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法学派观点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不同立场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是区分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关键,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
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则,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
实证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中不能有道德因素的参与,存在的只有实在法。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法学派)中,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观点是自然法是至高无上、永恒不变的,理性的最高体现,是自然万物存在之前就己确立的,其实质是道德法则,它是构成人定法和正义的基础。
因此,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
到了现代,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关注点由自然跟理性转向道德。
最有影响的人物是富勒,他不仅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而且强调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法治原则为前提,这些法制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即“程序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指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从这一事业要求法必须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己公布的规则一致。
这些要求属于“法的内在道德”,他们之所以是“内在的”,乃是它们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之所以是“道德的”,乃是因为它们提供了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善恶标准。
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是存在必然联系的,是不可分离的。
另一位自然法学家德沃金在他的代表作《认真看待权利》一书中,指出权利是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可以是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道德的或政治上的权利。
他强调,只有政府认真地看待权利,它才能够认真地看待法律,才能够使公民尊重法律。
为此,政府必须保护个人权利,法院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宪法案件和棘手案件时,应依据公认的道德原则做出保护个人权利的决定,这就是他的权利核心之所在。
他还在《原则问题》一书中指出,法是由规则、原则、政策等要素组成的,法的原则,如“不得不公正的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本身就是道德原则。
新实证主义法学
2020/3/4
功利主义法学派
一、功利主义法学概述 二、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三、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2020/3/4
一、功利主义法学概述
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英 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 流派。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 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 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 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 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 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 标准,对欧洲大陆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 推动作用。
2020/3/4
新分析实证主义对传统观点的修正和发展
第一,法律命令说已经遭到哈特的批判,被法 律规则理论所取代。在法律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法 律规则授予权利和设立义务,调整着法律的创造和 适用。
第二,法律仍然被认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规则 体系,但是法律体系的概念具有更大程度的开放性。 适用法律制度中现有的规则是法官的职责和义务。
2020/3/4
二、纯粹法学的哲学基础: ----纯粹法学的新康德主义哲学背景
新康德主义是1848年德国资产阶级革命 失败后在德国开始崭露头角的的一个唯心 主义流派。
后期新康德主义分为两个学派:马堡 学派和弗莱堡学派,其中凯尔森的法学理 论是以柯亨为代表的马堡学派新康德主义 哲学。
2020/3/4
2020/3/4
n凯尔森:美籍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派 (又称规范法学派)创始人。主要著作有《法 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纯粹法理论》、《什 么是正义》等。他认为强制性是法律的重要特 征,法律通过用强制性的命令对逆向行为进行 制裁。法律秩序的维持所运用的制裁是外在的 制裁,是强制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其他被 认为是带来灾祸的措施。国家和法律是共存的, 国家只不过是强制规范的总和,法律能够保护 任何政治的、经济的或社会的体制,任何内容、 任何人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法 律即是一种强制力量和规范力量。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官,他被认为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是社会现象:霍姆斯认为法律不是超自然的力量,而是一种社会现象。
他认为法律的内容和发展是受到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影响的,法律应该与社会现实相适应。
2. 法律的目标是社会稳定: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目标应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他把法律看作是一种工具,用来解决社会冲突和促进社会和谐。
3. 法律是经验的产物:霍姆斯主张法律应该以经验为基础,而不是抽象的理念或原则。
他强调法官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并且法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发展。
4. 法律的解释应该是实证主义的:霍姆斯主张法律的解释应该是实证主义的,即以实际行为和社会习惯为基础。
他认为法律的解释应该是从经验和事实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法律原则出发。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促进了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结合,以实证主义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他的观点也对法律的解释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判断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霍姆斯的观点也引起了一些批评,一些人认为他过分强调了实证
主义,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无论如何,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在法学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分析法学主张实然法律与应然法律分野, 古代近代自然法理论主张两者结合,其 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前者将公平、正义、 理性之类的观念视为是历史的,相对的, 因人而异的,而后者将这些观念视为永 恒的、绝对的、客观的。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首先,分析法学认为如果在法律概念中 参加价值判断,那就会将法律义务与道 德义务混为一谈,会以道德义务作为借 口破坏法律义务,从而破坏法律秩序。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实证观念:分析法学的实证观点有赖于 实证经验哲学。
休谟:“是〞与“应当〞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在英国近代哲学家休谟的思想中,人类的知识
领域被分为两类:一种是有关事实的知识,一 种是有关价值的知识。休谟断言,不能因为事
情的实际情况如何便推定事情应当如何,反之, 更不能因为想象事情应当如何从而以为事情实 际如何。休谟告诉人们,必须区分事物的实然 和应然,存在是一个问题,好坏是另一个问题。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奥斯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命令——义务——制 裁三位一体〕?法理学的范围?
