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证主义法学派观点
法律与道德

“法律与道德”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不同立场道德与法律是否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是区分实证法学派与非实证法学派的关键,自然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有本质的联系。
自然法实质是道德法则,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
实证法学派认为,道德与法律没有必然联系,法律中不能有道德因素的参与,存在的只有实在法。
非实证学派(主要是自然法学派)中,19世纪古典自然法学派所持的观点是自然法是至高无上、永恒不变的,理性的最高体现,是自然万物存在之前就己确立的,其实质是道德法则,它是构成人定法和正义的基础。
因此,它不仅是法律制定的最终依据,而且是评价法律好坏的最高标准。
到了现代,新自然法学进一步兴起,它关注点由自然跟理性转向道德。
最有影响的人物是富勒,他不仅强调法律与道德不可分,而且强调法律本身的存在也必须以一系列法治原则为前提,这些法制原则就是法律的“内在道德”,也即“程序自然法”。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指出:“法是使人类的行为服从规则治理的事业”从这一事业要求法必须具有一般性或普遍性,必须公布于众、可预测或非溯及既往、明确、不矛盾、可为人遵守、稳定、官员的行为必须与己公布的规则一致。
这些要求属于“法的内在道德”,他们之所以是“内在的”,乃是它们内含于法的概念之中:之所以是“道德的”,乃是因为它们提供了评价法律和官员行为的善恶标准。
由此可见,法律与道德是存在必然联系的,是不可分离的。
另一位自然法学家德沃金在他的代表作《认真看待权利》一书中,指出权利是要求保护的“道德主张”可以是法定的权利,也可以是道德的或政治上的权利。
他强调,只有政府认真地看待权利,它才能够认真地看待法律,才能够使公民尊重法律。
为此,政府必须保护个人权利,法院在处理案件,尤其是宪法案件和棘手案件时,应依据公认的道德原则做出保护个人权利的决定,这就是他的权利核心之所在。
他还在《原则问题》一书中指出,法是由规则、原则、政策等要素组成的,法的原则,如“不得不公正的损人利己”、“不得从其错误行为中获利”本身就是道德原则。
新实证主义法学

2020/3/4
功利主义法学派
一、功利主义法学概述 二、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 三、功利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2020/3/4
一、功利主义法学概述
功利主义法学生产于18世纪末至19世纪初的英 国,是把功利主义运用到法学领域而产生的法学 流派。功利主义基于这样一种伦理原则:人的本 性是避苦求乐的,人的行为是受功利支配的,追 求功利就是追求幸福;而对于社会或政府来说, 追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基本职能。功利主 义法学的最基本特点就是强调追求“最大幸福” 的功利主义原则是立法的宗旨、评判法律优秀的 标准,对欧洲大陆政治学、法学的发展起了巨大的 推动作用。
2020/3/4
新分析实证主义对传统观点的修正和发展
第一,法律命令说已经遭到哈特的批判,被法 律规则理论所取代。在法律体系的运行过程中,法 律规则授予权利和设立义务,调整着法律的创造和 适用。
第二,法律仍然被认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规则 体系,但是法律体系的概念具有更大程度的开放性。 适用法律制度中现有的规则是法官的职责和义务。
2020/3/4
二、纯粹法学的哲学基础: ----纯粹法学的新康德主义哲学背景
新康德主义是1848年德国资产阶级革命 失败后在德国开始崭露头角的的一个唯心 主义流派。
后期新康德主义分为两个学派:马堡 学派和弗莱堡学派,其中凯尔森的法学理 论是以柯亨为代表的马堡学派新康德主义 哲学。
2020/3/4
2020/3/4
n凯尔森:美籍奥地利法学家,纯粹法学派 (又称规范法学派)创始人。主要著作有《法 与国家的一般理论》、《纯粹法理论》、《什 么是正义》等。他认为强制性是法律的重要特 征,法律通过用强制性的命令对逆向行为进行 制裁。法律秩序的维持所运用的制裁是外在的 制裁,是强制剥夺生命、自由、财产或其他被 认为是带来灾祸的措施。国家和法律是共存的, 国家只不过是强制规范的总和,法律能够保护 任何政治的、经济的或社会的体制,任何内容、 任何人的行为都可以成为法律规范的内容。法 律即是一种强制力量和规范力量。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及其发展
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 Jr.)是美国著名的法学家和法官,他被认为是现实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之一。
他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 法律是社会现象:霍姆斯认为法律不是超自然的力量,而是一种社会现象。
他认为法律的内容和发展是受到社会和经济条件的影响的,法律应该与社会现实相适应。
2. 法律的目标是社会稳定:霍姆斯认为法律的目标应该是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
他把法律看作是一种工具,用来解决社会冲突和促进社会和谐。
3. 法律是经验的产物:霍姆斯主张法律应该以经验为基础,而不是抽象的理念或原则。
