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人防)
人防门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防门,即人民防空门,是指在战时或紧急情况下,用于保护人员、物资和设施安全的重要设施。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防空要求的提高,人防门在建筑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然而,由于人防门行业的发展速度较快,相关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导致市场上存在一定数量的人防门产品质量不合格、安装不规范等问题。
本文旨在对人防门的法律规定进行深入研究,以期为我国人防门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参考。
二、人防门法律规定的背景1. 政策背景近年来,我国政府高度重视人民防空工作,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等。
这些政策法规为我国人防门行业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市场背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人防门行业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部分企业为了追求利润,忽视产品质量和安装规范,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因此,加强人防门的法律规定,规范市场秩序,成为当务之急。
三、人防门法律规定的主要内容1. 人防门的设计与制造(1)设计要求根据《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规范》,人防门的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 具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 能够满足战时或紧急情况下的人员、物资和设施安全;- 方便安装、维修和更换。
(2)制造要求人防门的制造应符合以下要求:- 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材料;- 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 保证产品质量。
2. 人防门的安装与验收(1)安装要求人防门的安装应遵循以下要求:- 按照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进行;- 确保安装位置准确、牢固;- 防止在安装过程中损坏人防门。
(2)验收要求人防门的验收应满足以下要求:- 检查人防门的质量、性能和安装质量;- 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 人防门的质量监督(1)质量监督机构我国设立人防门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对人防门的质量进行监督。
(2)质量监督内容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门的质量进行以下监督:- 材料质量;- 制造工艺;- 产品性能;- 安装质量。
人防车位相关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城市人口密度不断增加,车辆保有量也随之上升。
为了缓解城市交通压力,提高土地利用率,人防车位作为一种特殊的停车设施应运而生。
人防车位是指用于停放车辆的人防工程,其建设和管理涉及到多个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人防车位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人防车位建设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二条,新建的住宅区、开发区、工业区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套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车位的建设应纳入人防工程规划,并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布局,方便群众出行;(2)与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相结合;(3)符合国家人防工程标准。
2.《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条,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科学规划,合理布局;(2)综合利用,提高效益;(3)安全可靠,保障民生。
三、人防车位管理规定1.《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根据《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十五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防工程管理制度,加强对人防工程的维护、管理和使用。
(1)人防车位的收费标准应当遵循公平、合理、公开的原则,并报当地物价部门备案;(2)人防车位的使用应当符合人防工程的使用规定,不得擅自改变用途;(3)人防车位的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人防车位的有效使用年限。
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应当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
(1)人防车位的维修、更新和改造费用,可以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2)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合理、高效的原则。
四、人防车位收费规定1.《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根据《关于规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公开透明,合理定价;(2)质价相符,明码标价;(3)服务优质,保障权益。
人防工程资料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人防工程资料的管理,确保人防工程资料的完整、准确、规范,提高人防工程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防主管部门、人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验收、使用和维护等各个环节的人防工程资料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资料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管理,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二)分级管理,明确各级职责,落实责任;(三)规范操作,提高工作效率;(四)资源共享,促进人防工程资料的应用。
第二章资料分类与归档第四条人防工程资料分为以下类别:(一)设计文件;(二)施工文件;(三)监理文件;(四)验收文件;(五)使用维护文件;(六)其他相关文件。
第五条人防工程资料归档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按照资料类别、工程名称、项目编号等进行分类;(二)归档资料应当完整、准确、规范,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三)归档资料应当及时、有序,便于查阅;(四)归档资料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资料安全。
第三章资料收集与整理第六条人防工程资料收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收集人防工程资料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二)收集人防工程资料应当全面、准确,确保资料的真实性;(三)收集人防工程资料应当及时、有序,便于归档。
第七条人防工程资料整理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整理人防工程资料应当遵循资料分类、编号、装订等规定;(二)整理人防工程资料应当确保资料完整、准确、规范;(三)整理人防工程资料应当便于查阅、使用。
