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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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199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教育厅•【公布日期】•【字号】鲁教基字[1992]12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通知(鲁教基字[1992]12号)各市地、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各大企业教育处(教委):一九八六年,原省教育厅颁发了《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86)鲁教普字12号],对促进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提高教育质量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

近年来,我省各地已普遍开始实施不同年限的义务教育;从一九九一年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开始,普通高中实行毕业会考制度。

《山东省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的有些规定,已不能适应需要,个别条目与义务教育法的有关规定不符。

为此,我们本着有利于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和加强学校管理的原则,对原《条例》重新进行了修订。

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各地在贯彻执行过程中什么意见和建议,请及时报告我委基础教育处。

本条例适用于厂矿企业、事业单位所办的普通中小学。

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条例一、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教育方针,适应实施义务教育法的需要,改革和加强学校管理,提高教育质量,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籍管理采取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学校和市地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初中及城市小学学籍由学校和县市区教育局(教委)学籍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小学学籍由学校和乡镇学籍主管部门负责。

二、新生入学第三条新生应按时到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在开学后两周内向学校请假。

如开学后两周不到校办理手续,高中学生取消其入学资格,初中、小学学生按义务教育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由学校按统编学号造具名册,上报学籍主管部门备案,即取得学籍。

在籍学生须按规定,中学建立学生档案,小学建立学籍卡片。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山东大学法学院

山东大学文件山大教字〔2014〕15号关于印发《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4年4月3日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本科学生学分制管理改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和《山东省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规定》(鲁教高字[2013]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学分制,是指学校以学生取得的学分数作为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基本单位,以达到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最低要求,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主要标准的教学管理制度。

第三条实施学分制旨在推进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充分调动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积极性,提高教育教学资源利用率,适应学生多样化发展需要。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山东大学全日制本科生。

六年制、七年制、八年制专业的本科教学阶段适用于本规定。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课程与学分第六条学时与学分。

课堂教学每16学时计1学分,实验教学每32学时计1学分;课程设计、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学环节的学分由各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根据学科特点和教学整体安排确定。

学生必须完成选课并通过考核,方可获得课程对应学分。

第七条各专业毕业应修课程和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确定。

学生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各类课程和学分方可毕业。

第八条学分认定。

转专业、转学前所修课程和学分,由学生向转入专业所在学院申请,由本科生院认定。

校际交流的学分认定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创新奖励学分。

学生参与大学生创新实验计划项目、创新基金项目、各类学科竞赛等所获得的创新奖励学分,由学生申请经学院报本科生院认定,可以冲抵部分专业实践教学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3个学分。

学生开除通知书

学生开除通知书

学生开除通知书【篇一:学生会开除通知】开除通知xxxx学院大学生联合会 20 年月日同学:在任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外联部副部长久间,因严重违犯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会规,由主席团共同秘书部、纪检部研究一致决定,撤除同学外联部副部长一职,并开除出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

望其余各位学生干部引认为戒,切记学生干部的神圣职责,以保护学生会光荣为己任。

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主席团秘书部纪检部【篇二:开除通知书模板】职工违纪办理通知书xx部门职工 xx :基于您在本企业任职时期内,未经企业赞同,擅自向其余企业同行泄漏本企业内部经营信息,您的行为属严重违犯了企业规章制度,伤害了企业的利益。

依据我国有关法律并联合本企业的有关规定,决定做出开除的办理。

请您在 xx 年 xx 月 xx 日 xx 点 xx 分以前到人资部办公室办理辞职手续并承诺在规按限期内工作交接完成,其实不带走企业任何信息本企业将保存追查你的有关法律责任的权益。

特此通知。

xxx有限企业xx 年 xx 月 xx 日【篇三:大学开除通知书】篇一:学生会开除通知开除通知xxxx学院大学生联合会20年代日同学:在任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外联部副部长久间,因严重违犯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会规,由主席团共同秘书部、纪检部研究一致决定,撤除同学外联部副部长一职,并开除出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

望其余各位学生干部引认为戒,切记学生干部的神圣职责,以保护学生会光荣为己任。

贵州师范学院大学生联合会主席团秘书部纪检部篇二:舞弊被开除是重塑大学规矩的必定舞弊被开除是重塑大学规矩的必定作者:刘义杰近期,厦门各大高校都迎来了考试季。

但厦门工学院有 6 名学生却因舞弊被开除。

校方认为严肃考风考纪有益于培育诚信人材,而家长却认为学生的前程会由于学校的开除处罚而葬送,要求赐予悔过自新的时机。

不论有多少人对这几名学生有怜悯之心,认为学校此举过于苛刻。

一定认可,大学生舞弊被开除学籍一点问题都没有。

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

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工作规范(试行)山大字[2005]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教师本科教学工作,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致力于培养中国最优秀的本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以及学校有关规章制度,制订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我校从事普通本科教学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执教资格第三条主讲教师应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或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

