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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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工程的移民从其完成搬迁安置之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
20 年。
(五)扶持方式。在充分尊重移民意愿和听取移民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后期扶持方 式。结合我省实际,后期扶持对象能够核实到人的,建立档案、设立帐户,及时足额将后期
扶持资金发放到户, 直补到人。 后期扶持对象不能核实到人的, 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根据大多
和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落实水库移民政策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认真学习、 准确理解、 全面把
握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周密部署,精 心组织,扎实推进,确保移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认真贯彻《条例》 ,做好建设征地和移民安置工作 (一)研究制定配套法规和政策。 《条例》是做好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的政策法规依据,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决维护中央政策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对照《条例》认真清理 过去的规章和文件,凡是与《条例》相抵触的要修改或废止。省政府法制办要会同有关部门 依照《条例》制定我省的实施办法报省政府批准后施行。 (二)认真作好移民安置规划。移民安置规划是水库移民工作的基础,各级人民政府、各
有关部门和项目法人要按照《条铡》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结合我省实际,以
2006 年 9
月 1 日为时间界限,分类编审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安置规划:
(1)2006 年 9 月 1 同以前已竣工
的工程只编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2)2006 年 9 月 1 日前已审批或核准的在建工程,不再重
新编审移民安置规划, 但应补充编审移民后期扶持规划。 其中未完成移民安置实施规划设计
工作原则上在基本完成大中型水库移民政策落实工作后再逐步开展。具体工作由各市 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由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政府审定。
(州)、
(三)切实做好其他征地拆迁人口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密切关注水库移 民政策对其他征地拆迁人口产生的影响, 特别要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和其他征地拆迁人口在一
(2)2006 年 9 月 1 日在建工程
中经国务院批准试点的, 按国务院批准的试点方案执行。 其他在建工程按国家投资管理有关
规定办理。 (3)2006 年 9 月 1 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工程,按《条例》规定编审征地移民 补偿投资概算。
三、进一步完善后期扶持政策。做好移民后期扶持工作 (一)明确后期扶持目标。后期扶持工作的近期目标是,通过加强后期扶持,保证新建工 程移民生活水平不降低, 解决已建工程和在建工程水库移民的温饱问题以及库区和移民安置 区基础设施薄弱的突出问题。 中长期目标是, 加强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 生态环境建 设和产业扶持,改善移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经济发展,增加移民收入,使移民生活水平不 断提高。
敉民族地区水库特点的办法按规定报批。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征地补偿和移民补偿补助问题关系移民合法
权益和切身利益, 各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以及项目法人要认真核查各个水库工程征地补
偿和移民补偿补助的落实情况,及时足额支付各种补偿补助资金,决不允许拖欠、侵占、截
留和挪用。 对移民反映的拖欠补偿补助资金问题, 各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督促项目法
(二)制订方案,抓好培训。各市 (州)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制订本地区水库移民后期扶 持政策实施方案,于 2006 年 10 月 20 日前报告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各地要挑选一批思想
资主管部门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或审批的可研报告中规划水平年确定的扶持人口上报核定。 在扶持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享受后期扶持政策:
1.扶持对象被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招公聘期间、现役军人 校毕业就业有稳定收入来源的。
2.扶持对象生产安置后转为非农业人口的。 3.扶持对象在享受后期扶持期间死亡的。 4.扶持对象服刑期间 (缓刑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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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国务院省政府水库移民政策的意见
(二 OO 六年十月十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
(国发 [2006]17 号)和《大
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
(围务院令第 47l 号,以下简称《条例》 )
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
有控股商业银行办理。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资金调度, 确保后期扶持资金按月足额发放。 后
期扶持资金用于项目扶持的, 在后期扶持项目按投资管理规定获得审批或核准后,
由财政部
门下达预算。
由省财政厅制定后期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并会同省移民办、
省水利厅制定后期扶持资
金发放办法。
四、统筹兼顾。安排好其他移民和征地拆迁人口的生产生活
个安置区混合安置相互影响可能带来的问题。 切实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并采取多种措施, 及时
解决他们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妥善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五、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移民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市
(州)人民政府对本地区移民工作
和社会稳定负总责, 要切实履行工作主体、 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职责。 主要负责同志是第一
(一)做好“农转非”移民工作。农村移民的生产安置要以农业安置为主,非农业安置必
须坚持“自愿申请、严格审查”的原则,由移民本人自愿申请并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在具
备相应劳动技能、 落实就业门路和长远生计有保障的前提下实行非农业安置。
其中“农转非”
移民以户籍登记为标准, 符合“低保” 条件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纳入当地城镇最低生活保障
及审批的,应继续按原有规定完成设计和报审。
(3)2006 年 9 月 1 日以后审批或核准的新建
工程,应严格按《条例》规定编审移民安置规划。
移民安置规划涉及少数民族有关事项的。 要尊重少数民族的生产、 生活方式和风俗习惯。
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水库移政策开展专题研究,
结合实际制定适合我省少
(七)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征收工作。后期扶持资金按以下办法筹措:经国家批准从
2006
年 6 月 30 日抄见电量起, 统一按 8. 8 厘/千瓦时由省电力公司在四川主网全部销售电量 (扣
