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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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分析^p
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
第一节治安案件调查与处理概述
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基本理论
(一)概念及特征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妨害社会管理,具有社会危害性,依照刑法的规定尚不够刑事处罚,而应当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行为。

1、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社会危害性的内容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扰乱公共秩序;
二是妨害公共安全;
三是侵犯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四是妨害社会管理。

2、具有违法性。

这是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特征,是评价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法律标准。

法无明文规定不得处罚。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时,无论是实施行政处罚还是采取强制措施,都必须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作为依据,如果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将某一种行为确定为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就不能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3、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受治安管理处罚性。

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必然要受到国家和法律的惩罚。

判断一个行为是否是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是否应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就有以上三个方面的标准。

也就是社会危害性,具
有违法性,应受治安处罚性。

简称为“三性”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构成民事侵权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要件
违反治安管理的构成要件是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特征的细化。

1、行为的客体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体,是指我国治安管理法律所保护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要注意区分对象和客体是不同的。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通过对对象施加影响而侵害客体,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客体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对象一般不决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

例1,甲殴打乙,侵犯的对象是乙的身体,甲所侵犯的客体是乙的身体权和健康权,寻衅滋事中的结伙斗殴,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社会的公共秩序,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在这里所侵犯的社会公共秩序是主要所的。

例2,行为人甲盗窃路面井盖,正在使用的井盖是公共设施,侵犯的对象是井盖,侵犯的客体属于复杂客体,即公共安全和国家或者集体的财产所有权,其中公共安全是主要的,因此将此种违法行为放在妨害公共安全行为这一节,案由是盗窃公共设施;行为乙是工厂职工,乙将工厂生产的井盖盗窃之后卖给他人,这种行为侵犯的是工厂的财产所有权,因此属于侵犯财产权利,适用的案由是盗窃。

2、行为的客观方面
违反治安管理的客观方面是指治安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说明侵犯某种客体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所表现出的客观事实。

诸如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结果、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以及实施危害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等等。

3、行为的主体
法律上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主体,是指实施了治安管理法律法规所禁止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并应当为此承担治安管理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1)自然人
①责任年龄
不满14周岁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已满18周岁的,完全负法律责任。

②责任能力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
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有违法行为的,应当予以处罚,但可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盲人或者又聋又哑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醉酒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应当给予处罚。

醉酒的人在醉酒
状态中,对本人有危险或者对他人的人身、财产或者公共安全有威胁的,应当采取保护性措施约束至酒醒。

③实施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单位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罚。

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同一行为规定给予单位处罚的,依照其规定处罚。

单位违反治安管理的主体包括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司等等。

4、行为的主观方面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的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1)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①直接故意:明知﹢希望
②间接故意:明知﹢放任
(2)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过失。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违法后果。

①疏忽大意的过失
②过于自信的过失
(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表现形式
1、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概念:二人以上共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特征:
①必须共同实施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为
②必须是都具有责任能力
③必须在客观上有共同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并构成同一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事实
④必须有共同故意
(3)处罚:根据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中所起的作用,分别处罚。

执法实践: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怎样处罚?
教唆、胁迫、诱骗他人违反治安管理的,按照其教唆、胁迫、诱骗的行为处罚。

例如,甲教唆、胁迫、诱骗乙殴打他人,那么,对甲就应当按照“殴打他人”定性处罚。

同时,按照本法第20条的规定,对甲还应当从重处罚。

2、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概念:数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是指一人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2)表现形式:
①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前,一人实施了数个性质不同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②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后但未执行完毕前,发现有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没有受到处罚,且在法律的追究时效之内。

③治安管理处罚裁决后但未执行完毕前,新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3)处罚: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行政拘留处罚合并执行,最长不超过20日。

3、行为数不典型行为的认定与处罚
(1)连续行为:在公安机关作出处罚决定之前一段时间之内行为人实施两次以上同一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按照同一行为从重处罚。

例如盗窃。

(2)继续行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行为以及由此造成的不法状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之中。

例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持有等等。

(3)牵连行为:行为人手段行为和目的行为触犯不同法条,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触犯了不同案由。

例1:持有管制刀具实施故意伤害行为;例2: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例3:为了诈骗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

注意:有两个行为。

案例:城关所的诈骗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印章案件
(4)想象竞合行为: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者过失,实施了一个危害社会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者以上的法条。

例如:行为人甲持棍棒殴打坐在电脑前的受害人乙时,将乙殴打致伤,将乙的电脑显示屏砸坏。

择一重罪论处,因为只有一个行为,如果
定数罪,就等于对一个行为进行了重复评价。

注意:只有一个行为。

二、治安案件调查的任务
1、查明违反治安管理案件事实
(1)违法行为是否存在;
(2)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严禁刑讯逼供)
(3)违法行为是否为违法嫌疑人实施。

(4)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动机和目的及其他情节。

(5)违法嫌疑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处罚的情形。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13、14、19、20、21条规定的内容)
(6)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