他强调法官应该根据具体案件的实际情况来做出判断,并且法律应该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发展。
4. 法律的解释应该是实证主义的:霍姆斯主张法律的解释应该是实证主义的,即以实际行为和社会习惯为基础。
他认为法律的解释应该是从经验和事实出发,而不是从抽象的法律原则出发。
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对法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他的观点促进了法律与社会科学的结合,以实证主义的方法研究法律问题。
他的观点也对法律的解释和发展产生了积极的影响,为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做出判断提供了理论基础。
同时,霍姆斯的观点也引起了一些批评,一些人认为他过分强调了实证
主义,忽视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正义性。
无论如何,霍姆斯的现实主义法学观点在法学领域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影响。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分析法学主张实然法律与应然法律分野, 古代近代自然法理论主张两者结合,其 分歧的重要原因在于前者将公平、正义、 理性之类的观念视为是历史的,相对的, 因人而异的,而后者将这些观念视为永 恒的、绝对的、客观的。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首先,分析法学认为如果在法律概念中 参加价值判断,那就会将法律义务与道 德义务混为一谈,会以道德义务作为借 口破坏法律义务,从而破坏法律秩序。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实证观念:分析法学的实证观点有赖于 实证经验哲学。
休谟:“是〞与“应当〞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在英国近代哲学家休谟的思想中,人类的知识
领域被分为两类:一种是有关事实的知识,一 种是有关价值的知识。休谟断言,不能因为事
情的实际情况如何便推定事情应当如何,反之, 更不能因为想象事情应当如何从而以为事情实 际如何。休谟告诉人们,必须区分事物的实然 和应然,存在是一个问题,好坏是另一个问题。
二、分析实证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奥斯汀:法是无限主权者的命令〔命令——义务——制 裁三位一体〕?法理学的范围?
哈特:对奥斯汀的命令说进行了批判,建立了规那么 说。?法律的概念?
为什么奥斯汀的命令说是一个失败的记录?
理由 1、不能区分有义务做某事和被迫做某事
2、只适用于以制裁为后盾的刑法和侵权法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代表人物 三、法的应然与实然 四、实证法律观念的实践理由 五、分析实证法学的难题
一、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核心观点
从法的本体角度,认为法律概念可以归 பைடு நூலகம்为命令或者规那么
从价值论上,主张实然,价值祛除 法律可以成为科学研究的对象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主化

实证主义法学派自主化【原创实用版】目录1.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概述2.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3.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贡献与局限性4.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与反思5.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自主化正文一、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概述实证主义法学派是西方法学三大流派之一,起源于 19 世纪初的德国,其主张以实证科学为基础,通过实证研究方法来探讨法律现象。
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观察、实证和经验,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现象,应当从实际出发,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
二、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实证主义法学派的主要观点有以下几点:1.法律是社会现象,应当从社会生活的实际出发,关注法律在社会中的实际运作。
2.法律是一种规范,具有规范性和强制性。
3.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产物,它的产生和发展是受到社会条件制约的。
4.法律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实现社会正义。
5.通过对法律的实证研究,可以揭示法律的客观规律性。
三、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贡献与局限性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实证主义法学派注重法律的实证研究,强调观察、实证和经验,这一方法论为法律研究提供了新的视角和方法。
