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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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销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化管理,健全管理制度,针对集团公司《劳资人事管理制度》中3.5.1--3.5.2假期管理规定进行修订,请各单位严格执行。规定如下:

一、员工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员工本人申请,单位负责人批准方可休假,并由车间、部室建立备查记录;员工请假三天以上、三十天以内(含三十天),由员工本人写请假条,单位负责人批准签字,分管副总签字、主管人事调动副总签字,三十天以上由董事长签字,签字后必须到财务部备案。

二、各部室、车间对未请假者,书面形式通知财务部,并通知本人2日内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

三、员工请病假(含计划生育假)必须持有市级以上医院病历和诊断病休证明办理手续,否则按事假处理。

四、员工请假都要按期归公司,不允许事后补假,需续假者必须在假期未满以前办理手续,否则按旷工处理,上班后到财务部销假。

五、员工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一个月或因病和非因工负伤全年累计超过三个月,不享受当年的福利待遇,按政策缴纳的各种基金由员工全部负责。

六、各种假期

法定节假日

元旦1天;春节3天;五一国际劳动节1天;国庆节3天;清明节1天;端午节1天;中秋节1天共计11天。法定节假日工资按生产经营责任制中《劳动工资有关规定》执行。

婚丧假

1、依法批准结婚的男女员工均享受3天的婚姻假,实行晚婚(男25周岁,女23周岁)的初婚男女员工可再加14天假期(累计17天)。

2、员工本人的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时,可享受3天丧假。

3、婚丧假期间工资执行公司规定的标准工资(指招远市历年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以下标准工资如同)。

计划生育假

1、对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员工上班确有困难的且工作许

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休产前假60天。

2、对怀孕不足7个月的女员工因不能从事正常工作的,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允许休假。满7个月后不再享受产前假。

3、凡依法结婚并批准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15天。难产或多胞胎生育者加产假15天;实行晚婚晚育者(24周岁以后按计划生育第一胎)再加两个月产假;经批准二胎生育者,只享受90天产假。

4、因按计划生育要求的避孕措施失效而引起的怀孕流产,可享受14天假期(流产假期只享受一次)。

5、按计划生育怀孕不满4个月小产,给予30天假期;满4个月以上给予42天假期。

6、按要求进行计划生育者,男扎7天、女扎21天假期;女栓堵15天假期;按计划放环2天;取环1天假期(因栓堵出现并发症及怀孕流产等,公司一概不负担假期及待遇)。

7、女员工在规定的哺乳期内(不满1周岁婴儿),上班确困难且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内哺乳假(只限一次)。

8、对怀孕的女员工,需持医院出具的证明,按末次月经时间到财务部登记。

9、因怀孕不能从事原岗位,由本人提出申请,财务部出具证明,单位按政策尽力调整(若单位调整确有困难的,按休假执行,满7个月后可享受产前假);对未提出申请或不服从调整继续从事原岗位工作的,引起流产、早产、畸胎的责任由本人自负;对不愿从事原岗位,也不服从调整后岗位的,允许休假,并按怀孕不足7个月的条件执行。

10、休产前假及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标准工资的80%执行,不享受福利待遇。

11、对怀孕不足7个月或已超过7个月但不享受产前假的女员工在休假期间各种基金按在职员工标准缴纳,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待遇。

12、员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探亲假

在本公司连续工作满一年的员工与配偶分居两地,又不能在公休假内团聚的;且与父母都不在一起,在公休内不能团聚的,可享受探亲假。

1、员工探望配偶,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2、未婚员工探望父母,一般每年一次,假期为20天。因工作需要两年一次的,假期为45天。

3、已婚员工探望父母,每四年一次,假期为20天。

4、探亲假期是指员工与配偶、父母团聚的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法定节假日。

5、员工探亲假的工资执行公司规定的标准工资。

二〇一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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