某家中价值人民币5万元的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构成盗窃罪。

(二)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在本案中,张某于案发次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自首和立功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犯罪分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应当认定为自首。

因此,张某的行为符合自首情节。

(三)对张某的量刑应当如何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的量刑应当根据盗窃数额、犯罪情节等因素综合考虑。

在本案中,张某盗窃的财物价值人民币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同时,张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题库(3篇)

法律_刑法案例分析题库(3篇)

第1篇1. 案例一:张某故意杀人案案情简介:张某,男,35岁,某市人。

因与邻居李某发生纠纷,心生怨恨。

一日,张某持刀将李某刺死。

案发后,张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张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2)张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张某应如何量刑?2. 案例二:王某盗窃案案情简介:王某,男,25岁,某市人。

王某为筹集赌资,于某晚潜入邻居李某家中,盗走现金5万元。

案发后,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2)王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王某应如何量刑?3. 案例三:陈某交通肇事案案情简介:陈某,男,30岁,某市人。

陈某酒后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摩托车驾驶员重伤。

案发后,陈某主动停车报警,并拨打急救电话。

问题:(1)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2)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4. 案例四:李某诈骗案案情简介:李某,女,45岁,某市人。

李某虚构自己为某知名企业高管,以投资为由,骗取被害人张某人民币50万元。

案发后,李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李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诈骗罪?(2)李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李某应如何量刑?5. 案例五:周某强奸案案情简介:周某,男,28岁,某市人。

周某酒后强行与被害人杨某发生性关系。

案发后,周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周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2)周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3)对周某应如何量刑?6. 案例六:赵某职务侵占案案情简介:赵某,男,40岁,某市某公司经理。

赵某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公款人民币10万元。

案发后,赵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问题:(1)赵某的行为是否构成职务侵占罪?(2)赵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7. 案例七:孙某故意伤害案案情简介:孙某,男,35岁,某市人。

孙某因琐事与邻居刘某发生争执,后将刘某打成轻伤。

青海省考研法学学科的刑法实践案例

青海省考研法学学科的刑法实践案例

青海省考研法学学科的刑法实践案例刑法实践案例是法学学科中非常重要的一部分,通过对真实的案例进行分析研究,可以帮助法学研究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刑法理论。

本文将通过几个刑法实践案例,介绍青海省考研法学学科中的刑法实践案例,以加深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应用。

案例一:盗窃案在青海省某市,李某因经济困难,决定盗窃他人财物以解决自己的经济问题。

他入室盗窃了一名居民的手机和现金,被抓后被警方依法刑事拘留。

李某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示悔过,并主动赔偿被盗财物。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盗窃是一种违法行为,其犯罪行为已构成。

根据盗窃的财物价值和情节严重性,可以对李某进行量刑判断。

青海省考研法学学科的学生需要深入研究相关刑法条款,对这个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和评判。

案例二:故意杀人案在青海省某市,张某与李某之间因感情纠纷发生冲突,张某失控时持刀将李某捅伤导致其死亡。

张某事后投案自首,并提供了详细的案发经过。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杀人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已构成。

但是,在判决时需要考虑到张某自首、案发时情节及张某的主观恶性等因素。

青海省考研法学学科的学生需要深入研究相关刑法条款,对这个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和评判。

案例三:贩卖毒品案在青海省某市,王某因个人经济利益,贩卖大量毒品给吸毒人员,从而导致社会上毒品问题严重。

警方调查后成功抓捕了王某,并在其住处搜出大量毒品。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贩卖毒品是一种严重的刑事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已构成。

贩卖毒品对社会造成了危害,对违法者必须严格追究责任。

青海省考研法学学科的学生需要深入研究相关刑法条款,对这个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和评判。

案例四:故意伤害案在青海省某市,赵某与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之后赵某持刀将王某刺伤。

王某被送往医院抢救,并经法医鉴定确认伤势较重。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是一种犯罪行为,其犯罪行为已构成。