哈特:对奥斯汀的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建立了规那么 说。?法律的概念?
为什么奥斯汀的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理由 1、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
2、只适用于以制裁为后盾的刑法和侵权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五、分析实证法学的难题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从法的本体角度,认为法律概念可以归 பைடு நூலகம்为命令或者规那么
从价值论上,主张实然,价值祛除 法律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主化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主化【原创实用版】目录1.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概述2.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3.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贡献与局限性4.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与反思5.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自主化正文一、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概述实证主义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三大流派之一,起源于 19 世纪初的德国,其主张以实证科学为基础,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来探讨法律现象。
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观察、实证和经验,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应当从实际出发,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
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点:1.法律是社会现象,应当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
2.法律是一种规范,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3.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社会条件制约的。
4.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正义。
5.通过对法律的实证研究,可以揭示法律的客观规律性。
三、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贡献与局限性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证主义法学派注重法律的实证研究,强调观察、实证和经验,这一方法论为法律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2.实证主义法学派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这一观点为揭示法律的实际功能和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持。
3.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观点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然而,实证主义法学派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1.实证主义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的实证研究,忽视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
2.实证主义法学派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忽视了法律的规范性和理想性。
3.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和公正性。
四、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与反思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主要来自于其他法学流派,如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
这些流派认为,实证主义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的实证研究,忽视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过于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忽视了法律的规范性和理想性;过于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和公正性。
怎样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议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历来是哲学家、法学家所探讨的热点,围绕着两者的关系,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流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法律和道德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
正确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对于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道德,著名的法谚是“恶法非法”。
道德是一种在实然法律之上的应然法,它要求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是符合道德的要求,否则将不能称之为法律。
