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业务集中汇划会计核算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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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业务集中汇划会计核算手续

【法规类别】银行财务会计

【发文字号】建总发[2000]85号

【发布部门】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发布日期】2000.08.17

【实施日期】2000.08.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业务集中汇划会计核算手续

(2000年8月17日建总发[2000]85号)

为了满足汇划业务联网传输后会计核算的需要,规范我行电子汇划业务会计处理,根据《中国人民建设银行会计核算基本规定及会计核算手续(试行)》、《中国建设银行资金清算业务会计核算处理手续(试行)》和《中国建设银行电子汇划业务联网传输管理规定(试行)》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核算手续。

第一章基本规定一、实行集中汇划的行,须在城综网内设立集中汇划点,集中办理城综网内各汇划网点汇款信息的发送、接收、编(核)押、查询、查复、集中入账、退汇、转汇以及汇差清算等业务。集中汇划点一般应设在城综网后台,内设主管、录入、

复核、编(核)押等岗位。

集中汇划点只能生成和录入已有汇划信息对应的汇划流水号和联行密押,不得录入、修改或删除其他要素。对于错误或待汇出汇划信息需要退汇、转汇、重汇的,须经主管审核授权后方可办理。

二、汇划网点或其管辖行应在集中汇划点开立资金往来账户,用于办理本行及辖属网点汇差资金的清算。集中汇划点应在清算中心开立资金往来账户,用于办理城综网内各汇划网点对外的汇差资金清算。

三、实行集中汇划后,原应由汇划网点送清算中心(组)的原始结算凭证由汇划网点留存,随清算资金往来科目凭证装订保管。

四、针对不同情况和不同业务,集中汇划点对收到的汇划款项可采取集中入账和清分下传由汇入网点入账两种处理方式。与入账方式相适应,汇划业务的查询、查复可采取集中和分散两种方式。采取集中入账的,一般由集中汇划点按现行规定统一办理汇划业务的查询、查复;采取汇划网点入账的,由集中汇划点和汇划网点按各自职责分别办理,但要避免重复查询、查复。票据真伪等事务类查询仍由汇划网点按规定办理。

五、集中汇划点在转发各汇划网点的汇款流水前,必须与汇划网点逐笔核对相符,才能编押上网发送清算中心。各汇划网点每天日终必须打印出当天的电子汇划款项清单与有关原始凭证逐笔勾对,确保汇划款项的安全完整。

六、集中汇划业务中属于代理清算汇票资金的,按照《中国建设银行全国汇票机构银行汇票资金清算会计处理补充规定》办理。

第二章账户设置一、集中汇划点的账户设置

1.在“系统内存放款项”科目下设“汇划网点(汇划网点管辖行)活期户”,核算汇划网点或其管辖行存入的用于本单位及辖属汇划网点汇差清算的资金。

2.在“存放系统内款项”科目下设“清算中心活期户”,核算存放在清算中心的用于汇差清算的资金。

3.在“清算资金往来”科目下按汇划网点及清算中心设往来户,核算各汇划网点和清算中心通过网络发来的待清算的汇划款项。

4.在“其他应收款”科目下按汇划网点设“应收透支户”和“待查错汇户”,分别核算因头寸不足汇划网点发生的透支款项,和因收到的划付信息差错或要素不全无法入账,而需查询或退汇的款项。

5.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设“应付透支户”和“待查错汇户”,分别核算因头寸不足而在清算中心发生的透支款项,和因收到的划收信息差错或要素不全无法入账,而需查询或退汇的款项。

6.在“待汇出电子汇划款项”科目下设“待汇出户”,核算当天因故未能发出的电子汇划款项。

二、汇划网点及其管辖行的账户设置

汇划网点管辖行在集中汇划点开立“存放系统内款项——集中汇划点活期户”,核算存放在集中汇划点的用于本行和辖属网点汇差清算的资金。汇划网点与管辖行通过已有资金往来账户办理汇差资金清算。

一、划收款业务的核算

(一)汇出行的处理

1.汇出网点汇划录入人员,按规定将申请人提交的原始结算凭证上的要素转换为电子文件,交复核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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