第四章资料保管与利用第八条人防工程资料保管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人防工程资料应当存放在安全、干燥、通风、防潮、防尘、防盗、防火的场所;(二)人防工程资料应当按照资料类别、工程名称、项目编号等进行分类存放;(三)人防工程资料应当采取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潮、防虫等措施,确保资料安全。
第九条人防工程资料利用应当遵循以下要求:(一)人防工程资料利用应当依法进行,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二)人防工程资料利用应当尊重资料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三)人防工程资料利用应当遵循资料分类、编号、装订等规定;(四)人防工程资料利用应当采取必要的保密措施,确保资料安全。
人民防空建设监管规定
人民防空建设监管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使用、维护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以及其他兼顾人民防空需求而建设的地下工程。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防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人防工程建设和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财政、公安、国土资源、房管、物价、工商、税务、市政公用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人防主管部门做好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人防工程建设是国防工程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公共安全的社会公益事业。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人防工程建设目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并将人防工程人均掩蔽面积纳入城市建设考核指标体系。
第二章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组织规划、人防等部门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乡总体规划。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征求人防主管部门的意见,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审查建设工程规划方案时,落实人防工程建设要求。
第六条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建设,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
人防主管部门应当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审查。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的关键部位和重点设施,须符合人民防空防护标准,其防护设计审查须有人防主管部门参加。
规划建设城市广场、绿地、交通枢纽及其他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应当注重开发利用地下空间,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或兼顾人防需求的其他地下工程。
地下空间开发兼顾人防需要的地下工程,不纳入人防工程应建面积指标核算,但享受人防工程建设的规费优惠政策。
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数量不断增加,城市交通拥堵问题日益严重。
为了缓解这一问题,我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之一就是推广人防车位的建设。
人防车位是指结合人防工程建设的地下停车场,既可以满足人民群众的停车需求,又能提高人防工程的综合利用率。
本文将围绕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展开论述,旨在为人防车位建设提供法律依据。
二、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概述1. 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对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进行了规定。
2. 配比原则(1)满足需求原则:人防车位配比应满足城市居民停车需求,确保人防工程的综合利用率。
(2)合理布局原则:人防车位应合理布局,方便居民停车,提高人防工程的社会效益。
(3)安全第一原则:人防车位建设应符合国家有关人防工程建设和安全标准,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三、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具体内容1. 配比标准根据《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人防车位配比应按照以下标准执行:(1)住宅小区:每100户居民配建1个以上人防车位。
(2)商业、办公、科研、文化、教育等公共建筑:每10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1个以上人防车位。
(3)医院、养老院、福利院等特殊场所:根据实际需求配建人防车位。
2. 配比计算(1)住宅小区人防车位配比计算:住宅小区总户数× 每百户配建人防车位数量(2)公共建筑人防车位配比计算:公共建筑建筑面积× 每千平方米配建人防车位数量(3)特殊场所人防车位配比计算:根据实际需求,参照上述计算方法进行配比。
3. 配比调整(1)根据城市人口增长、车辆保有量等因素,对人防车位配比进行动态调整。
(2)根据人防工程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人防车位配比。
四、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实施与监管1. 实施主体人防车位法律规定配比的实施主体为各级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
人防法律法规知识问答(重要)
人防法律法规知识问答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是何时颁布的?何时实施的?答: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6年10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八号公布,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P39)2、《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公民对人民防空享有哪些权利和义务?答:权利:享有防空疏散、掩蔽、医疗和救助,必需的生活供给,接受人民防空知识教育和技能训练等权利。
义务:参加人民防空建设,负担人民防空费用,保护人民防空设施,参加群众防空组织,接受人民防空教育,学会防空、救灾的一般技能,遵守执行人民防空通告规定的注意事项。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于何时公布施行?答:2001年4月28日。
4、《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自什么时间起实行?答:1998年10月1日。
5、《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于何时颁布?答:2001年5月26日6、人防工程拆除审批的办理依据是什么?答: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八条《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六条7、市、县(市)、区级人防主管部门予以拆除审批的人防工程办理条件?答:办理条件:㈠因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确需拆除的;㈡5级以下人防工程、300平方米以下5级工程和疏散支干道工程(其他工程经审查后上报,审批权限在省、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㈢按有关规定经市人防办批准后,限期补建或缴纳拆除补偿费。