这种道德观念在自然法学派内部也有一个演进的过程。
古希腊时期,这种道德主要是指自然理性。
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城邦社会之间的“主仆关系”,智者学派认为是一种自然秩序。
在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眼中,由于倡导人权,这种道德主要是指人类理性。
如卢梭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
而在工业化革命之后,道德的观念逐渐社会化,富勒认为道德是人们所能接受的社会准则。
无论道德的观念千差万别,但是法律作为法的表现形式,其内容必然是道德的体现,这是自然法学的根本观点。
不可否认自然法学在正义、人权的进步和发展问题上具有巨大贡献,但是其只注重法律内容,忽略法律形式,使法学研究具有片面性和依附性。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根本区别,著名的法谚是“恶法亦法”。
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的形式,而法律只是国家颁布的具有国家司法强制性的手段,不论法律的好与坏,是否具有价值等等,不能因为法律不符合社会道德要求而否认法律的内在属性。
如奥斯丁所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哈特认为法律仅是一种“规则”。
分析实证法学派把法律和道德区别开来,把法律作为一种科学研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但其只注重法律的形式,不问法律的内容,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难免狭隘。
三、笔者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容和形式是辨证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由一定历史条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资料
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简单介绍一、实证主义法学(一)实证主义简介近代以来的哲学大致可以归为科学主义哲学和人本主义哲学两大类,科学主义哲学的主要思想就是实证主义。
从思想源头看,实证主义源于古希腊的经验论哲学传统,而现代的实证主义按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实证主义为法国人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所创建,除孔德外此一理论的支持者还有英国人约翰•穆勒和斯宾塞;到了十九世纪末,马赫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第二代;其后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第三代。
实证主义者一般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
他们把经验作为科学的基础,只承认可观察和感觉到的事实才是知识的来源,其基本立场是研究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1。
在社会科学上,以法学为例,它要求“法律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确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停留在像自然法等虚幻的抽象概念和原则上” 2。
(二)实证主义法学3实证主义法学在广义上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后者考察和描述与实在法有关的社会因素。
换句换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如果这种事实指的是实在法律规则,那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如果此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就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但是在狭义上,实证主义法学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虽然很难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在笔者看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1•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是分离命题的哲学源头,边沁和奥斯丁则在法理学上完成了这一区分,比如奥斯丁曾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它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而它是否能与某种预设的标准相一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 4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道德会有内容上的重合或要求的一致,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一致并不是必然的。
法学流派之争——恶法的效力问题
法学流派之争——恶法的效力问题西方三大主流法学流派分别为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这些法学理论,是法学学者们在悠长的历史长河中探索真理的成果,对后世认识法律的规律、本质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影响法学的发展方向,为后世法学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介绍三种法学流派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当中。
该法学流派最突出的价值主张就是“天赋人权”,“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们认为有一个实质法的价值存在于实体法之外,并将此价值作为判断实体法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标准,这个价值即为“自然法”。
所谓“自然”,即人的自然本性。