除农业生产用电 )中随电费征收后期扶持基金, 其中 8.3 厘/千瓦时上缴中央财政用于全国
统等, 0.5 厘/千瓦时上缴省财政用于解决我省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和对在建后期扶持项 目的后续投入。 停止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后期扶持的意
(含武警 )提干、大中专院
后期扶持人口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县为基础”的原则,按照“宣传培训、审核登记、 张榜公示、核实确认。汇总上报”的工作程序,以工程为单元,以县为单位,由县级人民政 府将每个工程的移民人数分解核实到移民户或村组,逐级核查汇总报省政府审批。
由省移民办、省水利厅根据以上原则制订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办法。
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
见》,为新时期水库移民工作提供了政策法规依据。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水库移民政策,解
决好水库移民问题,对于促进我省水利水电事业健康发展,保障广大移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都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各级人民政府、 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
数移民意愿和移民村群众意见决定后期扶持方式, 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实行项目扶 持的, 将项目规划到村, 资金使用到村, 不得挪作他用, 不得统筹平调。 坚持“公平、 公开、
公正”的原则,实行村务公开,接受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监督。 山省移民办根据以上原则制定后期扶持方式确定办法。
(六)科学制定后期扶持规划。根据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挟持规划 编制工作大纲》 ,以移民村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由县级人民政府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
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资金由各级地方财政解决。省根据资金情况对过去以“农转非”
方式安置移民较多、 财政较困难的地区适当补助。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时, 各级人民政府要通过其他渠道进行
帮扶,扩大就业门路,切实改善非农业安置移民的生活。
(二)逐步解决小型水库移民困难问题。省政府决定通过提高全省区域内全部销售电量电
价(扣除农业生产用电 0.5 厘/千瓦时筹集资金,统筹用于解决小型水库移民的困难。这项
责任人并指定一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移民工作,一级抓一级,逐级落实责任。各市
(州)要成
立组织领导机构, 在省水库移民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 明确职能, 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和机
制,积极高效开展工作,要切实加强移民乡村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农村基层组织作用。 省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加强指导。省编办要抓紧研究整合移
(三)扶持标准。纳人后期扶持范围并经核定登记的农村移民每人每年补助
600 元。
(四)扶持期限。已建工程的移民统一从 2006 年 7 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 20 年。
在建工程已搬迁并已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移民,从其享受后期扶持政策之月起计算,期限
20 年;已搬迁但未享受后期扶持政策的,从
2006 年 7 月起计发后期扶持资金,期限 20 年。
规划,报市 (州)人民政府分类审核汇总后报省政府审批。其中项目扶持部分应以核定的扶持
人数及相应扶持资金为基础确定项目扶持投资总规模和年度投资规模,
按“先生存、 后发展”
和坚持民主程序的原则,根据绝大多数移民和移民村群众的意愿提出扶持项目安排计划。
由省移民办、省水利厅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县级人民政府编审后期扶持规划。
,此前已向移民发放的部分仍予以
省电力公司和省地税局要做好主网供区和地方电网后期扶持资金征缴工作,
不得随意减
免,确保后期扶持资金按规定足额及时征收。 (八)做好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和使用管理。后期扶持资金是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实
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后期扶持资金发放到移民个人的,按照“确保安全,方便移民,手 续简便,服务优质”的原则,在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为移民设立个人帐户,按月发放。 国有或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尚未布点的地方, 在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选择其他金融机构为移 民设立个人帐户, 但必须采取购买服务的方式, 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财政部门与代理金融机构 签订资金封闭运行协议, 实行专款专用, 确保资金安全, 一旦具备条件应及时转到国有或国
民机构职能的具体方案报省政府审定。 在省级移民机构职能完成整合之前, 已建和在建大中
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电工程以及
2006 年 9 月 1 日以
后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移民工作由省移民办负责。 之后,已建和在建大中型水利工程移民工作仍由省水利厅负责。
省级移民机构职能完成整合
见》关于在四川主网征收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定, 但从地方电网征收后期扶持资金的规定继续
执行并仍由省地税局按原规定负责征收。经营性大中型水库从
2006 年 7 月 1 日起不再征收
移民后期扶持资金, 今后按国家的规定执行。 此前已征收的仍由省统筹用于全省移民后期扶
持。新建工程投资概算不再计提“建设期后期扶持基金” 计列,其余部分今后按投资管理规定通过概算调整处理。
人积极筹措资金限期解决。 要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内容、 项目和标准以及投资管理有关规定
做好水库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编审和管理。 当前结合我省实际, 按照分类指导的原则做好
以 2006 年 9 月 1 日为时间界限的已建、 在建和新建工程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管理: (1)2006
年 9 月 1 日以前竣工的工程不再调整征地移民补偿投资概算。
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水库移民工作的责任感
党中央、 国务院和省委、 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水库移民工作, 实行了一系列保障移民权
益、扶持移民发展的政策和措施,使水库移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库区社会总体稳定。但由
于多种复杂原因, 水库移民仍然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根据客观条件的变化, 国务院从
全国移民工作的实际出发,修改、补充和完善了水库移民政策,颁发了《大中型水利水电工
(二)做好后期扶持人口核定登记。后期扶持范围和对 象是,国家和省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或核准的大中型水库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的农村移民户在 籍农业人口。其中 2006 年 6 月 30 日前搬迁安置的按现状人口登记, 2006 年 7 月 1 日以后 搬迁安置的按原迁人口登记。 国务院批准试点的工程按国务院批准的方案办理。 在后期扶持 人口核定登记工作中, 必须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条件和标准进行。 今后新建工程按国家和省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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