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磋商与合同的签订培训课件.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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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表示同意发盘条件的行为。
申明方式表示:口头申明或书面申明,表
示接受
行为方式表示:比方卖方发运货物,或者
买方支付货款等
2、性质:
订立合同的必经环节 对发盘一旦表示接受,双方合同关系即告成立。
3、构成条件: (1)必须是由特定的受盘人做出 这一条件与发盘的第一个条件是相呼应的。
(2)接受的内容要与发盘的内容相符
发盘生效时间的意义:
关系到受盘人能否表示接受 关系到发盘人何时可以撤回发盘或修改其
内容
6、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1)发盘的撤回:在发盘尚未生效之前,发盘人采 取行动、阻止发盘生效。
发盘撤回的实质:阻止发盘生效
《公约》:一项发盘,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只要在
其尚未生效以前,都可以修改或撤回。
(2)发盘的撤销:发盘已生效后,发 盘人以一定方式解除发盘的效力
1、含义:
准备购买或出售商品的人向潜在的供货人
或买主探询该商品的成交条件或交易可能 性的业务行为。
2、内容: 询盘没有固定的格式,内容可详可简
询盘的内容可涉及:价格、规格、品质、数量、 包装、装运以及索取样品等,而多数只是询问 价格。所以,业务上常把询盘称作询价。
(1)买方询盘
(2)卖方询盘
3、性质
特定的人:在发盘中指明个人姓名或企业பைடு நூலகம்称
的受盘人
对公众发出的商业广告是否构成发盘?
大陆法:不视为发盘 英美法:只要内容确定,在某些场合可视为发

《公约》第14条第2款: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
的特定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发盘。
(2)发盘的内容须十分确定:完整、明确和终局的
完整:货物的主要交易条件完备。《公约》规定:
发盘人 受盘人
发盘习惯上称为“发价”
卖方发盘(Selling Offer):售货发盘 买方发盘(Buying Offer):购货发盘
2、性质:
属于法律行为 发盘在法律上称为“要约”
要约: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
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发盘是订立合同的必经环节
3、构成的条件: (1)发盘应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人提出。
第十章 贸易磋商与合同的签订
教学目标
掌握交易磋商的主要环节 掌握合同成立的有效条件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 教学重点:发盘、接受
第一节 交易磋商的步骤 一、交易磋商的含义 是指买卖双方以买卖某种商品为目的,通过
一定程序,就交易的各项条件进行洽商, 并最后达成协议的全过程。 二、交易磋商的方式
口头磋商 书面磋商
在业务中,受盘人在表示接受时,会对发盘 内容提出一定的修改,接受是否有效?取 决于修改的内容
实质性变更: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质量
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等的修改。实质 性变更是对发盘的拒绝,构成还盘。
或法人破产等。
1、含义:受盘人不同意或者不完全同意发盘人在 发盘中提出的条件,对发盘提出修改意见的行 为。
2、性质:
还盘使原发盘失效 还盘变成新发盘
原发盘的发盘人是新发盘的受盘人 原发盘的受盘人是新发盘的发盘人
(四)接受(Acceptance) (重点) 1.含义 受盘人在发盘规定的时限内,以声明或行动向
至少包括三项基本要素:①标明货物的名称;②明 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数量或规定数量的方法;③ 明示或默示地规定货物的价格或规定价格的方法。
明确:交易条件不能含糊不清、模棱两可 终局:只要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必须按发盘条件与
受盘人签订合同,无其他保留或限制性条件。
(3)表明经受盘人接受、发盘人即受约束的 意思
发盘人在其发盘中不能附有某种保留条件,
有保留条件的发盘,比方使用“须经我最 后确认方有效”等语以示保留,这种发盘 只能算邀请发盘,或者叫“虚盘”
4、发盘的有效期 (Time of Validity)
作为受盘人对发盘作出接受的时间和期限
发盘有效期的双重意义:
约束发盘人,在有效期内不能任意撤销或
修改发盘的内容,过期则不再受其约束;
磋商时当场有效,受盘人不在磋商当场表 示接受,发盘随即失效。
5、发盘的生效时间
(1)口头发盘:其法律效力自对方了解发 盘内容时生效
(2)书面发盘:
发信主义:发盘人将发盘发出的同时,发
盘就生效。
受信主义: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时生效 。
《公约》、我国《合同法》以及大部分国家 的法律都认为发盘必须送达受盘人才生效
《公约》还规定:并不是所有发盘都可以撤 销,下列两种情况,发盘一旦生效,不得 撤销:
①在发盘中规定了有效期,或以其他方式
表示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②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并本着对该发盘的信赖采取了行动。
7、发盘效力的终止
发盘没有被接受 发盘人依法撤销发盘 被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不可抗力造成发盘的失效 在发盘被接受前,当事人丧失行为能力、或死亡
三、交易磋商的内容
1、主要交易条件
品质、数量、包装、价格、交货时间与地
点以及货款的支付方式等
2、一般交易条件
商检、索赔、违约金、不可抗力和仲裁等
四、交易磋商的程序(重点)
交易磋商的程序可概括为四个环节:询盘、
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发盘和接受是必 不可少的两个基本环节。
(一)询盘(enquiry)or (inquiry)
发盘是否可以撤销?
英美法:在受盘人表示接受之前,发盘人
可以随时予以撤消
大陆法系:发盘人原则上应受发盘的约束,
不得随意将其发盘撤消。
《公约》第16条规定:发盘已经生效,但受盘
人尚未表示接受之前,只要发盘人及时将撤销 通知送达发盘人,仍可以将其发盘撤销。
发盘撤销的做法:发盘人撤销的通知必须在受
盘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传达到受盘人。
约束受盘人,只有在有效期内做出接受,
才有法律效力。
规定发盘有效期的方法: (1)规定最迟的接受期限。 (2)规定一段接受的期限。 (3)如果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受盘人应在合
理时间内接受才有效。
口头发盘的有效期:
《公约》第18条中规定:“对口头发盘必
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除外。”
所谓“立即接受”应理解为:在双方口头
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是交易磋商的必经步 骤
4、询盘的意义
1)借以了解市场行情 2)占据主动地位
(二)发盘(Offer) (重点)
1、发盘的定义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解释:向一个或
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其内容 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盘人在其发盘得到接受就受其约 束的意思,即构成发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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