8、对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行为,应依法如何处理?答: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九条对个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两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9、对投资建设和开发利用人防工程有哪些主要优惠政策?答:依照《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八条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开发利用的收益归投资者所有。
小区人防工程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小区人防工程的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地下室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小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小区内所有人防工程的管理,包括人防地下室、人防掩蔽部、人防通道等。
第三条人防工程的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分级管理、专兼结合、平战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小区人防工程的管理由小区物业管理部门负责,物业管理部门应设立专门的人防管理机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五条小区人防工程的规划与建设应纳入小区整体规划,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人防工程规划要求,与城市人防规划相衔接;(二)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人防工程类型、规模和功能;(三)确保人防工程与小区其他设施的功能互补、相互协调;(四)充分利用现有资源,提高人防工程利用率。
第六条小区人防工程的建设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人防工程设计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二)人防工程建设材料应符合国家质量要求,确保工程质量;(三)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施工图纸进行,确保工程安全、可靠;(四)人防工程建成后,应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三章使用与管理第七条小区人防工程的使用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人防工程应优先用于战时防护,和平时期可根据需要用于平时防护和综合利用;(二)人防工程的使用应遵循“平战结合、专兼结合”的原则,充分利用人防工程资源;(三)人防工程的使用应确保战时防护功能,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使用功能。
第八条小区人防工程的管理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建立人防工程档案,包括工程概况、设计文件、施工记录、验收报告等;(二)定期对人防工程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工程设施完好、功能正常;(三)对进入人防工程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安全教育,确保人防工程使用安全;(四)制定人防工程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九条小区人防工程的使用单位应遵守以下规定:(一)使用人防工程应取得物业管理部门的批准;(二)使用人防工程不得擅自改变结构和使用功能;(三)使用人防工程应缴纳使用费,收费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四)使用人防工程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物业管理部门。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
《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2020)《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月6日省政府第60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于1月23日省政府第332号令予以公布,该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
一、立法背景人民防空工程是战时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重要场所。
和平时期,人民防空工程对于开发利用地下空间、繁荣发展城市经济、保障服务民生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社会和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发展,我省城市地下空间开发以及地下交通设施等大型建设项目发展迅速,人民防空工程进入大规模建设时期,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工作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
比如,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工程维护管理责任不明确等问题。
目前,北京、上海和浙江、江苏等地已出台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
借鉴外省经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一部规范人民防空工程管理的政府规章,对于加强人民防空工程管理、推动我省人民防空事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二、主要内容《山东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共27条,主要内容包括:(一)强化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针对当前工作中存在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难以落实、地下空间资源难以得到合理利用的问题,《办法》明确了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程序,并规定自然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二)完善了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为解决防空地下室建设标准不统一、难操作的问题,我省借鉴浙江、江苏、福建等省份以及济南市改革经验,按照2003年国家四部委印发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精神制定并细化了新的标准。
在对2017年全省人防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的基础上,经专家评审会论证,《办法》规定:我省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工程建设项目规划批准的地面建筑总面积的一定比例修建防空地下室,并明确国家一、二、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修建比例依次为不低于9%、8%、7%,县城为不低于6%。
长沙人防规定
人防的设计和施工在本年度3月份要进行重大的调整,因为长沙市的物资库已经严重超饱和,但是人员掩避库严重不足,(物资库适合做停车场,人员掩避库不方便,因此大部分人防建设是以物资库为主要建设部分),因此人防调整新建政策,按照以前的核算方式核算每个项目应建的人防面积(高层算底层面积,多层算全面积的5%),然后按照附件中的一,二条核算人员掩避库,人员掩避库为必建面积,以后的图纸设计只需要保证必建部分面积满足,余下的(应建—必建)面积以交钱的形式来满足,即使建设了人防物资库等(人防办不提倡建设物资库,严格来说是不要开发商建设),人防办也不认可这部分面积,还是要交钱,交钱的政策参照以前的政策执行。