在本性中存在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为法律提供里法制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作为判断法律和政治的判断标准。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非常重视法律存在的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荷兰的格劳秀斯(“自然法是一种道义准则,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和斯宾诺莎(“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让渡的仅仅是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而保留了自由和重新缔约的权利;主权者的权力范围有限,受到自然法的限制”),英国的霍布斯(“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这种状态不利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他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学说,为专制制度的存在论证了合理性”)和洛克(“在自然状态中,人人必须遵守“自然法”,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违法者应当受到审判和处罚”)。
1.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起源于19世纪末期的德国,盛行于20世纪的西方各国。
[实证主义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实证主义法学对我国法制建设的启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源起在14世纪的下半叶,具有人文主义情节的三大运动悄然而生,也就是所谓的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以及罗马法的继受,推动近代自然法的产生。
起初,自然法学派,将人类社会预先设置在一个其认为是先验地而且合理的结构之中,当然,理性的社会经验却一步步揭开了它的“面纱”,从而法学界里种种法学流派应运而生。
此种认识观在立法方面看来,实际上为法制建设塑造了人人平等和私权利不可侵犯的重要理念。
但是这些理念在拥有裁量权的司法者看来,认为其是缺乏确定性内容的问题,正好令正义观落入有裁量权的法官手中,所以自然法学派的观念实则也是有缺陷的。
①于是产生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其形成于19世纪,如今学术界公认其开创者是英国法理学家奥斯丁,后继者哈特则在奥斯丁观念的基础上,对分其进行了发展,从而形成了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其与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形成了三足鼎立的局面。
奥斯丁的观点是将法理学的研究锁定在实在法的基础上,他否认法的延展性价值或本质。
奥斯丁说过:“法之存在是个问题。
而法的优劣性,又是另一个问题。
”②显然,这体现了“不可知论”在法学领域的运用。
在其之后,凯尔森开创了纯粹法学,他将价值世界与事实上的世界分离开,纯粹的研究法律的本身。
接着,新分析法学派的哈特,因其深受日常语言分析学派的影响,所以强调对语言上的逻辑形式和客观上的法律现象进行分析。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核心观念鉴于支持事实与价值相分离理论,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别于自然法学派,他们认为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而法律的价值评价则是另一回事情。
只要是实际存在着的,我们就应当视之为法,就算它不符合主流的价值观,这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的“恶法亦法”观念。
总的来说,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在于研究法律自身的性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特征在于:“它们重视的是法律的结构与形式,而不是它的社会内容和道德规范;审查的是法律制度本身,而不是它的规范是不是正义。
法理学的三大法理流派的基本观点
法理学的三大法理流派的基本观点?(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
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现实主义法学在新时代有哪些观点以及发展值得大家认真学习?下面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发展,感兴趣的朋友可以看一看哦!摘要:现实主义法学兴起于20世纪,现实主义法学,是西方法学领域的一种重要的法学思想,它同形式主义法学、实证主义法学、后现代法学等一起,构成20世纪西方法学的主要流派。
英文翻译为legalrealism,也称实用主义法学或法律现实主义。
现实主义法学的影响是非常巨大的。
它不仅表现为20世纪初期的反法律形式主义活动,而且形成了声势浩大的现实主义法律运动。
从20-30年代正式诞生以后,一直延续到现在。
不仅在美国有突出的表现,而且在欧洲大陆和北欧,都有其广泛的传播。
法律究其本源是上层建筑,因此我们在了解某种法律思想的起源和兴盛时,必须先了解当时的社会发展情况。
现实主义法学的奠基人是美国著名大法官霍姆斯,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思想产生并形成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
经历了第一次第二次工业革命的西方各国,在经济技术各方面的位次又有了新的变化。
纵观十九世纪的美国,1861年南北战争爆发,南方种植园经济开始分崩离析,奴隶制的废除使得生产力得到进一步的解放,而南北藩篱的破除,更使得资本主义赖以发展的自由市场形成。
1865年南北战争的结束,初步奠定了资本主义工业化的基础,为新兴的资产阶级统治的建立提供了条件。
经济的长足发展往往带来的是一系列社会新矛盾的产生,亚当斯密的国富论曾一度成为资本主义发展初期的指导思想,而到了自由放任的资本主义发展时期,凯恩斯的思想占据了统治地位。
发展到现实主义法学产生的19世纪末20世纪初,人们开始渐渐发现,自由放任的思想也无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新需要,垄断资本主义时代由此到来。
