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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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

专项督察工作方案

为督促各地按照有关规定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国家土地总督察决定,2017年国家土地督察机构对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开展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以下简称“专项督察”)。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任务

通过专项督察,督促各省(区、市)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大工作推进力度,在2017年6月30日前全面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一是全面落实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工作任务;二是按照规定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和数据库汇交工作。

二、工作依据

专项督察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做好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8号)、《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0号)、《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6〕1096号)等有关文件开展。

三、工作安排

1.发出通知(2016年12月)。经国家土地总督察批准,督察局向各省(区、市)政府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印发督察通知书,通报初步安排,作出“安民告示”。

2.启动专项督察(2017年1月至2月)。制定印发《全面划定永久基本农田落实情况专项督察工作方案》。组织召开全国视频会议,动员部署专项督察。

3.实地检查督导(2017年3月至6月)。督察局结合土地例行督察等其他工作,在跟踪督促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论证审核工作基础上,督导地方政府全面按时完成永久基本农田“落地块、明责任、设标志、建表册、入图库”等任务及划定成果验收、数据库汇交等工作(见附表)。结合具体情况选取重点地区,对以下内容进行实地检查督导:一是是否按照通过审核论证的划定方案将永久基本农田图斑落到地块,确定边界、面积、地类、质量等级信息以及片(块)编号;二是是否逐级签订保护责任书,将保护责任逐级落实到地方各级政府,落实到村组;三是是否补充更新标志、标识牌,在交通沿线、城市周边显著位置增设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标志牌;四是是否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图和数量、质量、责任信息等及时整理汇集建成表册;五是是否按照《基本农田数据库标准》(TD/T1019-2009)及相关数据库建设要求,及时更新完善现有永久基本农田数据库;六是是否将省级、市级和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纳入同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

整完善方案;七是是否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划定永久基本农田成果验收和数据库汇交工作。

4.重点督导(2017年5月至6月)。根据督察局实地督导情况,对工作推进不力、进展缓慢的地方,由总督察办、耕地司、规划司、督察局和信息中心、规划院组成联合督导组,适时进行重点督导。根据重点督导情况,对划定工作问题较多、难以按时完成任务的地方,由总督察办、耕地司、规划司研究提出名单,报总督察、副总督察批准后对相关地方政府实施约谈。

5.督促整改(2017年7月至8月)。7月上旬,对未按时完成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由总督察办、耕地司、规划司研究提出暂停建设用地审批受理等整改措施,报部研究审议通过后实施。督察局跟踪掌握有关地方政府的整改情况,及时报告整改进展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6.成果汇总(2017年7月至8月)。结合专项督察工作进展情况,督察局及时向总督察办报送工作总结,总督察办汇总形成专项督察报告。

四、有关要求

1.加强组织领导。督察局要将专项督察作为2017年重要工作任务,切实做好统筹和安排。主要负责同志要负总责、亲自抓,明确1名具体负责的局领导、1个负责统筹协调处室和1名负责联络沟通的处级干部,于本方案印发后5日内将名单报送总督察办。

2.及时反馈情况。专项督察启动后,督察局要以每月5日为统计时点,定期填报附表,报告督察发现的突出问题,并通过专网邮箱发总督察办汇总。

3.加强沟通协调。总督察办、耕地司、规划司、督察局和信息中心、规划院要各司其责,及时沟通,协同配合,形成合力。总督察办要积极沟通耕地司、规划司、督察局及相关单位,及时做好配合,定期汇总进展,统筹协调、组织指导督察局按时完成各项任务,及时汇总地方政府在划定中遇到的政策性、技术性问题,提交耕地司、规划司研究。督察局要加强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及时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定期通报情况,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证明材料,统一编号备查;要及时总结、报告地方政府在划定工作中的典型经验做法及存在的主要问题。督察机构要通过“每月汇总、定期调度”的工作机制,切实推进专项督察。耕地司、规划司负责及时提供有关材料和政策支持,及时将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审核通过的省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方案及确定的106个重点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图斑)、地方汇交的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数据库等提供相关督察局作为督察工作的依据。信息中心、规划院要及时提供有关成果数据和技术支撑。

附表: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任务落实情况汇总表

附表

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有关任务落实情况汇总表

填表说明:

1.本统计表由督察局填写,反映省级、市级、县级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情况及此次督察工作组织开展情况。

2.本统计表分为两部分内容,包括省级、市级、县级层面有关任务落实情况及督察工作开展情况,表中所填“个数”指完成有关任务的省级、市级、县级个数。

3.栏1指省级划定方案纳入同级规划调整完善方案情况,若“已纳入”,则个数填“1”,若“未纳入”,则个数填“0”。

4.栏3、13指省域范围内地市级(含重点城市)、县级总个数。

5.栏4、14指以正式文件等形式明确全域永久基本农田划定任务的市级、县级个数。

6.栏9、10、29、30是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通过省级国土资源、农业主管部门验收的市级、县级个数。

7.栏11、12、31、32是指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汇交到部的市级、县级个数。

8.督察中遇到的其他特殊情况可在备注栏中说明或另附文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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