注意:(1)是否在时效之内;(2)法律事实;
2、收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证据。

调查案件的过程就是一个收集证据的过程。

(1)收集证据要及时;(2)收集证据要客观;(3)注重证据的关联性;(4)收集证据程序一定要合法。

3、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
三、治安案件调查的原则
1、以事实为依据原则
要求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治安案件调查及处理中必须以
事实为依据,要求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事实指客观存在的、经过调查属实、有证据证明的事实,即法律事实,而不是靠主观想象、推测、怀疑的所谓事实。

2、过罚相当原则
治安管理处罚必须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注意从轻、减轻、不予、从重处罚的规定,坚决杜绝为了追求完成拘留和罚款任务一律顶格处罚。

3、公开原则
公开是指实施治安管理处罚的依据和被处罚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公布于众。

4、公正原则
公正是法治的灵魂,是执法者应该具备的品质。

公平正义是社会法治的价值追求。

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5、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原则
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是指认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

6、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是指坚持处罚不是目的,而是一种手段,教育也是一种手段,通过处罚和教育,使其不再危害社会,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

第二节治安案件调查
一、接处警
1、接到报案,态度要热情,严格依法办事,对报案情况做好记录,收集相关证据和材料,对案件情况做出初步判断,及时汇报值班领导。

(即使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都要接待,群众之所以能找到公安机关,说明公安机关的威信,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或者是民间纠纷应当告知其由谁管辖)
2、街道5分钟内必须到达现场,农村3分钟必须出所,及时赶到发案现场。

处警民警必须二人以上,着警服携带执法记录仪及摄像机、《接处警登记表》等。

3、到达现场后立即应当表明身份并出示执法证件,情况紧急来不及出示执法证件的,应当先表明身份,并在处置过程中出示执法证件。

4、到达现场后发现正在实施违法行为,必须制止,控制违法嫌疑人员;有伤员需急救的,通知120。

5、保护现场,进行现场勘验,登记在场有关人员的姓名、单位、住址和联系方式等信息;搜集、保全证据。

(现场调查取证,收集第一手资料,防止其不再作证或者提供证据)
6、现场填写接处警登记表(为了防止投诉,纸质接处警登记表上让当事人签字确认)。

7、网上录入接处警(处警后立即录入,所领导立即审批)。

注意:接处警时要保持中立,不要站在任何一方的立场,防止偏听偏信、先入为主,注意工作方法和态度,避免和当事人发生冲突,引起当事人上访。

如果发生冲突,要冷静、克制,及时打开执法记录仪及摄像机固定证据。

不要盲目处置,及时和相关领导联系请示汇报。

案例:平泉街道杨某某父子扰乱单位秩序案处警过程中的妨害公务行为
二、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是指公安机关在受案的前提下,为发现和收集证据而依法进行专门调查工作和采取有关行政强制措施的活动。

其中,“证据”是指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专门调查工作”主要是指依法进行的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和证据保全等活动;“有关强制措施”,亦称取证措施,是指为保证专门调查工作的顺利进行而采取的对有关财物、人身的法定行政强制措施。

调查取证是办案程序的核心步骤,其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

虽然取证活动主要在调查阶段进行,但其他阶段根据办案需要也可以进行必要的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中,除需要明确基本要求、证明对象、取证程序、取证措施外,还有掌握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和证据保全等专门调查工作的程序要求。

调查取证的法律文书主要有传唤证、询问/讯问笔录、检查证、笔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鉴定聘请书和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以及继续盘问的专用法律文书。

(一)管辖
1、地域管辖: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由违法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但是涉及卖淫、、赌博、毒品的案件除外。

由规定可以看出,治安案件管辖适用的是违法行为地的公安机关管辖为主,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为辅的原则。

2、共同管辖: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

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管辖。

3、指定管辖: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4、移送管辖:移交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管辖的行政案件,移交前应当及时收集证据,并配合违法行为人居住地公安机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

移送管辖移送的是案件。

5、移转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公安机关可以直接办理;移转管辖转变的是管辖权。

6、专属管辖:主要指铁路、民航、森林公安机关案件的管辖。

7、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行政案件的管辖,由公安不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军总政治部另行规定。

(二)受案
受案,即受理案件,是指公安机关对报案、控告、举报、群众扭送或者违法嫌疑人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行政案件,及时受理,进行登记,并根据不同情形作出相应处理的办案活动和办案阶段。

1、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者违法行为人投案自首,其他单位移交的案件必须当天网上受案,制作受案登记表。

领导审批后立即在网上制作受案回执交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扭送人、移交单位),并附卷一份,对该案及时调查处理。

2、属于公安机关职责范围,但不属于我单位管辖的,应当在受理后24小时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单位处理。

3、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制作不予调查处理告知书告知当事人。

(三)回避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1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规定》第14条规定:
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的;
②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③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回避可以由民警自行提出,案件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回避。