另人员掩避库的执行政策还是参照以前标准,同期项目可在后期补足或者前期建设后期抵扣。
该政策于今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3月1日前完成总图方案审批,初步设计完成的参照原政策执行,该政策的执行会大大增加项目的人防成本,请各位知悉。
长沙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近期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详见下文及附件),并将于2014年3月1日执行。
该人防建设新规定的主要变化是:1、原则上不再修建人防物资库原规定为4000平方米以上可考虑修建人防物资库2、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达到10000平方米(含)以上防空地下室建设面积达到20000平方米(含)以上原规定为20000平方米配建一个甲5级专业队员掩蔽部3、明确了“结建”式防空地下室平战转换的要求。
(原规定无4、明确了“结建”式防空地下室审查的要求。
(原规定无其中“防空地下室各个防护单元战时主要出入口应设在室外出入口,其出地面段(即无防护顶盖段)不允许覆盖, 其出地面段设置在地面建筑倒塌范围以内的, 应设计防倒塌棚架。
”,对小区景观设计影响很大。
请各位收悉。
请各项目建筑设计师及时和事务部对接,根据该新规定并结合项目情况,对人防地下室设计进行梳理、调整。
设计管理部王毅2014-02-20原文如下: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有关规定的通知各区县(市)人防办、直属各单位:为增强我市整体防护功能,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湖南省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与维护管理规定》(湖南省人民政府第204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以下简称“结建”式防空地下室)建设现状及战时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结建”式防空地下室的修建范围及易地建设的有关规定(一)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土地上新建民用建筑(含改建、扩建和危房翻新),除工业生产厂房外,均须同步修建防空地下室。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人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3.10.20•【文号】国人防〔2013〕536号•【施行日期】2013.10.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印发《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国人防〔2013〕536号各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办、民防局),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办公室:现将《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印发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定点生产企业管理规定》(国人防〔2009〕325号)即行废止。
已取得行政许可资质的企业,2017年1月1日前,必须达到此《办法》规定的许可条件,国家人防办将按照此《办法》审批许可资质延期。
此通知同时在中国人民防空网刊载,请通告各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从业机构浏览。
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二○一三年十月二十日人民防空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行政许可资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人民防空(以下简称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安装许可管理,简化行政审批程序,发挥资源配置效能,优化市场竞争环境,保护生产安装企业和防护设备使用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人防主管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提高防护设备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人防工程防护设备生产、销售、安装及其相关管理活动,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包括:(一)钢筋混凝土防护设备:门扇材质为钢筋混凝土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二)钢结构手动防护设备:材质为钢、启闭方式为手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活门、密闭观察窗、封堵板;(三)阀门:包括密闭阀门、防爆地漏、防爆波闸阀;(四)电控门;(五)防电磁脉冲门;(六)地铁和隧道正线防护密闭门;(七)其他运用新技术新材料研制定型并纳入国家标准的防护设备。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相关规定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是简要介绍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从立项、建设到竣工验收全过程的管理规定。
这些管理规定主要是根据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归纳整理的。
也有一些具体工作,如工作文件内容、工作程序内容,是根据国家原则规定和一些省、市的作法归纳总结的。
介绍这些是想让大家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国家关于人防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各项管理规定,从而加深对人防工程建设的认识,对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理解和掌握,提高政策水平和业务素质,促进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深入开展。
人防工程建设管理规定主要介绍6个方面内容,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二、人防工程建设设计管理规定;三、人防工程建设监理管理规定;四、人防工程建设防护设备定点企业管理规定;五、人防工程建设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六、防空地下室建设管理规定。
一、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基本规定(一)计划管理l、人防工程建设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
人防主管部门投资安排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纳入全国人防工程建设计划,不得在计划外安排人防工程建设项目。
2、全国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由国家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统一下达。
.省级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必须根据国家下达的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会同本级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下达各人防重点城市执行。
3、人防工程建设年度计划一经批准下达,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改变。
严禁擅自变更建设项目或者无故不完成国家计划。
年度计划确需调整,须上报国家人防办批准。