不符合主讲教师岗位资格的任课教师,须经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批准方可承担教学任务。

第四条新聘教师必须按照《山东大学教师招聘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选拔,获得岗前培训合格证,并通过院(部)教学指导委员会组织的试讲。

第五条参加学校组织的现代化教育技术培训,成绩合格。

第六条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乙等,具备正确使用规范汉字的能力,其中语文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师普通话水平达到二级甲等,并熟悉汉字的各项规范标准。

第三章教学职责第七条承担教学任务。

教师要担任课程的讲授或指导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教学工作。

教授、副教授必须承担本科教学任务,服从学院(部)教学任务的安排。

60岁以下的教授、副教授每学年至少为本科生讲授一门课程附件山东大学教师本科教学质量评估办法(试行)为强化质量意识,规范教学管理,完善教学质量保证和监控体系,切实保证教学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一、评估方式采用学生评教、教学督导员听课、学生信息员调查、教学检查等方式,以学院(部)为主,对教师本科教学情况进行评估。

教务处将学校所收集信息及时公布并反馈学院。

(一)学生评教。

学生网上填写“教师教学质量评估表”(见附表1)。

(二)教学督导员听课评估。

学校和学院聘请教学督导员定期听课。

(三)学生信息员调查。

学校从各年级聘请信息员定期收集教师授课信息。

(四)教学检查。

学校和学院每学期初、期中和期末定期进行教学检查,并根据情况不定期抽查。

(五)其他方式。

教学院(部)、系(所)、教研室(课程组)应采取不同方式了解所有任课教师的教学情况。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_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摘要: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级以上学生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教〔007〕68)执行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学校研究通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总则条了维护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规定二条规定适用山东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全日制科生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学籍管理参照规定执行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学生可标准学制基础上提前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正常教学有益补充六条学校实行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专业二学生权利与义七条学生校期享有下列权利()参加学校安排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教育教学;(二)参加社会、勤工助学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四)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获得相应学历证和学位证;(五)对学校给予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行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权利八条学生校期应履行下列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二)遵守学生行规养成良思想品德和行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相应义;(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制规定其他义三入学与册九条被山东学录取新生应持《山东学录取通知》按学校有关要规定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以面形式向学校请假请假般不超两周除因不可抗力因素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视动放弃入学格十条新生入学学校三月按照国相关规定进行格审核合格者予以册建立学籍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格凡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实将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者交有关部门处理十条罹患疾病新生学校指定医院确诊不宜校学习可以保留入学格年保留入学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格期治疗确已康复者可由人提出申请并到学校指定医院复确认合格者随下年级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格十二条校生必须每学期开学规定到校办理册手续不能按期册者应办理暂缓册手续按学校要按期册超两周视动放弃学籍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者或有其他不合册条件学生不予册册者不得参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四修课与学分十三条学校实行学生选课主责制学生应按教学计划选课每学期选修高不超35学分十四条学生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学校批准并缴纳相关费用可辅修其他专业课程十五条学生选修相关课程参与考核并获得合格以上成绩可获得该课程对应学分十六条学校允许学生修部分课程学生须开课两周申请办理修手续申请修学生应按要参加日常考核和期末考试以获得相应成绩评价思想政治理论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专业实习和社会实践等必修课程不得申请修十七条课程和学分认和置换学生可根据校际协议跨校修课程其他学校修课程成绩和学分学校审核予以承认学、专业和国外校际交流学生可申请课程置换课程置换由学院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要进行须每学期成绩登录前完成十八条因健康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学生可由人申请校医院签署见报学校参加保健体育课学习和考核十九条学生所选教学计划必修、限选课程考核不合格必须重修;任选课达到教学计划规定学分考核不合格课程可免重修重修可采取插班重修和学重修等方式五考核与成绩记二十条学校实行学分绩管理课程成绩记录和学分绩计算按照山东学学分制管理制执行二十条课程考核成绩由日常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等组成具体成绩组成方式由任课教师确定并预先告知学生二十二条办理选课手续不得参加相关课程考核二十三条除申请学重修课程外学生必须按上课并完成各教学环节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三分以上学者取消考试格二十四条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应提交相关证明材向所学院申请缓考缓考随期末考试进行学院分管领导审核报科生院办理缓考手续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考试按旷考处理参加考试但不上交试卷按旷考处理二十五条学生对成绩不合格或不理想课程进行重修应办理相关手续对成绩不合格或学分绩低70分课程进行重修首次重修免费二次及以上重修须按学校相关规定缴费二十六条凡考试违纪或者作弊者取消考试格该门课程记零分学校将依据《山东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给予相应处分二十七条校生英成绩单由成绩助打印机打印显示高成绩离校生成绩证明由学校档案馆提供六学与专业二十八条学生如遇特殊情况无法我校继续学习可以申请学学须由人申请双方学校由学校报山东省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办理相关手续;跨省学者应由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山东省教育厅协商审批办理相关手续二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者不得申请入山东学学习()入学满学期或三年级及以上;(二)非教育部所属重高校;(三)招生确定定向或者委托培养;(四)受所学校纪律处分;(五)无正当理由三十条、二年级学生达到学校规定专业成绩要或通学校组织专业考试或因特殊疾病不能原专业学习者学生申请并得到接收学院可入新专业学习七学籍处理三十条学籍处理方式主要包括成绩警示、留级、休学、复学、退学等形式三十二条对平每学期所修教学计划规定不足5学分学生学校给予成绩警示三十三条学生必修、限选课程不合格达到5学分须降入下年级修三十四条休学与复学()学生申请休学应提交休学申请及相关证明材学院和学校办理休学手续休学期限长不得超年;申请休学多不得超两次(二)学生应征参加国人民放军(含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应办理休学手续学校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年(三)学生休学期不享受校生待遇其医疗费用按学校规定处理(四)休学期满学生应学期开学前向所学院提出复学申请学校复合格方可办理复学手续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者应予退学()学校规定年限完成学业;(二)休学期满学校规定期限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复不合格;(三)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外伤残无法继续校学习;(四)请假离校连续两周参加学校规定教学活动;(五)超学校规定期限册而又无正当事由;(六)人申请退学三十六条对学生退学处理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定对退学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定并送交人报山东省教育厅备案三十七条退学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庭户籍所地八毕业、学位、结业与肄业三十八条学生学校规定修业年限修完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容获得规定学分学校准予其毕业并发给毕业证三十九条合毕业条件且平学分绩达到70分及以上达到《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要无重学术违纪者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学士学位证四十条完成专业学习跨专业或者跨学科门类选修其他专业课程达到辅修要学校颁发辅修专业证;达到学位授予条件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授予其二学位四十条已选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全部容但学分达到毕业要且修业年限超出学校允许长修业年限学校审核作永久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四十二条学满学年以上但完成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容而退学学校审核颁发肄业证四十三条毕业、结业、肄业和学位证遗失或者损坏学校不予补发可人申请学校档案馆审核出具相应证明证明与原证具有等效力四十四条对违反国招生规定入学或者出现重学术违规行者学校将取消其获得学历证和学位证权利对已发放学历证和学位证学校有权追回并报请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无效九附则四十五条规定从03 级学生开始实行0 级以上学生学籍管理仍按原规定(山教〔007〕68)执行四十六条规定释权归山东学科生院山东学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学生学籍的管理,《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业经学校研究通过,下面店铺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加强教学管理,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山东大学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本科生。

