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_陈兵
“执行难”的原因及其解决
“执行难”的原因及其解决当前,“执行难”是人民法院工作中十分突出的问题,其危害是巨大的,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我们应该深刻揭示其原因,并努力探究造成“执行难”的理论渊源,在此基础上提出具有针对性、实效性的解决方案。
一、“执行难”的状况及原因最高人民法院院长任建新在1998年3月1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作的《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指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直接关系到国家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
”然而,近年来,在司法实践中,“执行难”问题日益严重。
执行收案绝对数逐年增加,据统计,1996年比1995年增加了%,1997年比1996年增加%;同时期的实际未执行案件数增加得更快,1996年未执行案件数比1995年上升%,1997年比1996年上升%,;从未结案件金额来看:1998年第一季度,有万未结案件,其执行标的金额高达320多亿元人民币,到1999年6月底,全国法院未结执行案件有85万余件,未结标的金额达2590多亿元。
在最高人民法院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执行难”被形象地概括为:“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的危害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不仅造成了直接损失,还造成了精神损害;对权力机关而言,其权威与尊严受到损害,同时也损害了司法公正和法院的形象;对法律的不信任会转嫁为对党和政府的失望,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的大局。
由此可见,法院执行工作不仅是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社会问题,解决得不好,将直接影响国家改革、发展、稳定的政治局面。
那么,“执行难”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呢?对这些原因进行深刻的剖析,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前提。
(一)司法不公因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自身的腐败和地方党政领导人对于司法活动的不当干预和控制,少数案件在审判阶段,判决不公,增加了执行的难度。
近年来司法权越来越依赖于地方,审判人员往往被迫屈从于这些外来压力,在审判过程中考虑许多非法律的因素。
浅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解决对策
浅析执行难问题的成因及解决对策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是整个司法程序中的关键一环,事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及时实现,事关经济社会发展的诚信基础,事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的有效提升,事关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司法裁判的主要任务是明确权利义务、实现定分止争,而执行工作则是依靠国家强制力实现胜诉当事人权益,最终化解矛盾,彻底解决纠纷。
因此,执行的过程必然是司法活动中各种矛盾剧烈冲突、对抗性最强的过程。
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开始,随着我国改革开放不断深化,经济社会发展日趋活跃,诉讼案件数量大幅增长,一些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被人民群众称为执行难,执行不了的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
长期以来,执行难不仅成为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也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各界极为关注的热点问题。
如果大量生效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将严重损害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影响党和国家形象,影响人民群众对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信心。
一、什么是“执行难”人民法院在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通常将其分为两大类:一类就是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案件,而另外一类就是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或者经过执行法院穷尽手段仍然无法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的执行案件。
对于第一类案件来说,法院的依法强制执行职能作用就是:解决被执行人规避或者抗拒执行、有关有义务协助执行单位或者人员不依法协助执行、有关人员或者部门干预正常的执行、以及法院自身消极执行、拖延执行等执行不力或者违法执行等情况,这一类案件从类别上来看,就是属于“执行难”案件。
第二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也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申请执行人权益没有得以最终实现,但是从本质上来看,此类案件实则属于申请执行人应当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以及法律风险(诉讼风险、执行风险),属于“执行不能”案件。
执行难主要指在判决、裁定、调解书(通常是民事)等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该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人未自动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以实现其合法权益,法院在案件执行过程中,虽然被执行人具有一定财产以及相应的履行能力,但是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导致了最终没有及时合理执行全部到位的情形。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陈兵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论文提要: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
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