(二)建设责任1、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政府人防指挥工程建设由本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的建设经费,主要由地方各级政府财政预算安排、中央财政预算安排和人防主管部门依法筹措的经费解决。
2、防空专业队伍、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群众防空组织组建部门和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部门分别负责组织建设。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最新版】
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人民防空工程(以下简称人防工程)管理,提高城市总体防护能力,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的规划、建设、维护、使用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人防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下简称单建人防工程),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人民防空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防工程建设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防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财政、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人防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应当遵守人防工程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履行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义务。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建设人防工程。
人防工程建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惠政策。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按照人防工程建设规划的编制和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人防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将人口密集区域和重点防护目标列为防护重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人防工程建设规划或者不按人防工程建设规划要求和相关标准建设人防工程。
第九条规划建设人防工程时,应当同时规划建设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的连接通道或者预留连通口。
已建成的人防工程与其他地下工程之间的连通,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制定实施计划,逐步修建连接通道。
人防工程制度有哪些
人防工程制度有哪些人防工程制度是指为了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确保战时防护能力及平时服务功能,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这些制度不仅涉及工程建设的技术标准、质量要求,还包括了日常管理、维护以及应急响应等方面。
在众多的人防工程制度中,以下几项可视为典型范本:1. 《人民防空法》:这是人防领域的根本法律,规定了人防的基本任务、原则和责任体系,对人防工程建设、管理、使用、保护等方面提出了全面的法律要求。
2. 《人防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该规范详细阐述了人防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循的技术标准和操作流程,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安全标准。
3. 《人防工程维护管理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人防工程在非战争时期的维护保养工作,包括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技术改造等事项,保证人防工程始终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
4. 《人防工程应急预案管理办法》:针对可能发生的紧急情况,该办法制定了详细的预案编制、演练、评估和修订程序,以提高人防工程在紧急情况下的响应能力和效率。
5. 《人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指南》: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建立和完善人防工程信息管理系统成为提升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
该指南提供了系统建设的框架、功能需求和技术指标等内容,指导各级人防部门科学构建信息系统。
上述制度范本构成了人防工程制度体系的核心,它们相互关联、互为补充,共同构筑起坚实的人防工程制度防线。
在实际工作中,相关部门需要结合具体情况,不断完善和细化这些制度,确保人防工程能够有效应对各种挑战。
随着新技术、新材料的应用以及城市发展模式的变化,人防工程制度也需要与时俱进,进行创新和完善。
例如,如何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更好地利用人防工程为城市居民提供平时的服务功能,如何在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地启动应急机制,都是当前和未来人防工程制度建设中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
2024年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人防工程管理制度怡升园管理处负二层有人防工程一处,为了缓解小区车位紧张状况,本着平战结合的原则,暂用人防工程做为临时停车场,为了保证人防工程在战时立即投入使用,特制定临时车场治安管理制度。
1、临时车场实行____小时管理服务,车辆凭证可随时进出、停放。
2、临时地下停车场为固定车位,车主需办理停车证,车辆出入时需登记,收费按物价局规定执行。
3、车辆停放时必须服从管理人员指挥,注意前后左右车辆的安全,在规定位置上停放,并与周围车辆保持适当距离,不得对其他车辆的进出和其他车位的使用造成障碍。
4、车主停好车辆后须立即离开停车场,不得在他人车辆旁边停留,不得随意搬动挪用车场内的设施。
5、车主必须锁好车门,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丢失自负。
6、临时停车场内不得试刹车、练习车、修理车,禁止装载有毒易燃____物品和其他危险品的车辆存放。
7、管理员应指挥车辆停放,查看车辆有无上锁、有无外部破损,如有破损,应告知车主并登记,不服从指挥、乱停放车辆的按照交通乱停放车辆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8、在没有车辆出入时,车管人员应随时对车场停放的车辆进行巡视检查,如发现问题应及时上报解决。
9、车场当班人员应严格、准确地记录本车场车辆出入的具体时间,以便事后查看。
10、管理人员每天检查车场设备设施的完整,发现问题及时反映,管理处及时解决。
11、发现有闲杂人员一律劝出车场,对故意毁损设备闹事者报请公安机关处理。
12、确保车场、坡道、值班室的干净,整洁,无杂物,个人卫生干净整洁,定期对坡道、车场进行冲洗。
2024年人防工程管理制度(二)人防工程是指为了应对战争、战争威胁和其他突发事件而建设的、可以保护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设施和措施。
为了确保人防工程的有效运行和管理,制定和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本文将就2024年人防工程管理制度进行全面阐述。
一、法律法规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规定了人民防空的基本原则、任务和职责,并对人防工程的建设、管理、利用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人民防空政策法规解答
