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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欣源煤业有限公司领导干部下井

跟班、带班及值班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发挥各级领导干部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的作用,提高下井跟班、带班及值班的质量和效果,有效预防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按照《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家七部委《关于加强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家发改委、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煤矿负责人和生产经营管理人员下井带班的指导意见》等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经研究制定本规定。

一、下井数规定

公司副总以上领导及职能部室管理干部深入井下不得低于以下规定:

1、矿长5次/月,总工程师、分管生产、安全、机电领导和副总工程师不少于6次/月,严格执行现场交接班制度且带班时间不少及8小时。

2、职能部室管理人员不少于5次/月,带班时间不少及4小时。

二、领导干部带班规定

1、严禁带班空班。要严格执行国家关于领导干部下井带班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下井带班人员计划,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一名副总以上领导干部在井下带班。

2、明确带班重点。到揭煤、防突、巷道贯通、切眼刷大、交叉点施工、过断层、过老空、安装、放顶、收作等重点采掘头面以及排放瓦斯、特殊车辆运输等施工现场带班作业,督促

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

3、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带班期间发现安全隐患和问题,要组织采取有效措施,并监督整改落实,直至隐患和问题消除;发现突水征兆、瓦斯动力显现等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且现场无法解决时,要会同当班负责人立即作出撤人、停产等紧急处置,并同时汇报矿调度所。

4、做好交接班工作。带班人员升井后,要认真填写管理干部下井必填记录,对本班未能解决的问题,必须向矿接班带班人员和总值班交接清楚,并继续跟踪落实,直至问题整改结束销号。

三、基层区队跟班、带班规定

1、各工区及辅助单位管技干部要严格落实公司点班规定,要保证每一班次都有科区管技人员下井跟班、带班作业,并及矿带班领导同时下井。

2、跟班、带班人员必须参加班前会,及工人同上同下。到达工作地点,要会同班队长排查工作场所安全隐患,进行安全确认,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将确认情况及当班作业人数等汇报矿调度所,矿调度所下达开工指令后方可开工。班中要进行安全巡视,班后组织做好班评估。

3、安全隐患当班不能完成整改的,跟班、带班干部负责移交给下一班,并向安全部汇报。

4、跟班、带班期间发现危及安全的重大隐患和严重问题,且现场无法解决时,要立即作出撤人、停产等紧急处置。

四、考核办法

1、矿副总以上领导干部下井、带班时间严格执行井下现场

交接班制度且带班时间不少于8小时。矿职能部室下井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4小时,但现场存在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时,必须要盯住不放、并现场交接班;生产、辅助单位跟班、带班必须及工人同上同下;否则不予下井考核并罚款200元。

2、实行下井跟班、带班汇报制度。各级领导干部下井一律采用井下电话汇报,矿副总以上领导向集团公司调度室汇报,其他人员向矿调度所汇报。下井带班、跟班汇报不少于3次,主要汇报检查作业地点、存在问题、处理意见等。

3矿副总以上领导下井情况以安全部、调度部统计为准,每天进行统计,每旬在井口公布一次。

4、公司副总以上领导未完成规定下井数的,按规定扣发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励;矿副总以上领导未完成规定下井数的,不予季度安全风险抵押兑现奖励,并给予通报批评。

5、公司副总以上人员未按规定下井带班的,空一个班次罚单位1000万元。带班人员排查隐患不力,造成工伤及其它非人身事故的,按公司2017年安全生产一号文规定进行处罚。

6、带班人员班中饮酒者,按公司“三违处罚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7、值班人员班中离岗未向调度部门汇报且联系不上的,跟班、带班人员未进行班前安全确认、班中安全巡视、班后安全评估的,未经调度同意擅自开工或调度员违反规定让单位开工的,罚款500元,并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8、安监部门跟班、带班人员要加强对现场安全隐患排查、整改情况的督查,对安全隐患排查整改不力引发事故的,罚款

1000元,要从严追究责任。

9、领导干部当月完不成下井带班作业指标,少1次罚款100元,带班班次不符合要求一次罚款50元。

10、下井带班人员空岗、漏岗罚款200元/次,迟到早退,罚款100元/次,睡岗按有关规定处罚。

11、下井带班人员不熟悉规程措施规定,罚款100元。

12、下井带班人员对现场开工检查和验收把关不严,罚款100元/次。

13、现场未按规程措施规定作业,处罚带班责任人员200-500元/次。

14、下井带班人员未按规定及时向有关单位汇报,罚款50元/次。

15、安全部每月末、季末要将各级领导干部下井带班作业情况汇总在调度或环节干部会上通报,并按规定进行严格考核。

16、发生事故,下井带班的领导干部按事故主要责任者追究处罚。

八、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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