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
(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
(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
(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
(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八)加大执行力度。
(九)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以下正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
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
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执行难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当事人未能按照判决、裁定和调解书等法律文书的要
求进行执行的现象。
执行难的成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 资金难题:当事人可能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执行法律文书的要求,例如支付判决金额、赔偿金等。
2. 被执行人潜逃:当事人可能会逃离执行地区或国家,导致执行难以进行。
3. 财产转移:当事人可能会将财产转移到他人名下,或通过各种手段进行隐匿投资或
转移财产,以逃避执行。
4. 反手段扰乱执行:当事人可能会采取各种手段扰乱执行过程,例如提出不实的异议、上诉或申请再审等。
为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采取一系列对策:
1. 加强执行力度:加大对拒不执行法律文书行为的打击力度,通过采取罚款、拘留、
追究刑事责任等手段,切实增强执行力度。
2. 加大信息公开力度: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全面梳理、公布,提高信息公开的透明度,便于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有效追缴。
3. 设立执行专门机构:建立独立的执行机构,提升执行效率和执行质量,加强对执行
难案件的专门化处理和监督。
4. 强化法律意识:加强对当事人的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其法律意识和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降低执行难的发生率。
5.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合作,建立相互执行判决的机制,提高国际执行效力,解决因被执行人潜逃或财产转移而导致的执行难问题。
总的来说,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手段、加强合作机制和提升执行力度,以保障法律文书能够得到有效执行。
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内容摘要执行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人民法院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环节,也是当事人合法权益得以保护的最终体现。
执行效果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民法院能否全面履行宪法赋予的审判职责和当事人权利的真正实现,关系到能否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法制的统一。
然而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及其他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在进入执行程序,采取执行措施后,有相当一部分因部当事人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而难以执行,即"执行难"的问题十分突出,人们把这种执行不能的裁判文书称为“法律白条”。
它不仅严重的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法活动,而且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更为严重的是,“执行难”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必然影响市场经济的培育和社秩序的稳定。
因此,认真分析、探索和解决“执行难”的现状,全面正确地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责,强化执行体制和方式改革,改善执行工作,是实现公平和正义的前提和保障。
执行难的法院外部原因是1、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
2、被执行人故意规避,3、立法滞后造成的,4、其他各种原因。
造成执行难的法院内部原因是1、法院审理不兼顾执行。
2、法官独立性不够。
3、执行管理效率低下和执行程序缺乏监督。
4、法院执行力量不足。
5、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低和工作责任心不强。
6、部分执法人员办“人情案”和“关系案”造成执行难。
解决执行难的对策分析:1、实行执行方式的改革。
2、加强和完善法院自身工作,3、制定独立的强制执行法。
4、执行机构的设置要充分保证执行工作的开展。
我国市场经济难逃初级阶段必然存在的地域经济的制约,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与人治恶习的合流无时不在地羁绊着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尤其成为当事人难以实现债权的一只黑手,执行成为司法工作的第一道难题。
“执行难”成了上个世纪留下来的一个遗憾,也是跨入新世纪必须解决而尚未解决的一道跨世纪的难题。
在本文里,将认真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并积极筹划、设计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方案,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
执行难的成因以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的成因以及解决办法执行工作中,一些已经生效的案件判决的执行,存在被执行人难找,执行财产难查,协助执行人难求,应该执行的财产难动等问题。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中共中央专门发出文件就法院执行工作作出明确指示,并将“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中,标志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从此迈入新纪元。