现实主义法学产生。
一、宏观定义及局限性探讨实际上,对现实主义法学的定义,中外法学家的定义各有特色。
有美国法学家彼得G伦斯特洛姆主编的《美国法律辞典》把现实主义法学定义为:“现实主义法学,一个强调行为的和政治的因素对作出司法判决至关重要的法学流派。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法学派的发展
• 20世纪初,美国法学家霍姆斯提 出法律现实主义观点,对分析法学 派产生挑战 • 20世纪中叶,哈特提出法律规则 说,强调法律规则的不确定性和开 放性 • 当代分析法学派关注法律论证和 法律解释等问题
分析法学派的影响
• 对法律语言的研究产生了深远影 响 • 对法律推理和方法论的发展产生 了重要影响
03 方法论的比较与分析
分析法学派的方法论特点
• 分析法学派的方法论特点 • 逻辑推理:以逻辑推理为研究方法,强调法律规则的严密性和 确定性 • 语言分析:关注法律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强调法律语言的准确 性和一致性 • 形式主义:强调法律规则的形式性和严密性,注重法律规范的 逻辑结构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方 法论特点
SMART CREATE
分析法学派与实证主义法学派:理论 框架与方法论比较
CREATE TOGETHER
01 法学派的起源与历史背景
分析法学派的起源及其发展
分析法学派的起源
• 19世纪末,英国法学家奥斯丁提 出分析法学派的基本思想 • 以逻辑推理和语言分析为研究方 法 • 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严密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念
• 法律实证主义:强调法律现象的实证性,排斥自然法观念 • 法律社会学:关注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强调法律现象的社会性和实证性
实证主义法学派的理论框架
• 法律系统论:认为法律是一个自主、封闭的系统,具有自我调整和自我完善的功能 • 法律与社会: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和社会对法律的影响
02 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分析法学派的核心观念与理论框架
分析法学派的核心观念
• 法律逻辑:强调法律规则的确定性和严密性,以逻辑推 理为研究方法 • 法律语言:关注法律语言的性质和功能,强调法律语言 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法理学 模拟试题
法理学模拟试题1例题:下列哪些观点属于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A. 不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民族的永恒不变的正义或道德准则。
B. 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无力回答正义的标准问题。
C. 法在本质上包含了一定的道德因素。
D. 只要是权威者制定的法律,即使同道德不符或对抗,也是法律。
2例题:下列哪些说法可以成为支撑非实证法学派观点的理由?A.法的生命在于经验而非逻辑。
B.法律不外乎人情。
C.法乃强者的命令。
D.法律的合法性取决于其制定主体及制定程序。
3例题:下列有关法的概念说法不正确的是:A.法实证主义者一般认为实然法与应然法、现实法与理想法之间没有必然联系B.法社会学和法现实主义以社会实效性作为首要要素来定义法的概念C.分析主义法学以权威性制定作为首要要素来定义法的概念,但并不绝对排除其他要素D.非实证主义的法的概念中不仅以法的内容的正确性作为定义要素,同时也可以包括社会实效性和权威性制定要素4例题:关于“立法者不是在创造法律,而只是在表述法律”这句话,下列理解那些是正确的?A.法律归根到底是由客观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B.立法者在立法过程中只是被动地描述法律,不应有所创造。
C.立法者的工作往往就是把现实存在的社会关系及其社会规范上升为国家法律。
D.法律是客观规律的真实体现,不掺杂任何主观性意志性因素在内。
5例题:下列有关法的特征的表述,哪项为正确的组合?①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均有约束力,为人们提供了行为的标准,因而具有法的特征和效力②一位党的干部因受贿被判处刑罚,同时被开除党籍,这些都是法的实施方式的体现③法是司法机关的办案依据,因此,可作办案依据的典型判例、行政规章、国家政策都可列入法的范畴④法的适用范围具有普遍性,由于北京市地方性法规只能在北京市有效,因而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A.①④ B.②③④ C.都不正确D.④6例题:法通常是为一般的人,抽象的人而不单单是为某个特定的人指定并提供行为标准的。
法实证主义
哈特对“命令说”的批判:
第一,法律命令说仅仅符合刑法而不能解释其 他类型的法律,例如合同法、遗嘱法。 第二.其他一些法规在这样一些方面不像命令, 即它们不要求人们去做什么,却可能授权给人 们;它们不强加责任,却提供在法律的强制框 架范围内自由创设法律权利义务的便利条件。 第三,尽管一个法规的颁布,在某些方面近似 于一个命令的下达,但某些法律规则起源于习 惯,不能将它们的法律地位归于任何有意识的 立法行为。
两个恶权取其轻,应该选择后一种恶来 纠正前一种恶。 哈特强调,直接用”恶法非法“来作法 律效力的评断是在混淆法律和道德的界 限,这样不符合以法律方式来解决法律 问题的思路,甚至可能为将来带来更加 危险的范例。他强调,在纷繁的现实面 前,用最曲折与精致的理论设定与推演 都无济于事,那么这时承认”恶法亦法 “也是一种美德,至少这样比较坦率。
代表人物与核心观点
哈特:认为奥斯丁的法律命令说是个“失败的 记录,提出”法律规则说”,认为第一性规则 是设定义务的规则,而第二性规则是权利行规 则,第一性的规则必须配合第二性规则才能使 规则不断完善。同时指出,法律与道德没有必 然的联系,对既定的实证法及理想的法律,应 分开处理。法律决定可以通过逻辑方法从既有 的规则中获得,无须求助于社会目标、政策或 道德。
但联邦德国的法院坚持认为,被告所依据的法 令,由于违反了基本的道德原则,因而是无效 的。另外,被告并不是心怀义务去告发,而纯 粹是出于个人的卑鄙的目的,因此,被告的行 为违反了一切正直的人良知和正义感。最后, 法院以这些论点为理由判处被告徒刑。
哈特认为,本案的难点在于如何认证纳粹政府 所颁布法令的效力,但这里存在着法律在道德 上的困境:邪恶的法律也是法律,我们必须遵 守,不应该否认其效力;但邪恶的法律是无辜 的人受到侵害。我们应该同情受害者,我们又 应该维护受害者的利益。这样,法律只有两种 选择:一是不惩罚利用邪恶法律作恶的人,以 维护邪恶法律的效力;二是制定一个溯及既往 的法律,取消前一个法律的效力,惩罚作恶之 人。前者纵容作恶之人,虽以法律之名,亦不 脱罪恶,后者违背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于法而 言也是一种罪恶。