人民防空政策法规解答一、人民防空的性质、任务和方针、原则是什么?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民防空的主要任务是组织动员人民群众,采取防护措施,保护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避免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二、人民防空实行什么样的领导体制?人民防空坚持人民政府领导的主体地位。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人民防空工作纳入政府任期工作目标,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同时,各级军事机关对本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负领导责任,要积极主动配合地方人民政府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要建立健全军政联席会议和军地联合办公制度,把人民防空工作作为军事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省军区系统为明确人民防空工作的管理部门和人员,实行军事干部兼任同级人民防空部门领导副职制度。
三、如何促进人民防空与城市建设协调发展?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
四、人民防空经费如何负担?人民防空经费由国家和社会共同负担。
中央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列入中央预算;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按同级财政上一年度财政收入1.5‰的比例,安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人防)
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2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11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第13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16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18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21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第22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第23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28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通过):第9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和平时的开发利用。
第10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第11条,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实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12条,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人防工作和人防法律法规
人防工作和人防法律法规二0一二年五月一、人防工作o(一)人防的定义o人防即人民防空,是指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防备敌人空中袭击、消除空袭后果所采取的行动。
o人民防空同国土防空、野战防空共同组成国家防空体系,是现代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
其目的是保护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减少国民经济损失,保存战争潜力。
o人防的根本任务是防范和减少空袭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核心能力就是战时防空能力。
o社会对人防概念的错误理解:o很多人不知道人防是什么,也不了解。
有些人把人防办写成“人房办”、“人民防控办”(非典时期)。
o中国人民防空标志。
中国人民防空标志经国务院、批准,自1999年5月1日起启用。
occad是中国人民防空的英文缩写。
chinesecivilairdefence。
(二)人防的性质和方针原则o人民防空的性质:o《人民防空法》表述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o《中共国务院关于加强人民防空工作的决定》(中发[2001]9号)表述为:“人民防空是国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是现代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利国利民的社会公益事业”。
人防建设的方针和原则o《广西实施人民防空法办法》表述为。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
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与防灾减灾相结合的原则。
(三)人防领导体制o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总参谋部作战部,区人民防空办公室设在大区作战部,部长兼任国家(战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主任。
o省、自治区、直辖市及以下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办公室,受地方政府和同级事机关共同领导。
o各级人民防空办公室既是各级国防动员会常设办事机构,同时又是各级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oXX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是市政府主管人民防空工作的职能机构,受市政府、柳州分区的双重领导,并接受自治区人防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四)市人防办的主要职责、工作特点和承担的行政审批事项o主要职责:(有十个方面的内容)归纳起来就是。
人防工程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防⼯程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随着我国经济发展的越来越强⼤,国家开始关注国民的⽣活质量问题。
在我们发展越来越快的⽣活中,许多⼈都搬进了⼩区⽣活,但⼈防部门也要求开发商要对地下停车场设防,战时就可以安排⼩区居住⼈员的疏散掩藏。
下⾯店铺⼩编为⼤家介绍⼩区建⼈防⼯程国家补贴优惠政策。
⼈防⼯程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1、为⿎励社会投资建设⼈防⼯程的积极性,按照等级不同,国家⼈防部门将对按⼈防⼯程要求设防的地下⼯程给予⼀定的补贴;具体标准为参考各地⼈防办标准。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投资建设⼈防⼯程,城市⼈民政府将视情给予专项补贴;结合民⽤建筑修建⼈防⼯程,超出应建⾯积的,可予奖励。
并且可依法取得相应收益权利。
投资者还可将其建设的⼈防⼯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不需保密的⼈防⼯程平时还可按规定⽤作商场、车库、娱乐场所等,但战时不得影响防空效能。
地⽅财政每年安排⼀定数量的⼈防经费。
对国家确定的⼈防重点城市,凡结合城市建设新建中⼤型平战结合的⼈防⼯程,地⽅财政也要安排⼀定的经费。
⼈防⼯程建设可实⾏有偿投资和有偿投资与⽆偿投资相结合,也可实⾏集资、低息贷款和利⽤外资等办法。
3、建设⼈防⼯程免交⽔电增容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等地⽅规费。
建设和开发利⽤⼈防⼯程,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民政府有关规定,在税收、管理费、⽤⽔、⽤电等⽅⾯给予优惠。
防⼯程建设属于国防⼯程和社会公益性事业建设,经⼈防办批准建设的⼈防⼯程(包括兼顾⼈民防空要求的地下室空间开发项⽬),享受国家和省给予的有关优惠。
经县⼈防办批准建设的⼈防⼯程,其地下部分按照规定免交有关规费。
有关部门对⼈防⼯程所需的建设⽤地应当予以法律保障。