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笔者试图就执行难存在的原因和问题及解决的办法,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一、“执行难”的成因民事司法实践中,“执行难”之难可归结为四个方面: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形成“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一是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造成“执行难”。
少数地方官员和部门领导从狭隘的本位主义出发,表面上支持人民法院执行,实际上偏袒本地当事人,为被执行人逃避履行义务寻找种种理由,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有的甚至以影响稳定为借口,向人民法院施加压力,制造执行障碍。
个别领导甚至赤裸裸地站在执法的对立面,成为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的强有力的支柱和后台老板。
执行中一些有义务协助的部门和被执行人串通一气,刁难执行人员,为了部门利益,阻碍法院判决、裁定的执行。
二是由于客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被执行人缺乏执行能力,无财产可供执行,必然导致执行难。
例如,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和村委会的案件,数量较多,执行难度较大。
近年来,农村土地纠纷,农业人口享受村民待遇纠纷逐年上升,处理这类问题,农民抵触情绪较大。
村委办,由于经营不善,倒闭,借贷不能偿还,村委往往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
三是主观原因造成的执行难。
这里的主观原因主要是指地方政府的主要财源和利税大户,属于地方政府重点保护的骨干,法院执行始终面临着政府的行政干预。
另外,前些年,党政机关开办了大量,现在这些按规定已退出市场,尽管已停止和注销了,但上级开办单位往往应承担资金虚投,抽逃资金或清算的法律责任。
浅谈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
浅析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目录】一、执行难的原因(一)执行体制不完善(二)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三)法院内部执行机制的不合理设置和物质装备落后,也是形成执行难的客观因素(四)地方保护主义盛行二、案件“执行难”的对策(一)完善执行体制,实施规范化管理1.案情分析要透彻2.思想疏导要到位3.强制措施要恰当4.沟通反馈要及时(二)加强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适应(三)合理设置法院内部执行机制,改善落后的物资装备(四)怎样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仍是一个严峻的课题浅谈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和对策【论文摘要】本文对案件执行过程中,体制不完善,全国法院内部没有建立一个协调统一执行机构、法院内部执行机制的不合理设置和物资装备落后等方面提出了形成案件“执行难”的原因,并针对上述因素,提出了解决案件“执行难”对策:要完善执行体制,实施规划化管理。
首先案件分析要透彻,其次思想疏导要到位,再次强制措施要恰当,沟通反馈要及时;加强执行人员的素质及执法水平使之与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相适应;合理设置法院内部执行机制,改善落后的物资装备;又阐述了怎样消除地方保护主义仍是一个严峻的课题等进行了一系列的论述。
随着我国经济建设飞速发展,社会经济活动更是空前活跃,随之而来的是民商事纠纷案件骤增,从而导致执行积案越来越多。
官司打赢了,现实利益和合法债权的不到及时兑现,原本庄严的法律判决成了一纸空文,法律文书被称为“法律白条”,人民群众反映强烈。
这不仅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利益,破坏了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降低了人民法院的威信和执行声誉,而且影响着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
虽然中央出台相关文件,各级人民法院投入了极大的精力,采取了一系列改革措施,但客观地讲只是得到缓解,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差距,“执行难”成为案件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难题,那么形成的原因究竟是什么?我们又有哪些行之有效的解决对策和方法呢?一、执行难的形成原因(一)执行体制不完善到目前为止,我国在全国法院内还没有建立起一个统一、协调的执行机构。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
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第一篇: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浅析执行难的原因及对策近年来,民商案件中执行“难”问题严重困扰着人民法院,成为法院工作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
随着我国法制建设步伐的推进,法院的执行案件数量激增,这对原本就已堆积的大量的得不到实际执行的案件来说,无疑是雪上加霜。
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目的,是为了满足自己利益的实现,充分保障其合法权益。
当事人民事权利的实现,最终途径是进入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审判的保障,衡量一个地方司法是否公正,很大程度上表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能否得到执行。
近年来,各级法院开展了一系列的“执行大会战,集中执行战役,零点行动,执行年”等活动取得了明显效果,但执行难的问题依然存在。
为此,本文就执行难的原因进行如下浅析。
一、执行难的原因分析1、一些当事人法制观念淡漠,致使人难找,财产难寻,被执行人利用法律空隙逃避债务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生效以后由于当事人的法制观念淡薄往往采取逃避的方式,外出打工或全家外逃下落不明,或将可供执行财产转移阻挠法院强制执行,或在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采取以死相要挟等暴力手段阻碍执行。
2、公民、法人及其它经济组织负责人,负有协助义务的单 1位和个人法制意识低下,不能全面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对人民法院的调查取证设臵障碍,甚至拒绝履行协助义务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致使案件执行错过了最佳执行时期。
3、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是执行难的原因之一。
一些案件因涉及到地方某个部门或企业时,采取一些保护性措施,致使生效的法律文书得不到执行。