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所属公安机关决定;公安机关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级公安机关决定。

(刑事案件:办案人民警察的回避由所属县级以上公安机关
负责人决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

(四)证据及其种类:可以用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1、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征、物质属性、存在状态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痕迹。

常见的物证主要包括作案工具、赃款、赃物以及作案时留下的痕迹。

2、书证;以文字、符号、图案等所记载的内容表达的与案件事实有关的书面材料,常见的书证主要有公文类或非公文类书面文件的原本、正本、副本、复印本等。

3、被侵害人陈述;
4、证人证言;
5、违法嫌疑人的陈述和申辩;
6、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根据所提供的案件事实材料,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p 、鉴别后得出的结论。

我们常用到的鉴定有伤情鉴定、物价鉴定、吸毒检测、酒精检验。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是指办案人民警察对于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和违法嫌疑人等进行勘验、检查或者辨认时所作的书面记载材料。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是指以声音、图像资料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

常见的电子数据有聊天记录、手机短信、网络博客、访问记录、电子邮件等。

(五)证据的收集
公安机关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违法嫌疑人是否违法、违法情节轻重的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等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以刑讯逼供和以威胁、欺骗的方式非法收集的证据,必须予以排除。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
案的根据,收集证据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执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物证、书证的收集
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

在原物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物证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收集调取的书证应当是原件。

在取得原件确有困难时,可以使用副本或者复制件。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经与原件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书证有更改或者更改迹象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书证的副本、复制件,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复制件,物证的照片、录像,应当附有关制作过程及原件、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和物品持有人或者持有单位有关人员签名____。

(1)接受证据。

对报案人报案时提供的物证、书证,出具接受证据清单。

对于报案时提供的证据,应当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必要时拍照、录音、录像固定证据。

(保存期限和办案时间相同,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处理)
(2)调取证据。

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收集、调取。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被调取人应在通知书上签名____或者盖章,一般情况下调取的必须是原物,如果是复制件(如病历)应当附制作过程及原物存放处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或者物品持有人签名____或者盖章。

(原物保存期限和办案时间相同,案件办结后按照规定处理)
(3)扣押。

是指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中,对发现的可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和文件依法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措施,同时也是公安机关办案过程中的一种调查措施。

对违法嫌疑人持有的本人所有的物证、书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经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扣押,扣押的物品由公安机关控制。

(扣押期限为30天,30天满后可以延长30天)对与案件无关的物品、公民个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合法占有的财产不得扣押。

(4)登记。

对于被侵害人或者善意第三人持有的物证、书证,需要作为证据使用的予以登记,无需审批,办案人民警察即可决定,登记的物品由当事人自行保管。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89条规定)
(5)先行登记保存。

对于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一般情况下由当事人保管,特殊情况下可以由公安机关保存。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94条规定,先行登记保存期限为7天,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视为自动解除。

先行登记适用的是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证据都可以先行登记保存,没有限制是违法嫌疑人合法占有的还是被侵害人的或者善意第三人的)
(6)抽样取证。

收集证据时,经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

抽样取证应当采取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

抽样取证时,应当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取证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

对抽样取证的物品,经检验,能够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依法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或者登记。

(7)证据保全。

实施扣押、扣留、查封、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等证据保全措施时,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记载清楚,一式两份,并作并当场交付证据保全决定书,附证据保全清单,必要时应对证据进行拍照,对采取证据保全过程进行录像。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抽样取证、先行登记保存、扣押、扣留、查封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四)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

证据保全决定书应当付清单,载明被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场所、设施、物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等,由办案民警和当事人签名____后,一份交当事人,一份附卷。

有见证人的,还应当由见证人签名____。

当事人或者见证人拒绝签名____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证据保全清单上注明。

误区:⑴不使用证据保全决定书及证据保全清单;⑵证据保全清单备注栏未填写证据去向。

2、询问类证据的收集
(1)传唤。

询问违法嫌疑人可以到其住处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将违法嫌疑人传唤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不能异地传唤)。

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询问,现场发现的违法行为人出示工作证件后可以口头传唤,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强制传唤。

强制传唤时可以适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

(法律规定:《治安管理
处罚法》第82条;《出入境管理法》59条第三款;《消防法》第70条三款;《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53条)公安机关应当将传唤的原因和依据告知被传唤人,并通知其家属,在笔录中注明。

(刑事传唤不需要通知家属)执法实践:
1、如何理解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
现场,是指发生案件或者事故的场所以及该场所在发生案件或者事故时的状况。

这里的“现场“,理解有争议,有的观点认为是案发现场;有的观点认为是指发现违法嫌疑人的地点或者场所,公安机关在案件调查或日常工作中发现或抓获的违法嫌疑人都可以口头传唤。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44条:情况紧急,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人民警察应当在24小时内依法向其所属的公安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当场实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办案民警应当在返回单位后立即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公安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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