青海省考研法学学科的学生需要深入研究相关刑法条款,对这个案例进行法律分析和评判,并确定对赵某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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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案例分析大赛初赛刑法案例五则案例一一、基本案情被害单位上海XT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T公司)系依法取得互联网出版和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资质的有限责任公司。

XT公司通过与《仙傲_雾外江山》等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委托创作协议》,取得上述作品永久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将上述作品在其经营的“QD中文网”上登载。

被告单位YC公司于2006年在北京注册成立,注册并经营“YC网”,并设有小说、新闻、美图等多个频道,供移动电话用户在智能手机终端使用。

被告人于某系YC公司股东,并自2010年起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及首席运营官。

自2012年起,于某为提高“YC网”的用户数量,在未获XT公司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软件,复制、下载XT公司发行于“QD中文网”网站上的《仙傲_雾外江山》等文字作品,存储在YC公司的服务器内,供移动电话用户在小说频道内免费阅读,再通过在“YC网”内植入广告,使用YC公司的银行账户收取广告收益分成。

经司法鉴定,YC公司的服务器内存储的文字作品中有588部与“QD中文网”的同名小说存在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XT公司通过与涉案文字作品的作者签订协议,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

未经XT公司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文字作品的数量合计在五百部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根据控辩双方的意见,本案争议焦点在于:“YC网”小说频道提供的服务系内容服务,还是搜索、转码服务。

根据鉴定意见所反映的事实,鉴定人在使用“YC网”服务器所搭建的网络环境中,可以在线阅读涉案小说,并从服务器硬盘中下载到涉案小说。

可见,“YC网”在将其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传输给触发“转码”的用户后,并未立刻将相应内容从服务器硬盘中自动删除,被“复制”的小说内容仍可被其他用户再次利用。

“YC网”在提供小说阅读服务过程中,不仅进行了网页的格式转换,还在其服务器中存储了经过格式转换的网页内容,使后来的用户可以直接从其服务器中获得。

可见,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转码技术的必要过程,所谓“临时复制”的内容已具备独立的经济价值。

因此,YC公司的小说服务模式构成对作品内容的直接提供,在此情形下,即便“YC网”设置了所谓的删除机制,也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

二、参考问题点1、网络时代侵犯著作权罪中对作品的“复制”在理念上应当如何把握?2、在法律适用层面,如何理解本案中的“临时复制”、“转码”,以及“搜索快照”等?案例二一、基本案情公诉方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系上某某(以下简称金某某)“尚海郦景”项目的销售经理,其为促使客户尽快完成正式签约、缴足剩余款项,从而提高团队销售业绩,于2016年8月22日在自己手机中编辑了虚假的房产新政信息“已接到通知,由于最近土地拍卖价格过高,市委将于下周召开各部门会议,计划于9月份起调整银行贷款政策,未办未审完的贷款合同请催促尽快办理,这次的信贷政策收紧力度很大”,发送至“低调做人高调做事[金丰]”的微信群,并要求下属业务员将该虚假信息告知自己客户,后该条虚假信息短时间内在网络上被大量转发、评论及数十家媒体报道,系导致2016年8月份上海房地产市场出现非理性购房情绪的三大谣言之一,造成政府部门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启动重大舆情处置预案。

被告人沈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沈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基本事实和罪名无异议,但是认为在其发布虚假信息之前外界已经有相关传言,其系误信传言,主观上是为了提高公司业绩和维护客户利益,出现本案中的危害后果并非其本意。

法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并指使多人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二、参考问题点1、涉案房产新政信息是否为虚假信息;2、被告人沈某某是否具备寻衅滋事的主观故意和动机,是否属于起哄闹事;3、微信群等信息网络空间是否属于公共场所;4、被告人沈某某的行为与房地产市场的行情波动之间有无因果关系;5、侵犯的客体是否为社会公共秩序;6、本案是否存在寻衅滋事的“法律后果”。