4、申请执行人不积极主动提供线索,举证不力,致使案件无从执行。
5、现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措施不够完善,对当事人起不到震慑作用,形成恶性循环是执行难的原因,有的当事人宁可被法院拘留,也不愿意履行法律义务。
二、克服执行难的有效措施1、必须提高执行人员的综合素质。
执行人员的素质高低是决定执行工作的关键,首先执行人员要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其次要不断加强业务学习,掌握法律、法规以适应新时期的需要,才能使执行工作迎刃而解。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
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导读:本文简述“执行难”的成因与对策,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一、“执行难”难在那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执行难”问题在民事司法实践中日益凸显,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难点问题,引起了决策者的重视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
本来,民事执行的宗旨是落实生效法律文书中所确认的民事权利,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快捷地穷尽相关执行措施,承担起保护执行债权人合法利益的使命。
但是,在交易信用匮乏,司法权威尚未完全形成,以及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盛行等特定环境下,民事执行面临着诸如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以及执行标的物难动等难题。
具体来说,“执行难”的原因如下:1、企业经济不景气。
目前,是经济体制转轨时期,经济生活中出现深层次矛盾必然要反映到执行工作中来。
不少企业,特别是一些国有大中型危困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债能力差。
有些企业已经破产,同时出现几十个或上百个债权人,还有一些虽然没有破产,但已经难以为继,处于停产濒临破产的边缘,连发放职工工资都很困难。
面临这种情况,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稳定。
2、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念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逃债有利、废债发财、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拒到庭,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根本原因,根源上的问题。
三、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是“执行难”最大的原因。
有的地方和部门从狭隘利益出发,极大控制资金“外流”,有支付能力却拖着迟迟不履行义务,给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设置重重障碍。
理性认识“执行难” 积极防范“执行不能”风险
理性认识“执行难” 积极防范“执行不能”风险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法制建设的推进,执行难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执行难,就是指尽管有法律文书的支持,但因被执行人无力或无意愿履行判决、裁定等法律文书所规定的义务,而无法得到有效执行的情况。
执行难已经成为了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而可能产生的执行不能风险更是需要积极防范。
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法律和政策本身的问题以及人性方面的原因。
在法律和政策方面,执行难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是执行力度不够。
在执行过程中,一些被执行人往往可以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执行,而执行干部则比较被动,执行难问题也较多。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加大执行力度,加强执行部门的人员配备和技能培训,提升执行效率。
第二是执行程序繁琐。
执行程序复杂、时间长,会让案件再次拖延,甚至出现执行无法进行的情况。
为此,需要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效率。
第三是法律制度的不完善。
由于我国目前的法律制度、法律程序等尚有不完善,导致执行难的情况时常发生。
人性方面的原因也不能忽视。
存在一部分被执行人懈怠、心理抵触或逃避执行的心理。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引导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义务,同时加强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干预和辅导。
执行难问题极易导致执行不能风险。
对于执行不能风险,需要积极的防范和预防。
首先要采取多种手段强化被执行人的履行义务,包括纠正行为、教育引导等。
其次,应加强法律制度的完善,加强执行力度和执行程序简化,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积极主动的措施,防止执行不能的情况发生。
除此之外,对于已经发生的执行不能情况,需要及时处理,采取有效措施督促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具体方法包括:加强与执行部门的沟通合作,各部门之间加强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采取切实可行的执行措施,如对被执行人财产的冻结、查封等;对于不同情况、不同类型的被执行人,采取针对性强的措施进行深入的解决。
在防范和应对执行不能风险的过程中,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司法执行机关的权威性、被执行人的道德自觉等都是非常重要的因素。
也谈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当前,执行难问题不仅成为法院工作的痼疾,而且也成为了一项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
笔者结合执行工作的实践,就执行难的成因及相应的对策作一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一、执行难的主要成因(一)传统执行理念的根深蒂固传统执行理念的形成是中国长期以来历史、政治、经济、法律文化等因素合力作用的结果。
基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在执行方式上,重说服教育轻强制执行。
譬如生效法律文书已确定了自觉履行的期限,执行中就没有必要再发一个执行通知书,给予义务人一定的自觉履行期限。