留学生、交流生、进修生等学生的学籍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学校实行学分制管理。

课程学分和毕业学分要求由专业培养方案规定。

第四条学校实行弹性修业年限。

学生可在标准学制的基础上提前一年或推迟两年毕业(不含因病休学时间)。

第五条学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暑期学校作为正常教学的有益补充。

第六条学校实行大类招生,学生可根据相关规定通过转专业、专业分流等方式确定修读专业。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学校安排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

组织或者参加学生团体、文娱体育活动等;(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等;(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得到公正评价。

完成学校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时,可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及教职员工侵犯个人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学生在校期间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四)按规定缴纳学宿费及其他有关费用,履行归还贷学金的相应义务;(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义务。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山大教字[2001]0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1文档收集于互联网,已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山大学字〔2015〕26号山东大学关于印发《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有关单位:《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业经学校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东大学2015年5月12日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双学士学位及主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双学士学位及主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

附件4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双学士学位及主辅修专业教育管理办法(试行)为了充分发挥我校学科综合优势,探索跨学科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社会需要的多元化、复合型人才,在进一步完善学分制基础上,学校决定在部分院系本科生中试行双学士学位及主辅修专业教育制度。

为规范此项工作,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及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培养模式与专业设置(一)培养模式双学士学位(以下简称双学位)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跨学科门类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在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前提下,达到第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经学校核准,颁发第二学位专业的学士学位证书。

主辅修专业教育的培养模式是:本科学生在学有余力情况下,在主修一个本科专业之外,辅修另外一个本科专业,达到辅修本科专业(以下简称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经学校核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二)双学位及辅修专业设置由院系提出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设置申请,经教务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设置。

设置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院系(以下简称“主办院系”),必须依据教育部和学校有关文件,制定专业培养方案、管理模式、成绩管理和学生申请条件等相关规定,经学校批准执行;设置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专业至少要有两届毕业生;必须有较好的教学条件和师资队伍,毕业生的社会需求量大。

二、修读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申请条件、程序与审批(一)申请条件1.学生应有较强的自学能力,并且学有余力。

2.主修专业课程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及格课程。

3.学生在校期间只允许修读一个双学位(或辅修专业)。

4.符合主办院系的接收条件。

(二)申请程序开设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的院系提出接收计划、培养方案及有关要求,报学校批准。

