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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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的筹集、使用与管理工作,根据《陕西省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陕发改运行〔2011〕2518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是指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和差别电价收入中提取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集中的专项资金按销售电价每千瓦时2厘钱的标准提取。

第四条各设区市供电企业在每月电费收缴完成后,从实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按标准提取专项资金,并于次月10日前上缴省级电网企业,由省级电网企业使用《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按季度将专项资金全额统一汇缴入省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差别电价收入按照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差别电价征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综〔2011〕141号)规定收缴。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

(二)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的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的补贴;

(三)电力需求侧管理的宣传、培训、评估和课题研究等;

(四)实施有序用电及开展需求侧管理增加的其他合理支出。

第六条专项资金采取拨款补助和贷款贴息两种方式,采取贷款贴息形式的贴息金额一般不超过项目单位年应支付利息总额。专项资金拨款计入资本公积,免征流转税和企业所得税。

第七条申报条件:

(一)项目建设(包括资金费用)符合国家和我省的产业发展政策;

(二)项目配套资金落实到位;

(三)申报单位经营状况良好,电费缴纳月结月清;

(四)申报单位管理规范,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信誉良好。

第八条申请专项资金贴息应具备的条件除符合第六条以外,还需具备:

(一)电力需求侧管理改造项目贷款落实;

(二)企业依法纳税,上年度缴纳税金500万元以上。

第九条申报程序:

(一)电网企业开展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包括相关费用性项目)由各级电网企业上报省级电网企业,由省级电

网企业汇总向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提出申请;其它的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按照企业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

(二)项目申请单位必须在每年6月底以前将申请材料上报给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厅并组织相关专家,对申请材料进行评审,评审通过后的项目存入项目库。

(三)申请材料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为申请经费的正式文件,附件为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资金费用计划。

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必要性、项目内容、建设方案、投资概算、申请补贴金额、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等。

资金费用计划内容包括:资金使用必要性、资金使用内容、资金费用、申请补贴金额等。

申请使用贷款贴息的单位,需提供经办银行出具的项目贷款合同和利息结算清单。

第十条在每年财政预算草案编制前,由省发改委根据专项资金收入情况从项目库中选择项目,提出安排意见后报送省财政厅。省财政厅据此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管理,由省财政厅下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第十一条中央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直接下达拨

付,省属企业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通过省直主管部门下达拨付,各设区市企业由同级财政部门下达拨付。

第十二条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费中提取的专项资金收入列“103999911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收入”科目,为省级预算收入。支出列“2111001能源节约利用”科目。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监督。各级财政和电力行政主管部门要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及时到位。省发改委和省财政厅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项目验收。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同时将截留、挪用的资金全部收缴省财政,并取消其在3年内申报专项资金的资格。

第十五条本办法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到期另行修订。

第十六条本办法出台前欠缴资金按规定予以补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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