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
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由法哲学的三大流派谈法学研究任何社会科学理论的发展都充斥着不同的学派,流派之间的纷争不断,争论中求共识,争论中也有着不同学科之间的广泛借鉴,法学也不例外。
笔者这里试图梳理其中的法哲学的发展脉络,进而论述法哲学研究的借鉴主义。
一、自然主义法学传统的法学流派分为自然主义法学派和实证主义法学派。
自然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学是一套“合乎自然的普遍法则”的定律。
尽管自然主义法学派的发展经历了从文艺复兴时期的天赋权利理论的兴盛到19世纪时期与实证主义法学派休谟论争中的衰败、再到当代自然法学派菲尼斯的重塑,其发展趋势逐渐丧失了之前的影响力,但自然法学派一直都是法学理论领域中不可绕行的领域。
自然法学派关于“自然法”到底是什么的认识,是区分数个世纪以来派别先驱理论的重要对象。
比如说,亚里士多德关注于自然正义与约定正义;古罗马法学家西塞罗“真正的法律是与自然相一致的正确的理性;它普适、恒常、永续”;后续的契约论中也同样弥漫着自然法学的痕迹,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都是在对“自然状态”的假定中,演绎出国家与社会治理的模式。
除此之外,在自然法学派中,“道德”、伦理也尤为重要,诸多的文字比如“恶法非法”“良法”等,一一展现着前人思考的火花。
无论如何,自然法学派对法律“应然”的探讨、对人性“善恶”的认识内化在人类法律发展中的价值理念,秉持着人类对美好追求的梦想。
二、实证主义法学19世纪,自然法学派受到了劲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冲击,代表人物是边沁、奥斯丁、哈特、凯尔森等人。
法律实证主义(法理学和法哲学流派)
特征
法律实证主义的特征就是注重法律的形式和结构,而不是它的道德内容和社会内容;就是考察法律制度,而 不考虑其间的法律规范是否正义;就是力图尽可能彻底地把法哲学同其他学科,如心理学、社会学、伦理学等学 科区别开来。
实证主义
实证主义法学 Positivist Jurisprudence
以19世纪A.孔德的实证主义为思想基础的法学的泛称。又称实证法学或法律实证主义。各种自然法学派都是 形而上学的,只有它才是以实证材料为根据的法律科学。从狭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就是指各种分析法学派,因 此又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的是实在法,即国家制定的法。这派法学的特征是:区别“实际上是这样的法” 和“应当是这样的法”,即区别实在法与正义法或理想法;它申明自己只研究实在法,着重分析实在法的结构和 概念;根据逻辑推理来确定可适用的法;认为法与道德无关或至少二者没有必然的联系。分析法学派或分析实证 主义法学派的创始人是19世纪英国的J.奥斯丁。该派的主要代表人物是纯粹法学派的创始人H.凯尔森和新分析法 学派的创始人H.L.A.哈特。他们的学说都是在奥斯丁的法学思想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主要的区别是:凯尔森的学 说又以康德的不可知论作为思想基础,是比较极端的一派,在形式上与自然法学截然对立;哈特的学说则以现代 哲学中逻辑实证主义的概念和语言分析法作为特征,比较接近自然法学。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凯尔森的学说已趋 动摇,哈特的学说较为流行,从而使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有重振旗鼓之势。从广义上讲,实证主义法学也包括各种 形式的社会学法学派以及历史法学派在内,因此社会学法学又称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它强调法与社会的关系、法 在社会中的作用以及社会对法的影响等事实。就哲学上讲,所有法学派别可归为两大类:一类是广义的实证主义 法学,另一类是与此对立的自然法学。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
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简单介绍一、实证主义法学(一)实证主义简介近代以来的哲学大致可以归为科学主义哲学和人本主义哲学两大类,科学主义哲学的主要思想就是实证主义。
从思想源头看,实证主义源于古希腊的经验论哲学传统,而现代的实证主义按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实证主义为法国人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所创建,除孔德外此一理论的支持者还有英国人约翰·穆勒和斯宾塞;到了十九世纪末,马赫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第二代;其后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第三代。
实证主义者一般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
他们把经验作为科学的基础,只承认可观察和感觉到的事实才是知识的来源,其基本立场是研究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1。
在社会科学上,以法学为例,它要求“法律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确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停留在像自然法等虚幻的抽象概念和原则上”2。
(二)实证主义法学3实证主义法学在广义上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后者考察和描述与实在法有关的社会因素。