2.实证主义法学派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这一观点为揭示法律的实际功能和作用提供了理论支持。
3.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这一观点有助于维护法律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然而,实证主义法学派也存在一定的局限性:1.实证主义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的实证研究,忽视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
2.实证主义法学派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忽视了法律的规范性和理想性。
3.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和公正性。
四、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与反思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批判主要来自于其他法学流派,如自然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
这些流派认为,实证主义法学派过于强调法律的实证研究,忽视了法律的价值和意义;过于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忽视了法律的规范性和理想性;过于强调法律的规范性和强制性,忽视了法律的道德性和公正性。
怎样理解法律与道德的关系

浅议法律和道德的关系法律和道德历来是哲学家、法学家所探讨的热点,围绕着两者的关系,西方法学诞生了许多流派,其中最重要的就是自然法学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法律和道德既有相同点,又有不同之处。
正确理解法律和道德的关系,对于我们的立法和司法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
一、自然法学派的观点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就是道德,著名的法谚是“恶法非法”。
道德是一种在实然法律之上的应然法,它要求立法者制定的法律必须是符合道德的要求,否则将不能称之为法律。
这种道德观念在自然法学派内部也有一个演进的过程。
古希腊时期,这种道德主要是指自然理性。
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城邦社会之间的“主仆关系”,智者学派认为是一种自然秩序。
在资产阶级革命启蒙思想家眼中,由于倡导人权,这种道德主要是指人类理性。
如卢梭认为法律是公共意志。
而在工业化革命之后,道德的观念逐渐社会化,富勒认为道德是人们所能接受的社会准则。
无论道德的观念千差万别,但是法律作为法的表现形式,其内容必然是道德的体现,这是自然法学的根本观点。
不可否认自然法学在正义、人权的进步和发展问题上具有巨大贡献,但是其只注重法律内容,忽略法律形式,使法学研究具有片面性和依附性。
二、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具有根本区别,著名的法谚是“恶法亦法”。
道德和法律都是社会规范的形式,而法律只是国家颁布的具有国家司法强制性的手段,不论法律的好与坏,是否具有价值等等,不能因为法律不符合社会道德要求而否认法律的内在属性。
如奥斯丁所说,法律是“主权者的命令”,哈特认为法律仅是一种“规则”。
分析实证法学派把法律和道德区别开来,把法律作为一种科学研究,一定程度上促进了法律的发展,但其只注重法律的形式,不问法律的内容,对于法律和道德的关系难免狭隘。
三、笔者观点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内容和形式是辨证统一的,内容决定形式,形式反映内容,但又具有相对的独立性。
道德和法律作为社会的上层建筑,都是由一定历史条件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分析实证法学-法律现实主义与法律形式主义资料

对实证主义法学、法律形式主义和法律现实主义的简单介绍一、实证主义法学(一)实证主义简介近代以来的哲学大致可以归为科学主义哲学和人本主义哲学两大类,科学主义哲学的主要思想就是实证主义。
从思想源头看,实证主义源于古希腊的经验论哲学传统,而现代的实证主义按其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早期的实证主义为法国人孔德(Auguste Comte 1798—1857)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至三十年代初所创建,除孔德外此一理论的支持者还有英国人约翰•穆勒和斯宾塞;到了十九世纪末,马赫主义成为实证主义的第二代;其后二十世纪的逻辑实证主义和日常语言哲学被认为是实证主义的第三代。
实证主义者一般既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精神,也反对将世界归结为物质。
他们把经验作为科学的基础,只承认可观察和感觉到的事实才是知识的来源,其基本立场是研究的任务在于“获得实在、有用、确定、精确的知识”1。
在社会科学上,以法学为例,它要求“法律的研究也必须建立在确证的事实的基础上,而不是停留在像自然法等虚幻的抽象概念和原则上” 2。