第二,在执行标的方面,重国有集体资产的保护。
第三,关于执行的程序和结果,传统的执行制度和实践既不利于实现私权,也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程序利益。
第四,执行人员权力的集中性与当事人主体地位的虚化,职权主义,甚至超职权主义现象严重,执行救济制度亦极不完善。
(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1.市场经济是一种信用经济,是一种法制经济。
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初级阶段,人们过多地考虑眼前利益,各种法律配套措施尚未建立,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债务人诚信、法治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有的更是视法律和判决为儿戏,甚至公开对抗法院的执行。
笔者在实践中接触到一些企业人员,都说现在做出口外贸生意,内销没法做了,要回货款有时比登天还难。
2.市场经济是一种风险经济。
由于风险意识的淡薄,相当一部分人在发生经营风险后,不愿承担,导致了大量逃避执行现象的发生。
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债权人的思想中,在做生意前很少去考察对方的经营状况,资信能力,有相当多的案件判决后,不仅法院无法找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债权人自己都不清楚,案件执行相当困难。
市场经济是一种社会保障健全的经济。
而我国目前的社会保障机制很不完善的,主要表现在保险的社会化程度低,保险基金储备与支出矛盾,社会保险没有统一的管理体制。
(三)司法独立性不强,司法权威性缺乏1.司法独立性不强。
法院的人、财、物都属于地方,这就使得地方法院真正成为“地方的法院”,在这一体制下,法院不受地方的干预是不现实的,保护地方利益也在所难免。
关于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对策探
执行难的成因分析及对策探讨吴传华近年来,人民法院的各项审判工作均取得很大的成绩,为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促进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自身应有的作用。
但作为人民法院工作重要组成部分的执行工作,却陷入前所未有的窘境,全国各级法院均出现了执行难的局面。
执行工作己成为人民法院各项审判工作的“瓶颈”。
一时间,申请执行人的埋怨、不理解;被执行人的抗拒、指责;案外人的攻击、嘲讽一起袭向人民法院。
执行问题亦往往是人大代表与会期间讨论、反映的热点问题之一。
因此,强化执行工作,依法规范执行秩序,坚决杜绝“法律白条”,彻底扭转执行工作的被动局面,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需要,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最终目标。
具体分析形成“执行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部分当事人确实没有履行能力,据不完全统计,执行一队受理的案件中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而不得不中止执行的案件有91件,这也是人民法院案件执结率较底的主要原因之一。
不少企业,特别是小型企业经济效益差,负债多,亏损严重,偿付能力差。
有的企业已破产或濒临破产的边缘,这些企业连职工工资发放都很困难,如果法院强制执行,势必激化矛盾,影响群众生产、生活秩序和社会的稳定。
对涉及这些企业的案件不得不停止执行。
有的被执行人夫妻双双下岗,无工资收入,连基本的生活都难以保障,更不用说清偿债务了,此类案件只有依法中止执行。
二、被执行人无视法律故意不履行、逃避执行改革开放特别是进入二十一世纪以来,由于片面强调经济发展,而忽视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致使道德滑波。
加之全社会没有普遍形成诚实信用经营企业的价值理念,逃债、躲债、废债、赖债时有发生。
有的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
在法院执行过程中,答应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以拖延时间,然后东躲西藏,有的甚至一走了之,致使相当部分案件因找不到人而难以执结,不得不予以中止。
有当事人在诉讼期间预期要败诉,就开始挖空心思,隐藏转移财产。
执行难问题现状成因及解决办法
执行难问题的现状、成因及解决对策一、法院执行难的背景执行难是指由于执行人员的内在因素、执行环境的外在干预、以及被执行人的执行能力、法律素质等综合因素,所造成的执行案件在执行过程中的阻力。
执行难问题,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和社会管理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入而出现的,不少纠纷难以在基层得到解决而逐渐进入司法领域,需要法院进行裁判和执行。
受体制、制度等各种因素交错作用的影响,执行难的问题开始出现并日益突出,逐步演变为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和群众关心的热点问题,也成为法院需要着力解决的难点问题。
执行难问题,不仅困扰了法院自身的工作,也使社会各界对司法权威产生了疑虑。
二、法院执行难的现状(一)公民法制观念淡漠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同时,社会主义道德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观滑坡,没有在全社会普遍形成靠诚实信用经营的价值观念。
相应的法制方面的发展没有跟上,守法经营的观念很差,大量的债务人道德观念、法制观念淡薄,逃债、废债、赖债的思想严重。
认为赖债不会坐牢,有的债务人甚至目无法纪,视法律和法院判决书为儿戏,公开肆意对抗法院执行。
有些个人经法院多次传票传唤才到局,最后使法院不得不加大执行力度,强制其履行义务。
这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有一些是涉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执行案件这类案件被执行人差不多都是判处有期徒刑入狱进行劳动改造或本人基本没有履行能力,其家庭经济条件有限,赔偿能力低下,而赔偿的数额少则几万,多则十几万,几十万。
这一类案件也加重了执行的负担。
(三)被执行人难找一些被执行人欠债后,为躲避执行而外出躲藏或与执行法院搞游击,这些被执行人大都有能力履行,却不愿意履行,采取各种手段与法院软磨硬顶,你发传票他不到,发限期履行通知书他不理,经常使案件并没有实际解决,而且还加剧了法院执行工作未来的压力。
(四)被执行财产难查为逃避执行,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千方百计转移、隐匿、消耗其所有的财产,达到不履行或少履行其应履行的债务的目的。
“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分析
专题 论 述
“ 行 难’ 抽 ’ 的成 因和 对 策 分 析
浙 江省温 州市鹿城 区人 民法院 林 继拉