案例三一、基本案情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担任建设银行上海某支行、上海某广场支行行长及上海某支行业务四部经理,均由中共中国建设银行上海某支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支行党委)研究决定聘用。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11月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两高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这里的“组织”,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之外,主要是指上级或本级国有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

而建设银行上海某支行本身是国有控股企业的分支机构,并非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其委派到下属分支机构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有利于被告人考虑,宜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为妥。

由于被告人均不属于受国家机关或国有公司、企业委派在国有控股公司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不符合受贿罪的主体要求。

对于他们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黄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黄某具有自首情节,退赔全部赃款,可以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分别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黄某退缴的赃款17.9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上海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为原判认定被告人黄某主体身份错误,导致对黄某、邵某某认定罪名不正确,量刑畸轻,向二审法院提出抗诉。

主要理由如下:1.建设银行属于国家出资企业,其下属的分支机构虽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但性质仍为国家出资企业。

2.根据《两高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具有委派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国家出资企业分支机构的党委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的职责,亦具有委派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

因此,某支行党委作为国家出资企业的分支机构,具有委派国家工作人员的主体资格。

3.被告人黄某经建设银行上海某支行党委研究决定,在其业务四部以及下辖的两个支行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符合《两高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认定黄某为国家工作人员。

黄某单独及伙同他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应以受贿罪追究两人的刑事责任。

4.黄某伙同他人共同受贿26.2万元,还单独受贿3.5万元,原判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黄某定罪量刑,导致对两人的量刑畸轻。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之规定,提出抗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一)原审被告人黄某的主体身份及工作职责中国建设银行原系国有企业,于2004年进行股份制改革,设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原审被告人黄某1995年大学毕业后进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第三支行工作,1997年进入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某支行工作。

2003年经某支行党委研究决定,并报经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审核,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批准同意,聘任黄某担任中国建设银行上海市某支行下辖的上海市某支行行长。

2009年经某支行党委研究决定,报经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审批同意,聘任黄某担任建设银行上海某支行下辖的上海某广场支行行长,同时免去其上海某支行行长职务。

2011年经某支行党委研究决定,报经建设银行上海市分行审批同意,聘任黄某担任建设银行上海某支行业务四部经理,同时免去其上海某广场支行行长职务。

黄某担任上海某支行行长、上海某广场支行行长期间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本单位各项经营目标的完成,审核客户经理上报的各类业务材料,指导客户经理开展业务工作,对本部门的风险和内控管理进行指导、检查等。

黄某担任建设银行上海某支行业务四部经理的主要工作职责是:负责部门内部管理,对客户经理推荐的贷款客户进行查实,对客户经理推荐的贷款资料、客户评价报告、申报书、客户授信额度进行审查,对客户经理的信贷业务经营和操作进行监管,并协助客户经理做好不良贷款的清理、控制及催收等。

二审法院评判如下:第一,原审被告人黄某系国家工作人员。

主要理由如下: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是注意规定,而非拟制规定。

注意规定是在刑法已作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提示司法人员注意,以免司法人员混淆或忽略的规定。

注意规定没有改变刑法基本规定,只是对基本规定内容的重申,即使不设置注意规定,也存在相应的法律适用根据。

注意规定只是一种提示性条款,其表述的内容与基本规定的内容完全相同,不会导致不符合基本规定的行为也按基本规定处理。

法律拟制与注意规定不同,它是指某些情形虽然不符合刑法基本规定,但刑法却明文规定如果符合一定条件仍按基本规定论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金融业务活动中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非国有金融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上述法条的表述,当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构成要件时,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处;当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行为符合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的受贿罪构成要件时,以受贿罪论处。

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系注意规定,不存在对于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收受贿赂的行为有特别认定的规定。

其次,国家出资企业分支机构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可以批准或者研究决定相关国家工作人员。

《两高意见》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代表其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中从事组织、领导、监督、经营、管理工作的人员,应当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

《两高意见》第七条规定:“本意见所称‘国家出资企业’,包括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以及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是否属于国家出资企业不清楚的,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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