(二)实证主义法学3实证主义法学在广义上包括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和社会实证主义法学,前者的任务是分析实在法,后者考察和描述与实在法有关的社会因素。
换句换说,实证主义法学强调以研究事实为依据,如果这种事实指的是实在法律规则,那就是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如果此事实指的是法律规则以外的其他社会因素,就是社会实证主义法学。
但是在狭义上,实证主义法学仅指分析实证主义法学。
虽然很难给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下一个精确的定义,但是在笔者看来,它有如下三个特点值得关注:1•法律和道德的分离。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坚持法律和道德在逻辑上是可以区分的。
休谟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是分离命题的哲学源头,边沁和奥斯丁则在法理学上完成了这一区分,比如奥斯丁曾说,“法律的存在是一回事,其优缺点是另一回事。
它是否存在是一个问题,而它是否能与某种预设的标准相一致则是另外一个问题。
” 4也就是说,虽然法律和道德会有内容上的重合或要求的一致,但是法律与道德的这种一致并不是必然的。
法学流派之争——恶法的效力问题

法学流派之争——恶法的效力问题西方三大主流法学流派分别为自然法学派、社会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
这些法学理论,是法学学者们在悠长的历史长河中探索真理的成果,对后世认识法律的规律、本质等问题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影响法学的发展方向,为后世法学理论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介绍三种法学流派1.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起源于17、18世纪反封建的启蒙运动和革命斗争当中。
该法学流派最突出的价值主张就是“天赋人权”,“恶法非法”。
自然法学派的学者们认为有一个实质法的价值存在于实体法之外,并将此价值作为判断实体法是否具有正当性的标准,这个价值即为“自然法”。
所谓“自然”,即人的自然本性。
在本性中存在一种秩序,这种秩序为法律提供里法制之外的客观价值立场,并以此立场作为判断法律和政治的判断标准。
自然法的权利,从某种意义上讲就是意味着由自然,也就是说由人的本性、由社会的本性、以及甚至由物的本性中,可演绎出某些法则,这些法则可供给一个整体而言对人类行为举止适切的规定。
自然法学派起初的权利观念更多带有“天赋”权利的色彩,人生于自然,人的权利也来自于自然。
自然法学派非常重视法律存在的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主要代表人物有法国的孟德斯鸠和卢梭,荷兰的格劳秀斯(“自然法是一种道义准则,是对人的自然权利的保护”)和斯宾诺莎(“人们在订立社会契约时让渡的仅仅是判断善恶和实施惩罚的权利,而保留了自由和重新缔约的权利;主权者的权力范围有限,受到自然法的限制”),英国的霍布斯(“自然状态是‘一切人对一切人的战争的状态’,这种状态不利于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因此他提出了社会契约论学说,为专制制度的存在论证了合理性”)和洛克(“在自然状态中,人人必须遵守“自然法”,任何人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和财产,违法者应当受到审判和处罚”)。
1.社会法学派社会法学派起源于19世纪末期的德国,盛行于20世纪的西方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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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证主义法学派观点
实证主义法学派是当代西方社会科学领域的一个重要流派,其观点和方法在法学、政治学、社会学等领域都有广泛的影响。
该学派的核心理念是强调价值中立和经验研究,认为社会科学研究应该以经验事实为基础,通过科学方法来探究社会现象的本质和规律。
在法学领域,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是社会现实生活的一部分。
法律的制定和实施都受到社会、文化、历史、地理等因素的影响,因此法学研究应该从实际出发,关注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实际运作和效果。
其次,实证主义法学派强调对法律进行实证研究。
这种研究方法包括对法律条文进行语义分析、对司法判例进行比较研究、对法律制度的运作过程进行观察和实验等。
通过这些方法,实证主义法学派希望能够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最后,实证主义法学派认为法律和道德是分离的。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是一种社会规范,它的制定和实施应该基于社会的实际需要和现实条件,而不应该受到道德观念的影响。
因此,实证主义法学派主张在法学研究中应该尽可能地避免使用道德概念和价值判断,以便更好地揭示法律的本质和规律。
总之,实证主义法学派的观点和方法为法学研究提供了一种新的视角和思路,有助于我们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本质和规律,提高法律的科学性和精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