[ 摘 要] 近年来,执行难” “ 始终为社会 所关注, 不仅 当事人和社会各界 反响强烈, 同时也 引起党 中央、 务 院的高度 重视 。江泽民 同 国 志在 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 国代表 大会上的报告就 明确指 出“ 实解决执 行难问题 ” 因此 ,执行难” 切 。 “ 的解决迫在眉睫 。 进一步解决
以兑现 的, 可谓“ 执行难 ” 的广‘ 义理解 , 但这并非 是科学意义上 的“ 执行
难 ” 执 行人 具 有 执 行 能 力 是 申请 人权 利 得 以实 现 的 前提 条 件 。如果 。被 被 执 行 人 除 生 活 必需 品外 , 无 可 供 执 行 的财 产 或 因死 亡 、 确 破产 等 情 况
无法全部 实现其债权 , 这是正 常意义的商业风 险, 作为市场主体 , 任何 人都有可能遭遇到这种风险 , 并应有 自己承担这种风 险 , 而不能仅 因法 院对其债权予 以确认 的判决行为就把该风险转嫁到法 院身上 。第 二种 “ 执行难” 的认识则失之狭隘 , 不能包括造成“ 执行难 ” 的全部 内容, 并有 推卸 自己责任之 嫌。我认为真正 意义上的“ 执行难 ” 指 , 是 依法应 当执 行、 并能执行 ( 或部分执行 ) 的案件 , 由于法 院内部或外部 I 因素的干扰 和 阻 力, 而导致案件无法执行 ( 或部分执行) 的情况 。 对那些因经营不善丧
引 言
根据 阻碍执行工作正常进行的行为按实施者 的身份不 同可做 以下
划分 。
近年来 ,执行难 ” “ 始终 为社会所关注 , 不仅 当事人 和社会各 界反响 强烈 , 同时也引起党中央、 国务 院的高 度重视 。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 党第十六次全 国代表大会 l的报告就 明确指出“ f 二 切实解决执行难 问题” 。 为解决“ 执行难” 问题 , 中央还专 门就此 问题正式 下发 了文件 , 为执行 作 机 构 的 法 院 也 积 极采 取 措 施 , 力克 服 困难 , 努 执行 了 大 量 的 案 件 。 但人 民法院 的执行工作面临的形式仍然很严峻 , 主要 表现 在 : 执行案件数最 每年存大幅度的增加 , 的额也越来越大 , 标 同时“ 被执行人难找 , 执行财 产 难寻 , 协助执行人难求 , 执行财产难动 ” 的被 动局面仍未从根本 上扭 转。 截至 2 0 0 5年底 , 国未结执行案件高达 1 0万件之 多, 全 0 暴力抗法程 度加剧 。 有关部 门对暴 力抗法时间仍然存在认识不足 、 查处不力的态度 和做法 。町见“ 执行难” 之严重程度 已经到了非彻底解决不 可的地步 。 解决 “ 执行难 ” 问题 , 系到 司法公 正的实现 , 系到维护社 会主义 关 关 法制 的统 一和尊严 , 关系到人 民群众对党 和国家的信 任 , 关系到国家的 改革 、 发展 、 稳定的大局 , 当前 已成为一项紧迫的政治任务 。 如何解决这 难题 , 只有对“ 执行难 ” 的成因和解决途径进 行科学地实事求 是的分 析, 才能使我们对“ 执行难 ” 问题 的把握更加趋于客观。 本人就“ 执行难” 的表现 、 产生的原因及 对策 问题进行思考 和探讨 , 并提出一些粗 浅的看 法, 以期地解决“ 执行难 ” 有所裨益 。 第一章执行难的含义及其表现形式 “ 行 难 ” 义 的界 定 执 含 目前 , 执行难” 对“ 的含义 , 站的角度不同 , 其理解 也各异 。 社会公众 尤其是 申请执行人 , 站在维护 自身利益 的立场上 , 往认 为是已经生效 往 的判决书 、 裁定书 、 书 、 调解 支付令等法律 文书所 确定 的权利 , 都应不折 不扣的予以兑现 , 现不 了, 兑 就是“ 执行难” l 。1 】 一些新 闻媒体对此也持支 持 态度 。 而存法院执行人员 口中所抱怨的“ 执行难 ” 则往往指在执行过 , 程 巾由于各种困难 和阻力使判决 、 裁定等生效法律 文书所 确定 的内容
浅议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
浅议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执行难的现状(一)“无序执行期” (二)“粗放执行期” (三)“理智执行期”。
如何才能切实解决执行难,保障民事强制执行的顺利进行,保障司法的权威性,是摆在各级法院和执行人员面前的一个重大课题。
执行难形成原因:(一)司法执行权地方化和行政化难消除,执行工作中的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较为严重。
(二)改革开放和加入WTO后引起的社会人员流,被执行人难找。
(三)债务履行能力差。
(四)法律规定不健全,强制执行立法滞后。
(五)执行体制不健全,措施乏力。
(六)传统执行理念的根深蒂固。
(七)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
(八)司法独立性不强,权威性缺乏(九)协助执行和委托执行难求,执行工作举步维艰。
(十)执行人员业务素质不高,难适应要求。
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方法:(一)在现行体制下,当事人要实现法院判令给其的债权,可采用的方法。
(二)从完善我国执行体制、加大我国执法力度等制度方面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
(三)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加强执行工作。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加强,市场经济的发展,广大执行人员的艰苦努力,一定能解决执行难这个问题。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司法永保权威,法律永保威严。
浅析执行难的成因及解决办法执行是指人民法院的执行组织依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给付内容的一种司法行为。
“执行难”是指由于多种原因的影响,义务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给付内容,致使执行不能,权利人合法权益不能实现、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正常秩序遭到破坏、国家法律和人民法院的权威遭到践踏的情况。
法院执行难是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焦点,也是法院审判工作中存在的难点。
这一热点问题引起了党和国家的高度重视。
一、执行难的现状(一)现状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对97年以前受理的二审、再审等案件进行认真清理,限期审结,共审结超过法定审理期限的案件1400余件,并督促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采取有力措施,审结了超审限的案件36万余件。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及解决办法民事执行难是指一方当事人在获得法院判决后,对判决进行了申请强制执行,但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法院判决或者拖延执行的情况。
这种情况导致一方当事人很难获得自己应有的权益,也严重损害了法律的正当权威和公信力。
民事执行难问题的主要原因有:1.法律意识不强,履行意愿不足。
2.执行成本高,执行效率低。
3.执行程序复杂,滞后执行。
4.失信行为多发,缺乏失信惩戒机制。
针对这些原因,可以采取以下解决办法。
加强法律宣传和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
通过普及法律知识,引导公民遵守法律,增强履行法律义务的意识和自觉性。
加强对合同、借贷等常见民事纠纷的法律规定和执行流程的宣传,提高公众对民事执行的理解和信任。