学生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学生所在院系提交申请表,经院系审核批准后,以院系为单位统一向主办院系报名。

(三)审批主办院系负责修读第二学位或辅修专业学生的报名、审核和录取工作。

根据录取需要,主办院系可根据学校有关文件制定招生简章,提出接收要求;参考学生相关学习成绩,采取相应的考试、考查、面试等形式加以选拔。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中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学籍管理规定》摘要:推进省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进步规全省普通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性件制定《规定》,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推进省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工作山东省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下面编给介绍关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希望对有所助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条例总则条进步规全省普通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化维护正常教育教学秩序促进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性件制定《规定》二条《规定》适用省普通学校三条《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华人民共和国义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教育儿童、少年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分级责制高学籍由设区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学籍管理人员要政治素质熟悉学籍管理各项工作二入学与册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户籍所地学校就近入学凡年满六周岁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教育因身体状况要延缓入学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城市外工就业人员子女或被监护人属义教育年龄段外工就业人员应依法主动与暂住地所属学校系送适龄子女或被监护人入学保证其接受义教育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非户籍所地工作或者居住适龄儿童、少年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教育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其提供平等接受义教育条件义教育段学校不得以任何借口拒收学区(或招生区下)或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六条新生应按到校报到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入学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须持有关证明及向学校请假高新生如规定报到结束两周仍到校办理手续且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取消其入学格七条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分重班和非重班八条严格控制班额学校接收正常入学、学、复学学生学每班不超5人初、高不超50人九条学校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采集学生学籍信息并按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高新生册学籍如发现有伪造证件等弄虚作假行或属违规招生不予册;高新生超出规定册限还册不再册三学与借十条学生不得随学因庭住变化、户口迁移等因素确学由学生或其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出和入学校并报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学理由正当可准予学学不得变更就年级毕业年级学生般不准学高学生县(市、区)不准学义教育段学生学区不准学十条高学生市跨县(市、区)学须出学校、市级学籍主管部门确认、入学校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等材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学手续省跨市学须出、入学校并由出方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学生发展报告》等材到入学校所地市级学籍主管部门办理学手续由外省(市、区)入我省须接收学校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原就学校出具《普通高学生发展报告》或《成长记录》档案、出省(市、区)相应考试管理机构提供学业水平考试(或会考)成绩证明、学生已获得学分清单我省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确认由市级学籍和学业水平考试管理机构及入学校办理接收手续由我省出到外省(市、区)须出学校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学业水平考试成绩证明、《普通高学生发展报告》等材市、省学籍主管部门逐级审核确认办理学手续十二条义教育阶段学生学须由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出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持户口簿或户籍迁移证明、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到入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学手续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接收出具《入证明信》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持《入证明信》到出学校换取学生档案由入地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安排入学《入证明信》由出学校存入义教育档案义教育阶段学校对迁入校学区居住或其监护人当地有固定工作且工作年以上学学生必须接收如接收学校确有困难可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按照相对就近原则协调安排入学十三条军队业干部子女随迁学应遵照《军队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由安置地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安排十四条学生及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学校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接收学生借城市外工就业人员子女义教育阶段途到流入地学校就学但办理学手续按借对待十五条凡要借学生应持原就学校其借证明等相关材接收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办理借手续十六条学生借由原学校保留学籍由借学校责做借生借期综合素质评价(包括学科学习目标和基础性发展目标评价及成长档案记录)并适提供给学籍所学校四休学、复学与退学十七条学生因病长期治疗可由学生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或成年学生人持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病历和相关医疗费用单据到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审并报上级学籍主管部门核准准予休学高学生三学年二学期般不准休学十八条学生患有《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乙、丙类传染病并传染期学校应令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带其到具备传染病救治条件医疗机构接受治疗治疗期半年以上应令其休学患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不能学校进行正常学习其他疾病学生学校可令其休学十九条休学期限年学生休学期保留学籍休学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应当持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证明续办休学手续二十条学生休学期满要复学者应由人提出申请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治愈或者认定可以正常学习学校审核准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方可复学二十条高学生休学期满申请复学学校应以信函等方式通知学生或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超应复学月以上答复或提出继续休学申请按动退学处理高学生连续休学两年以上仍不能复学者应予退学二十二条高学生擅离校学校应通信函等方式督促其返校并将督促学生返校相关材副存档学生擅离校月以上学校可作动退学处理并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二十三条义教育阶段学生除丧失学习能力者外不准退学擅退学或因学校工作失误导致学生退学按《华人民共和国义教育法》有关规定处理二十四条学生死亡学校应及报告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销学籍五升级、跳级与留级二十五条学每学段升级采取直升式不允许跳级或留级普通学随班就残疾学生可以根据其学习能力安排相应年级学习相应科目或其他学习容六毕业、结业与肄业二十六条凡完成规定年限义教育学生发给义教育证高学生修业期满获得毕业要学分、学业水平考试合格、基础素养评价合格、按照《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合格准予毕业按程序发给高毕业证二十七条义教育证和高毕业证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加盖钢印由学校发放证规格由省教育厅统制定二十八条修业期满但达到高毕业标准离校学生如学生要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两年达到毕业要可以换发毕业证毕业按换发毕业证当年学生毕业填写二十九条高学生修业年以上、因故途退学或按照《国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成绩达不到50分者如学生要由学校发给肄业证动退学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七学生处分三十条学生违反国法律法规、学生守则、日常行规或学校有关规制学校要与庭、社会配合进行教育情节较重可给予适当处分义教育段学生以批评教育主不得勒令学生退学或开除学生学籍高学生可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给予学生处分由学校批准给予高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学校应及通知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并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学校要建立处分学生相关听证、申诉等工作制处分学生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三十条对完成义教育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成年人应当进行义教育相关学校要做学籍变动管理工作确保该批学生具备义教育学籍除刑事处罚、收容教养、劳动教养成年学生学校应允许其及复学保证其接受义教育八学籍信息管理与规三十二条学生学籍电子档案管理采用省教育厅监制学籍管理系统依据《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等有关标准省教育厅责编定主管单位代码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责编定学校代码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旦确定不得随更改因行政区划调整等原因要增减主管单位代码、学校代码报省教育厅备案三十三条学校须建立健全学籍档案和学籍管理制依据教育部《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信息规》标准按照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采集学生相关信息学生建立学籍电子档案和纸质档案学生学籍档案应永久保存三十四条新生册信息及学生学、休学、复学、借等学籍信息须新学期开学月集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九附则三十五条凡弄虚作假乱开休学、学、毕(结)业证明涂改学籍档案学生建立双重学籍教育行政部门对其责任人视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三十六条《规定》颁布日起执行《山东省普通学学籍管理条例》(鲁教基〔99〕)废止三十七条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和外国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参照《规定》执行三十八条各市、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三十九条《规定》由山东省教育厅责释山东省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

