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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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政处罚基础知识
一、林业行政处罚的概念与特点林业行政处罚是指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实施的一种行政制裁。(一)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是特定的。具体包括:一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二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三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除此之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对象是特定的。所谓特定的对象是指违犯了林业行政管理秩序,尚未构成犯罪并依法应予处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也包括在我国境内违反我国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及其他组织。但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除外。(三)林业行政处罚的性质是一种惩戒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针对特定人或事作出的或依法应作为而不作为的、直接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的外部行为。所谓惩戒制裁性,体现在对相对人的权益予以限制(如警告等)、剥夺(如吊销许可证、没收财物等)或科以新的义务(如罚款等)。这一特征使林业行政处罚既区别于行政处分、刑事制裁和民事制裁,又区别于受益性的行政奖励行为和赋权性的行政许可行为。(四)林业行政处罚是一种要式行政法律行为。即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具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并履行一定的法定程序方能成立有效。如对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相对人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制作统一格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和没收财物必须使用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没收据等。否则,该处罚行为依法不成立和无效。二、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林业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指对林业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准则。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林业行政处罚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处罚法定原则。处罚法定原则是依法行政在林业行政处罚中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处罚法定原则包括: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其职权必须是法定的;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必须由法律和行政法规设定,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的无效;林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法定的,法定依据的范围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是法定的,违反法定程序的林业行政处罚无效。(二)公开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决定林业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公开原则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及人员身份公开,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法定依据公开,举行的听证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三)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原则,要求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必须坚持处罚与教育并行,教育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自觉守法.,不得不教而罚、一罚了之,更不能把处罚这一手段当成目的,为处罚而处罚。(四)处罚救济原则。该原则又称相对人救济权利保障原则,是指相对人因程序上的法定权利受到损害,或受到违法或不当的行政处罚丽致使其实体上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请求国家予以补救。相对人获得法牵救济的权利包括: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要求听证权、申请行政复议权、提起行政诉讼楔和获得行政赔偿权。三、林业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形式根据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处以林业行政相对人的惩戒性义务为标准。林业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种类:·1.(一)财产罚。财产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者的财产权予以剥夺或科以财产给予义务的处罚类型。财产罚的具体形式主要有:罚款、没收财物(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l、罚款。罚款是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强制违法者承担金钱给付义务的处罚形式。它是行政处罚中适用范围较为广泛的一种处罚形式。罚款的特点在于使违法者对其违法行为付出一定代价,在影响其人身自由及其合法活动的前提下,又能起到惩戒作用。罚款只能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设定,但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设定的罚款限额,依法应分别受到国务院和省级人大常委会规定的限制。o罚款与刑罚中的罚金在法律依据、作出制裁的机关、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和目的等方面均有不同。2、没收财物。没收财物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对违法所得、非法财物(违禁品、赃款、赃物、非法使,用的工具等)强制收归国有的处罚方法。设牧财物与刑罚中的没收财产在法律依据、法律性质、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等方面均有不同。(二)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限制和剥夺违法者某种行为能力或资格的行政处罚。行为罚的主要形式有: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1、责令停产停业:是指林业行政执法主体依法强制违法者在一定期限内停止生产经营活动的处罚形式。2、暂扣、吊销许.证。许可证是林业行政主体应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行政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律资格或实施某种行为的法定权利的凭证。如:林木采伐许可证、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狩猎证、驯养繁殖证等。暂扣许可证和吊销许可证的严厉程度不同。前者是中止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资格,待其改正之后或经过一定期限后再发还许可证。后者是取消相对人从事某种活动的法定资格或权力。四、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条件,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具备的法定条件。它是衡量林业行政处罚是否合法的重要标准之一。根据《行政处罚法》和《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实施林业行政处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条件:l、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资格合法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必须是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委托的组织。这里的“法规”是指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这里的“依法委托”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委托。被委托的组织必须是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组织。受委托的组织在实施林业行政处罚时,必须持有委托机关的书面委托书,并以委托机关的名义在委托的范围内实施处罚行为。受委托的组织依法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个人实施处罚行为。2、被处罚对象的具体违法事实已查证属实这一条件有以下两层含义:(1)违法行为人明确。违法行为人是指实施了违反林业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行为人必须是特定的,即明白准确。(2)认定违法行为人违法活动的证据充分确实,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方面的要求,必须达到对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的具体时间、地点、方式方法、工具j后果等主要事实都有相应的证据逐一证明;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方面的要求,必须达到据以认定违法活动的单个证据真实可靠,全案证据之间相互印证、协调一致,得出的结论是惟一的和排饿的,而且对这些结论任何人都提不出有事实根据的、有道理和有实质意义的合理怀疑。’3、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林业行政处罚这一条件是处罚法定原则的具体要求。对违法行为人实施处罚,必须有具体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定依据。法无明文具体规定的不得处罚,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根据《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对下列情形依法不予处罚:未满14周岁的人实施违法行为的;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其行为时实施违法行为的;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违法行为在2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4、属于查处的机关或组织管辖‘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是指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主体在查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上的分工和权限。它是衡量处罚主体是否依职权处罚或越权处罚的标准。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的管辖种类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共同管辖、指定管辖等。7(1)级别管辖。是根据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级别确定的管辖,是划分上下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实施林业行政处罚的权限。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全国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省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自治州、设区的市(含地区)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本辖区内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Fra Baidu bibliotek2)地域管辖。是划分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之间受理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的分工。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九条的规定,林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违法行为地是指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的地点,包括违法行为实施地和违法行为结果地。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违法行为人实施违法活动涉及多处地点,并且该多处地点又不在同一行政区域的,则由主要违法行为地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3)共同管辖。是对阿个以上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林业行政处罚案件都有管辖权时所作的分工。根据《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一条规定,几个同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管辖。(4)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林业行政处罚案件,由争议双方的共同上一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管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二条对此作了规定。此外,《林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条对管辖权的转移也作了相应规定。五、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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