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阀制造许可鉴定评审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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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安全阀制造许可评审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

察条例》及《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而进行的法定性工作。

1.2为帮助有关人员了解与理解安全阀制造许可评审的性质、内容、要求、程序,使评

审工作正确实施,特制定本《指南》,并报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备案。

2、依据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

2.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简称《条例》)

2.3《安全阀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简称《规程》)

2.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

2.4《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

2.5《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鉴定评审细则》等

2.5其他相关安全技术规范及标准等

3、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

3.1 安全阀制造许可级别

见表C-1。

表C-1 安全阀制造许可级别

3.2 安全阀制造许可条件

3.2.1法定资格

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或者经制造所在地政府部门合法注册。

3.2.2 注册资金和职工数

见表C-2。

表C-2 安全阀制造单位注册资金和职工数

3.2.3 专业人员

3.2.3.1 责任人员

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在安全阀的设计、工艺、材料、理化、焊接、无损检测、热处理、检验等环节设置责任人员。

3.2.3.2 技术人员

见表C-3。

表C-3 技术人员比例和专业

3.2.3.3 检测人员

3.2.3.3.1 无损检测人员

见表C-4。

表C-4 无损检测人员数量

3.2.3.3.2 理化检验人员

A1级和A2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1名理化检验人员。

C2.3.4 焊接人员

A1级和A2级许可制造单位至少有1名持证焊接人员, B级许可制造单位根据生产需要确定是否配备持证焊接人员。

3.2.4 生产条件

3.2.

4.1 厂房场地

生产厂房建筑面积要求见表C-5。

表C-5 生产厂房建筑面积

3.2.

4.2生产工序

安全阀制造一般应当有毛坯和原材料的采购与验收,深冷处理(低温安全阀),弹簧卷制及处理、密封面堆焊、焊前和焊后的热处理、无损检测、机加工(车、铣、磨、钻)、研磨、装配、试验和最终检验等生产工序。

上述工序中, 弹簧制造、无损检测可以分包。

3.2.

4.3 生产设备

见表C-6。

表C-6 生产设备

3.2.5 检测手段

3.2.5.1 理化检验设备

见表C-7。

表C-7 理化检验设备

3.2.5.2 检验与试验设备

见表C-8。

表C-8 检验与试验设备

3.2.5.3 工艺装备和存储条件

有满足产品加工需要的车、铣、刨、磨、钻等胎模具,有产品焊接用的工装(如转胎),有气密试验要求的空气储罐,有液氮储罐(低温试验用)。

注:(1)制造单位分包或者采购的原料、零部件、生产工序或者检验工作,其工作质量及产品质量仍由制造单位对用户负责;

(2)安全阀制造单位无损检测分包时,分包单位应当持有相应专业无损检测资格或者能力;

(3)安全阀制造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建立、实施、并持续改进安全阀制造质量管理体系,并且形成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安全阀制造单位的理化分析检测可以分包。

3.3质量保证体系

申请单位应当按照TSG Z0004-2007《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编制与其工作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文件,质量保证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性文件(管理制度)、作业文件和质量记录等。

4.鉴定评审工作程序

安全阀制造许可鉴定评审工作程序见流程图。

鉴定评审程序

不符合

4.1约请

4.1.1 申请单位在取得许可受理后,持以下材料向鉴定评审机构办理约请手续:

1)经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一份);

2)《特种设备鉴定评审约请函》(一式三份);

3)《质量保证手册》,并附上控制程序文件和操作规程/作业指导书的目录(一份);

4)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加印本单位公章);

5)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份,加印本单位公章);

6)原有制造许可证书复印件(一份,加印本单位公章)。

4.1.2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应当对提交的资料进行确认,并进行文审,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者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符合规定的,应当签订鉴定评审协议,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鉴定评审的工作日程安排,并与申请单位商定具体的鉴定评审日期。

鉴定评审机构收到约请后,认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评审工作或者因其他原因不接受约请的,应当在约请函上签署意见,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单位,并退回提交的资料。

4.2工作计划

4.2.1考核评审中心初步确定评审日程、评审计划,经考核评审中心主任审核,由院长批准后确定评审组组长及相应资格的评审人员组成评审组。(注:需要型式试验的评审项目,收到企业提交的型式试验报告和证书后,安排评审计划。)

4.2.2鉴定评审组一般由2-4名有鉴定评审员资格的人员组成,并在鉴定评审前,邀请当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派员进行现场监督指导。鉴定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个工作日。

4.2.2考核评审中心将《特种设备鉴定评审通知函》通知申请单位,并报许可实施机关及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4.3申请单位应于鉴定评审组抵达前准备好下述材料(所涉证书均应准备原件):

(一)申请单位的基本概况;

(二)依法在当地政府注册或者登记的文件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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