⿎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投资建设⼈防⼯程。
对修建专⽤、配套⼯程的,县⼈防办可以利⽤异地建设费给予适当补助。
投资建设⼈防⼯程有依法取得相应收益的权利。
投资者可以将其建设的⼈防⼯程依法转让、拍卖、租赁、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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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人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摘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1997年1月1日起施行):第2条,人民防空是国防的组成部分。
人民防空实行长期准备、重点建设、平战结合的方针,贯彻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与城市建设相结合的原则。
第11条,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
国家对城市实行分类防护。
城市的防护类别、防护标准,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13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16条,对重要的经济目标,有关部门必须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重要的经济目标,包括重要的工矿企业、科研基地、交通枢纽、通信枢纽、桥梁、水库、仓库、电站等。
第18条,人民防空工程包括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民用建筑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21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
第22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
第23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的设计、施工、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
第28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补建或者补偿。
二、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空法》办法(1998年9月25日通过):第9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防空地下室建设应当保证战时的使用效能和平时的开发利用。
第10条,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民用建筑计划、规划审批手续时,必须接受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对防空地下室建设的审查。
第11条,不能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经市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修建;易地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实有困难的,经省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缴纳易地建设费。
第12条,市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人民防空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
第21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易地补建或缴纳易地建设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8〕4号):第7条,城市建设要兼顾人民防空要求。
要把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在城市建设中落实人民防空防护要求。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以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充分考虑人民防空需求,兼顾人民防空功能。
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和大学城等必须依法落实人民防空建设要求,经济发展较快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和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在城市规划制订过程中,规划部门要会同人民防空部门,在城市详细规划中具体落实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
第9条,依法修建民用建筑防空地下室。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要依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确实因地质等原因难以修建的要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
对未按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来按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的,人民防空部门要严格依法处理。
规划部门要严格按照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核发民用建筑项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符合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不得发放。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将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
四、沈阳军区,辽宁、吉林、黑龙江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民防空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意见(〔2008〕8号):第13条,人民防空建设要与城市建设同步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将人民防空建设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详细规划,结合城市建设有计划地组织实施,逐步形成人民防空防护体系;要将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委员会成员单位,具体负责城市地下空间规划、建设与管理,参与地下非防护空间规划、管理和城市总体规划的运行监督。
城市公共绿地、广场、地下交通干线、地下过街道、地下停车场、地下商业娱乐设施及其他重要基础设施的规划、建设,要书面征求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意见并兼顾人民防空要求;高新区、开发区、保税区、工业园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及重要经济目标区等,要依法落实人民防空要求;在重点防空区域或有重要防护目标的乡镇要同步规划、建设人民防空工程。
第14条,加大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的力度。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含新区、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出口加工区、大学城、重要经济目标区、经济适用住房和旧城区)内建设的民用建筑,必须依法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