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手册山东大学继续教育学院山东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守则1.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努力用科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观察、分析和处理问题。

2.热爱祖国,维护国家利益,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立志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为人民服务。

3.不参与任何有损祖国尊严和荣誉、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危害社会秩序的活动。

4.遵守宪法和国家的各项法律、规定。

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

5.加强道德修养,讲究文明礼貌。

遵守社会公德。

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勇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6.正确处理好工学矛盾,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实际工作能力。

7.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

8.维护教学秩序。

遵守公共场所的有关规定,遵守学习纪律,考试不作弊。

山东大学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对我校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的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秩序,努力提高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山东省教育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及注册第一条我校按照国家成人高等学校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录取新生。

第二条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个人身份证和学校规定的其他证件,按规定时间到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注册手续。

第三条新生报到注册时,须交同一底版近期正面免冠半身一寸黑白照片三张(分别贴于“学籍表”、“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并由学生本人填写“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籍表”和“山东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证”。

第四条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入学报到者,须凭相关证明向有关院(部)或所属函授站请假,假期不得超过两周。

无故不按期或请假逾期不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录取的新生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入学参加学习者,可凭《录取通知书》、准考证、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证明等有关证件,于开学后两周内向有关院(部)提出保留入学资格的申请,有关院(部)审核,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同意后,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作者:————————————————————————————————日期:山东师范大学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师大校字【2005】117号根据《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法律法规及山东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入学与注册第一条经本校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向学校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校按照招生规定进行复查。

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

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新生进行体检复查患有疾病者,经校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准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应回家医疗。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享受取得学籍的学生待遇,并应在被通知后三天之内离校回家医疗,逾期不回者,取消保留的入学资格。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一周内,持县(市)以上医院证明,向学校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报教务处批准后,随下一年级新生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申请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必须按学校规定的日期,准时到校并办理缴费注册手续。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学生证在盖注册章后方始有效。

凡因故不能如期到校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促进研究生德、智、体全面发展,保证研究生的培养质量,根据教育部教学(1995)4号文颁发的《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研究生要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主义、邓小平理论;自觉遵守宪法、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勤奋学习,刻苦钻研,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四条新生凭录取通知书按规定的日期来校报到。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到者,应事先向所在院、部请假,经院、部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逾期以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五条新生(属原单位定向培养与委托培养研究生除外)在入学时必须将户口迁入山东大学。

第六条凡入学前为济南市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集体户口)者,入学时可以不迁入户口,也可在入学后迁出户口。

第七条新生报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复查合格者方可办理注册手续,并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

