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上网理性表达传播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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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上网,理性表达,暴力血腥恐怖视频切勿随意传播黄某是一名“80后”青年,在福建省永安市某轿车养护中心打工。2017年8月13日,黄某登录个人微信号,在微信群中转发了12段时长共20分20秒的暴力血腥视频供他人浏览,视频内容主张以暴力等极端手段危害他人生命甚至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具有宣扬恐怖主义特征,危害程度极大,属于典型的恐怖主义宣传品。今年7月24日,福建省三明市中级法院对黄某涉嫌宣扬恐怖主义案开庭审理,当庭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2000元。“我法律意识淡薄,现在非常后悔,希望通过发生在我身上的事情,能给大家带来教育警示。”被告人黄某当庭留下悔恨的泪水,表示将痛改前非。

重庆网警在工作中发现,网民“十年之约”于2018年8月8日3时35分52秒,在微信群中传播一段时长为3分34秒的视频,内容为多名恐怖分子砍去一人四肢,并用枪射击其头部,场面血腥暴力,令人不适,被公安部认定为极端暴力恐怖音视频。经查,网民“十年之约”真实身份为李某,男,汉族,27岁,重庆市铜梁人。网安总队将线索下发属地铜梁区公安机关,进一步调查发现,李某在微信群发布视频主要目的是出于好奇,主动传播让更多群友看到,其本人与境内外暴恐组织没有联系。目前铜梁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项之规定,给予李某行政拘留十二日的处罚。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犯罪】以制作、散步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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