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临时建筑项目,未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核,计划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计划,规划部门不得发给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不予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房产部门不得办理预售许可,不予办理产权登记。
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防空地下室要严格依据城市地下空间规划,落实防空地下室战时用途、防护等级和建设标准,新建防空地下室未达到防护等级或质量不合格的民用建筑,相关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办理产权证、不得投入使用,并应补交易地建设费。
对成片开发建设的民用建筑区,按“结建”规定集中建设的单建式地下工程,应符合人民防空工程建设标准,纳入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管理。
确因地质、地形等原因不能修建的,经人防主管部门审核,报省人防办审批,按照有关规定缴纳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安排易地修建人民防空工程。
任何地方和部门不得少建、不建防空地下室或减免易地建设费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修建防空地下室或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符合国家规定减免条件的,要经省级人民防空部门批准。
地方政府擅自批准少建或不建防空地下室,免缴、缓缴或减收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的,由省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依法追缴易地建设费并收归省财政专户。
各省要加强易地建设费的管理,设立全省统一的易地建设费汇缴专户,各市(州)、县(市、区)收取的易地建设费按照10—20%的比例上缴省财政,由三省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调控,用于全省人民防空重点项目建设。
五、国家国防动员委员、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关于颁发《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2条,本规定所称人民防空工程,是指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可单独修建的地下防护建筑,以及结合地面建筑修建的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第45条,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修建防空地下室。
前款所称民用建筑包括除工业生产厂房及配套设施以外的所有非生产性建筑。
第47条,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一)新建10层(含)以上或者基础埋深3米(含)以上的民用建筑,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级(含)以上的防空地下室;(二)新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地面总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按照地面建筑面积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除一款规定和居民住宅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按照一次性规划地面总建筑面积的2—5%集中修建6级(含)以上防空地下室;按二、三款规定的幅度具体划分:一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4—5%修建;二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照3—4%修建;三类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和其他城市(含县城)按照2—3%修建.(四)新建除以一款规定以外的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照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五)人民防空重点城市危房翻新住宅项目,按照翻新住宅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级防空地下室。
新建防空地下室的抗力等级和战时用途由城市(含县城)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确定。
六、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国防动员委员建设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计价格〔2000〕474号):第2条,对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防空地下室的,防空地下室建设要随民用建筑项目计划一同下达,坚持同步配套建设的,不得收费。
对按规定需要同步配套建设,但确因下列条件限制不能同步配套建设的,建设单位可以申请易地建设:(一)采用桩基且桩基承台顶面埋置深度小于三米(或者不足规定的地下室空间净高)的;(二)按规定指标应建防空地下室的面积只占地面建筑首层的局部,结构和基础处理困难,且经济很不合理的;(三)建在流砂、暗河、基岩埋深很浅等地段的项目,因地质条件不适于修建的。
(四)因建设地段房屋或地下管道设施密集,防空地下室不能施工或者难以采取措施保证施工安全的。
第4条,对以下新建民用建筑项目应适当减免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一)享受政府优惠政策建设的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居民住房,减半收取;(二)新建幼儿园、学校教学楼、养老院及为残疾人修建的生活服务设施等民用建筑,减半收取。
(三)临时民用建筑和不增加面积的危房翻新改造商品住宅项目,予以免收;(四)因遭受水灾、火灾或其他不可抗拒的灾害造成损坏后接原面积修复的民用建筑,予以免收。
七、沈阳市物价局财政局人民防空办公室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关于调整转发辽宁省物价局等部门印发关于规范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收费的规定的通知部分条款内容的通知》(沈价发〔2010〕62号):2010年5月17日起执行:按应建防空地下室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其标准为县级市和县每平方米1000元,其它地区每平方米2000元。
按总建筑面积缴纳易地建设费的,其标准为县级市和县每平方米20元,其它地区每平方米40元。
八、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加强沈阳市人防结建工作的意见》(沈人防发〔2011〕95号):第11条,10层(不含)以下住宅可采用易地建设方式。
继续执行按地面建筑面积2%的标准收缴易地建设费;公共建筑性质的部分按4%的标准收缴易地建设费。
如建设单位提出建设要求,应按照首层建筑面积修建6B 级防空地下室。
九、沈阳市人民防空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关于严格控制物资库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沈人防发〔2012〕69号):第2条,对确需建设一定比例物资库工程的项目,各级必须严格把关,实行专项申请、专项报批、专项复审备案。
具体程序如下: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物资库工程专项申请,填报《沈阳市人防物资库工程专项申请审批表》(样式附后),委托授权审批单位领导集体研究提出意见,报送市人防办审批办初审,市人防办主任签批,主任办公会复审备案。
第3条,各级根据市人防办审批结果,方可办理后续相关工程建设手续。
对未批先建、违规批建的物资库工程,市人防办将不予审查工程施工图和竣工验收。
对严重违规的单位,将视情停止人防工程审批委托授权。
十、《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第16条,落实解决城市低入家庭住房困难的经济政策和建房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