换句换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如果这种事实指的是实在法律规则,那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如果此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就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但是在狭义上,实证主义法学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虽然很难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在笔者看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1.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是分离命题的哲学源头,边沁和奥斯丁则在法理学上完成了这一区分,比如奥斯丁曾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它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而它是否能与某种预设的标准相一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4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道德会有内容上的重合或要求的一致,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一致并不是必然的。
简析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2009·2在谈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时候,不能不提及实证主义这一概念。
当实证主义运用到法学,便有了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现代实证主义的奠基人被认为是法国的数学家、哲学家孔德。
孔德把人类的思想划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神学阶段,即人们用超自然的原因和神的干预来解释所有现象;第二个阶段是形而上学阶段,这个阶段的思想求助于终极的原则和理念;第三个阶段就是实证的阶段,即人们在自然科学所使用的方法指导下,摒弃了哲学、历史学和科学中的一切假设性建构,仅关注经验性的考察和事实的联系。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起源1.分析实证主义产生的背景。
在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之前,人们在研究相关法律问题的时候,常以道德作为其基本出发点,法律有应然的法和实在的法,研究的多是应然的法,即法律所应达到的人们所追求的目的。
自然法学派的孟德斯鸠、卢梭等人的“社会契约”的观念一直影响着人们的思想和国家。
但是到了19世纪,这种“社会契约”的观念被边沁攻击为虚构和荒谬的。
英国法学家奥斯丁也认为,研究法律就应当研究国家制定的实在法,把非国家制定的“法律”排除出去,不管这种法是好是坏。
实证主义渗透到法学之后的法律实证主义将价值考虑排除在法理学科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并把法理学的任务限定在分析和剖析实在法律制度范围之内。
并且,社会契约又曾经被拿破仑暴政所利用,所以,人们开始对国家性质及其正当性重新考虑。
由于这一系列的理论背景和社会背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应运而生。
2.奥斯丁的分析实证主义原理。
英国的法学家奥斯丁被认为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奠基人。
如同边沁一样,奥斯丁也信奉功利的生活哲学,他认为,功利原则是检验法律的最高标准。
虽然,功利原则是一个伦理学原则,但是奥斯丁在法理学与伦理学之间划分了严格的界限。
法理学乃是一种独立而自足的关于实在法的理论。
“法理学科学所关注的乃是实在法,或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而不考虑这些法律的善或恶。
”但是另一方面,奥斯丁认为,立法科学则是伦理学的一个分支,其作用在于确定衡量实在法的标准以及实在法为得到认可而必须依赖于其上的原则,奥斯丁所主张的这种将法理学同伦理学相区分的观点,是分析实证主义最为重要的特征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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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法学派观点
实证主义法学派是当代西方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流派,其观点和方法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影响。
该学派的核心理念是强调价值中立和经验研究,认为社会科学研究应该以经验事实为基础,通过科学方法来探究社会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在法学领域,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社会现实生活的一部分。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受到社会、文化、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学研究应该从实际出发,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和效果。
其次,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
这种研究方法包括对法律条文进行语义分析、对司法判例进行比较研究、对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进行观察和实验等。
通过这些方法,实证主义法学派希望能够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最后,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的制定和实施应该基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和现实条件,而不应该受到道德观念的影响。
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使用道德概念和价值判断,以便更好地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总之,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和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路,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精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