第八条委托培养研究生与我校自筹经费培养的研究生,在办理注册手续、领取校徽、学生证及其他有关材料前,须办理签署协议、交费等手续。

未经批准,逾期半月不交费者,按自动放弃入学资格处理。

第八条在体格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或因其他原因不能坚持学习的新生,凭校医院或指定的县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在短期内可治愈的,经研究生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新生不得居住于学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一个月向所在院、部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合格,研究生院批准后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第九条新生入学注册后三个月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院、部提出意见,报研究生院批准后,取消入学资格:1、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请假未批准逾期两周不报到者;2、入学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3、保留入学资格期满的新生,未按规定申请入学,或虽申请入学,但经复查(含体格、政治思想等)不合格者;4、凡在入学考试中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不受时间限制,立即予以退回。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

大学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回家治疗的往返路费自理,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为加强普通中小学学籍的管理工作,教育厅发布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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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范本,欢迎您借鉴参考阅读和下载,侵删。

您的努力学习是为了更美好的未来!山东省学籍管理规定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障普通中小学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省各类普通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和符合招生入学政策在校就读的学生(以下简称学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省教育厅统筹学生学籍管理工作,制订学籍管理规定,指导、监督、检查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工作,指导、督促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学籍管理工作。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学籍管理工作,督促学校做好学籍管理工作。

学校负责学生学籍的建立、变更、报备等工作。

第二章学籍建立第四条新入学学生应按时到学校报到,办理入学手续。

学生因特殊情况不能如期报到的,学生或其父母、其他法定监护人须提前向学校提出延缓入学书面申请,经学校同意后,办理延缓入学手续。

高中新生如在规定报到时间结束两周后仍未到校办理手续且未向学校请假,除因不可抗力等事由外,丧失入学资格。

第五条小学一年级学生办理入学注册手续后,学校应为其采集学籍信息,建立学籍档案,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初中、高中一年级学生学籍接续上一学段学籍信息。

学生入学报到后,学校要收集、完善、审核学生已有学籍信息,并在开学2个月内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

中等职业学校转入普通高中就读学生的学籍,由接收学校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建立普通高中学籍。

将可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重度残疾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学籍由承担送教上门的学校负责建立。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研究生学籍管理,维护学校研究生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研究生身心健康,促进研究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接受学历教育并取得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研究生学籍管理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本着以人为本、依法治校、从严管理的原则,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规范管理行为,提高管理水平。

第四条 研究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第五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学校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所在培养单位(院、部、所、中心,下同)请假,经所在培养单位分管负责人同意,报研究生院批准。

请假的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未请假或者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对经学校医院或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患有疾病,或因其他特殊原因不宜在校学习的新生,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研究生的待遇。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得居住于学校。

第七条 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须在下学年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入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鲁教基字[2007]26号)各市教育局、莱钢教育处:为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教育部《小学管理规程》、《教育管理信息化标准》、《中小学学生学籍信息化管理基本信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工作,实现学籍管理的信息化、科学化、制度化,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中小学生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普通中小学校。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适龄儿童、少年,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入学接受九年义务教育的儿童、少年。

第四条学籍管理实行由省教育厅宏观管理下的分级负责制。

高中学籍由设区的市(以下简称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义务教育段学籍由县(市、区)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设学籍管理人员,负责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要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及学习。

学籍管理人员要求政治素质好,熟悉学籍管理的各项工作。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免试入学。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

山东大学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修订)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

第三条学生在读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新生在三个月复查期内发生违纪行为,参照本细则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由学生所在院(中心、所)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特殊情况下,学校可以直接给予违纪学生通报批评。

第五条受处分者,同时受到下列处理:(一)取消其当年(指学年度,下同)所有评优评奖资格。

在综合测评或研究生德育考核中,其“操行评定”应记为中或差。

(二)学位的授予按《山东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和《山东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处理。

(三)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二)确系他人胁迫的;(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组织查处问题及有其他立功表现的;(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七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二)在组织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三)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或同时触犯本细则两条以上规定的;(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五)涉外活动违纪的;(六)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七)曾受到过纪律处分的;(八)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

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专科学生成绩管理规定山大威校教字[2008]5号学生的学习成绩是教学过程中评价教学效果和学生掌握知识程度的重要指标。

为了维护教学管理的严肃性、客观性和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使学生成绩能真实地反映教学效果,根据《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山东大学威海分校关于在校本科生转专业学习的规定》、《山东大学威海分校高水平运动员管理办法》,结合成绩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成绩管理原则成绩管理以确保成绩记载的正确性、原始性为原则。

二、成绩记载(一)成绩记载格式按照《山东大学威海分校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相关规定执行。

(二)成绩录入1.成绩录入实行“任课教师网上录入负责制”。

成绩必须由任课教师本人录入,如有特殊原因可由任课教师委托教务员代为录入,但不得允许他人代为录入。

2.课程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须在7日内评定出成绩并完成网上录入(提前结束的课程考试,其成绩在期末考试前一周进行网上录入),任课教师确认录入成绩无误后将成绩提交教务管理系统。