完善执行机制,降低执行成本,提高执行效率。
加强执行机关的人员培训,提升执行效能和质量,建立健全执行监督机制。
加大对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隐瞒财产等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拒不履行法院判决的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确保被执行人无处可逃,威慑失信行为的发生。
简化执行程序,提高执行速度。
减少执行程序中的繁琐环节,化繁为简,提高执行效率。
建立并完善电子数据交换平台,推动司法和行政机关、金融机构等之间的信息共享和协作,提高执行的便捷性和准确性。
第四,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
加强失信行为的记录和公示,建立黑名单制度,对失信当事人实施限制措施,例如限制购买高消费商品、限制出境等,让失信者付出合理的代价。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提高失信成本,从根本上减少执行难问题的发生。
还应该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对当事人的信用记录进行动态管理和分析,提前预防和解决潜在的执行难问题。
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
只有通过加强法律宣传教育,完善执行机制,简化执行程序,建立健全失信惩戒机制,并推动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才能够有效解决民事执行难问题,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法律的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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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论文提要:近年来,困扰法院审判工作的“执行难”问题相当突出,不仅严重地影响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破坏了我国法制的权威的尊严,且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和尊严,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反响,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但是“执行难”在当今世界不具有普遍性,其存在的原因复杂,其与经济发展水平,法治建设程度,社会文明状况,公民法律意识等密切关联;又与执行力量和装备不足,执行队伍素质不高方面因素相联系;民事执行制度尚存缺陷、民事执行立法滞后是其重要的原因。
为此,本文从“执行难”的表现、危害、成因及对策四个方面对该问题进行了初步探讨,以期达到有效地为执行工作的正常运行创造良好的社会空间,解决“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公正。
探究造成"执行难"的原因:1、社会层面;2、行政体制层面;3、立法层面;4、法院自身层面;解决执行难的对策:(一)加强法律宣传工作。
努力营造自觉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尊严的氛围。
(二)反对地方保护主义,严禁违法干预执行。
(三)推行民事执行体制改革,建立统一领导、分权制约的执行机构。
(四)制定统一的民事强制执行法,形成配套完整的执行体系。
(五)建立社会信用体系。
(六)讲求执行艺术,清理未结积案。
(七)加强内部机制建设。
(八)加大执行力度。
(九)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督机制,保障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建立社会救济制度。
全文共11000字以下正文: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人民法院生效的法律文书以及仲裁和公证文书,一旦生效,即具有法律强制力。
而这种强制力的实现,除当事人自觉履行义务外,都需要人民法院去强制执行。
所以,民事裁判的执行是民事诉讼的最后阶段,是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民事权利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关系到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其直接目的就在于迫使债务人履行义务,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按照法律规定,任何具有法定协助执行义务的法人、公民和其他组织,都必须协助人民法院执行。
任何地方、任何单位、任何人都不得抗拒、阻碍,干预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
然而,长期以来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
各级法院许多生效的民事裁判文书成了一纸空文,”执行难”的问题却一直困扰人民法院。
人民群众对人民法院的不满和意见很大部分来自执行工作。
虽然1999年党中央批转了最高法院《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以中央文件下发全党,党的十六大更明确地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以及近年来出台一些关于执行方面的司法解释等,这些都为人民法院解决执行难的问题提供有力保障,加之各级人民法院几经努力,通过采取执行会战、集中清理等各种形式,不断探索执行方式,不断强化执行工作力度,执结了大批积案,但往往因为没有针对问题的症结所在,执行难的问题都始终没有因此得到根本好转,导致人民对社会主义制度失去了信心甚至不再相信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因此,解决“执行难”问题已迫在眉睫。
一、“执行难”的概念及表现形式:民事执行,也称民事强制执行、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以债权人的申请,要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民事权利的活动。
[1]民事执行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达到私权利救济目的而设立的最后一道程序制度,体现国家对私权利的保护。
所谓的执行难,是指法院作出的已生效的民事及行政法律文书,无论在法理上还是在可操作性上都具有可执行性,但是因为各种人为因素而造成暂时甚至永久性的失去被执行可能的情况。
笔者通过近几年在基层法院所办理的执行案件,总结出“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六个方面:(一)涉“财”案件执行难。
由于我国许多登记制度不健全,在执行时难以寻找或确认被执行人的财产。
基层法院大多面对农民执行,一些被执行的农民外出打工经常人走财空,造成人难找财产难寻。
(二)涉“困”案件执行难。
