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虹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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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杭州当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充分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正在发生的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或者对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下简称“重大事项”)时,本制度项下的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及时将重大事项的相关信息告知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的制度,从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出现虚假信息披露、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条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重大信息的管理及披露工作,董事会办公室是重大信息归集、管理的日常职能部门,协助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的汇报义务,并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分支机构。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及分支机构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五)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环节等可以获取公司重大信息的人员;
(七)重大事项出现时,无法确定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的,最先知悉或者应当最先知悉该重大事项者为报告义务人。
第六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敦促本部门/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的义务以及向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报告所知悉重大信息的义务。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对重大信息的进行收集、整理、分析、论证;
(二)组织编制并提交重大信息相关报告,并对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主要责任;
(三)及时学习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对公司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
(四)负责本部门/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公司下属各部门/公司的负责人可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担任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联络人,并向董事会办公室报备。
第七条重大信息报告义务人在重大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公司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可能发生、即将发生、正在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事故或负面事件、其他重大事项,“重大信息”是指前述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本制度所称“重要会议”,包括但不限于:
1、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
议的事项以及前述会议作出的决议;
2、公司、控股子公司、参股子公司、分支机构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二)本制度所称“重大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除外);转让或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提供担保;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债务重组;提供财务资助;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前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或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交易行为。
(三)公司发生的上述第(二)项下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2、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3、交易标的(如股权)的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资产净额占公司市值的10%以上;
4、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00万元。
公司提供担保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及时报告。
公司在十二个月内滚动发生委托理财的,以该期间最高余额为成交金额,适用上述第(三)项下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2;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以交易发生额作为成交金额,适用上述第(三)项下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2。
除提供担保、委托理财等《上市规则》及上交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事项外,公司在十二个月内发生的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应按照累计计算的原则适用上述重大交易事项报告标准,但已履行相应报告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四)本制度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者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等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前发生的交易,包括上述第(二)项下的重大交易和日常经营范围内发生的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五)公司发生的上述第(四)项下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市值0.1%以上的关联交易,且超过300万元。
拟实施的关联交易,由公司下属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向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交易对方及关联关系、交易的具体内容、必要性、合理性、定价依据、拟签署交易文件的主要内容、对交易各方的影响予以详细说明。
(六)本制度所称“重大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1、可能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申请破产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