成绩一经提交,即不能在网上进行修改。

3.因学生未办理选课手续、选错课、上错课、上错班等情况导致成绩无法录入的,其考试成绩不予记载。

4.未经学校批准的课程考试,其成绩无效,不予记载。

(三)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期末考试学生的成绩处理1.因国内交流、出国交流、出国、休学、退学、转学等原因,学生选课后不能参加期末考试的,相关学院应在成绩录入开始前填写《因交流(出国、休学、退学、转学)不参加期末考试学生信息统计表》,报教务处考试管理科统一处理。

2.期末成绩录入开始后将不再接受此类申请。

(四)转专业学生成绩记载1.转入学生已修读的基础课,可与转入专业教学计划中内容及难度相同或相近的基础课程进行课程置换。

2.转入学生已修读的其他课程,按任选课予以记载。

(五)交流学生成绩记载学生在交流学校取得的成绩由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员按在交流学校实际取得的成绩和学分及时录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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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大学学籍管理条例山大教字[2001]061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培养宽口径、厚基础、重创新的高层次人才,我校本科学生全面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根据原国家教委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是学校教学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

其基本出发点是调动、激发教与学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行因材施教,给学生提供全面发展的机会。

第三条我校在校生的标准学制,根据学科专业不同,分别为四年制、五年制、六年制,以及七年制本硕连读。

学生在校学习实行弹性修业年限,可提前一年或延迟二年毕业。

无论提前或延迟毕业,颁发毕业证书时均填写标准学制年限。

第四条我校实行每学年两学期制。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第五条新生应按规定日期,持山东大学录取通知书和高考准考证来校报到。

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以书面形式向所属院(部)请假,并附相关证明。

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未报到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时,应在指定时间到校医院进行体检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入学报到手续(尚未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

若经本校或指定医院诊断,认为经过短期治疗可在一年内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由本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资格复查。

复查合格者即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学校将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徇私舞弊者,无论何时一经查实,立即取消学籍,予以退回。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处理。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因病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学习者,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校医院或有关单位证明,经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同意,报教务处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不作休学处理)。

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离校手续,否则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根据具体情况退还全部或部分费用,回家治疗的往返路费自理,治疗期间不享受在校生或休学生的待遇。

第十条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次年六月份,向教务处提出入学申请,申请入学时应有县级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经校医院体检复查合格方可入学,经批准后随同下一学年度的新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逾期未申请或复查不合格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具有学籍的学生,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前规定的时间内,交足各项费用后,由本人亲自持学生证到所属院(部)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

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后仍未注册的,按自行退学处理,学校注销其学籍,已交费用不退。

第三章 课程分类及学分第十二条 我校所开课程分为两大类:必修课和选修课。

选修课又分为专业选修课和全校任选课。

1.必修课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学生必须修读的课程,包括所有专业学生必须修读的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

学生必须修读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必修课,并取得相应学分。

2.专业选修课 根据专业教学计划,按照专业或专业方向,分设若干门或若干组选修课,学生必须选读其中一至几组或按要求选读若干门课程,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3.全校任选课 学校为改善学生知识结构、拓宽学生知识面、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开设的课程,学生可以根据个人志趣和基础在全校范围内进行选修,并取得规定的学分。

第十三条 学分是用于计算学生学习量的一种计量单位,按学期计算。

每门课程及实践环节具体学分数以专业教学计划为准。

学生在校期间,必须修满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选修课最低要求学分数。

第十四条 学生每学期一般要修满专业教学计划所规定的最低学分,达不到最低学分要求者,给予成绩警告;学生每学期修读学分一般不得超过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最高学分。

经批准如有超选,超选部分按有关规定加收超选费。

()12-⨯=标准学制总学分每学期最高学分 ()22+⨯=标准学制总学分每学期最高学分 第十五条 入学教育、公益劳动、运动会、毕业鉴定等环节,学生必须参加并进行考评,但不计学分。

第四章 选 课第十六条 实行学分制的核心是实行选课制,学生可参照本专业教学计划,根据本人的学习情况和能力安排自己的学习进程。

学生选课时应首先保证必修课。

有先修课要求的课程,应取得先修课学分后才能修读后续课。

第十七条 学校允许学生申请以自修方式学习(免听)部分课程,具体规定如下:1.学生选课时要填写免听课程申请表,经开课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后,开课一周内将免听课程申请表提交给任课教师。

2.免听课程仍须按时完成作业,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并且成绩在70分及以上,方可记入成绩,取得相应学分,否则应缴费重修。

3.政治理论课、思想教育课、社会实践课、体育课、军事课、实验课和其它实践性教学环节均不得申请免听;考查课不得申请免听。

重修课可以免听。

第十八条 公共体育课是学生的一门必修课,不得申请免听。

因健康原因,经校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可由体育课转修保健体育课,保健体育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在成绩单上注明“保健体育课”字样。