这类案件标的额较小,但未结案比例较大,被执行人不是逃避执[1]江伟:《民事诉讼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第444页行,转移财产,他们确无执行能力,大都属于城乡特困户;有的借款承包土地或经商,由于自然灾害、经营亏损而一贫如洗,根本无力偿还债务。
(三)涉“企”案件执行难。
一些企业转制、并轨、有的名存实亡,有的严重亏损,职工的工资没有保障,法院一旦强制执行就会导致群体上访,影响稳定,影响改制。
(四)涉“府”案件执行难。
这类案件涉及到村委会、乡镇政府、县市政府。
这些单位有的直接承担责任,有的承担连带责任。
一方面由于地方经济困难暂无履行能力另一方面执行人员的人、财都受制于地方政府而不敢执行。
地方政府为了保护地方经济利益而干预执行,造成案件久拖未果。
(五)涉“律”案件执行难。
聘请律师参与执行本是法律赋予被执行人合法的权利,然而往往在基层法院执行案件中,一些律师不具备应有的职业道德和从业多操守,善于钻法律的漏洞,教被执行人多头开户,提供给法院的帐户多是“空城计”,真正有钱的账户法院难以查到;教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搞假破产,假抵押或者将财产通过虚假的经济往来予以转移,以逃避债务。
(六)、涉“群”案件执行难。
根据传统观念,作为自然的被执行人与人民法院强制力的对抗中属于弱势群体,同情弱者是人的天性,一些被执行人正是利用这种心理,打着和谐社会、以人为本的旗号,歪曲事实,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肆意撕毁人民法院的查封令、扣押令,拘留决定书,擅自处置应执行的财产,暴力抗拒执行、殴打、围攻、非法关押执行人员,这是抗拒执行的极端影响表现。
二、“执行难”的危害:(一)损害法律的权威和尊严法院的判决得不到执行时,法律的准则作用将无从体现。
靠国家强制力来实现的判决书如变成“法律白条”,法律的权威与尊严将受到损害,同时损害司法公正和法院形象。
对法律的不信任甚至会引发恶性暴力事件,影响社会稳定。
(二)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寻求司法保护,是公民和企业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最后一道盾牌。
”执行难”影响到债权人对诉权的行使。
债权人付出大量精力和诉讼成本后,如最终结果是“空调白判”,会对司法制度感觉失望和无奈。
债权人对司法保护丧失信心时,就可能拖延或放弃诉权,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护。
另外,”执行难”又会怂恿债务人消极履行甚至不履行自己的债务。
从而在整个经济运行中形成恶性循环,扰乱正常的经济秩序。
三、”执行难”的原因分析最高人民法院在给中央的《关于解决““执行难””问题的报告》中,将”执行难”归结为四点:被执行人难找、被执行财产难寻、协助执行人难求、应执行财产难动。
“执行难”的问题被很形象地概括,但是民事执行为什么会“难找、难寻、难求、难动”,笔者认为至少从内外环境几个层面来看。
(一)外部环境1、从社会层面看随着商品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经济交往的不断增多,当事人之间因权益纷争而涉讼的案件大量增多,有些被执行人法制观念淡薄,置生效的法律文书于不顾,规避法院的执行造成“执行难”。
当前大部分的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主动地履行这也是执行难的一个重要问题,主要是由于被执行人对于法院的执行工作认识的还不够透彻,总是认为即使逃避执行被法院执行人员找到了,受到民事拘留但和履行法院判决相比还是划算,因此,就出现了被执行人抓了又放,放了又逃,逃了又追,追到又抓,抓了又放,就这样的翻来覆去判决也就始终得不到执行。
但也会出现被执行人确实是无法履行法律文书内容的,可有些申请人明知被执行人没有财产可供执行,却仍然四处告执行人员的状,指责执行人员收受好处、偏袒被执行人,并四处举报、告状,或者到法院吵闹,干扰法院办案,甚至于搬来各种力量敦促执行。
让执行人员不得不花费大量的精力调查,最后查实被执行人确实没有财产。
就这样,执行人员常常被几起明知无法执行的案件牵扯了所有的精力,无法及时帮助其他申请人实现债权。
这种原因实际上是反映了市场主体信用观念和信用制度和相对缺失,很突出的表现就在于"赖帐逃债"不良的文化上。
比如说,"骗一把,是一把"、"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欠债的是爷爷,讨债的是孙子"等民俗谚语,就是这种民间文化和社会道德的真实写照。
对这种不良的文化和道德观念,社会批判的声音过于微弱,没有对其形成强大的舆论压力,使得尝到了甜头的人越发肆无忌惮。
同时,我国市场经济的信用制度还不够健全,对经济交往中的种种欺诈行为制裁不力,对欠债不还者缺乏严厉的处罚措施,无形中纵容甚至助长了这种失衡观念和行为的滋长和蔓延。
譬如说,对欠债不还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没有得力的责任追究制度,该升迁的照样升迁;企业欠债破产关闭后,对企业主没有实行相应的"行业禁入"和"信用死亡"规则,使得他们有机会换个地方另辟财路。
这种观念上的落后和制度上的不健全,是"执行难"得以滋长的肥沃的社会土壤。
要解决这个问题,有赖于社会道德风尚的不断纯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2、从行政体制层面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作祟。
这是阻碍人民法院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最主要的原因。
1999年中央的11号文件虽然专门对执行工作作出指导,党委、人大也加强对法院执行工作的领导、监督和协调、解决法院执行工作的实际问题,为法院的执行工作撑腰,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
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问题仍然存在而且还是相当严重,这主要是因为地方保护主义一般作用于被执行人在本地区、申请执行人在外地的执行案件,由于诉讼当事人分属不同地方的诉讼案件,民事判决的执行结果在一定的程度上与地方利益相联系,因此,地方保护主义主要来源于各地方政府;各地的地方性立法囿于地方利益而忽视法制性原则;在地方性法规及地方规章之外,滥发规范性文件,滥用行政手段;对国家法律执行不力,下位法违背或架空上位法;引进外资立法方面具有盲目性,缺乏计划性、透明性、连续性在司法方面,表现为片面保护本地当事人,违背或滥用诉讼程序,各地法院适用地方性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情况增多,案件执行方面,地方保护主义严重,而部门保护主义是指申请执行人和被申请执行人都在本地,不存在地方利益不同的问题,但是双方分属不同部门,判决的执行牵涉部门的利益而执行双方所属的部门都为其自身尽力保护各自的利益不受影响。
因此,相形之下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的存在严重影响了执行工作的进程。
现在随着大量的执行工作的规定、批复及通知的出台,执行工作的可操性虽有所加强,但仍有不足之处。
在强制执行工作中,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渗透在各个方面,它的存在、原因十分复杂,可以说是众因素复合作用的生成物。
在现行的管理体制下,直接关系法院发展和前途的人、财、物等权力基本上掌握在地方手里,导致法院难以真正地独立于地方行使审判权和执行权,产生了司法地方化的倾向,使公正司法受到了严重的威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