第五章 课程考核第十九条 学校开设的所有课程都要进行考核。

考核方式有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课采用百分记分制(取整数),设计(论文)、实习及必修、专业选修课中的考查课均采用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其余课程及其它实践环节均采用二级记分制(合格、不合格)。

第二十条 学生必须按时听课(免听课程除外)、完成作业,方准参加该课程考核。

若未经请假,缺课累计达到或超过课程学时数三分之一(体育课四分之一)或缺交作业三分之一,则取消参加该课程期末考试资格。

未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听课者不准参加该课程考核。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急症不能参加期末考试时,必须持校医院证明,向所在院(部)请假,经教学院长(部主任)审核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可参加重修考试。

未经教务处批准擅自缺考者一律按旷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学分制后,学校不再组织补考。

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学生选课后未取得学分时,必须按学校规定交费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记载。

全校任选课未取得学分时,学生可以重修,也可以另外选修其它课程。

学生对学习成绩不满意的课程(实验课及有实践环节的课程除外),可申请重修,其成绩按其中的高分记载。

第二十三条 学校为报名重修人数较多的课程开设重修班。

重修班安排在每学期的第5-14周上课,第15周重考,允许学生插班重修或免听重考。

毕业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安排重修,只安排重考。

第二十四条 学生参加考试应严格遵守考场纪律,按时完成答卷。

凡无故不参加考试或参加考试不交卷者,以旷考论处,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内注明“旷考”字样。

凡考试有作弊行为者,立即取消考试资格,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记录,学籍档案注明“作弊”字样,并视其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处分材料存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六章 学分绩点第二十五条 课程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该课程质量的指标。

课程绩点与课程考核成绩的关系为:(1)考核成绩采用百分记分制(考核成绩为n):⎩⎨⎧<≥=0060n n n 课程绩点第二十六条 为综合反映学生某门课程的学习量(学分)与质(绩点)两方面的情况,按下式计算学生的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课程学分为反映学生在某一阶段,多门课程的学习量与质的总体情况,按下式计算每一学期或以往几个学期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课程学分数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第二十七条重修课程取得的学分,可替换原来的低绩点或零绩点,重新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凡考试作弊、旷考、取消考试资格或考试不交卷者,该课成绩按0分计,课程学分绩点为0,参与计算平均学分绩点。

任选课的考核成绩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

第七章主(辅)修、第二专业与双学位第二十八条学生在学习本专业(主修专业)有余力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学校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再选一个辅修专业。

学生修满辅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学校将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二十九条学生选修辅修专业从二年级开始。

学生一年级的必修课全部考试合格是该生有资格选修辅修专业的必要条件。

第三十条学生主、辅修的上课时间冲突时,允许学生申请免听辅修课。

在这种情况下,学生应写出书面申请,由辅修专业所属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批准后,书面通知任课教师,作为准予该生参加考试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学生首先必须保证学好其主修专业。

主修专业达到毕业要求,方可授予其辅修专业证书,主修专业达不到毕业要求,学校只在该生学习成绩表中注明其辅修课程的成绩,承认其所得学分,而不发任何证书。

第三十二条辅修专业与主修专业中相同的课程,其学分可用主修专业中该课程学分替代。

第三十三条学生可根据学校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举办的第二专业或双学位班。

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学分者,学校将在其毕业证或学位证上注明第二专业或双学位。

(具体办法另行规定)第八章转学、转专业第三十四条学校一般不办理学生转学,因特殊情况需要转学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院(部)教学院长(部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报请主管校长批准,并征得转出与转入省、市高校主管部门及有关院校的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学手续。

第三十五条学生在校期间要求转学、转专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因公伤事故、生理缺陷或患某种疾病,经本校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或其它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2.个别学生在某些方面确有特殊才能,为更好地发挥其所长,经本人申请,所在院(部)推荐,并由转入院(部)安排甄别考试,成绩确实优良者;3.学校认为有特殊困难,不转学或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考虑转学、转专业。

1.非重点院校的学生要求转入我校者;2.要求从高考录取的低分专业转入高分专业者;3.新生入学不满一学年或入学满一学年但未修满一学年规定的学分者;4.在读三年级及以上者。

第三十七条学生转学、转专业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1.学生欲跨省转入我校,须由转出学校推荐,经原学校所在省、市主管高教部门批准并发函与我校教务处联系,我校同意并报山东省教育厅批准,通知转出省、市主管高教部门和学校,学生方可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本省的转学,可参照上述办法办理。

2.学生转学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学前办理完毕;3.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须由本人向教务处提出申请并填写“山东大学学生转专业申请表”,经所在院(部)同意,拟转入院(部)考查、审核同意,教务处审批后方可办理有关手续;4.学生转专业的手续应在新学年开始两周内办理,过时一概不予办理;5.跨门类转专业的学生一般应降一级转入。

第九章休学、停学、复学、退学第三十八条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1.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达一学期三分之一以上者;2.根据考勤,在一学期内请假、缺课超过上课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3.因某些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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